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视域下的社会组织发展:一个分析框架*

2016-02-27 01:36金太军
学海 2016年1期
关键词:建构国家

金太军



国家治理视域下的社会组织发展:一个分析框架*

金太军

内容提要国家治理的建构性意涵既包含了治理所主张的多主体、多中心的治道逻辑,又彰显了国家在保障治理实践有效开展上的不可或缺性,强调通过国家组织来预防社会治理因缺乏必要的规则约束、过程监督、资源供给以及外部谈判能力等而导致的普遍失败。社会组织作为一类组织载体和一种实体力量,它既能打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实体壁障,又能将治理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统一起来,从而成为国家治理机制建构的不可或缺的必要组成部分或重要实践手段。在国家治理的视域下,对社会组织的实体论和系统论想象,应超越片面关注其位置属性和结构特征的单一视角,而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其在国家治理系统建构过程中的功能定位及其行为评析上,应根据国家治理的国家属性、结构特性和运作逻辑而定位其未来发展的价值、功能与实践取向。

关键词国家治理社会组织结构与功能发展取向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研究”(项目号: 13AZD018)、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与社会和谐稳定长效机制研究”(项目号: 14JZD029)、江苏省新型城镇化与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资助成果。

国家治理及其语义导向

当“国家”与“治理”——一个颇具历史性语义和在地化色彩的抽象概念与一个诞生于西方国家的舶来理论话语,在中国顶层设计的政策文本中得以并列和融合,甚而成为宏观国家建设与体制改革的方向指向与路径规定时,我们对于“国家治理”之语义内涵及其实践边界的分析与辩争,就理应跳脱西方国家与社会之间非此即彼的“分立”甚至“对立”形态,而要基于中国自身的国家社会关系与政治组织方式来构建国家治理的规范体系。唯有此,形式上强调“主体多元化”和“治理去中心化”的治理实践才不会对国家主体产生实质上(本能)的否定与排斥①,如此,我们在建构现代国家的过程中才能充分释放出“治理”的非同寻常的建构性价值,而非在解构主义甚嚣尘上的时代里一味沉湎于西方学者构划的理论语境与美好畅想之中。

事实上,虽然治理以其所描绘的美好图景而受到人们的憧憬和期待,但即便是在西方学者那里,治理也仅仅是作为具体实践的一种理性化想象或理论研究的一个概念性主题,远未真正建构起一套具有延展性和统括力的治理理论体系②。其之所以长期踟蹰于原理论( proto-theoretical)意义的混沌之中,其根源在于治理观念作为一种国家替代机制,在脱离了国家的制度、组织、资源以及意识形态的供给之后——即便是在国家、社会与市场三元分立的西方世界——也常常陷于低效甚至无效的困境之中③,更何况人类社会在自组织的过程中常常难以克服奥尔森所谓的“集体行动的内在困境”。基于这样的考量,我国学者在审慎引介治理话语体系的过程中,仅是将其作为能够变通适用的话语范式,而非视其为可强行“嵌入”的理论体系④:既要吸收治理话语所主张的国家与社会合理区隔的有益成分,及其在构建多元主义治理体系和培育社会成长路径的系统论想象;又要体认中国特色民主发展道路的自主性和独特性,以及国家与社会相互交融、互为一体的既定形态,从而基于中国发展的政治逻辑与现代文明要求的有机结合来确立国家治理的内生逻辑⑤。因此,“治理”并非处于“国家”的对立面,相反应将“治理”纳入国家机构的视野之中,视之为政府制定和执行规则、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和能力⑥。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贯通了国家与社会的“国家治理”,真正实现了对片面强调“去国家化”的“治理”的超越,并因其更加符合中国政治与社会的本质属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逻辑,而更加具有建构性价值和规范性意义。

因而,从其规范性意义来说,国家治理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国家统治与国家管理的新的国家建构方式,它虽然仍然以公共秩序和政治合法性的维护为要旨和目标,但其要求实践过程的创新和弹性化,亦即通过将市场、社会以及利益相关者纳入政策议程从而将其利益诉求体现于政策结果之中,并以包含了微观规则和宏观制度的国家治理体系对这一多元共治过程予以确认和保障,从而推动公共性的合理扩散和公共利益的切实增进,并最终实现动态韧性的公共秩序和基于治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在这里,一个最为基础但却常常被忽略的问题是,在自上而下地推行国家治理的过程中,社会生活应以怎样的形态呈现并演化,以承接国家治理体系的底层构建与治理能力的基层型塑;换句话说,怎样的组织载体或实体力量,才能真正实现宏观国家治理与微观社会生活的合理串联与有效对接?

