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的协商民主是对村民自治的纠偏
郎友兴撰文《村落共同体、农民道义与中国乡村协商民主》指出,中国农村的协商民主,更多是对村民自治的一次纠偏,让村落共同体的自治功能得以落实。这种对村民自治的纠正,主要针对的是“四大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单兵推进,只是围绕“民主选举”而展开,而乡村选举之后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环节却较少得到重视。作为基层社会的一种治理机制,农村协商民主能够为农村事物的治理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可以有效地落实村民自治后三个功能。协商民主的本质就是参与主体的平等性,他们共同参与到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务管理中去。农民作为农村社会中最重要的参与主体,理应是农村协商民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以往的农村权力结构只强调农村精英的参与,忽视了农民的主体性与参与性。而协商民主机制可以让其直接参与本村的经济发展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之讨论协商,达成决策共识,从而实现村民价值偏好的转换。这样可以避免或修正由选举产生或者是乡镇政府直接任命的农村“精英”的“代议性”所带来的弊端。
摘自《浙江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