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原”选区关系考辨

2016-02-26 07:54苏东
人大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回指选区职务

苏东

将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选区称为“原”选举单位、“原”选区,不利于强化人大代表履职责任感。若使用“原”选举单位、“原”选区选民,显然在心理上让人大代表与选举产生他的选举单位、选区选民有隔离感。一个“原”字,生生疏离了二者的关系,不利于强化人大代表“受委托人”角色或者说“代表”的角色。

从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这几部法律规定看,在涉及人大代表与选举产生他的选举单位、选区的关系时,使用的都是“原选举单位”“原选区”“原选区选民”等用语。如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选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罢免要求。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1]。我们认为,将任期内正在履行职责的人大代表与选举产生他的选举单位、选区界定为“原”选举单位、“原”选区、“原”选区选民,这一用法值得商榷。

“原”[2],从字源上讲,金文大篆体形状像水从石涌出,因此《说文解字》释意:水泉本也。字形采用“泉”作边旁,像泉水从石崖下流出。引申为“最初的” “推本溯源”之意。《古汉语字典》则说,原指水源。引申为根源、本源。事物之所由起,追溯事物之由来。《新华字典》解释为:会意字。小篆字形像泉水从山崖里涌出来。从厂(hǎn),像山崖石穴形。从泉。本义:水源,源泉。有起源、根本、根由等含义。

从实际用法上讲,“原”有与现在、后来相对或者情形已发生变化的含义。一是如果有单位和职务,若在单位前加“原”字,则表明现在该单位已不存在。“原”与表示单位名称的词语发生直接关系,表示这一单位名称是原来的,现在已不存在了[3]。“新闻媒体在表示已去的人,或已去的职务,或已去的机构时,经常使用‘原’‘前’字 ”[4]。例如“原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某某去世”表示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这一机构已不存在。二是在职务前加“原”字,表明该人已不再担任该职务了。“原”与表示人物职务的短语发生直接关系,表示这一职务是句中人物原来所担任的职务,现在已不担任这一职务了[5]。例如:“河南省新安县原副检察长李某某”表明李某某现在已不担任副检察长职务。三是从现行法律看,在单位前加“原”字,亦是表示该人已不在该单位了。如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综上,“原”有表示本源、原来的意思,在使用“原”加单位或者职务时,表明现在的句中人物与该单位、该职务的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或者不在原单位,或者不再担任该职务了。“原”表明了一种变化,与正在进行、正在发生的情况相对。那么,人大代表正式当选,并履行职责后,与选举产生他的选举单位、选区的关系发生变化了吗?或者说他们的关系已经成为过去了吗?我们的回答是:没有。原因如下:

第一,人大代表在当选以前,从代表职务角度上讲,他与选举单位、选区是没有法律关系的。换句话说,二者之间也就不存在“单位”“职务”之说。

第二,人大代表当选后,与产生他的选举单位、选区建立了法律上的“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即他代表该选举单位、选区选民意志和利益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有人认为,代表当选以后,就脱离了产生他的选举单位、选区,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产生他的选举单位、选区就成了“原”选举单位、“原”选区。从上面分析“原”字的字源与实际用法可知,“原”表示最初、本源、本来之意,有原初情形与现在情况相对而言的意义,并强调现在已经不存在,或者关系发生了变化等之意。显然,就人大代表与产生他的选举单位、选区关系而言,二者关系已经不存在,或者说选举单位、选区已经不存在了,对这一看法的否定,大家应无异议[6]。但对于是否“关系发生了变化”存在分歧,我们认为二者依然没有改变。首先,人大代表当选,代表才正式与产生他的选举单位、选区建立法律上的委托关系,即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这类似于民法上的受委托与委托的关系,只不过前者是公法意义上的,后者是私法意义上的。其次,这种委托关系一直存在于该人大代表履职的整个期间。换句话说,代表正式当选并履职时,代表与产生他的选举单位、选区之间关系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代表依然依据选举单位、选区授权而进行履职行为,只不过与民事合同上的授权有所区别的是,代表所接受的授权内容,大部分不是由选举单位、选区与人大代表双方之间约定,而是由国家法律直接予以规定(与格式合同类似)。在民事合同委托授权中,我们不能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委托人称为“原委托人”,除非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类似的,人大代表在履职期间也不能将选举产生他的选举单位、选区称为“原选举单位”“原选区”,将选举产生他的选区选民称为“原选区选民”,除非他已经履职完毕,或者被依法罢免。再次,选举产生他的选举单位、选区与人大代表关系没有发生变化还表现在,选举产生他的选举单位、选区选民依然在监督人大代表履职,要求人大代表反映选举产生他的选举单位、选区选民的意见和意志,并且随时可以罢免撤销人大代表。需要指出的是,选举单位、选区选民罢免人大代表,不以代表不称职或者有贪污渎职行为为条件。从法理上说,只要该人大代表不被原选举单位、原选区选民信任,就可以罢免他。这十分清楚地表明二者关系是“正在进行时”,而不是“过去时”。最后,将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选区称为“原”选举单位、“原”选区,不利于强化人大代表履职责任感。若使用“原”选举单位、“原”选区选民,显然在心理上让人大代表与选举产生他的选举单位、选区选民有隔离感。一个“原”字,生生疏离了二者的关系,不利于强化人大代表“受委托人”角色或者说“代表”的角色。

