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可否合法买卖?
——一次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对话

2016-02-27 14:17澳大利亚黄有光桑本谦
学习与探索 2016年3期
关键词:合法器官肾脏

[澳大利亚]黄有光,桑本谦

(1.南洋理工大学 经济系,新加坡;2.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266100)



人体器官可否合法买卖?
——一次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对话

[澳大利亚]黄有光1,桑本谦2

(1.南洋理工大学 经济系,新加坡;2.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266100)

究竟人体器官是否可以合法买卖,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对此有着针锋相对的看法。经济学家认为,基于经济学第一福祉定理,如果没有垄断、外部作用(空气污染等)、无知等因素,市场经济的自动调节会达到效率最优。在这一假设之下的交易、合作以及社会分工等,会让所有人从中获利。因此,如果那些没有获得社会足够帮助的人们(在有足够认识与资讯下)认为必须要出售器官,就很难有正当的理由来禁止,而且允许人体器官合法买卖会促进社会福利。但是,法学家却认为,人体器官的商品化可能会带来难以控制的社会风险。与促进社会福利相反,人体器官合法买卖可能还会减损国家的竞争力、导致控制成本上升,甚至增加盗窃器官的犯罪率。如果允许器官交易,还会因为个人资产范围的扩张而带来一系列法律难题。比如,个人破产是否需要重新界定、老年人可否用自己的器官做担保或偿还医药费等。同时,伴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难以预料、难以控制的因素还会增加。最后,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法学家都承认,大多数人们还都存有对器官进行交易的厌恶情绪,这种情绪也是人体器官可否合法买卖讨论中不能忽视的因素。

人体器官买卖;经济学;法学;社会福利;盗窃器官犯罪

黄有光:社群主义者(communitarians)对市场扩张的反对,很大部分是基于他们肤浅的平等观。他们认为,自由买卖有利富人,使富人能够剥削穷人。但恰恰相反,市场竞争一般会促进平等。若没有无知或非理性,禁止人们出售自己的器官(或其他买卖)并不能帮助社会减轻或摆脱不平等。不平等本身可能是一个问题,但不能以此作为反对市场扩张的理由。经济学第一福祉定理证明,如果没有垄断、外部作用(空气污染等)、无知等,市场经济的自动调节会达到效率最优。*参见黄有光《福祉经济学》,张清津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Yew-Kwang,Welfare Economics, in: James D. Wright, ed.,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 Behavioral Sciences,2nd edition, Vol 25.Oxford:Elsevier.pp.497-503.因此,在上述假设之下的交易、合作以及社会分工等,会让所有人从中获利。如果人们能够帮助穷人,使他们不必出售器官,这非常好。但如果社会没有给他们足够的帮助,使他们还是认为(在有足够认识与资讯下)必须要出售器官,就很难有理由禁止。

桑本谦:我接受经济学关于自由交易的定理,但对黄教授的主张——人体器官可以合法买卖,仍持怀疑态度。但怀疑的立场不是社群主义,而是实用主义。我关注后果,并且认为社会福利是衡量后果好坏的最佳甚至是唯一的尺度。就此而言,我和黄教授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区别则在于,黄教授认为允许人体器官合法买卖会促进社会福利,而我认为,这么做会带来一些很麻烦甚至很糟糕的后果,并可能会因此减损社会福利。因为没有做过专门研究,所以我的判断更多来自作为法律人的直觉。为了便于讨论,我们应该先限定一下所谓人体器官买卖的范围。在我看来,人体器官的自愿交易只可能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临死之人预售自己死亡之后的器官;另一种是正常活着的人在不会造成自己死亡的前提下,出售自己的一个肾脏或一部分其他器官(比如一部分肝脏)。不知黄教授是否也这么认为?

黄有光:我同意应该根据社会福祉。社会福祉就是人们的长期快乐。由于是长期的,所以在短期内也须考虑国力等因素。为简化讨论,我接受你的限定:出售自己器官的前提是不会造成自己死亡,否则就不是出售器官,而是“卖命”了。