近年来中国社会涌现出的以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组织,为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唯一的规范性答案。这是因为,社会组织作为一类载体和一种力量,它既能贯穿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实体壁障,又能将治理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统一起来:作为一种组织载体,它能够让国家政策议程走出可望而不可即的神圣殿堂,而散落于更加贴近民众日常的生活场域,并以理性对话和平等交流的方式实现行政力量与社会诉求的碰撞、互谅与相互实现,从而取代过去国家与社会之间以单向控制为主要形式的串联方式;作为一种实体力量,它则能将宏观的制度体系投射在微观的日常生活层面,并具体呈现为规约成员行为的规则与条例,从而既跨越了宏观制度体系与微观生活惯常的巨大鸿沟,又打破了传统生活方式与现代治理体系的内在抵牾。因而,无论是从社会组织的必要性价值还是其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职能定位来看,社会组织都不可能也不应是脱离国家的纯粹社会力量,将社会组织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发展壮大视为社会对抗国家的一次“看似微不足道却能昭示未来的巨大胜利”仿佛也有些言过其实、夸大其词了。更何况这种对于社会组织的“早熟”甚至“催熟”的价值取向,往往会因其所裹挟的解构主义色彩而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意涵背道而驰。因而,在当前国家社会关系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持续变动的背景下,如何认知社会组织的价值定位与发展路径问题,便成为当前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治理视域下社会组织的研究转向

社会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重要主体或基本组织形式,一直以来都被当作“社会”为对抗“国家”所自我建构出的一种组织形态或独立性力量,研究中也大多将其锚定在国家——社会的二元分析框架中,并根据其左右偏向而界定其独立性程度或自主性能力。在西方学者那里,社会组织被当作为政府之外的社会力量的典型代表,其成长和发展昭示着国家和政府作为政策制定之核心的弱化和“多元主义”的兴起;而与此同时,“法团主义”则认为,社会组织只是在国家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社会关系中,其作为利益中介而扮演着社会利益整合和利益代表的作用,反映了国家在改革进程中试图继续掌控社会的努力。针对西方理论中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非此即彼的线性思维,国内学者基于中国现实而做出了诸多创建性的研究范式建构。例如,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的角度,康晓光等提出了“分类控制”模式,主张政府应根据社会组织挑战能力和所提供公共物品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⑦;而刘鹏等则提出了“嵌入型监管”模式,强调国家应通过较高的制度化水平、较强的吸纳能力、明确的重点识别和区分以及多元化的管理手段,从而对社会组织进行深度干预和调控⑧。而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学者们则更多地关注了社会组织对政府管理的回应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动逻辑,例如黄晓春等认为,由于党政部门对社会组织采取了分类分工的“非协同治理”,社会组织在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的过程中,客观创设了其弹性化的自主性空间⑨;王诗宗等人则发现社会组织对其所面临的制度复杂性的能动回应造就了其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复杂多样组合,从而整体上呈现出“依附式自主”的特征⑩。这些研究都为构筑社会组织结构形态和特征提供了多样的分析视角和可贵的理论贡献。

然而,尽管对社会组织的结构性进行讨论,有利于我们从外部结构上分析和预测社会组织的自主性程度和相应行动策略,但无法回避和忽略的问题是,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与能动性、能动性与具体行动策略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逻辑指向关系。且不论一些嵌入在政府机构中的、看似并没有多大自主性的社会组织,往往因其所拥有的得天独厚的资源和能力而得以获致更多的“实际自主性”⑪,就连一些完全来自于社会的民间组织也常常为了获取政府所控制的资金、合法性等资源而更愿意与政府结盟,而非一味追求所谓的自主性或独立性⑫。因而,正如郁建兴和周俊所言,由于当前国家并无意放松控制,而社会组织也并不以独立为目标,讨论其结构上的独立抑或自主性问题或许并不适切⑬。更何况,单纯的对外部结构形态的静态描摹,必然难以观测到社会组织内部运作逻辑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政府、市场等外部决定性要素的变动与变迁,这在政治、经济、社会系统都处于深刻转型和高速变动的中国社会中,必然会使研究局促于过于偏狭的分析视野而对更为丰富和复杂的事实视而不见。

