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极端主义本质、类型及应对研究*

2016-02-27 05:17:21崔希涛
新疆社会科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极端化极端主义伊斯兰教

龙 群 崔希涛



宗教极端主义本质、类型及应对研究*

龙 群 崔希涛

宗教极端主义正成为治理新疆不得不面临的严峻挑战。文章认为宗教极端主义可分为宗教内的极端主义和外在于宗教并借宗教名义的极端主义两种不同类型,第一种类型的宗教极端主义向第二种类型的宗教极端主义的蜕变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在新疆,应重视防范宗教极端化倾向,认清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及类型,遏制第二种类型宗教极端主义的形成和蔓延。

新疆 宗教极端主义本质 宗教标准 政教合一 正信挤压

一、新疆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及类型分析

什么是宗教极端主义?这一问题至今还没有一个学界普遍认可的说法。以下是几种有代表性的提法。

金宜久认为:“宗教极端主义是‘宗教’与‘极端主义’的复合概念……它是与宗教有关的、具有由偏激而致极点的主张要求,或以偏激的手段实现其主张要求的行为活动。”*金宜久:《当代宗教与极端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64页。金宜久把它分为宗教内部的极端主义和外在于宗教并利用宗教名义的极端主义。吴云贵、陈杰军、徐晓天、徐浩淼等学者对宗教极端主义的界定同金宜久极为相近,在此不再赘述。李兴华的观点是:“极少数徒有宗教信仰者之名的人,为窃取不该属于自己的利益,不惜背离、歪曲、利用宗教,从事破坏正常社会稳定、和平发展主流、不同族群共处活动的一种思想和行为的体系。约简一下就是:将宗教歪曲解释到极端以资利用的一种主义。”*李兴华:《宗教极端主义研究概要》,《西北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马品彦进一步对宗教极端主义作了界定:“一些利益集团打着宗教的旗号,对宗教进行歪曲的和极端化的解释,煽动宗教狂热和极端思想主张,制造不同信教群体之间的仇视和斗争,并采取极端手段,以求摧毁一切现存社会秩序和世俗国家,建立神权统治为目的的一种思想和行为体系。”*④ 马品彦:《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与危害》,《新疆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宗教极端主义尽管提出了许多蛊惑人心的宗教口号,伪装成宗教利益的捍卫者,由于它追求的是宗教神权统治的特权,所以,宗教极端主义本质上属于政治范畴,而不是宗教范畴的问题。”④以上界定各有特点。笔者较认可金宜久先生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划分,李兴华和马品彦先生对宗教极端主义的界定就是金宜久所谓的“外在于宗教并利用宗教名义的极端主义”,即第二种类型的宗教极端主义。我们通常所说的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就是这一类,本文重点论述的也是这一类。

当前,新疆宗教极端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相互勾结,宗教是旗号、分裂是目的、暴恐是手段,他们打着宗教的旗号,通过大办地下经文班、习武点培植骨干和暴恐分子,鼓动群众反对、排斥所谓“异教徒”,挑起民族矛盾,煽动开展“圣战”,妄图推翻现行政权,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在群众中,他们散布非法宗教书刊,组织观看暴恐音视频,大搞“台比力克”活动,极力鼓吹在公共场所着“蒙面罩袍”、蒙面纱、年轻人留大胡须等,肆意干涉维吾尔族传统风俗习惯,导致许多农村地区出现婚礼不唱不跳、葬礼不哭、不让唱歌跳舞、不准抽烟喝酒等不正常社会现象。经过宗教极端思想“洗脑”后,有的信教群众产生了结婚不领结婚证只念“尼卡”、孩子不能学双语、异教徒的钱不能拿、妇女必须穿蒙面罩袍等偏执观念;有的出现违反计划生育、孩子出生不登记户口、焚烧身份证和驾驶证等政府所发证件的极端行为;有的甚至滋生暴恐思想,顶风作案;有的铤而走险、实施自杀式恐怖袭击,气焰十分嚣张。