桑本谦:面对疾病与健康、生命与死亡,人们并不总是理性的。我先举个极端的例子,假定甲从乙那里买来的肾脏只增加了半个月的生命,结果是:(1)甲延长了半个月的生命;(2)乙的健康受损;(3)一大笔钱从甲转移到乙;(4)器官移入和移出两次大的手术。尽管自愿交易让甲乙双方皆大欢喜,医院也从中获得利润,但从决策者的视角来看,也就是从政府的视角看,社会财富并没有真正增加,反而可能大大减少了。首先,一个原本可以再用几十年的肾脏只用半个月就报废了;其次,器官转移和现金转移都会发生交易成本,两次手术的医疗费数目也是相当可观的。当然,甲和乙的满足度都有所增加,经济学家会把两个人的满足度增加看作增进了社会福利,但决策者未必这么看。

黄有光:根据你的观点,我们也可以说,让一个自己与家庭成员都还吃不饱的农夫,出售其粮食给一个有钱人,就可能会是暴殄天物,多么可惜!然而,这农夫如果不出售粮食,可能就没有衣服,会冻死;或没有药品,会病死。不过,我还是同意你所说的,在面对疾病与健康、生命与死亡时,人们并不总是理性的。但并非没有解决的办法,可以要求对人体器官的买卖双方进行现实辅导,帮助他们看清楚后果;也可以考虑加上医生的同意,这样可以避免你所说的极端情形。器官转移和现金转移都会发生交易成本,还有两次手术的费用,可以考虑都由买方承担,这种做法给其他人并没有造成任何影响。此外,政府是为人民的福祉而存在的,不应该脱离人们的利益来从政府的视角看问题。我反对你“社会财富并没有真正增加,反而可能大大减少了”的说法,这是完全违反基本经济学原理的狭隘看法。按照这种看法,所有的互惠互利交易都没有增加社会的财富!

桑本谦:黄教授提到辅导,那么,为什么需要辅导呢?这是否意味着买卖双方都存在系统性的认知偏差——卖方轻视自己未来的健康,而买方过分重视自己活下来的价值?如果存在这种系统性的认知偏差,辅导能起多大作用,又会产生多少成本?辅导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会被歪曲?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需要考虑的,而这些问题的答案又都不确定。我的看法是,即使加上医生的同意,也不一定能发挥什么作用,没有医生拒绝的激励制度,他们不去怂恿买卖就不错了。

没错,政府是为人民福利而存在的,但政府必须考虑人民的长远福利。由于存在国家竞争,所以相对于社会的主观财富,决策者当然会更加注重社会的客观财富,因为后者更可能成为国家竞争力的基础。我承认,如果不存在国家竞争,政府决策的首要目标就是国民幸福总值(GNH),而不是国内生产总值(GDP)或国民生产总值(GNP)。我之所以举这个极端的例子,就是为了凸显人体器官交易中的“决策者视角”。黄教授也承认这种极端情形是应该避免的,但避免的原因仅仅是买卖双方不理性吗?如果经过充分辅导,买卖双方依然坚持他们的交易呢?还有什么禁止的理由吗?如果还有理由禁止的话,那就一定是“政府的视角”。也就是说,尽管这个交易皆大欢喜,但政府不支持。为什么不支持?因为肾脏的转移将会导致国家人力资源质量下降,并且消耗大量的医疗资源。而若将这些资源节省下来投入到另外两个病人那里,还会提高国家人力资源的质量。简单地说,这次肾脏交易减损了国家竞争力。

政府有理由禁止那些减损国家竞争力的自愿交易。所谓减损国家竞争力,就是一种隐蔽的交易外部性,可以用“集体行动的逻辑”来解释。比如,国家需要众多年轻人来服兵役,但若一个年轻人为得到更多的钱而把自己的肾脏卖给一个老人,并因此摆脱服兵役的义务,那么,这次人体器官的自愿交易就隐含了一种“搭便车”的行为。这就是交易的外部性。对于政府来说,人民的健康当然是很重要的事情。相比之下,年轻人的健康肯定要比老年人的健康更加重要(这个态度实际上反应在很多医疗制度和医疗政策之中),而牺牲年轻人的健康来交换老年人健康的做法,政府原则上一定持反对态度。倘若允许人体器官自愿交易,就会导致大量年轻人的器官转移到老年人身上,这样的情况政府无论如何也不会支持。

黄有光: 我不同意器官自由买卖会减损国力的判断。根据你的推论,也可以说应该让穷人的孩子多吃一些粮食,把粮食卖给有钱人暴殄天物是不可以接受的。但要解决这种贫富差距问题,应该调整的是整体收入分配政策,而不是不让市场运作。年轻人售卖肾脏的所得,可能被用在更加重要的救命、创业、教育等方面,不能只看成是肾脏的转移和金钱的转移(下详)。

