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霍耐特(Axel Honneth) 王凤才,2 译
(1.法兰克福大学 哲学系暨社会研究所,法兰克福 60629;2.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自由的权利》精粹(下)
[德]霍耐特1(Axel Honneth)王凤才1,2译
(1.法兰克福大学 哲学系暨社会研究所,法兰克福 60629;2.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3.民主意志形成中的“我们”。今天,每个试图在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中保证自由实现,并由此探索民主伦理可能性的尝试,都愿意把公共协商的政治领域和意志形成当作保证自由实现和民主伦理的核心。黑格尔已经将现代伦理重构归于国家制度中,但他对国家内部秩序的描述如此中心化和实体化却不关心制度安排在公民中的横向关系,以至于人们有理由怀疑他的伦理学说最终很少对民主的现实效应感兴趣。因而在这里,我们对第三个领域,即国家的规范重构,必须与《法哲学原理》的范本保持距离。因为只有将这个领域理解为社会自由的体现,才能对之做出恰当分析。可是,在阐明民主伦理不同领域之间相互联系(这三个行为领域之间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之前,首先需要证明,为什么在19世纪形成的政治公共领域体制化从根本上涉及社会自由的行为体系?
(1)民主公共领域。18世纪西欧发达国家形成的公共领域,不能被理解为国家行为民主合法性的源泉,而只能被理解为经济上独立的公民反对传统国家秩序的意志形成的论坛。尽管这种交往形式开始时只为经济上独立的市民阶层所拥有,而且还没有对家庭、贵族政治权力实施提出质疑这个严肃目的,但已经出现了新的合法性原则的最初端倪。几十年以后,这种新的合法性原则独立发展出巨大的爆发力:每个政府行为,都必须采纳拥有资本的男性阶层才能参与的政治公共领域的意见。这个时候,社会底层男性,以及所有阶层妇女不可能参与政治公共领域。例如,18世纪下半期形成的手工业者协会、慈善基金会等,也只限于男性成员。当然,在法国大革命及其历史效应之前的19世纪前半期,在家庭私人领域和封建国家政府之间的中间地带,形成了无产阶级公共领域,它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有着同样大的道德义愤,但很少提出对统治合法性基础进行质疑的普遍性诉求。正如Th.马歇尔在《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中阐明的那样,如果说18世纪很大程度上是自由的自由权普遍化的历史时期,那么19世纪首先应该成为争取政治参与权的历史时期。
随着法国大革命,或更确切地说,随着拿破仑最终倒台,当时公共领域的糟糕状况得到了改变:在几乎整个西欧都开始了宪政化过程——要么在选举权民主化要么在政治体制议会道路上拓展参与民主。尽管直到19世纪结束前不久仍然缺乏代表政治公共性的力量,但19世纪末,公民(仍然不包括妇女)已经拥有了“普遍的”选举权、集会权、结社权,因而也拥有了一系列合法影响政治的可能性,并借此从根本上改变了先前已经活跃的公共领域的结构与特征。当然,整个19世纪还存在着这样一种倾向,仍然将政治权利特别是选举权,仅仅视为自由权的附属成果。不过,最迟在1918年,几乎所有宪法都废除了这种与经济地位内在关联的条款。这时,在许多国家只有妇女尚不拥有普遍选举权。政治参与权(选举权、集会权、结社权)不同于自由的自由权(基本人权):自由权从一开始就为每个社会成员开启了私人意志自由的保护区;政治参与权并未将个人当作单个人,而是当作民主法权共同体成员的公民,他不能借助自由的自由权摆脱政治道德环境的辩护性要求。社会成员在民主公共领域实践的社会自由体制化,不仅是说者和听者角色的相互接纳,而且总是有服务于竞争性意见相互交换的义务。
19世纪末以来,政治公共领域的拓展本质上是通过政治交往空间改变与传媒技术提高这两个拥有巨大动力的进程推动的。政治公共领域,即拥有自主权的人们进行对话的民主意志形成领域,伴随着19世纪民族国家形成而出现。这种“从内部看”没有界限但“从外部看”有着明显界限的交往空间,这时能够确认并公开地广泛协商有关共同利益问题。就是说,19世纪末,政治公共领域出现了历史性转折,人们开始超越现存阶级差异,借助新闻报章来理解:应当如何集体地对待战争失败,或者是否能够建设一条贯穿全国符合民众利益的铁路?这类全国性的激烈论争带来的危险,来自于西欧与民族国家联系在一起的政治公共领域。例如,1894年法国犹太人上尉德雷福斯事件显露出的反犹主义倾向。
20世纪,尤其在德国,才真正被这种反犹主义包围。从那时起,几乎整个欧洲除了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政治公共领域中都组织了有着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的团体,试图将被定义为“陌生的”团体排除在公民权之外。所以说,19世纪民族国家建立,应该被视为双刃剑行为:它将统一的政治公共领域条件与危险的民族主义源泉集于一身。对这两个方向的未来发展道路而言,关键性问题最多只能是,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应被理解为前政治的(即伦理学的或生物学的)统一体的表达,还是被理解为新的自由平等原则的体现?在德国,以“人民的”自然主义概念替代它所缺乏的政治统一体,那就为“民族的”民族主义敞开了大门。在法国,长期以来由共和国观念规定的民族国家统一体,能够依靠自身力量抵御民族主义危险。在“公民道德讲座”中,涂尔干明确拒绝民族主义;他的著作《伦理与法权的物理学》,在黑格尔伦理学说与当代伦理学说之间起着桥梁作用。在对民主公共领域进行规范重构语境中,涂尔干的这部著作给予我以决定性帮助。德雷弗斯事件迫使涂尔干提出这样一个迫切问题:哪种类型的情感可以从根本上推动社会成员,将个体利益置于民主共同体福利之后并共同服务于民主共同体的繁荣发展?