第二种类型的宗教极端主义具有以下基本特点:一是强烈的政治性,以建立神权政权为目标,曲解、篡改宗教教义,附会宗教政治含义,使宗教信仰成为政治纲领;二是强烈的排他性,恶意扩大“异教徒”言论,煽动宗教狂热,激化民族矛盾;三是强烈的暴力性,不分民族、不分男女、不分老幼,以绑架、暗杀、爆炸、投毒、暴乱等手段实施暴恐活动,企图推翻党的领导。在“三股势力”中,宗教极端主义危害最为直接,他们极力鼓吹驱逐、杀害汉族人。在新疆,参与暴恐活动的年轻人大多是法盲、教盲、文盲。由此可见,宗教极端分子不一定都是暴恐分子,但所有暴恐分子都是宗教极端狂热分子。

二、两种不同类型的宗教极端主义之关系

宗教内的极端主义与外在于宗教并利用宗教名义的极端主义之间是有着紧密联系的,即前者有着向后者转化的现实可能性,前者往往是后者的前提或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可能结果。这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金宜久:《当代宗教与极端主义》,第3页。在这个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宗教政治化,新疆的伊斯兰教被政治化以后就形成了上述的“外在于伊斯兰教并利用伊斯兰教名义的极端主义”。

严格来讲,宗教只是一种信仰,并不具备政治意识形态的特性。但是,追求政教合一是伊斯兰本土文化的重要特征,这种政教关系在一定历史时期推动了阿拉伯半岛的统一和伊斯兰世界的发展。但是,在新疆,自从伊斯兰教传入以后,这种追求政教合一的体制必然与中原王朝的统治产生冲突,“最高统治者出于政治上的需要,为巩固政权,必须统一境内的宗教信仰。由于伊斯兰教提倡顺从、忍耐,又具有排除他教的性质,不仅有利于统治者奴役劳动人民,也有利于铲除异己,打击封建割据势力,维护中央封建集权”*陈慧生:《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第1册,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12页。。各地封建领主和宗教首领把伊斯兰教当作争夺世俗权力的工具,战乱不断,严重影响了新疆的社会发展。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泛伊斯兰主义思潮的兴起,新疆作为一个以伊斯兰教信仰占多数的地区必然受其影响,新疆的泛伊斯兰主义分子以“圣战”的名义进行了一系列旨在分裂国家的破坏活动。在宗教极端主义“圣战”旗帜下建立的“东突”分裂政权对新疆的政治稳定、民族关系、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破坏,其流毒甚广。如何剥去披在“东突”分裂势力身上的“伊斯兰革命运动”(与“民族解放运动”)的外衣,依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疆反恐怖、反分裂斗争面临的重要任务。

在第二种类型的宗教极端主义那里,“‘政教合一’是其得以把宗教义务与政治行动联系起来的逻辑前提;也是其采取政治行动和用‘宗教标准’干预世俗政治 、经济 、文化秩序的逻辑前提;由此,伊斯兰被从宗教领域带进了政治领域,信仰者被变成战士”*钱雪梅:《政治伊斯兰意识形态与伊斯兰教的政治化》,《西亚非洲》2009年第2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新疆宗教极端主义作为一股强大的政治逆流,大范围、长时间、深度影响一个地区,并危害多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以及社会秩序,成为具有意识形态特征的社会思潮、政治主张和现实行为”*贾友军:《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疆宗教极端主义的嬗变研究》,《实事求是》2015年第3期。;体现为“三股势力”披着民族宗教外衣,通过把自己的意识形态掺杂在伊斯兰教教义中,以“传教”的名义和方式宣传宗教极端和民族分裂思想,裹挟虔诚的伊斯兰教信徒,利用暴力恐怖手段从事分裂活动,鼓吹建立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作为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之外、极端的政治伊斯兰不可避免地与我国主流政治文化相冲突,并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坚决予以打击。在当今中国社会的发展情势下,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对于任何宗教政治化的倾向应坚决予以遏制。

