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其洪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践哲学研究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黄其洪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践哲学经历了实践唯物主义时期、马克思与西方实践哲学传统研究时期和个性化的理论建构时期。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历史与实践》的出版和《拯救实践》(第1卷)的出版,分别是这三个时期的起点。三个时期在理论逻辑上层层推进,展现为一个历时态的结构;而当下,在作为第三个时期主导性特征的个性化理论建构深入推进的同时,前两个时期的一些讨论在继续深化,因而又表现出一种共时态的结构。通过对实践哲学发展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学术界应该对实践概念的基本含义和基本层次达成共识,对马克思实践概念的含义与逻辑位置进行清理,推进对马克思的低阶正义理论及其与高阶正义理论关系的研究,反思整个实践哲学以及实践智慧概念应用到马克思实践哲学研究的限度问题,以为形而上学的重建留出地盘。
[关键词]实践唯物主义西方实践哲学传统个性化的理论建构形而上学的重建
*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一般项目“马克思的实践观念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发展研究”(2014YBZX009)的阶段性成果;本文也得到了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201406995067)的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哲学界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其中有一个领域的进步尤其显著,它不仅推动了哲学内部其他领域的变革,而且推动了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变革,这个领域就是实践哲学的领域。当然,实践哲学的领域涉及许多分支,本文重点讨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实践哲学领域的研究情况,在必要的时候会旁涉中国哲学、西方哲学等哲学分支,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领域实践哲学发展变化的契机和背景。当下,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实践哲学研究进入到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在这个特殊的理论节点上,清理实践哲学发展的历史,描述和评估它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展望它的未来,指明可能需要进一步突破的方向,是很有必要的。
在笔者看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实践哲学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从1978年“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开始到1995年《历史与实践》的出版是第一时期。这是逐渐提出并不断深入、拓展讨论实践唯物主义的时期。这一时期实践哲学是在不同形态的实践唯物主义旗帜下得以展开和推进的,所以,可将这一时期叫做实践唯物主义时期。从1995年《历史与实践》的出版到2012年《拯救实践》(第1卷)的出版,马哲界将马克思哲学放到西方实践哲学传统中去理解,特别是激活了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培根、康德、黑格尔、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思想家延续下来的西方实践哲学传统,在此基础上,对什么是实践,什么是实践智慧,什么是形而上学传统以及马克思实践哲学的独特性等问题有了深入而广博的研究。我们认为,这个时期可以被称为马克思与西方实践哲学传统研究时期。从2012年徐长福出版《拯救实践》(第1卷)开始,马哲界的实践哲学研究进入到第三个时期,即利用各种理论资源,在与马克思深入对话的基础上,进行个性化的理论建构时期。
(一)实践唯物主义时期
“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本身还是在认识论意义上展开对实践问题的讨论,还没有从根本上突破苏联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框架。[1]但是,这场讨论突出了实践作为真理和认识的目的、来源和检验的唯一标准的地位,从根本上扭转了“文革”时期教条主义、主观主义的认识论错误,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后面从本体的角度深化对实践的认识打开了闸门;使哲学研究的兴趣转向了实践原则,为后来实践哲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将这场讨论看做改革开放以来马哲界实践哲学讨论的起点是没有问题的。[2]
“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突出了实践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范畴中的基础地位,而实践是人的实践,实践总是具体的、社会的和历史的,因此,实践在认识论中基础地位的凸显,自然会展示人在认识中的能动性、创造性。出于对苏联马克思主义和“文革”的反拨,对人在认识中的能动性、创造性的凸显很容易由认识论范畴上升为本体论范畴,这就是有关“人道主义与异化问题的讨论”[3]和有关“主体性问题”[4]的讨论中所发生的转变。这后两场讨论是对“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的深化和本体论化,有了这一步的转折,在1987年前后,马哲界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体性质不是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而是实践唯物主义的共识才成为可能。[5]与这种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总体性质的判断发生根本性转折相应的是,在哲学观上,绝大多数学者不再坚持“哲学是科学的科学”的哲学观,而强调“人才是哲学的奥秘”,[6]“哲学是一种人学”。[7]因此,几乎与“实践唯物主义”的讨论同时,“人学”研究在中国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这十年间如火如荼。稍微晚一点的价值论研究基本上可以看做是“实践唯物主义”讨论和“人学”讨论的深化。