在民主公共领域体制化语境中,涂尔干提出的问题就意味着:为了使完全不同的公民与共同的公共协商任务联结在一起,团结情感源泉应该来自哪里才是富有成效的?在对自己提出的这个问题的回答中,涂尔干首先建议宪法爱国主义:因为公民们已经发现,只有在他们觉得民主国家的目标与价值是值得追求的,即值得捍卫的条件下,他们才积极地参与到民主国家意见形成之中去。在这里,总是需要一定程度的爱国主义,即植根于情感的对自己共同体福利的义务。不过,涂尔干也意识到,一种爱国主义情绪的存在可能导致这样的危险:使所有普遍主义道德原则隶属于民族目的,结果是将每个不同于自己的团体视为敌人。为了避免这种攻击性的民族主义趋向,涂尔干在最后一步,为自己认为必要的爱国主义提出了一个完全不同的道德普遍主义基础。在他看来,只有当在情感上值得肯定的民主国家目标被理解为自由与正义的人类普遍目标的特殊实现时,这种道德普遍主义才是可能的。可见,涂尔干以不同方式强调,那些在法国大革命后形成的民族国家都以植根于普遍公民权宣言的宪法为基础。因此,涂尔干试图超越宪法爱国主义内容而只保留其形式,以此来驱逐总是潜存于民族国家中会突变为排他性的民族主义的危险。
总之,19世纪末,涂尔干不仅以宪法爱国主义思考踏上了理论新大陆,而且以民主公共领域作用为主题的讲座也大大超前了那个时代。三十年之后,杜威还认为这是开创性的。那个时候,德国知识分子可以思考康德所说的“新闻禁忌”(Publizitätsgebot);法国有托克维尔对美国公民社会的观察;英国有J.S.密尔为复活意见多样性辩护——所有这些都是公共领域理论可运用的素材,但无疑都缺乏对政治公共领域在民主社会中角色的一致的、广泛的规定。涂尔干强调公共协商在政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作用,与几十年后杜威的阐发是一致的。在涂尔干视域里,只有当公共协商加以社会体制化时才能谈得上民主公共领域,但他几乎没有提到民主公共领域中固有的社会自由承诺;杜威对这个问题做了更多研究,不过是在一种完全不同于法国社会学奠基人时代的社会文化条件下了。对杜威来说,公共舆论与民主意志形成的核心媒介是报纸杂志。
针对W.李普曼谈论精英民主统治的两本书,即《自由与新闻》《舆论学》,杜威发表了《公共领域及其问题》。该书在核心论点上与涂尔干的意图本质上一致,都把民主理解为反思的统治形式:被包容进公共协商与意志形成过程中的社会成员越多,这种形式就越好地发挥作用。杜威或许能够赞同涂尔干令人惊讶的结论:民主的道德优越性主要在于,通过共同努力从事物法则中解放出来,并将它转变为有益于理性行为的条件。对杜威来说,民主之所以是更好的统治形式,是因为在反思地解决社会问题时,民主运用了所有相关主体的智慧。然而,面对这样一种关于民主的纯粹外在的认识论辩护,杜威仍然坚持年轻时就捍卫的观念,在公共意志形成中的合作互动不仅是个体自我实现的手段,而且是个体自我实现的目的。在杜威看来,除了舆论自由、政治参与的基本法律前提之外,公共交往艺术也属于社会交往关系条件。在对公共领域衰退现象的批评中,杜威间接地表达了社会自由的规范观念。在对当时社会诊断的语境中,尽管杜威抱怨说,在美国公共领域中,冷漠情绪不断增长;在西欧国家公共领域中,民族主义情绪广泛传播;但最令人不安的是,19世纪中期以来报纸杂志的结构性变化。就是说,不仅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而且日报、周刊的新闻报道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时,新闻的含义就是,广告宣传侵入私人生活空间,以暴力干预逻辑行为关联方式对事件进行特写,因而它只能给人们留下花边新闻。
杜威对报刊业市场化的批评,甚至在细节上都触及到了几年后霍克海默、阿多尔诺关于文化工业的毁灭性诊断。但区别在于,杜威用理想的自由交换意见媒介来评判新闻业状态;霍克海默、阿多尔诺更倾向于以艺术自主范式为取向。对杜威来说,报刊业市场化完全是社会病态,因为报刊杂志社准备的新闻素材完全违背民主文化,从根本上阻碍了民主公共领域形成。而民主公共领域,总体上也是一种社会自由状态。因为它使得单个人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交流成为可能,并以此实现自己生活状态改善的意图。
杜威试图通过公共交往概括出社会自由观念,但在发表《公共领域及其问题》的年代,社会自由观念根本没有实现机会。从外部看,似乎公民的民主意志形成领域体制化走在了富有成效的道路上……但是,生活在欧洲的一些少数民族和种族,由于不享有相应的政治权利而被排除在民主公共领域之外;即使在那些开启了基本权利空间的地方,也由于对其文化特殊性的误解而常常缺乏现实机会,将自己的信念包容进对话的意志形成过程中去。
与这种情况相同的是当时大多数国家的妇女,尽管在改革运动浪潮中她们拥有了普选权,但却几乎不能够在公共论争中担当积极角色。由于男性偏见、强制性的家庭妇女角色,以及国际化的女性自我理解,导致那时的公共领域仍然是男性的领域。妇女只是偶尔作为知识分子或艺术家,或集体地以妇女组织形态参与其中。除了这种或多或少地正式排斥之外,再就是在战争年代,以民族为界的交往空间严格地沿着阶级或阶层边界划分。它们超越民族国家的中心化力量形成了小的公共领域,培养了大量偏离占支配地位共识的观点。这种政治公共领域的分裂,偏向于给少数人的信念提供生存机会,却常常导致公共舆论的极端解中心化,使得各党派之间根本不能够有广泛的意志形成的共同基础。当然,也感受到了一种与之相对立的危险,即民主公共领域过度统一化,尤其是大众传媒对社会批判性诊断的随波逐流效应。杜威从这种发展中得出结论说,美国的新闻业能够在广大民众中促成一种浅薄的乐观主义,从而所有危机都被蒙上了纯粹个人命运的感伤面纱。文化工业似乎只是唤醒了公众的顺从主义意愿,而非激发公共领域中非强制协商。