不过,我不是市场万能论者,在有实质外部效应的情形下,如严重污染等,多数需要政府干预,但这种干预最好是根据污染造成的成本或损失对污染征税,而不是行政限制。例如,在处理汽车的堵塞与污染上,应该使用新加坡的价格与拍卖方法,而不是北京实行的限号上路与摇号的方法。也就是说,在市场有效的地方,应该多用市场法则。另外,我们还必须区别像污染等的实质外部效应与金钱外部效应。例如,一个消费者多买苹果使其价格增加,危害了其他苹果消费者,这是通过价格而起影响的金钱外部效应,不会造成低效率问题。而其他苹果消费者的损失,会被苹果生产者得到的利益所抵消。*参见黄有光《福祉经济学》,张清津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章;黄有光《环保理论的谬误?与张维迎商榷》,载香港《信报财经月刊》2015年2月第455期, 131-133页。因此,我们不必考虑所有的外部效应,只要处理那些严重的、又没有被市场参与者通过协议而内生化的实质外部效应,最主要的是像污染等对环境的破坏。

关于“搭便车”现象,问题主要在于乘车而不付费可能造成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如果不考虑“摆脱了服兵役的义务”(因为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以后有机会再讨论),一个年轻人把自己的肾脏卖给一个老人,并不涉及“搭便车”与外部效应,也不涉及无知与无理性,是不应该被禁止的。片面地看,把原本可以用几十年的器官给只可以用几年的人,好像是损失巨大,但器官买卖并不是单纯的器官转移,也包括金钱的转移。如果年轻人认为值得用一个肾脏换取50万元,而那位老人认为寿命的延长超过了50万元的价值,那么,这就是互惠互利的交易。

不错,如果能够使年轻人有钱而又不必出售肾脏,这很好;我也赞成多征有钱人的税,多帮助穷人,这样出售肾脏的人可能就会减少。这不和我的看法相悖。我反对的是,当社会没有完全地帮助穷人,而他们必须出售肾脏(或粮食)时,社会还禁止他们;我更加反对的是,我用我合法合理赚来的钱,向一个想要出售肾脏而获利的人(不论是年轻人或中年人)购买能够救活我或我亲人的生命的肾脏时,社会却禁止我们进行这种互惠互利、救人性命的交易,这是绝对不应该的,尤其当理由仅是有人对此感到反感而已!

进一步说,如果在具体措施上以效率挂帅,包括允许肾脏交易,则会使金钱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就能够向有钱人征收更多的税,而不会过分打击其积极性;政府也能够有资金进行有利于全社会的福祉工作,包括帮助穷人(不论年轻或年老)与保护环境。关于在具体措施上以效率挂帅,不论富人穷人,一元就是一元的道理,我之前的论述*Yew-Kwang,Quasi-Pareto Social Improvement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December 1984, 74(5):1033-1050.证明这种政策可以最有效率地达到任何可以达到的平等程度,使所有收入水平的人群,不论富人穷人,大家都得利。社群主义者的肤浅平等观,并没有考虑不同政策的关联性。然而,如果涉及巨大的无知与无理性,以及不确定性,就不能排除交易可能会造成不利的结果。但是,任何交易甚至任何行为都可能发生这样的问题,并不是人体器官买卖的问题。例如,有人运动是想要有助于健康,但有时可能会在运动时被汽车撞伤,得不偿失。若禁止器官买卖,能避免一些无知的年轻人不利地把肾脏卖给老年人,也能避免需要金钱的中年人把肾脏买给更加需要肾脏的人,如年轻人。即使允许人体器官自愿交易,也不会导致你所说的结果。更多的器官出售者是即将死去的人,如果允许这些人出售自己的器官,价格就会降低,年轻人就很少会出售自己的肾脏了。

桑本谦:人体器官的商品化可能会带来难以控制的社会风险。一旦人体器官可以变现,就会增加更多的犯罪。我的女儿如果携带价值几百万美元的资产上街,我会觉得非常危险。当然,如果禁止买卖,理论上就会出现黑市,人体器官会因为走私(加上武装的成本)而价格更高。但这只是推测,实际上不会如此。目前人体器官交易还是非法的,尽管黑市交易没有被彻底禁绝,但被盗窃器官的风险基本上还是可控的。

黄有光:不同意你的看法。解禁买卖,并没有解禁盗窃,盗窃、谋杀还是犯罪,你的女儿并不会更危险。更何况,较之非法交易,合法交易更加容易被管控。如果不允许合法买卖,黑市上的器官价格更高,就会更增加那些为非作歹之徒盗窃器官的犯罪几率。我们应该增加而不是减少对人身的不安全感!