三、遏制第二种类型宗教极端主义的形成和发展

遏制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不仅要防止伊斯兰教教内的极端主义,如信仰观念的极端化、行为的狂热化和组织的诡秘化,更要防范伊斯兰教政治化发展为第二种类型的宗教极端主义,即外在于伊斯兰教并利用伊斯兰教名义的极端主义。习近平主席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在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上,张春贤指出,当前最突出的工作就是要深入推进“去极端化”,要把“去极端化”作为宗教工作的首要任务。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治疆和以德治疆相结合,用好“五把钥匙”(思想的问题用思想的方法去解决,文化的问题用文化的方式去解决,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暴恐的问题用法治和严打的方式去解决)。*《用好“五把钥匙”,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天山网,http://www.ts.cn,2014年11月21日。新疆在“去极端化”工作实践中探索出正信挤压、文化对冲、法治约束和科技普及“四管齐下”的工作模式,有效遏制了宗教极端主义的蔓延。当前,新疆“去极端化”工作的关键就是要将伊斯兰教“去政治化”。新疆伊斯兰教政治化的主体是“三股势力”,客体是伊斯兰教及其信徒,手段是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成立非法宗教团伙和制造暴力恐怖活动等形式,目的是实现一定的政治图谋。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遏制第二种类型宗教极端主义在新疆的产生和发展。

(一)坚持正信挤压,引导伊斯兰教信仰观念去极端化

“各种宗教都有一套说明其信仰的观念,甚至形成一套论证其信仰的观念体系,构成一种宗教世界观。它是宗教行为的内在根据,是宗教组织借以建立信仰体制的骨架,对整个宗教体系的构成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83页。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第二种类型)曲解、篡改宗教教义,宣扬神权政治论、宗教至上论、异教徒论、暴力圣战论等宗教极端思想,附会宗教政治含义,使宗教信仰成为政治纲领,这即背离了宗教正信,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相违背。伊斯兰教在中国传播的过程也是伊斯兰文化与中华传统文化相互交融的过程,它在传入中国后的本土化过程中,也必须作出同中国主流社会相适应的调整才能在中国进一步发展和壮大。

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后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伊斯兰教教派门宦制度,形成格底目、伊赫瓦尼、西道堂三大教派,虎夫耶、哲合忍耶、嘎德忍耶、库布忍耶四大门宦。*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教派与门宦制度史略》,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70~78页。思想的问题用思想的方法去解决,在中国伊斯兰教诸多教派门宦中有的思想保守、有的温和、有的激进,保守和激进的倾向易生极端,所以更应提倡温和、中道的思想。正如牟钟鉴先生所说的应“加强宗教思想建设,提倡中道思想,壮大温和主义力量,对宗教经典作出符合社会发展与时代进步的阐释,揭露极端思想对经典教义的背离,加速伊斯兰文化与中华传统文化的融合,形成中国特色的伊斯兰新文化”*牟钟鉴:《反对宗教极端思想,发挥宗教正能量》,《中国宗教》2014年第7期。。因此,应抓好伊斯兰教讲经解经工作,批驳宗教极端思想的歪理邪说,教育引导信教群众远离宗教极端思想。首先,宗教人士要坚定正道正信。要高度重视宗教人士的教育培训,针对宗教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教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举办“去极端化”专题培训班,戳穿“圣战殉教进天堂”谬论,扭转宗教氛围升温态势。其次,要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一要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大讨论,不回避“迁徙”“圣战”等敏感词汇,在讨论中明辨是非、统一思想认识,认清宗教极端的荒谬性、危害性,增强信教群众抵御渗透的免疫力;二要推行解经讲经“四步法”,组织爱国宗教人士开展“卧尔兹”巡回演讲,批驳伊斯兰极端主义,向信教群众讲清传统教法学派与伊斯兰极端主义的区别;三要防止宗教狂热,坚决禁止超市、商店、宾馆等经营场所悬挂宗教色彩挂图、广告,依法纠正从业人员“蒙面、穿戴蒙面罩袍、留大胡须(年轻人)”或强迫禁烟、禁酒等行为,防止宗教趋于极端化。