由此可见,20世纪30年代初,西方国家的民主公共领域是一幅非常令人警醒的画面:之所以根本不能够谈论由民主意志形成原则明显展现出前景的社会自由,是因为各个团体已经屈从于大众传媒私人化或去政治化承诺。在这里,本来发展就很迟疑的民主公共领域体制化过程出现了中断:1933年开始的纳粹政权的野蛮是人类现代史上绝无仅有的,它利用政治恐怖和宣传煽动民族怨恨情绪与反犹主义情绪,甚至动员德国民众将所有异类或敌对阶级集团驱逐出公共空间。在这种民族共同体暴力行动中,公共广播电台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20世纪30年代,德国的每个公共领域都遭到了暴力毁坏,它开始于用法律手段将犹太人排除在公民领域之外,这在整个欧洲激起了政治反应,不久就使所有拓展民主游戏空间的努力停止下来。在德国的邻国中,没有任何事件像纳粹那样,对民主文化有着如此灾难性的影响。由德军袭击波兰而引发的二战,在整个欧洲最终毁灭了非强制的公共意志形成机会。
1948年,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极大地改善了西方国家对民主公共领域的保护。不仅在签约国家巩固了民主意志形成的基本权利框架,而且也为超越民族国家界限的文明活动开辟了最初的游戏空间。二战后,在欧洲法治国家,民主意志形成的法律前提有了相对保障,对它的威胁完全来自另一个方面:由媒体强化的民众冷漠,阻碍了社会自由领域进一步发展。在我看来,社会自由领域有四个要素:政治权利范围、超越阶层的交往空间、传媒技术水平、公民参与和主动性程度。尽管阿伦特、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概念的理解有许多差异,但两人都断言,公共领域作为政治理解领域,在那个时代遭遇到的主要威胁是,个人消费主义立场成为占主导地位的观念。在世界人权宣言颁布后的几十年间,并非所有西欧国家都为政治冷漠情绪所笼罩。尽管在联邦德国刚开始时确实普遍存在着远离政治、回归私人生活领域趋向;但在英、法、美,关于公共领域的论争又达到了一个高峰。因此,民众对待政治实践问题的普遍观望,对民主意志形成空间的普遍偏离,在当时并不存在;相反,甚至引起了阿伦特、哈贝马斯的呼吁:在公共领域中,私人领域有被掏空的危险。
与此同时,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重新提高,个人消费主义立场大量传播,大众传媒(广播、电影、电视)对私人领域的操控超过了传统媒介。即使在阿伦特、哈贝马斯的分析中,几乎都没有谈到对电视的第一反应。在《积极生活》中,根本没有提到电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只有三次提及电视。这也许是他们在潜意识里强烈地倾向于大众传媒的否定性评价。阿伦特、哈贝马斯对新闻报道持有的怀疑性评价,使他们最终相信,政治公共领域正在缓慢地再私有化:社会自由领域原本应被理解为政治纠纷的交往协调之地,或被理解为普遍化目标设置的理性协商之地,可现在却成为纯粹私人消费者聚合的场所。可见,阿伦特、哈贝马斯的分析明显植根于过分强调规范性的原初模型,它使两人将经验上的新闻衰落,以及与此矛盾的趋向都丢到了身后。当时社会底层成员比纳粹时代以前有着更大困难的状况,给予他们悲观主义预测以理论上和实际上的支持。
不过,20世纪五六十年代,工人文学则关注社会底层的日常生活问题,重新复兴关于战争后果的讨论、关于德国重整军备和紧急状态法的争辩、关于法国的北非殖民地政策合法性的怀疑,以及关于英国经济政策前景的争辩——所有这些都显示出民主公共领域的现实化,明显不同于阿伦特、哈贝马斯所说的“公民越来越冷漠地局限于私人领域”这个命题。实际上,大众传媒所拥有的批判性地、引导性地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要比阿伦特、哈贝马斯相信的多得多;尽管还没有达到杜威希望的敏感的公共启蒙组织,但它与政治拉开了足够的距离,同时也保持足够的好奇,目的是至少使中上层的各种不同信念充分地表达出来。意大利现实主义电影、法国存在主义戏剧、德国广播剧、流行的艺术作品,触动了那些受过良好教育的观众/听众,并迫使他们对此做出反应,而阿伦特、哈贝马斯根本没有提及这些。
很明显,哈贝马斯试图借助18世纪市民阶层的文学沙龙与讨论团体,获得批判的公共领域概念;但对于公共舆论与公共意志形成的实践之社会普遍化,如何能够成为19世纪民族国家的民主之脆弱框架这个问题,哈贝马斯在其历史分析中并未深究下去,而是直接跳到了20世纪,并断言20世纪的社会侵蚀过程。在我看来,哈贝马斯历史研究的核心洞见在于,18世纪市民阶层要求的公共舆论与政治理性行为的一致,只有当所有参与决策的相关者最终能够想到非强制的公共意见形成和公共意志形成时,它才是值得信任的和无矛盾的。因此,政治合理化意图与交往自由概念之间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内在关联。因为只有当所有公民能够平等地、非强制地参与政治决策时,才可以将这个决策视为合理的、正确的。
