论个人发展权在家庭中如何实现
——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

2016-02-27 15:42夏永梅
学术交流 2016年12期
关键词:利他主义家庭成员权利

夏永梅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西南交通大学 法学系,成都 610031)



法学研究

论个人发展权在家庭中如何实现
——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

夏永梅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西南交通大学 法学系,成都 610031)

个人发展权不等于个人主义发展权。家庭生活模式是人类生活最基本的方式,是个人实现全面发展的重要载体。作为中国社会传统的家庭主义与源自西方的个人主义之冲突构成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矛盾主线。从个人主义视角看,家庭发展是个人发展权的内在要求;从家庭主义视角看,促进家庭发展是实现个人发展权的有效途径。当前中国社会结构与家庭关系发生许多变化,应当以平等发展、协调发展和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引,通过促进家庭发展,保障个人发展权的有效实现。

家庭;个人发展权;平等;协调;共享

联合国于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从此,个人发展权开始进入现代人权理论研究体系之中,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国际社会逐渐被人们普遍接受。总体而言,过往三十年中,由于受经济基础和社会本位观念的影响,我国对个人发展权的重视程度不如集体发展权,因此关于个人发展权的研究相对较少。近年来学界涉及个人发展权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发展权主体的法哲学探析》[1]、《个人发展权探究》[2]和《论发展权的制度保护》[3]。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个人发展权的理论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认为发展是为了人民,发展要依靠人民,发展成果应当由人民共享。而这一表述“主要是从个人人权的角度提出”[4]的。应有人权最终需转化为实有人权,方能彰显对人类终极关怀之要义。个人发展权应当从理论的神坛上走下来,实现对人类现实生活的关照。因此,个人发展权如何实现,便是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问题。人生而便在家庭之中,一般而言,家对应了人的整个生命过程,家庭生活模式是人类生活最基本的方式。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家”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度,对个人发展权的思考倘若不考虑“家庭”维度,就不可能理解中国现实生活,更难以转化为实有人权。个人发展权在家庭中如何实现?本文拟从“自由与家之争”这一我国独有的现代性问题[5]入手,尝试找到有效路径。

一、个人发展权概念辨异

《发展权利宣言》明确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当成为发展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依照该宣言,个人发展权是指个人参与、促进、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并在其中实现个人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理解个人发展权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发展不等于发展权

发展是一个哲学概念,指事物从小到大、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变化。而发展权是人权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是人之为人所应享受的基本权利。发展的主体涵盖万事万物,而发展权的主体指向人。发展是发展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发展权是在法律上对发展的诉求,以对发展的实际发生和发展成果的实际享用为核心。[6]发展权的实现虽然有赖于发展,但发展并不必然带来发展权的实现。

(二)个人发展权不等于个人主义发展权

西方社会受自然法传统的影响,从个人主义人权观出发对发展权进行阐释,认为人权是抽象的,是超越历史时空的,认为个人是发展权的唯一主体,否认集体发展权的存在,更忽视个人发展权与集体发展权的沟通与互动,在理论上难以实现逻辑自洽。中国传统与西方有很大差异,故不可将其个人主义人权观奉为圭臬。个人发展权不是一种抽象的存在,而是以现实的人为基础和前提。考察个人发展权,不能忽视其时空性。“作为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归宿的权利体系,发展权同发展本身一样也在不断地发展着。”[6]时空参照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个人发展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唯有承认“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将“人”与“时”、“空”整合,才能实现对个人发展权的整全理解。传统中国社会是家国同构,家庭是实现“修齐治平”人生理想的重要载体。尽管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理性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中国人经历了一场“大脱嵌”[7],但人生而便在家庭之中,且对大多数人来说,家庭对应了人的整个生命过程。因此在中国语境下研究个人发展权的实现必须直面家庭这一维度。

二、家庭背后的主义之争

传统的中国家庭象征着多数人的内心安定以及最高的价值追求。家庭不仅承担着生育繁衍的义务,还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是最为重要的社会单元。近百年来,中国家庭和家庭制度频受冲击,加之经济社会的剧变,当前中国家庭功能下降且压力倍增。[8]在西方现代理性入侵的过程中,个人主义大行其道,中国的家庭关系发生裂变,加之计划生育的推行,现在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家庭主要指包含父母子女的三口之家或五口之家。本文的研究正是以这种普遍存在的家庭为基本预设。家庭虽然仍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却处于个体自由价值的遮蔽之下。在家哲学中,个人主义与家庭主义的冲突作为主线,裹挟着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父权制与女性主义的矛盾一并展开。