因此,对社会组织的实体论和系统论想象,应超越片面关注其位置属性和结构特征的单一视角,而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其在国家治理系统建构过程中的功能定位及其行为评析上。这一视角转换不仅超越了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在解释日常生活问题上的理论困境,以及结构性辩争对于外部动态要素、社会组织内部运作逻辑及其具体行动策略的分析不足;而且也将社会组织研究从解构性的经验研究重新拉回建构性的路径探索中,并使其更加符合国家治理的规范性原则和规定性方向。社会组织的这一研究转向与国家治理实现了深度契合:一方面,在国家治理的话语范式中,如何建构国家才是问题的关键,这就要求政府、市场以及社会摒弃无休止的结构性辩争,而应通过系统规范的功能性体认,来充分调动并有效利用各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另一方面,国家治理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规范而良性的串联与互动,这超越了传统自由主义意义上的社会对抗国家的观点,游走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社会组织不仅不应因其所带有的国家色彩而被诟病和指摘,其“相对”独立的结构特性和国家色彩所赋予的“实际自主性”,反而能够使其作为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承载中介而成为国家治理的实践工具。

社会组织发展的国家治理取向

基于功能性而非结构性的分析,我们就不应将眼光仅停留于社会组织在国家主导下的“权宜性策略”或力图构建的“利益契合”关系,而应根据国家治理的国家属性、结构特性和运作逻辑,来定位社会组织未来发展的价值、功能与实践取向。

1.国家治理的国家属性与社会组织的价值取向

国家治理具有显著的“国家”属性,这首先体现在其对于国家建构的指向性逻辑上。虽然从理论源始来看,作为国家治理之目的的“国家建构”,与作为国家治理之路径的“治理”,两者之间是存在着根本性的抵牾甚至冲突的:国家建构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强调通过强制性力量和理性化规制实现稳定与秩序;而治理话语则主张消解国家的绝对主权,强调治理中心的多元化、分散化和治理过程的良性互动、诚挚合作。然而,由于中国社会尚未孕育出能够独立承担社会治理事务的、具有一定政治意识和治理能力的公民社会,再加上现代社会的快速流动性和高度复杂性,在这样一个充斥着多元利益分化、政治整合低效和文化融合冲突的社会系统中,无论是以向上集权为旨趣的国家权力还是向下分权为诉求的社会治理,都难以单独实现对复杂社会事务的有效治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原本背道而驰的国家建构与治理开始重新审视对方,并逐渐认可对方的功能甚至必要性价值,“正如没有一个以市场经济和公民权利为根本的现代公民社会,就难以建构一个现代国家一样,没有一个现代国家,现代公民社会也难以建构起来”⑭。因而,国家治理实则为国家建构与治理相互体认乃至互相融合之后的衍生概念;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治理的组织载体或实体力量,就理应超越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的抽象对立,而应致力于通过其在政治传播、政策营销、社会整合、公民培育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从而一方面提升社会群体的公民意识和社会领域的公共性限度,从而提高社会作为自我治理主体的自组织能力和治理效度;另一方面则应通过对国家权威的“共景”监督和对权力分散诉求的有序表达,推动国家建构与社会治理之间形成一种弹性化或动态性的、可互相合作甚至相互转化的张力⑮,从而实现国家的权力转型并使其专注于“基本能力”,即“国家通过社会中的商议和合作进程来渗透社会,组织社会关系和实施政策的能力”⑯的建设。

国家治理之国家属性的另一个体现,就在于其在获致政治合法性过程中,建构起了一套不同于西方选举民主制度的民主组织形式。面对当今世界民主政治建设中西方选举民主甚嚣尘上与民主制度迁移混乱不堪的窘境,中国民主制度在价值与现实、制度与实施的互动关系中开辟出了一条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及具体实践形式,即中国式协商民主制度。国家治理所要实现的协商民主制度,尝试跳出西式选举民主“以选举为底线”⑰和“以精英为主体”⑱的形式教条而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模式,致力于实现在政治议程中吸纳公共意旨的最大公约项、在资源匹配和实现方式上寻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并在政策效果上体现公共诉求的最大公约度⑲,从而通过对“随机生成的共识”⑳的包容而使“民主的转变”与“民主的存续”成为一个持续性的实践链条㉑。因而,从其实践过程上来看,中国式协商民主制度不同于西式选举制度“一人一票”的参与形式所带来的直接“民主”刺激,它更主张通过民众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的参与体验和对于整体性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增加,以此而获得其国家权威的认可和政治合法性的增进。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治理在推动民主过程真正成为一种生活形式或社会实践的同时,又努力抽身于纷繁复杂且相互纠缠交织的公共事务与社会要素,而力图在“元治理”职能的履行以及为治理过程提供必要的制度框架和规则体系等方面有所作为。相应地,社会组织则应以这一民主制度的构建为根本价值取向:一方面要实现社会利益的组织内整合,形成彼此认可甚至相互一致的利益诉求,从而使政治议程中利益相对受损的个体也能因公共利益的整体增进而增加对政策结果的认可和支持,或者至少能够体认国家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尝试和努力;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也应有效整合分散在多元社会主体中的资源,从而使国家治理过程中权力的下放更有针对性和目的性,以此避免国家分权在削减国家职能范围的同时也削弱国家能力,导致民众形成对政府软弱、无能或推卸责任的认知,甚而成为更为严重的祸根㉒。