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出版后不久就出现了一个批判运动,目标是揭示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的传媒的随大流趋向与操控性趋向。这期间,民主公共领域遇到了一系列新挑战。例如,媒体权力不断增加;是否、如何将新的社会成员(各种移民)包容进民主自决过程中;女性自我意识加强,使得女性主导的私人领域和男性支配的公共领域传统区分消失;因而必须寻找另一条拓展民主意志形成之路。所有这些新挑战,实际上触及到了公民参与权的包容度与交往空间广度的挑战,而20世纪60年代大学生运动恰恰未把握这些挑战。60年代后期以来,那些最有影响的大众传媒的节目编排与表现方式,在多大程度上去适应去政治化的娱乐要求?或者去满足意见交换功能?这个问题成为民主公共领域主题的内在组成部分。
最近三十多年来,人们一直都在争论这个问题,即赞成者强调电视的社会文化效应,同时拥有解放潜能;反对者强调电视的愚民效应,同时拥有颠覆潜能。一方面来自不同文化、不同种族的外来人口逐渐涌入经济繁荣的西欧国家;另一方面这期间形成的女性主义运动越来越抗议(尽管不是法律上的但也是正式的)对妇女参与公共意志形成的排斥,开始成为70年代历史进程的挑战。这些挑战要求的民主自决过程中关于“我们的”新规定,是在漫长的民主公共领域体制化过程中形成的。到20世纪初,虽然法律上它包括了民族国家共同体的所有公民,但一系列的文化排斥机制仍然起作用,从而阻止社会底层成员(包括广大妇女)以自己的声音参与到公共意见交换之中去。
如果说,社会底层男性成员被私下认为缺乏参与公共意见交换的能力,是因为他们缺乏相应的教育;那么,妇女现在所面对的则几乎是公开的偏见——她们之所以没有资格参与公共意见交换,是因为她们作为家庭妇女与母亲的角色,阻碍她们关心政治问题的视野。但在60年代,女性主义运动开始抨击男性对民主公共领域中“我们的”解释权。民主公共领域观念曾经是,让每个人都能参与到关于未来政治秩序的自由意志形成之中去,都能以这样或那样方式关涉政治决策;这种民主程序从一开始就依赖于共同的政治文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忠诚;因为不然的话,个体就根本不可能自愿地参与意志形成,并接受可能偏离自己信念的多数人决议。但这并不是显而易见的。80年代,女性主义运动、移民潮、少数民族文化、同性恋少数派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主流文化应当顾及少数派文化的特殊性,即应秉持多元文化主义。
在民主公共领域中,社会自由应具备五个前提条件:(a)必要的法律保障条件;(b)一个超越阶层的、普遍的交往空间的存在,只能出现在意见交换中,正如新的人民主权原则所要求的那样;(c)大众传媒帮助观众/听众澄清社会问题的成因;(d)要求参与对话形成的公民自愿地服务于有众多观众/听众参加的交换意见的集会;(e)将私人目标置于公共福利目标之后,目的是在与他人相互合作中使社会生活条件得到改善。
涂尔干提出的、哈贝马斯在D. 斯滕贝格基础上继续追寻的宪法爱国主义观念,能够保持公民之间的文化的内在关联。今天,如果想把文化上越来越异质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运用到民主自我立法中去,仅有上述五个前提条件是远远不够的。此外,还应看到,阿伦特的公共领域理论已经赢得了重要意义,而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则几乎被推到了边缘。这个政治理论取向的转型,很大部分与当时东欧共产主义专制中出现公民抵抗有关。阿伦特为这种抵抗提供了更好的解释手段,因为她追寻革命动力的作用,即在历史过程中民众在公共领域中的作用;而哈贝马斯则更关心市民公共领域的规范内涵,目的是说明它的当代衰弱。
阿伦特提出的个体自我表现基础之上的公共领域模型,似乎内含着理论要求的所有内容,以其形塑力赋予东欧抵抗力量以令人振奋的想象力。为了重新复活关于公共领域之社会有效性要求讨论,阿伦特将这个联合模型放回到西方民主中。不过,在这些讨论中,人们常常将公共领域与公民社会概念混淆起来。20世纪90年代,围绕着公民社会过热的政治论争很快又销声匿迹,正如它在几十年前悄悄地出现在人们面前一样。一方面,由于东欧公民运动强烈的去权力化;另一方面,由于西方公民的不断私人化——这两种力量使80年代具有希望的公民社会范畴,90年代以来失去了政治魅力与革命光环。这样,在知识分子与新闻工作者关于公共领域的讨论中,就重新转回到(从前曾经引起人们关注的)大众政治冷漠趋向与去政治化趋向。90年代以来,民主公共领域所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就是通过大众传媒与智库的相互强化,使这个主题产生出关于社会现实的虚拟描述,然后影响观众/听众行为。最近二十五年,不同的社会发展又一次从根本上改变了公共领域民主意志形成的实现形式,即公共领域被描述为不断集权、分层与不断开放、增强活力两个方面的相互交织。在这种情况下,今天提出的关键问题是,正在形成中的政治文化是否理解或至少可以设想,将一种相反趋向整合进公共的自我立法要求标准中去?大部分媒体并不像杜威希望的那样,对社会问题进行调研而不猎奇,为的是在经济竞争中立足;少量媒体仍然守护自己的道德责任,在组织形式上不受政治职业影响,或不依赖于私人资本增殖。然而,鉴于今日欧洲几乎所有独立报刊都面临生存危机,那么是否必须为报刊业寻找一条公共的—法律的体制化之路?