(一)个人主义与家庭主义

个人主义认为个人利益是决定行为的最主要因素,强调个人的自由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家庭主义认为家庭整体利益是决定家庭成员行为的最主要因素。“很显然,中国社会大致是沿着家庭主义的路径发展起来的;而西方世界则是沿着个人主义的路径发展起来的。”[9]个人主义与家庭主义之争在法律上表现为个人本位与家庭本位的两难。个人本位与家庭本位之争的实质是法的现代“普适”价值与本土价值之间的冲突问题。改革开放后,个体主义对中国社会的渗透日益广泛,并逐渐影响立法者的意识,导致法律制度一步步“离家出走”,家庭本位不断退让,个人本位后来居上。中国法律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特征之一,就是“由家族伦理义务本位到个人自由权利本位”[10]的转变。日渐奉行个人本位的法律规定不仅引发了学界的争议,也导致了许多实践中的格格不入。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虽然我国宪法将婚姻位置至于家庭之前,暗示自由缔结的婚姻是家庭的开端,但人生而便在家庭之中,婚姻无非是在原生家庭之外再组建一个新家庭而已,故对大多数人来说,家庭其实对应了人的整个一生。个人本位与家庭本位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法之中,即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取向问题。新中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从法定共同财产制到约定财产制以及个人特有财产制的确立,反映出其价值取向从家庭本位到个人本位的变化。尤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现象,比如房产加名、婚前财产公证升温等。这种法律上的个人本位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实践中与家庭成员“同居共财”传统理念的冲突,进而影响到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个人主义盛行的另一个后果是责任感的缺失和家庭伦理的破坏。这种“原子式的个人”在走向社会时无法借助家庭来找到与国家和公共生活的有机联系,也难以产生公共领域所需的必要的责任与担当。[11]

(二)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

利己主义是指只顾自己利益,把个人利益看作高于一切的生活态度和行为准则。利己主义是个人主义的表现形式之一。作为利己主义的对立面,利他主义是由法国伦理学家孔德提出的,是指为了社会利益而牺牲自我利益的生活态度和行为准则。孔德认为,人类既有利己的冲动,又有利他的冲动。一般说来,权利的主体也是权利的受益者,但权利的受益者并不必然是权利的主体。后者在家庭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在家庭内部,利他主义十分重要。贝克尔在《家庭论》中用利他主义对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入而独特的经济分析。他提出了“王朝效用函数”,来解释父母对子女的利他主义行为。一个人对隔代后代的利他主义程度,是以每代父母与子女之间直接的利他主义影响间接传递而成;而前者则将子女的效用内化为父母自身的效用,一个人对血脉延续的关注是一种超越世代的观念。[12]189一般说来,利他主义较为普遍地存在于家庭纵向的代际关系之中。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两难选择主要出现在横向的家庭成员之间。比如一个家庭中有多个未成年子女时,有限的家庭资源分配可能会影响个人的发展,如对每个子女在受教育方面的投入差异。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推行,未来这种冲突会更多发生。除此之外,由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意识依然存在,在养育子女和事业发展发生冲突时,大部分家庭都希望由女性一方做出牺牲,优先保障男性一方的事业发展。女性被期待做出先利于家人而后利于自己的选择。可见利他主义受文化惯性的影响,实际承担中也隐含着性别歧视,并不利于女性发展权的保护和实现。

(三)父权制与女性主义

无论是个体主体性的张扬,还是利他主义的惯性选择,都交织着女性主义抬头及与父权制的斗争。父权制松动与性别秩序发生变化跟女性主义的崛起密切相关。女性主义的代表性人物波伏娃认为,女性走向解放的唯一道路就是成为独立女性,女性经济地位变化的同时带来精神的、社会的、文化的等方面后果,当女性对自身的意识发生根本的改变,男女平等才能真正实现。但是性别平等成为主流话语的同时,传统习俗也根深蒂固,导致性别秩序呈现出新旧杂陈的图景。

性别文化发展到今天,对女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关于“经济状况调查”显示,我国18—64岁女性的在业率为71.1%,城镇为60.8%,农村为82.0%。*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是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继1990年、2000年第一期、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后组织的又一次全国规模的调查,以2010年12月1日为标准时点,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经济、社会保障、政治、婚姻家庭、生活方式、法律权益和认知、性别观念和态度九个方面。大部分女性既要承担家庭责任,又要承担经济责任。在家庭生活中要扮演传统角色,抚育子女、料理家务等,在职场中要扮演职业女性的角色。双重负担和多重角色的冲突在当代女性身上表现得特别突出。性别关系表面趋向平等,实质是加重女性负担和加剧性别失衡。“家庭劳动没有得到重视和应有的补偿”,“现行的平等制度并没有注意到在资源和权利配置方面存在的不平等漏洞。”[13]毋庸置疑,女性陷入了形式平等的泥淖,家庭中的性别之争随之呈现出新的样态。