(二)坚持文化对冲,始终以现代文化为引领

“去宗教极端化”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科学文化和先进文化的作用,必须认识到公共文化建设不只是文化工作,而是有着重大战略意义的政治任务;要以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契机,繁荣发展包括各民族优秀文化在内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首先,发挥政府的积极引导作用。一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二是要统筹协调城市文化和农村文化,推进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三是要整合文化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党委、政府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四要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评估、考核、监督,保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挥作用。

其次,充分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作用。让各族群众认识到本民族的传统文化里有着丰富的饮食、动人的歌舞、美丽的服饰等博大精深的内容,把民族优秀文化融入现代文明风尚,最大限度地挤压宗教极端思想生存的空间。例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在群众性文艺节目创作编排中,紧密结合“去极端化”、整治“三非”和“综合治理婚姻领域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要求,从信教群众婚丧嫁娶、着装饮食等习俗入手,组织发动文艺团体、民间艺人创作编排“去极端化”小品、快板、话剧、音乐剧等节目,用优秀作品感染群众、引领群众,努力将民族优秀文化和现代文明风尚传播到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有效遏制了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是最低要求,以现代文化为引领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和形成各民族群众广泛接受的价值认同,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高度认同,营造全社会维护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有利环境。

(三)强化法制约束,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

新疆的“三股势力”是将伊斯兰教政治化的主体,他们的目标就是把新疆从中国版图中分裂出去,建立所谓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我国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实行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从信仰伊斯兰教为主的国家来看,有的国家主张民族主义,走向了全盘西化,如土耳其;有的国家主张伊斯兰现代化,采取折中方式,如埃及;有的国家主张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走向全盘复古,如阿富汗前塔利班政权。近年来,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猖獗,中亚“三股势力”抬头,尤其是2014年“伊斯兰国”的出现,对国际社会构成严重威胁,人们普遍认识到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企图通过制造暴力恐怖活动达到分裂国家、分裂民族的罪恶目的。血的教训告诉我们,“三股势力”是各族人民共同的敌人,他们残害无辜、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也违背了伊斯兰教倡导中道、和平、宽容的重要主张,破坏了伊斯兰教的纯洁。在这种情势下要强化法制约束,坚持依法治疆。当前,我国已相继出台《反分裂国家法》《刑法修正案(九)》和《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条文,为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提供了详实的法律依据。比如《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之三~六。等四种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惩治,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为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提供了法律支撑。

(四)加强教育疏导,坚持疏堵结合,促进转化归正

宗教极端主义从信仰出发,其倡导、鼓吹、组织者在神灵的名义下鼓动追随者为了神灵的事业和教诲可以不择手段,可以杀人放火,也可以为神灵而自我牺牲、自我奉献。*金宜久:《当代宗教与极端主义》,第189页。新疆伊斯兰教普通信众大多具有朴素的宗教情感,加之其受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对真正的伊斯兰教教义并不清楚,很容易被宗教极端势力影响和裹挟,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蛊惑,走上犯罪道路。