一百年前,在英、法、德等国无产阶级民众阶层中,还能够建立起一个独立的、有着阶级意识的传媒公共领域;今天却到处都是广告业以大量资金共同资助的娱乐新闻。这些出于精明算计的、以放松需求为目标的娱乐新闻,按形式来说,也不再具有合理性。与国家内部政治公共领域社会分层化过程相适应,今天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公共领域去分层化趋向。这种跨国交往共同体的先行者,肯定是20世纪最后十年越来越多地建立起来的非政府组织——由志同道合的人建成的全球网络联盟——揭露在单个国家内根本无法解决的弊端、困境、不公正,并试图找出解决办法。例如,证人之声、大赦国际组织、无国界医生组织、绿色和平组织。可是,这种无边界的、无地域性的网络公共领域的代价,是几乎失去了所有理性的制约。例如,World Wide Web,按趋向来说,几乎失去了最小的监控功能,让最荒唐的言论在网络上广为传播,也为所有可疑的、反民主的个人意见与集体活动提供了空间。
那么,互联网的普遍使用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政治后果呢?这有几种不同看法:(a)人们越来越偏离与政治相关的论题,如《互联网时代的民主》(A. G. 威廉)所指出的那样;(b)会激发人们参与政治意志形成的振兴,如《电子公共领域》(L. K. 格罗斯曼)所说的那样;(c)对新传媒方式的不同态度造成了社会分裂,更强化了原先就已经存在着的民主参与程度的差异性,如《数字鸿沟》(P.诺瑞斯)所说的那样。即使这些假设目前尚未得到经验证实,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在互联网的政治参与性使用中,不管是建立交往网络还是在网络中追踪一些政治主题,都会超越民族国家边界。在跨国框架中比在民族国家框架内,更有利于民主意志形成。今天,无论人们如何从经验上评价互联网的政治效应,它的“解区域化”力量证明了,在当前的变革中,它是公共意见与公共意志形成所要求的跨国化最强有力的发动机。单个国家之间不断增强的相互依赖性以及民族国家政府主权缺失,经济、社会、文化交换关系国际化,所有这些都涉及现存政治交往形式不能满足的民主合法性要求,因此需要在更大范围内形成跨民族国家公共领域。另外,大众旅游不仅关心文化,即大都受到美国影响的生活方式在世界范围内传播,而且促进了政治上善和正义观念的国际交流。
最近几十年,传统媒体新闻报道的国际化趋向明显加强,这就扩大了各国人民对只有在共同协商中才能解决的问题的相互认知。今天,没有其他任何手段能够像互联网那样,更适合形成跨国交往共同体。不过,这些新闻媒体的离心力如此之强,以至于它进一步强化了当代民族国家民主的离心力。由互联网使之成为可能的政治交往空间拓展与去边界化可能导致了悖谬的结果,政治文化在不断增强的民主中被毁灭、至少被弱化,而这种政治文化推动着将所有公民包容进集体自我立法空间中的道德努力。
这样,对于那些以国际政治为取向的精英来说,民主自我立法的社会自由变得更大了;而对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服务行业的无产者、移民群体、社会救济金领取者)来说,由于缺乏进入公共领域相关信息和谐论题的通道,他们的社会自由反而变小了。
(2)民主法治国家。在《法哲学原理》最后一部分中,黑格尔勾勒了在很大程度上忽视公民参与可能性的君主立宪制基础。与黑格尔不同,法国大革命后的现代国家大都被视为智慧组织。对于国家与公共领域的关系,历来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传统:一是全民投票(卢梭),二是代议制(古典自由主义)。不过,涂尔干、杜威、哈贝马斯提供了第三种模型。据此,国家应该为社会自由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负责,公共意见与公共意志形成的结果并不描述某种由国家审判机关或基于其假定的统一性而成为直接实现的东西,或基于其经验的不可靠性而成为必须代表的理性的东西;毋宁说,应该在一种真正发挥作用、有自身足够规范要求的公共领域前提下,在意志形成过程中构成一种总是可以修正的、必要时通过妥协而达成的共识;然后通过政治上负责任的立法机构,严格地遵循民主程序将这种共识给出的说明转换成有约束力的决定。在涂尔干、杜威、哈贝马斯关于国家的规定中,现代国家被设想为相互承认各自拥有判断力的社会成员实现社会自由的前提条件;同时被描述为反思组织或政治机构网络。但是,这三个作者中没有一位理所当然地确信,国家机构的实际行为能够根据这个模式加以解释。涂尔干对他那个时代法国的怀疑是众所周知的;在杜威那里,国家至少应该对无限制的资本主义市场危害公共领域负有共同责任;对哈贝马斯来说,当代国家的民主缺失,甚至是其全部理论的核心观点。
法国大革命以来,西欧各国原则上普遍接受了民主法治国家观念。这意味着,我们可以将它作为规范重构的方法论线索。不过,从一种道德上清醒的、现实主义的历史描述视角看,现代国家自建立以来的发展只能被描述为流俗的合法暴力的持续增长。我认为,国家的反规范现象表现在:(a)国家机构支配权逐步提升——这几乎可以把民主法治国家的历史描述为,一个最初只是作为工具性手段,而后畸变为以自我权力扩张为目的的组织:社会民主党时期的福利国家与第三帝国时期的极权国家之间的差异,夸张地说,仅仅在于它们控制下层的手段的软硬之别。(b)法治国家特别容易地挪用民主转给它的垄断暴力,这样它就不能完成它的合作任务,甚至成为满足特殊社会利益的组织。(c)目的异化,即国家权力有针对性地压制或影响公共意见,因此它非法地使用权力。