桑本谦:人体器官的消费不同于毒品交易,前者至少需要完成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施和专业人员,因而很容易被监控和管制。因此,相对于毒品黑市,禁绝人体器官的黑市还是比较容易做到的。人体器官买卖合法化,虽然没有解禁盗窃,但盗窃人体器官的案件数量还是可能会增加,而不太可能减少。因为作案的门槛下降了,在买卖非法的条件下,普通窃贼盗窃一个肾脏是没用的,他卖不出去;但是,一旦有了合法的器官市场,就很容易卖出去,因而会吸引普通的罪犯来从事这类犯罪。尽管从抽象来看,合法的买卖更容易管控,但也要考虑市场的规模,买卖一旦合法化,市场规模就会扩大,管控的总成本就会上升。

黄有光:不同意你的观点。基于合理的器官要求,合法的买卖在有辅导、有监管的医院进行,这样的合法买卖不会增加非法的盗窃。而非法盗窃来的器官只能在非法的渠道卖出。非法买卖增加价格只是增加了盗窃的动机。关于市场规模的扩大,非但不是问题,反而是好事。规模大表示交易量大,也就是说,救活的人命更多。对于增加的成本,可以考虑由买者负责。

桑本谦:伴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那些难以预料、也难以控制的因素也会增加。人体器官和其他商品一样,会有质量优劣之分,质量高的器官会获得非常高的市场价格。而质量高的器官又往往来自年轻人,来自非法渠道。因此,只要盗窃器官的罪犯想卖出更高的价钱,他们就会设法把非法的器官通过合法的渠道卖出去。并非政府无力解决这个问题,而是解决任何问题都需要成本,并且不能杜绝由此而产生的社会风险。

此外,如果允许器官交易,会因为个人资产范围的扩张而带来一系列法律难题。比如,个人破产是否需要重新界定?债权人使用私力救济而强制取走债务人一个肾脏又该如何处理?老年人可否用自己的器官做担保或偿还医药费?衍生出的许多问题,都是非常麻烦的事情。

黄有光:质量优劣之分不是问题,几乎所有物品都有质量优劣之分与价格的高低。高质量的肾脏,可能在买卖非法的情形下价格更高,这会增加盗窃器官的可能性。对于个人破产的界定,我认为可以不允许债权人强制取走债务人的肾脏,只允许双方在有充分辅导下进行双方自愿的交易。老年人用自己的器官做担保或偿还医药费能提供给老人更多的选择,或许应该允许。

桑本谦:我们对死后的灵魂又有多少了解呢?我们真的相信灵魂只安住于大脑而不是分散在其他器官(尤其是心脏)吗?如果一个人死掉了,经济学家就不再计算他的效用。但是,如果他还留下了一个魂魄在别人身上呢?当然,这些都是猜想,但在没有证据推翻这些猜想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无视其可能为真的概率。

黄有光:即使有灵魂,也不会因为肉身的一部分之丧失而不见。

桑本谦: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大多数人们厌恶对器官进行交易,认为这是在允许富人剥削穷人;即使厌恶的理由是虚假的,但厌恶本身却是真实的(因而不是一个意识形态的理由)。尽管通过教育我们可以说服人们改变态度,但教育本身也是有成本的。而且教育的效果也是不确定的,毕竟,情绪化的主张是很难被理性所驯服的。在没有明显收益的地方,决策者不会冲撞人们的道德直觉,随波逐流反而更可能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黄有光:我同意对这种厌恶的感情必须加以考虑,但至少从长期而言,可以通过教育来改进,包括我们这篇对话文章的微小作用。当人寿保险开始进入市场时,在美国也有很多反对者。他们说,“你要对你的生命做一个金钱的估价,然后对你死亡的日期进行赌博?真是岂有此理”!但我相信,当人们习以为常、平心接受之后,人体器官的合法买卖对社会来说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责任编辑:朱磊]

1002-462X(2016)03-0060-04

2016-01-05

黄有光(1942—),男,教授,从事福祉经济学和公共政策、中国经济问题研究;桑本谦(1970—),男,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法理学、法律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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