那么,应如何科学表述人大代表与选举产生他的选举单位、选区、选区选民的关系呢?我们认为,应表述为人大代表与“其”选举单位、选区、选区选民。

第一,达到法律要求的简洁性。如果在法律条文中使用“选举产生他的”这几个字,显然太累赘。用一个“其”字,即其选举单位、其选区、其选区选民,则简洁而明确。

第二,“其”能够准确表达二者关系。对于“其”字,作为指示代词一般认为是文言语法成分,但这种文言语法成分在现代书面汉语中仍然得到大量使用,是现代汉语书面语中常用的回指语[7]。“其”用在名词、名词性词组之前,表领属关系。在此种意义上,“其”=“先行语”,或者“先行语+的”。在理解句子时,将“其” 置换成“先行语”“先行语+的”的形式即可准确理解句子。在用为指示代词时,与“他”“他的”不同的是,“其”除了可以回指名词或名词性短语外,还可以回指动词或动词性短语。如,“他无法诉说,只要他一开口抱怨,其对象必然就是段莉娜。”(池莉《来来往往》)。“其”还有另一个不同于“他”的回指功能,它可以回指一个或多个小句, 尤其常见的是回指整个事件或观点。此时,“其”回指的小句可以是充当句子成分的主谓短语, 也可以是一个或多个独立的小句[8]。从上述分析可知,“其选举单位、其选区、其选区选民”可以表述为“他的选举单位、他的选区、他的选区选民”,强调人大代表的所属性;也可以理解为选举产生他的选举单位、选区,强调选举单位、选区的主导性。

第三,“其”在我国现行法律文件中,亦有作为指示代词的用法。如代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四十九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选举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则更是常见于法律文件之中,这句话中的“其”字,与“其选举单位、其选区、其选区选民”中的“其”字用法极其类似,均可以解释为“他的”“他选举产生的”或者“选举产生他的”。

第四,“其”强调了人大代表的归属感,有利于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其选举单位、其选区、其选区选民”中的“其”字,鲜明地表示,人大代表是依附于、归属于选举产生他的选举单位、选区的,他不能脱离选举单位、选区而独立存在。尽管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他代表职务的取得,依赖于他的选举单位、选区的授权;代表职务的履行,依赖于他的选举单位、选区的信任。一旦这种信任消失,他的选举单位、选区随时可以依法罢免。正是这一点,促使代表积极履行职责,以不辜负人民的信任。

注释:

[1]类似规定的,地方组织法有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选举法有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代表法有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等。

[2]“原”字含义很多,此处仅选采与本文有关的含义。其他含义请参考有关字典、词典。

[3][5]王铎:《“原(前)”字短语所造成的歧义句及其规范问题》,载《固原师专学报(社科版)》1986年第2期,

[4]周领顺: 《“原”“前”位置考察》,载《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6]有人认为代表当选后,作为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当然还存在,但直接选举中的选区实际上不存在了。我们认为,选区依然存在。判断选区是否存在,是看它的基本功能、作用,而不是看它是否有具体的组织机构。比如,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不能说它不存在。选区作为一个选举的最基本单位,它的基本功能是存在的,在选举期间主要任务是选举人大代表,选举结束后主要任务是监督人大代表、罢免人大代表。

[7]Crystal对回指所下的定义是,回指是“语法描写中用来指一个语言单位从先前某个已表达的单位或意义(先行语)得出自身释义的过程或结果”。屈承熹认为这个术语通常用来指照应前文提及内容的一种手段。转引自张月芬:《“其”的回指功能及原则》,载2010年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8]上述观点,均引自张月芬:《“其”的回指功能及原则》,载2010年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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