19世纪前三十年,是从绝对君主制向现代法治国家过渡时期。几乎所有以法兰西共和国为范本建立起来的西欧宪法国家,都已经建立起中央集权的、组织严密的官僚国家机器。尽管从理念上看,它应服务于全体人民利益,但事实上却成为经济实力阶层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只在字面意义上它才是市民国家。(1830年)七月革命后进一步议会化,以致在英、法、比、荷等国出现了民主法治国家体制构型。尽管仍然笼罩着君主制面纱,但已经植根于人民立法原则。只有德国是个例外,直到1918年仍然走君主制道路。当然,整个19世纪上半叶,民主代议制是不健全的,但到了下半叶,议会代表立法职能越大,那两种类型选择机制的效应就越大。这不仅因为,逐步民主化的国家立法机构几乎不为工薪阶层参与公共意志形成提供可能;而且因为,尽管大多数国家承认政党作为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中间组织的合法性,但几乎到处都仍然把工人运动排除在公共领域之外。
19世纪最后三十年,法治国家的不同机构加速分化与体制重建。随着议会权力扩大,管理机构进一步集中化与严格官僚化。福利国家政策实施,既是迫于工人运动的大量反抗,也是因为法治国家被迫尽可能地扩大其管辖权。19世纪80年代,德意志帝国通过引入社会保险机制,为国家福利政策形成做了重要准备。大约19世纪末,工薪阶层参与政治的可能性稍有提高,但绝不可以高估其民主效应。因为在总体上,当时西欧国家既没有选举权的普遍扩大,也没有保障自由交换意见的法律措施。按照现代法治国家制度观念,它原本有义务将所有成年公民都包容进民主意志形成过程中,但在立法过程中只是依赖经济精英,以及资产阶级政党与政府之间相对狭小的、以议会为中介的协商。按照宪法规定,尽管审判机关应当价值中立地适用法律,并接受政府和议会监督,但国家管理机关总是为管理集团提供政治决策空间。官员们一般出身于中产阶级,并未将民众平等观念内化,因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他们总是倾向于利用酌情权巩固自己与同一阶层人们的权力岗位。像行政管理机构一样,司法机构也应该是价值中立的审判机关;但如在官僚行为领域中一样,在这里也有一个酌情权空间,使司法人员有可能做出有利于巩固中产阶级统治的决定。例如,阶级正义概念,就反映了19世纪20年代无产阶级遭受司法不公正而无能为力的体验。就是说,司法机构总是以愚蠢的偏见、敌意与明显的阶级利益对那些无产阶级做出不公正的司法判决。19世纪,现代国家出现了“为承认而斗争”的中产阶级解放运动,但它根本没有完成历史使命。民主法治国家的合作性原则与其政治实现之间的鸿沟,不仅是与尚未兑现的法律诉求之间的距离,而且是缺乏相应的进步观念与体制习惯。因此,任何民主法治国家构想,如果将规范关注点仅仅对准协商意志形成与民主合法性权力实施的法律功能要求,那就是不明智的。
毋庸置疑,一战结束是一个重要历史转折。几乎整个欧洲都开始制订社会政治措施,使工薪阶层更多地包容进民主程序中。当时欧洲有自由君主制,例如,比利时、匈牙利、波兰;有民主共和制,例如,法国、德国;有内部关系极其紧张的君主立宪制,例如,西班牙、葡萄牙——不久,欧洲又被法西斯极权主义夺取了政权——但不可争议的是,为争取政治平等而斗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了更多的合法性。
对于民族国家的民族文化,以及行政干预主义和君主权威问题的最好解释,要数弗洛伊德和凯尔森。在《大众心理与自我分析》中,弗洛伊德指出,普鲁士军国主义不是一种理论缺陷,而是一种政治危险。*Sigmund Freud, Massenpsychologie und Ich-Analyse, in: Gesammelte Werke, Bd.13. Frankfurt/M, 1972,S.103.弗洛伊德从大众心理分析中得出的结论是,一个拥有无限责任以及相应巨大法律权限的国家,即使这些权限规范性地植根于民主宪法,这个国家仍然被描述为文明的风险。如果现代国家成为垄断机构,那它就是特别危险的结构。因为它扩大了干预的可能性,所以会比不太中央集权的传统国家获得更多的不可控制的束缚能量。弗洛伊德的研究至少暗示了这种悲观主义结论。在《国家概念与社会心理:对弗洛伊德大众理论的特别关注》中,凯尔森批判的核心点在于,弗洛伊德关于纯粹短暂的、稳定的、自发兴趣的大众与由规范联系起来的大众之区分,真是太浅显了,因为弗洛伊德没有考虑到第二种情况根本不再关涉心理现象,而是出现了纯粹法律关系——主体社会关系之升华。无论如何,凯尔森成功地维护了现代法治国家的规范理念遭受来自心理分析方面的质疑,因为在国家极权与领袖崇拜之间只有很小一点距离。按照凯尔森的最终想法,只要民主法治国家是健全的,那在公民的规范立场中,就根本不会为自我反思能力减少留有空间。就此而言,恰恰是在对现代国家合法性怀疑的历史阶段,必须努力强化法治国家原则的体制化。
当然,20世纪初,捍卫民主法治国家的不只凯尔森一个人。为了凸显对国家暴力垄断的纯粹工具性使用还是操控性使用的区别,许多法学家都开始阐释现代国家的民主合法性基础。几年后,欧洲一大批法学家、社会政治家都已经看到,重新进行宪政改革的根本要求,是强化贫困阶层的社会权利以使每个公民都有权参与民主自我立法,并以此避免只能被动接受政府决定的危险。另外,一战的战胜国政府从战争原因、战争过程中获得道德教育,对欧洲国家规范的自我理解,以及法律阐释努力都有非常重要意义。
国际联盟主要想解决两个问题,即维护世界和平和保护少数族群,这仍然是国际社会长期冲突的内在根源:如果没有制裁甚或军事干预,即使现代法治国家也会出于地缘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而发动侵略别国的战争;即使在有些民主国家,少数民族或种族总是处于被威胁状态中。不过,西欧国家内部首先是另外两个问题:(a)魏玛共和国时期建立的议会民主共和国借助参与权发展了相对稳定的政治公共领域,大部分公民都积极参与其中有待解决的迫切问题——作为公民社会与议会党团中间组织的政治党派和利益团体,代表着民众各种不同的政治信念;但没有一个政治党派和利益团体认识到,在未来,这个民主法治国家能够从何处获得对越来越异质化的民众进行政治整合的资源?(b)国家行为要求的中立性问题,是否或多大程度上允许政府及其部门的行为代表中产阶级利益?