我们要坚持“打击的一手要硬,教育疏导的一手也要硬”。要组织力量写出有针对性、有说服力的批驳读物,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使广大信教群众提高认识,明辨是非;对于个别深受极端思想毒害并顽固坚持极端思想的群众,要通过面对面、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其逐步放弃极端思想、改变偏执行为。在这一方面,新疆伊宁县先行先试,创新实施ABCD分类帮教转化机制:一是甄别分类。伊宁县组织相关部门成立10个调研组,发动县、乡、村三级力量,通过基层党组织、乡党委和县综治办层层审核,对全县重点人员和特殊群体进行全面摸排梳理,逐人见面分析评估,根据“病毒”感染情况,分为ABCD四类人员建档造册。二是分班集训。采取循环办班、分批培训、分类施教的方式,将四类人员分层分班培训。 A班在社会矫治中心进行强制教育,每期培训20天;B、C、D班分别由县、乡、村组织,集中培训5~15天。为防止交叉感染、实现精细化帮教,每班培训不超过40人。对于外出重点人员和特殊群体采取落地找人或限时回归方式,力争达到集中培训全覆盖。三是严格管理。培训实行军事化管理,从转化对象的一言一行抓起,严格落实一日学习生活制度,强化组织纪律观念。为培养学员的集体荣誉感,将转化对象以10人为单位分组,按组定期开展内务卫生评比和队列会操,评选流动红旗,激发大家争先创优的积极性,使转化对象从不适应到适应、从习惯家庭生活到主动融入集体生活,个人面貌发生了明显改变。四是对症下药。针对病因分析,精心设置讲政策、讲法律、讲文化、讲技能、讲感受等“五讲”为主要内容的授课内容。邀请专家学者、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和爱国宗教人士讲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新疆历史文化和就业技能技术,使帮教对象认清宗教极端思想的现实危害,强化“五个认同”,提高遵法守法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广泛运用互动式、启发式教育,组织帮教干部和帮教学员一起讨论,在明辨是非中形成共识。在培训结束后,继续对帮教转化人员进行跟踪回访和动态评估,切实巩固帮教转化成果。

(五)加强国际合作,抵制国外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影响

新疆历来是境内外敌对势力密切窥视之地,是反恐怖、反分裂的最前沿和主阵地。新疆受“双泛”思想流毒影响,境内外人员关系复杂,周边“三股势力”异常活跃,境外有“种子”、境内有“土壤”、边境有“通道”、网上有“市场”的现象在新疆表现突出,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传播形势严峻。“当前中东被称为‘伊斯兰复兴’的社会现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伊斯兰复兴,而是某些组织或者集团以伊斯兰主义为工具进行的具有特定政治目的的社会运动。”*杨恕、蒋海蛟:《伊斯兰复兴和伊斯兰极端主义》,《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即第二种类型的宗教极端主义。

“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以政治激进主义与文化保守主义相结合为本质特征,是与现代改良主义和世俗民族主义相对立的一种宗教社会思潮。主流的原教旨主义派别主张开展合法斗争,希望参与国家的政治进程;而极端的原教旨主义,就伊斯兰教而言,也就是宗教极端主义的一种形态。它与恐怖主义关系密切,从宗教角度称为极端主义,从政治、法律角度称为恐怖主义。”*吴云贵:《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辨析》,《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它不但对其所在国的社会稳定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形成破坏,同时也威胁现代意义的国家主权和人权,近来甚嚣尘上的“ISIS”组织就是其生动体现。该组织于2014年6月29日宣布建立“伊斯兰国”,公布了宣称的领土范围,打算五年内占领西亚、非洲北部和中部(南至喀麦隆、肯尼亚等)、中亚地区,还包括欧洲的西班牙、葡萄牙、巴尔干半岛、克里米亚等地,以及巴基斯坦、印度和中国新疆。在严峻的现实面前,中国及周边中亚各国都高度重视宗教极端主义及其活动的危害,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作为共同面对的任务,中亚国家与中国新疆可以在打击和防范宗教极端主义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主义,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存在于新疆的第二种类型的宗教极端主义作为一股政治逆流,干预世俗政治、经济、文化秩序,破坏了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应严格按照政教分离的原则,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防范伊斯兰教被政治化,遏制第二种类型宗教极端主义的产生和发展,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疆在“去极端化”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去极端化”的工作任重而道远;打击宗教极端主义是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积极力量,维护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要用什么方式去解决,既要对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和活动给予严厉打击,又要防止扩大对立面。坚持走群众路线、走参与式发展之路,智慧地处理新疆的问题,这才是更加长期有效的选择。

责任编辑:刘 欣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维护新疆社会政治稳定的长效机制研究”(15XKS04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D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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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5330(2016)04-0057-06

龙群,石河子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崔希涛,石河子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生(新疆石河子 8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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