三、个人发展与家庭的张力——两种视角的解读

对家庭背后各种主义之争的梳理,并非为了说明哪种主义更好,而是为解读个人发展与家庭之间的张力提供不同的视角。鉴于主义之争在家庭中的体现往往呈现出交织图景,笔者便主要选取个人主义与家庭主义两个视角展开分析。

(一)个人主义视角

1.个人发展与家庭的张力:耦合与竞合

一般说来,个人发展与家庭之间更多呈现耦合状态。个人发展有利于家庭的发展,家庭对个人发展提供最有效率的支持。多数情况下,二者之间是一种正相关关系。个人的发展会增加家庭的整体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家庭对个人发展而言,是最有力的支持单位,家庭能够以最有效的分工配合支持个体实现全面发展。在纵向的代际关系中,基于父母对子女的利他主义动机,父母会尽最大努力帮助自己的子女发展学业、事业乃至家庭,比如投资子女的教育、在生活方面提供资助,甚至帮忙抚养隔代子女。反之,子女也会尽力为年迈的父母提供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照顾。利他主义受益者在来自家庭的有力支持下,能够更好地实现个人自由与全面发展,并与家庭形成良好互动。在横向的夫妻关系中,相较于社会或工作单位,个体在自我发展环节也更容易取得配偶一方的理解与支持。相互扶助的配偶会努力增加家庭整体利益,并通过家庭利益的扩张增加彼此的收益。

不可否认,个人发展与家庭之间也会存在竞合状态。此种冲突主要表现为家庭对个人发展的阻力。在传统社会中,家庭对个人发展的阻力主要是缘于封建家庭制度。在当代社会,这种阻力一般是缘于家庭外部压力而非内部矛盾,是家庭功能下降所引发的冲突。家庭关系不仅仅是建立在个体自由和独立基础之上,还建立在伦理共同体全体成员的福祉之上。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再加上经济社会转型导致的社会风险增加,家庭除了要负担住房、保险、子女抚养教育和老人赡养之外,还要应对失业和疾病等风险。当下中国家庭的负重前行与抗风险能力的下降,使得许多人认为家庭是一种负担,会阻碍个人的自由发展。倘若家庭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和压力,那么家庭内部个人发展便不会受到来自家庭的阻力,竞合状态也不会发生。必须说明的是,家庭功能的强弱不仅取决于家庭成员的发展,更依赖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与政策的支持。

2.个人发展权包含家庭发展的权利

家庭发展是个人发展权的内在要求,是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包括学业、事业和家庭等多个向度。《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个人所有人权”和“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权利”应当包含组建家庭的权利和维持家庭发展的权利。台湾学者李震山在《宪法意义下之“家庭权”》一文中,提出了“家庭权”的概念,分析了“家庭权”的宪法定位,并以民法亲属编为中心,将“家庭权”之保障范围界定为四个层次:(1)组成或不组成家庭之权利;(2)和谐家庭生活之权利;(3)维持家庭存续之权利;(4)维持家庭亲属关系之权利。[14]其中,“维持家庭存续之权利”在笔者看来可进一步表述为“维持家庭发展的权利”。“存续”有向上或平行延续两种可能,但“权利”意味着利益和好处,利益是权利的逻辑起点。因此,以“权利”形态存在的“维持家庭存续”便只有向上一种可能,即“过得更好”。趋“善”趋“好”的变化是发展的本质,故“维持家庭存续之权利”可以进一步合乎逻辑地表达为“维持家庭发展的权利”。可见,家庭发展是个人发展权的内在要求,个人发展权包含家庭发展的权利。

(二)家庭主义视角

家庭主义在经济学意义上被解释为“以家庭为单位计算成本和收益”,而不具体到家庭内成员个人。即使是家庭成员,也要支持这一观点。因此以家庭主义视角看待个人发展与家庭的关系,几乎不会出现竞合的状态。所以费希特认为,家庭成员彼此之间不应过多地主张权利,以免破坏互助、互信的家庭美德。[15]

