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之一。权力清单制度是在梳理政府公权力的基础上,将职权目录、实施主体、相关法律依据、具体办理流程等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并公之于众,实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厘清层级之间、部门之间的职权关系,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职权交叉、互相推诿扯皮等问题;有利于科学合理设定机构、配备人员,促进政府运行高效统一。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与社会关系,为发挥市场决定作用创造条件。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提质增效升级、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下行压力较大,依靠短期刺激政策等手段拉动增长的做法已经难以为继。必须管住政府、放活市场,充分激活市场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释放出“乘法”效应,为中国经济提质增效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政府把该负的责任负起来,将该管的管住管好,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克服慵懒散、渎职和滥用职权现象,有利于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权力任性,有利于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堵塞腐败滋生的漏洞,有利于打造廉洁政府。
权力清单是一张“明确政府权力边界的纸”,其目的是保障用权“施之有据、行之有规、错之有责”,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制度的笼子。权力清单制度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权”,做到施之有据。我国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对各级政府的权力授权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再加上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各级政府在实际运行中的权力更多地是来自上级政府的授予,而这种授予多数是出自行政法规,政府红头文件甚至是领导人的指示,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首要任务就是明确政府拥有权力的依据、规模和边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权力,直接取消;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不符合改革精神和发展实际需要的行政权力,要适时调整;直接面向基层、由地方行使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权力,一律下放给基层;可以转移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予以转移;各部门之间相互交叉的行政权力,统筹调整,理顺关系,防止推诿扯皮。通过分类梳理,改变政府管得过多过泛,行政权力过于向上集中的状况。
二是“晒权”,做到行之有规。权力清单制度除了确权,还要晒权。以行政相对人为核心,以流程再造为着眼点,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进行规范,明确政府行使每一项权力的流程和时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程序的,依法编制流程图;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便民原则编制。着力减少权力内部运转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尤其是结合电子政府建设,打造政府权力运行信息化平台,使该平台具备在线咨询、在线查询、在线申办、在线投诉、在线监察等功能,实现材料网上审核、环节网上流转、数据网上共享、过程网上监督。
三是“束权”,做到错之有责。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约束行政权力。需要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问责主体和对象,要完善问责程序,公开问责过程,切实增强行政问责的可操作性。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制度。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推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构建权力清单制度不可贪一时之功,宜着眼长远,探索路径,稳妥推进。
首先,要完善权力清单形成机制。一是要明确“清权”范围。明确哪些权力在清权范围之内。建议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所有行政权力都列入清权范围之内。范围框定之后,根据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进行“减权”和“制权”,全面梳理、评估、确定政府部门现有行政权力,做到不留死角,避免权力“漏网”和被“误杀”。二是在清权主体选择上,应构建起立法机关主导、相关部门配合、第三方咨询建议的多元格局。当前,许多地方清权工作由编办牵头,吸纳了政府法制部门参与,并由各级政府最终确权工作机制,这种机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工作机制没有充分吸收包括各方面专家、行政相对人的多方参与。光靠政府机关自我加压还不够,还应当让人大参与,并将人大对权力清单的确认作为确权的关键环节。同时要引入社会评议,让社会公众对权力清单进行评价,使内部加压与外部监督形成一股合力,让法治政府建设真正步入快车道。三是在清理路径上,建议采取“自上而下”清权模式。建议先由国家层面进行清理,再依次在省级、地市级层面推开。清单的编制要与法律法规的清理同步进行,对于发现已经过时或者与其他法律法规产生冲突、矛盾的法律法规,应一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其次,要建立权力清单动态优化机制。权力清单制度绝不是单纯地清理、编制、通过和公布几个简单的环节,还涉及如何定期更新问题。应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进展情况,及时对公布的权力清单进行调整,定期修改完善、审核公布清单,并按规定程序在政府网站等载体上向社会公布,确保权力清单科学有效、与时俱进。
再次,要健全权力清单考核评价机制。权力清单一经公布就具有刚性约束力,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增加项目,不得行使清单之外的权力,否则就是违法,将被追责。建议调整地方政府绩效评估内容,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考核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履职情况。把执行权力清单情况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