在政治公共领域讨论中,私人财产问题具有重要性,其政治作用似乎已经确定了国家阶级统治问题。不过,在“现代国家本质上是否服务于资本利益最大化”这个争论越来越激烈的问题背后,还隐藏着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即法律秩序与政治伦理中立性问题。按照规范理解,民主法治国家必须被理解为中立的政治组织,它根据公共意志形成结果将普遍接受的程序转换为具体的决定,然后当作它进一步完成任务的指针。无论在立法中还是在政治措施中,原则上都不允许偏离特殊团体的具体价值取向;毋宁说,国家应该尽可能超党派地、在中立意义上对待所有“善”观念……但这种中立义务具有脆弱性。1871—1945年,一方面由于民族冲突,一方面由于社会阶级冲突,因而不论民族主义还是工人运动,都怀疑民主法治国家伦理中立性问题。魏玛共和国时期形成的“资本主义经济秩序与民主法治国家之间张力第一次论辩”的冲突中心,到二战后并未完全消失,只是暂时冷却了而已。
然而,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形成的另一个关系到民族主义与法治国家之间,以及民族主义与共和普遍主义之间兼容性的致命冲突,在纳粹溃败之后,在西欧国家仍然存在于人们的潜意识中,而没有找到解决办法。当然,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无论如何能够对毫无顾忌地重提民族国家主权诉求做了一些限制。因为从此以后,由单个国家保护的基本权利,在原则上应该与国际法公认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因此,西欧公民的文化理解,也就不再像二战前那样简单地局限在“民族的”意义上。在对自己政治历史的理解中,从那时起必须按照人权诉求建构一种超越民族的道德视角,由此出发监控各国立法是否与高于它的《世界人权宣言》相符合。比这种成为外部视角体制性强制更重要的是,战争结束后不久在一些欧洲国家殖民地开始的民族独立运动,导致旧的民族国家观念逐渐失去了合法性。不久之后,当已经解放了的殖民地移民潮涌入原先的宗主国,并使完全不同的文化和生活方式在新的家乡扎根时,国家组织和政治公共领域不得不提出这个紧迫的问题:在未来,是否还能够用一种旧的民族主义基本立场的源泉对公民进行政治整合?民族主义与法治国家之间的张力从那时起,在所有西欧国家又获得了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在那些没有像法国那样在战后不久就建立了高度集中的干预权力的国家,都逐渐在政府、雇主协会与工会之间形成了协调机制,它应使国家规划通过代表不同利益的议会党团而得以改善。自由的社团主义,从根本上说,是政治操控的准体制性工具,其运作效果完全取决于它是否能够同时满足两个目标,即确保福利国家绩效和资本利润最大化。若不能够同时满足这两个目标,那或者是民众感到失望而否认其合法性;或者是企业重新固执地坚守自己的利益状况。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财团日益明显的困难进入公众意识之后,人们又开始在以法治国家为基础的基本原则之下,将这种国家社团主义形成描述为一种规范性的有缺陷发展。按照到那时仍然有效的政治公共领域的深层共识标准,国家福利削减与资本外逃相互交织的压力必须被阐释为政府失灵的后果。从此以后,西欧国家民众总是或多或少地明显感受到资本主义经济秩序与民主法治国家之间的张力。不过,这种意识很少可以表现为政治抗议,而是沉积在与政治冷漠不同的政治不信任的沉闷情绪中。
最近几十年,国家的政治操控甚至完全放弃了团体协商的组织程序,更推动了公众远离政治的趋向。以美国模式为范本的政治决策方式,越来越离开议会立法者,或只是徒有议会形式,实际上是未被监督的政府与大经济联盟通过心照不宣的合谋直接做出决定。就是说,在今天,依靠议会与公共领域相互合作的民主程序失效,与政党日益国家化是相适应的。政党本来是一个联合组织,现在却变成了官僚集团,有着为政治职位配备人员的任务。当然,总会有一些例外。每个新成立的政党刚开始时还带有一些道德集体运动的力量和新意;但一般地说,这些新成立的政党很快就成为一个全国性的权力联盟,它将民主公共领域按照自己的意见体制化,目的是将其人员配置到影响重大、有利可图的岗位上去。这是民主意志形成与政治体制日益脱钩的发展模式。当代对政治不信任,不是因为无孔不入的私人化,不是因为人们对政治不感兴趣,而是因为这个清醒洞见,即民主自我立法的社会自由并未延伸到它应进入的法治国家组织中去而使人们退出政治意志形成的官方舞台。今天,只有依靠协会、社会运动与公民联盟的公共力量,联合起来对议会立法者施加大的压力,才能迫使他们采取社会嵌入市场的措施。然而,用来形成代表公共利益各种反对力量要求的共同的背景文化资源,却已经开始枯竭。今天,全球化过程与世界范围内移民潮遇到了界限,至今没有找到公民团结的替代性源泉来代替旧的民族国家的政治整合形式。
民族主义与法治国家之间的张力,给魏玛共和国时期欧洲政治论争打上的深刻烙印,二战结束后退到了幕后,但20世纪70年代以来又挤入公共意识中。其诱因不仅在于越来越多的移民不断涌入西方富裕国家,极大地提高了移民接受国的民族的、文化的异质性;而且更因为欧盟、欧盟宪法、欧洲议会最终导致民族国家主权正在慢慢消失。这样,就必须从全新视角考虑民主自我立法与法治国家之间关系问题。然而,欧盟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是无效的。因为一方面,要把民主自我立法扩展到欧洲公民层面上,就要求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最大限度地均质化;另一方面,这种平等权利又需要共同的背景文化形成。只有这样,才能在公共领域中释放出政治合作要求的团结。鉴于这些巨大挑战,使欧盟成员国陷入了两难境地:要么放弃超越民族国家的政治整合;要么不顾不同文化差异而努力实现权利平等,期待欧洲范围内团结关系形成。