第一,个人通过家庭能够实现生命的永续发展。生命有限,就个人而言,即使实现了可持续性发展,个体的生命也会有终结的一天。钱穆先生说,“生命是一大总体,个体‘生’都会‘死’,‘生’如果是世世代代永远相传,就会获得永生。”所以,一旦以家庭为单位,不仅在空间上大于个人,而且在时间上大大长于个人。一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但一个家庭的生命在理论上是永恒的。[16]一个人的子女作为个体不仅是自己生命的延续,而且子女本身还可以将生命继续延续下去。如果代代延续,这个人就相当于永生。个人通过生命传递的不仅是基因,还包括个人通过发展积累的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个体发展的积累不会随着个体生命的终结画上句号,相反,会通过家庭伴随着子女和子女的后代的发展不断传递下去。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家庭中利他主义如此普遍和重要,尤其在代际关系中。父母对子女来说是坚定的利他主义者,因为子女及其后代的发展是个人发展的延续。

第二,个人能力的培养和个性的自由发展依赖于家庭。个人能力实质上决定了人的自由度,能力的增强意味着选择权的扩大。能力的培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教育。相较于能力的培养,个性的自由发展更深受家庭环境和家庭成员的影响。家庭是一个有效率的系统,尤其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依据系统论,家庭整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家庭作为一个有机的系统,其利益最大化不仅是家庭成员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简单相加,也不仅是当下家庭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富或收入的最大化,而是家庭成员互动配合形成的当下家庭整体利益和家庭未来发展的预期利益之和的最大化,包括维持家庭血脉延续。家庭的发展有赖于家庭成员的发展,即个人的发展。所以家庭利益的分配会充分考虑家庭成员发展的需要,包括未成年人能力和个性的培养。从这个意义上说,利他主义其实也是利己主义。

第三,对弱势群体的发展而言,家庭是效率最高的单位。贝克尔用经济学的科学分析证成了这样的理念:家庭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单位,并且完全家庭的效率高于不完全家庭的效率。家庭成员间的成本和收益不能完全独立。家庭“保证了家庭成员能够抵御自然灾害和其他随之而来的不测事件。”[12]325-330一般说来,老人、儿童或残障者是家庭中最主要的弱势成员。以血缘和信任为纽带的家庭成员,相对于政府和社会其他人员,更能尽心和有效地帮助家庭中的弱势群体人员实现自由和发展的权利。以我国对残障人士的救助为例,国家和社会为残障人士提供的福利供给,主要依赖于国家对扶贫的资金投入。而实践中,程序的官僚化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大大影响了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我国大部分残障人士主要靠家庭成员的支持维持生活。此外,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的问题也反映出脱离家庭的社会发展计划的失能和效率低下。基于前述利他主义的分析可知,家庭是促进个体发展效率最高的单位,对于弱势群体发展权的实现,即便政府能增加投入,也只有通过家庭才能达至最大的产出。

四、新发展理念下个人发展权在家庭中的实现路径

综上所述,家庭发展是个人发展权的内在要求,促进家庭发展、增强家庭功能是消弭竞合状态、平衡主义之争、保障个人发展权实现的有效途径。我国当前社会结构和家庭关系中呈现出许多新情况,对发展权理论亦提出新的要求。新发展理念中的协调发展与共享发展理念,以及发展权理论一以贯之的平等发展理念,对新时期个人发展权在家庭中的实现提供了有益指引。

(一)平等发展

平等发展是发展权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发展权实现的一个重要面向。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权利。平等参与发展是实现个人发展权的主要手段。个人只有积极参与到发展进程中,个人发展权才能实现。

平等发展对女性发展和性别平等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显示,中国女性就业率为74%,远远高于世界53%的平均水平。*数据来源于世界经济论坛(WFF)公布的《2010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2010年,世界经济论坛以世界134个国家和地区为对象,就政治赋权、教育程度、就业机遇和健康等4个领域,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性别差距程度作出评价。当前中国女性群体无疑已走上了经济独立之路,女性的主体性日益回归。摆脱了经济依赖性束缚的中国女性,对个人的发展有更多的要求和愿望。但在家庭中,机会平等不具有绝对性。发生冲突时,传统文化惯性会偏向于要求女性做出利他主义的牺牲,为家庭责任放弃个人发展,这显然有失公平。更为严重的是,在女性主体性意识增强的时代,这样的压制反而会加剧离婚率的上升。毫无疑问,两性的和谐共生比各自独立的图景更有益于家庭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家庭中的平等发展需要通过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说服来完成。家庭成员应当充分认识到女性发展权的实现对家庭发展的贡献,尤其是女性受教育权的实现对家庭长远发展的意义。沟通的目的是合作,唯有通过互利互助才能实现家庭成员最大程度的全面发展。平等发展在家庭中的实现是作为一个原则存在,其任务是“建构一个平等的基本价值,形成一个最宽泛的目的性准则。”[17]