2.国家治理的结构特征与社会组织的功能取向

作为一种不同于国家控制与国家管理的国家社会串联方式与公共事务治理模式,国家治理突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治理过程的多中心性,这是国家治理最为根本的结构性特征。在这种治理模式下,除国家权威以及不同层级政府之外,市场体系以及包含了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社会系统,都有充当治理主体的资格和可能;而公共事务治理与利益诉求满足的过程,也开始走出政治议程的神圣殿堂而散落于社会生活的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域中,并由点带面,形成主体多元、中心分散、类型多样、时空灵活的治理格局。国家治理的这种结构性特征,至少向社会组织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功能需求:其一是培育市场与社会参与社会治理或实现公共事务自我治理的意愿和能力,尤其是近年来社会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利益多元化、技术理性弥散、现代性对传统社会的撕裂式解构等,都造成了社会系统结构分散、价值多元和个体离心的形态,如何实现社会领域的组织和自我组织并实现公共性的内在生长,是建构多主体、多中心国家治理结构的关键所在,更是现阶段各类社会组织首要的功能定位;其二是通过社会组织的社会整合本能、价值凝聚能力和政治传播功能,实现国家治理与公民日常生活的衔接与互融,贯通公共领域的意识形态与生活领域的传统价值之间的界域,打破宏观制度体系与微观民情民俗、道德体系以及各种非正式制度的隔阂与壁障,真正实现国家治理与公民日常的互融和动态过程中的相互型塑,构建国家治理赖以存续的社会根基;其三则是要突出社会组织作为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之联结地带的中介性质,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类型多样、包容性强、时空灵活的特征,使之成为政党代表、政府机构、市场主体、社会力量之间交往、对话的场所。

与此同时,国家治理的结构特征还体现在国家在治理体系中的独特角色和功能定位上。作为对于纯粹的、强调去国家化的“社会治理”的超越,国家治理又强调国家在保障治理实践有效开展方面的不可或缺性,认为治理体系需要国家来行使它的“元治理”职能,国家和政府有必要及时地建立适当的宏观组织架构,以处理影响深远的组织间关系变化,并在战略上进行前瞻性的规划和管理㉓,以此来预防社会治理因缺乏必要的规则约束、过程监督、资源供给以及外部谈判能力等而导致的普遍失败。正如斯考切波所说,国家组织能够超越社会力量的干扰,制定具有长远目标和公共取向的政策,并运用政权的力量推进政策的实施,从而具有改变和形塑社会现实的能力。㉔然而,国家的这种战略规划的眼光和能力不是本能的或天生的,这要求国家一方面利用其自主性的制度能力,从社会中汲取资源创建作为权力基础的暴力和行政组织,并利用与社会现实相关的国家资源,实现独立于社会各阶级的目标,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及现代化的实现㉕;另一方面有赖于国家具有专业化优势的官僚机构和具有组织化优势的科层体制,而且,只有在包容开放、制度健全、人才汇聚以及协调和适应能力强的现代官僚体系中,才能实现执政党、政府、社会以及市场之间的平等沟通与自由交流,国家组织也才能根据这些真实、全面、及时的信息输入做出系统而科学的战略规划。这就要求社会组织通过为官僚体系注入民情元素并实现个性化社会对官僚制度的濡化教化,避免官僚制走入封闭、僵化的功能困境。

3.国家治理的运作逻辑与社会组织的实践取向

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的功能实现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构成了国家治理的基本运作逻辑和实践方式。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执政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的安排,即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两个支点,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互为前提、相互促进的:国家治理能力的建设须以既定的国家治理体系为基础并为后者提供改革的方向,而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则应以相应的国家治理能力为支撑并推动后者的逐步提升,两者协同推进、共同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具体实践过程的两个方面。