不过,大多数欧洲国家选择前者。正如奥菲所说,在欧盟为不受阻碍的经济交往关系成为可能而进行的联合道路的终点上,可能站立着那个仅仅拥有(新)自由主义市场参与者权利的欧洲公民。在这个点上,民主法治国家既与民族主义又与资本主义经济形式交织在一起:欧盟的政治整合越是明显地只在保留各个民族国家意志形成条件下进行,公民权的国际化就越是更加局限在对纯粹自由的自由权保证上。这样,就可以抽去将社会福利重新嵌入市场中去的集体努力的基础。不仅欧盟国家,而且不断异质化的欧洲民众,也试图通过从民族认同基础中抽去民主意志形成及其政治组织方法来解决民族主义与法治国家之间的张力关系,但这个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这是因为,所有各方都缺乏这个观念:那些早已不再仅仅决定自身利益的公民,如何能够超越民族文化的纽带关系?宪法爱国主义观念暂时很少拥有足够的情感引力,使公民团结成为民族国家形式之切实可行的替代性选择。因为它缺乏历史具体性,缺乏可以叙述的集体成败史,而只有在历史光谱中的公民才能够将自己理解为有着相互支持义务的命运共同体成员。现在,我们已经站在规范重构的终点。在经历了法律自由、道德自由、社会自由之社会实现的整个过程中,我们面对着这样一个问题:能够使民主的公民整体进入团结,并避免所有的有缺陷发展的道德资源究竟来自何处?
(3)政治文化展望。当代正义理论几乎完全以法律范式为取向,这是一种理论歧路。事实上,它同样需要考虑社会学的和历史学的描述,因为这些学科非常关注道德日常行为变化。当代正义理论遇到了如下困难:(a)在个人关系与市场经济交往关系体制领域中,服从社会自由独立形式的自我指涉规范,在历史进程中没有通过政治法律干预而决定性地改善这个原则基础上的实现机会。(b)如果给予民主过程配置个体自由的规定性与法治国家实现的权力,那么由于它对已经初步实现的自由条件的依赖,而根本无法在社会领域中看清这一点。如果我们试图从这些历史结果中抽象出一般结论,那就是:协商民主理论是正当的,即根据自身原则必须以这种正义关系存在于经济领域和家庭关系中为前提,而不允许将它视为由它推动到中心的那个过程的结果。民主伦理观念认为,只有在那些不同行为领域中被体制化的自由原则真正实现并积淀于相应的实践和习惯中的地方,才有真正的民主。因此,民主伦理的社会体系被描述为相互依赖的复杂网络。在其中,个别自由在一个行为领域中的实现,依赖于其他领域中以此为基础的自由原则的实现。
这样,公共意志形成领域比另外两个领域具有优越性,主要出于以下两个理由:(a)现代宪政原则使之拥有合法权力;(b)它是自我反思的场所。不过现在,民主过程受制于一定的规范强制:如果它同时鼓励与帮助其他两个领域的自由追求,那它就可以使自己的自由诉求成为正当的。因为在私人关系与市场经济交往关系中,社会自由越是进步,社会成员就越是平等地、非强制地、自我意识更强烈地进入公共意志形成中去。
如果没有这种道德党派性要素,没有这些方向感的相互独立,那我们也许可以说,民主意志形成的自由就会脱离其他社会自由;如果任何一种民主理论不相互交织,那就剥夺了民主过程的所有规范标准,从而使之缺乏作为其他行为领域反思中介的特殊意义。
在最后一个领域的规范重构中,我们总是遇到被理解为“民族”的共同体的归属问题。如果没有这种情感,就根本不能产生足够信任与团结的动机。就此而言,我们可以与奥菲一起说,民族作为一种文化解释图式,它允许公民在承认国家权威之前,就被相互承认为足够友善的,即值得信任的,和非冷漠的,即团结的。简言之,民族主义政治文化,对整个体制行为领域有一种极端看法,即这种活跃的文化精神公共领域所要求的任务,就是关心与致力于民族共同体的利益。尽管民族国家认同与民族历史认同在有些地方仍然起着整合作用,但民主规划不仅要求欧洲经济统一,而且早晚会要求拓展了的政治整合参照系。不过,在这里会立即提出这个问题:对于这种新的公共意志形成的欧洲文化来说,其资源应该来自哪里?最必要的回答是,它应植根于各个国家历史中的民族属性观念。
当然,回顾历史并未给我们以希望。至少在西欧内部,我们还行进在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不断拓展进步的道路上;但另一方面,历史上已经取得的自由成就,在许多地方遇到了倒退的社会危险(有缺陷的社会发展)。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假定,历史是一种自发的进步过程。如果说宪法爱国主义观念太过简单地植根于法律媒介,那么内含着欧洲记忆的追求共同体自由的爱国主义,则指向不同领域体制化了的自由许诺的实现。在捍卫自由诉求的时代,没有什么比起跨民族国家的公共领域更重要的了。
[责任编辑:高云涌]
1002-462X(2016)03-0001-10
2015-11-2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从批判理论到后批判理论”(14JJD720007)
霍耐特(1949—),男,德国哲学家、批判理论家,法兰克福大学社会哲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凤才(1963—),男,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兰克福大学高级研究学者,从事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当代德国马克思主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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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哲学问题探索·
批判理论新维度:从霍克海默到霍耐特(系列专题讨论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