(二)协调发展:家庭发展的“帕累托最优”

“协调是实现发展权的内在要求。” 协调发展理念“不仅重视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国际与国内的协调,还在每一组协调对象的内部进行深度协调。”[18]个人发展权在家庭中的实现同样要遵循协调发展理念的指引。怎样实现“协调发展”?“帕累托最优”也许能给出最好的回答。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人们往往要面对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博弈。1897年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将公平纳入效率的应有内涵中,认为即使整体的效益增加了,但如果是以牺牲某方的利益为代价的,也是不可容忍的。这就是“帕累托标准”。

协调发展要求处理好发展过程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家庭中,发展机会或资源的分配可能导致两种结果:(1)各方均获益而无一方受损;(2)某方受益而另一方受损。第一种结果没有出现个人发展权与家庭的竞合状态,所以符合协调发展的理念。第二种结果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所获之益大于所受之损;第二,所获之益小于所受之损。后一种情况明显已经违反效率原则。而前一种情况实际也违反了“帕累托标准”,因为整体效益的增加是以牺牲某方的利益为代价的。依罗尔斯的标准看,用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的方式来提高总体的利益也是违反正义原则的。“帕累托最优”原则主要适用于横向的家庭成员之间。因为在纵向的代际关系中,父母都倾向于作出利他主义的选择,由此可以避免冲突的发生。当然,对“所获之益”要作长期的考量,包括子女对家庭血脉的延续,即利己的利他主义。

(三)共享发展

《发展权利宣言》将发展的目的表述为“要实现全人类与所有个人的福祉”。“每个人都应享有参与发展的权利和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共享发展是发展权的价值追求,也是保障家庭中所有成员分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指南。

家庭不只关乎个人的发展,还关系到全体家庭成员的福祉。家庭不仅是生活单位,也是政府调整“国家—个人”关系的一个结构性因素,比如福利的发放。以家庭为单位共享社会发展红利曾经是共享发展成果的“中国道路”。当前我国家庭功能下降和压力增加,尽管经济发展,人民的获得感却未明显提高,这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有关。为增强家庭功能,法律应当设有对家庭的福利给付和税收优惠等规定。比如我国目前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学者建议应当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并采用充分考虑家庭生计消费的综合课税模式。家庭有必要继续充当共享发展社会红利的中介。而且,基于血缘关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家庭是促进个体发展效率最高的单位,尤其对弱势群体人员而言,更能够通过家庭有效实现对发展成果的共享。发展红利如何共享,实际也是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在家庭发展中,承担利他主义的家庭成员总要做出牺牲,但发展是个长期的过程,他如何能够确信,自己暂时做出的牺牲在将来能够得到补偿?法律应当为其共享家庭发展红利提供保障。家庭成员共享发展成果的论证向我们揭示了一个真相: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符合共享发展的理念。发展成果的共享涉及分配正义问题。分配的不公会影响个体发展权的有效实现,并危及个体乃至家庭发展的可持续性。

五、余论

个人发展权不等于个人主义发展权,个人发展权的研究更无意于倒向个人主义人权观。恰恰相反,我国关于个人发展权的探讨应置于自身的文化与社会背景之中,不能忽视其时空性。个人发展权包含家庭发展的权利,家庭发展是个人发展权的内在要求,是个人发展权的自然延伸。促进家庭发展、增强家庭权能是实现个人发展权的有效途径。20世纪下半叶以来,西方国家在福利方面加大投入,强化政府责任,所以尽管现代家庭功能不断弱化,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也能基本满足个人发展权的要求。而即便如此,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西方福利国家仍希望重塑家庭的功能和责任。在中国,个人主义与家庭主义之碰撞历经百年而未消。我国转型期社会变迁所伴随的家庭功能弱化问题,如今已呈现出许多不良后果,如离婚率连年攀升,留守儿童规模庞大,空巢老人比例增高,农村留守老人自杀,等等。可以说,家的危机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大的危机。促进家庭发展、增强家庭功能是社会学界面对纷繁复杂的中国式家庭问题提出的呼吁。法律对此是否应当有所作为?又能够有何作为?这也是笔者需要继续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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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 琳〕

2016-08-10

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2015年度项目“大数据视角下的性别平等研究”(HRC2015-BS01);四川省高校人文社科基地重点项目“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及其实效考察研究”(SHZLZD1501);四川省区域和国别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中美性别平等与女性参政进展之比较”(ARC2015)

夏永梅(1978-) ,女,河南平舆人,博士研究生,讲师,从事法理学和人权法研究。

D911

A

1000-8284(2016)12-00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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