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录
近日,笔者在某地方人大的网站上,看到了这样一则报道:该地的一个镇人大在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听取和讨论镇人民政府关于某项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后,由镇人大主席团作出审议意见转交镇人民政府研究办理,促进了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乍一看,这是一则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有效履职的普通报道,没有啥特别的地方,但细一想,却感觉明显有不妥之处。作为乡镇人大主席团能不能作出审议意见,笔者认为还有待进一步商榷。
探讨这一问题,有必要先从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说起。监督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四条同时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上述法律规定有三个关键点:第一,具体方式是“听取和审议”,也就是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查评议,其成果是以常务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审议意见。第二,听取和审议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体来说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闭会期间法定的常设机构。第三,审议意见本身具有法定效力,本级“一府两院”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接下来,再来看关于乡镇人大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法律规定。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新修改的代表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根据这些规定,笔者与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了比较分析:第一,具体方式是“听取和讨论”,也就是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就具体问题交换意见或进行辩论,其目的主要是沟通看法和发表意见建议。第二,听取和讨论的主体是本级人大代表,而不是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者其组成人员,在这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提前确定听取和讨论的乡镇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内容,并在闭会期间授权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第三,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法定常设机构,自然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议意见,也就不存在监督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的问题了。
综上所述,之所以出现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后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作出审议意见的做法,主要原因是把乡镇人大主席团等同于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法定常设机构对待了。笔者认为,这一做法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不能在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后作出审议意见。
(作者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