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实践取向,就应落脚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以及国家治理能力的维系乃至提升上。这就要求社会组织首先要树立对于执政党的政治认同并获取来自于执政党的价值认同,并努力破除社会组织与执政党之间在合法性体认、价值确认、文化认同以及合作方式上的隔阂和阻碍,实现两者的相互认可、接纳吸收和互相合作,从而能够在执政党的社会基础建设和执政能力提升上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次,则要为国家治理制度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针对性提升提供必要的“信息”输入,由于社会个体的利益诉求往往多元、分散而难以对政策议程形成实质性影响,而国家和政府又常常缺乏有效了解社会诉求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具有高度整合性和代表性的社会组织在这方面应有更多功能体现;其次,社会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组织化主体与社会治理的强大力量,应主动与国家领导阶级站到一起,因为“领导阶级所信奉的意识形态、所采取的政治行动策略及其依靠的联盟力量,决定了国家治理体系的性质和形态”㉗,因而这种“结盟”就不仅是一种权宜性的妥协或依附,而是谋求更为包容的社会环境、更为民主的政治环境和更为健康的经济环境的一种战略性选择;最后,社会组织应该努力提升自身的国际意识和参与国际事务谈判的能力,能够在国际环境中实现与国家地缘政治和国际战略的呼应和匹配,并主动承担起一些具有较高政治敏感性的国际事务,减少国家不必要的外交资源损耗。更何况,以民间自发形成的力量来应对来自部分国家和地区别有用心的评讦甚至指点,更能彰显出社会内生的非同寻常的国家认同力量,从而给予国家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现现代化的充足的信心和动力㉘。

①R.A.W.Rhodes,“The New Governance: Governing without Government”,Political Studies,44( 4),1996,pp.652-667.

②王家峰:《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回应性:一个组织现实主义的视角》,《管理世界》2015年第2期。

③Hysing,E.,“Governing Without Government? The Private Governance of Forest Certification in Sweden”,Public Administration,87( 2),2009,pp.312-326.

④池忠军、亓光:《国家治理途径的社会治理》,《理论学刊》2015年第7期。

⑤赵宇峰、林尚立:《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中国的逻辑》,《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5期。

⑥Fukuyama,Francis,“What is Governance?”Governance,26 ( 3),2013,pp.347-368.

⑦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康晓光、韩恒:《行政吸纳社会: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再研究》,《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 2007年第2期。

⑧刘鹏:《从分类控制走向嵌入型监管:地方政府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创新》,《中国人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⑨黄晓春、稽欣:《非协同治理与策略性应对——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的一个理论框架》,《社会学研究》2014年第6期。

⑩王诗宗、宋程成:《独立抑或自主: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重思》,《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⑪Lu,Yiyi,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 The Rise of Dependent Autonomy,London and New York: Rouledge,2009,pp.29-48.

⑫Hsu,Carolyn.Beyond Civil Society: An Organizational Perspective on State-NGO Relation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Journal of Civil Society,6( 3),2010,pp.259-277.

⑬郁建兴、周俊:《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进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3期。

⑭徐勇:《“回归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建构》,《东南学术》2006年第4期。

⑮郁建兴:《治理与国家建构的张力》,《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年第1期。

⑯Ziya Onis,“The Logic of the Developmental State”,Comparative Politics,24( 1),1991,pp.109-126.

⑰Diamond,Larry.Is the Third Wave Over? Journal of Democracy,7,1996,pp.20-37.

⑱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415页。

⑲金太军、张振波:《论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分层建构》,《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⑳达尼洛·佐洛:《新加坡模式:民主、沟通和全球化》,见《布莱克维尔政治社会学指南》,李雪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

㉑Adrian Leftwich,“From Democratization to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In P.Potter,D.Goldblatt,M.Kiloh,and P.Lewis ( eds.),Pemocratization,Cambridge: Polity Press,1997,p.524.

㉒弗朗西斯·福山:《国家建构——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黄胜强、许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页。

㉓Bob Jessoph,“The Rise of Governance and the Risks of Failure: The Cas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50( 155),1998,pp.29-45.

㉔西达·斯考切波:《找回国家:当前研究的战略分析》,载于彼得·埃文斯等编《找回国家》,方力维等译,三联书店,2009年。

㉕王家峰:《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自主性:一个解释框架》,《天津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㉖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人民日报》2014年1月1日。

㉗刘建军:《和而不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三重属性》,《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3期。

㉘金太军、姚虎:《国家认同:全球化视野下的结构性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

〔责任编辑:王婷〕

作者简介:金太军,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新型城镇化与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jtj@ suda.edu.cn。苏州,2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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