之所以把实践哲学的第一阶段命名为实践唯物主义时期,是因为有关实践唯物主义的讨论在整个这一时期的哲学讨论中居于中心的位置,“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人道主义与异化问题的讨论”、“主体性问题”的讨论都是这一讨论的理论准备,而有关“人学”和“价值论”的讨论是对这一讨论的深化和拓展。作为理论准备的那三场讨论的理论成果都汇集到有关实践唯物主义的讨论中,在这些讨论中的各种观点都以各种方式在有关实践唯物主义的讨论中继续存在。同样,在有关实践唯物主义讨论中的各种自成一体的个性化观点也在后两场讨论中得以保存和继续。尽管“实践唯物主义”这一命名并不是中国人首先提出来的,在意大利、东德、日本和东欧早已有之,但是,实践唯物主义作为一种明显不同于苏联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具有自觉的方法论意识、本体论基础和具体观点的解释系统,确实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共同体的集体创造,是中国气派、中国风格和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可以这么说,从1978年到1995年,中国马哲界最重要的收获就是提出并阐释了实践唯物主义。
在有关实践唯物主义的讨论中有很多具体观点的差别,但是既然实践唯物主义的讨论涉及本体论和世界观的问题,因此,在这一讨论中,本体论层面的分歧具有定向的意义。我们大致可以将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按照本体论承诺的不同区分为四种。一是物质本体论的实践唯物主义。这种观点虽然接受实践唯物主义的名称,但是认为这一名称只是对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的一种补充说明,并不能取代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地位,实践不能作为本体,只有物质才能作为本体。这种观点以黄楠森为代表。[8]二是实践和物质双重本体论的实践唯物主义。这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变革不在于只是坚持了物质本体论,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它就没有办法将自身与旧唯物主义区别开来,实践原则具有本体的意义,但是,如果只强调实践原则的本体地位而忽视物质的本体地位,就容易陷入唯心主义,因此,马克思哲学应该具有实践和物质双重本体。这种观点以肖前[9]和陆剑杰[10]为代表。三是实践本体论或者实践一元论。这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哲学已经不是在讨论自然和宇宙的问题,而仅仅讨论属人世界的问题,讨论社会和历史的问题,因而在马克思这里并不存在物质本体,而仅仅是实践本体,正是这种实践本体使马克思既不同于旧唯物主义,又不同于唯心主义。这种观点以丛大川[11]和俞吾金[12]为代表。最后一种观点叫做实践超越论。这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哲学变革的真正伟大之处不在于用一种新的本体论代替旧的本体论,而是提出了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从根本上超越了本体论思维方式,是一种非本体论的哲学,这种非本体论的哲学已经不再是传统的理论哲学范式,而是实践哲学范式。这种观点以高清海[13]为代表。
我们认为,从实践哲学研究的理论逻辑上看,高清海的实践超越论是以上四种观点中最有价值的一种,因为它已经开始努力去辨明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在思维方式上的差异,提出了与理论哲学范式不同的实践哲学范式的问题,来到了实践哲学研究的门口了。实践超越论的基本观点到了90年代中期已经成熟和定型,其遗留下来的问题是:究竟什么是实践?实践与理论的根本区别究竟是什么?西方实践哲学的传统是怎样的?马克思的实践哲学在这种传统中具有怎样的独特位置?也刚好是在1995年,张汝伦出版了《历史与实践》,虽然该书存在着一些争议,但它无意间开启了当代中国实践哲学研究的第二个时期。
(二)马克思与西方实践哲学传统研究时期
张汝伦当初在写作《历史与实践》这本书的时候并没有想到要介入马哲界的理论讨论,但是,客观地说,该书的出版确实对马哲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书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清理了西方实践哲学传统,既将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区别开来,又区分了西方实践哲学内部不同的研究范式,并讨论了马克思的实践哲学在西方实践哲学传统中的独特位置,在与当代西方实践哲学的对话中,彰显了马克思实践哲学的生存论维度。[14]该书是国内第一本讨论马克思与西方实践哲学传统的著作,自从该书出版之后,马克思与西方实践哲学传统很快就成为马哲学界理论关注的一个焦点,在这个方面出了许多有分量的理论成果。
一是对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与实践智慧的研究。在这方面研究贡献较大的是王南湜、徐长福和丁立群三位学者。王南湜2003年发表了《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和《实践、艺术与自由——马克思实践概念的再理解》两篇文章,在这两篇文章中,王南湜清理了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实践与创制的三分法,厘定了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的基本特征,[15]在展示了亚里士多德实践智慧概念的基础上,描述了一种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的可能性。在这种概念框架下,他说明了马克思的实践概念指向的既不是一种伦理—政治实践,也不是一种技术—功利实践,而是一种生产—艺术实践,在这种实践中,体现了对人的全面自由的追求。[16]此后,王南湜就相关主题发表了论文15篇,这些论文极大地深化了国内学界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徐长福也是从2003年开始讨论这一主题的。在这一年,他发表了《劳动的实践化和实践的生产化——从亚里士多德传统解读马克思的实践概念》,该文清理了亚里士多德所开创的实践哲学传统,理清这一传统在近代以来的转折,分析了马克思的实践概念出现的学理背景,强调马克思的实践概念实现了劳动的实践化与实践的生产化的统一,是传统的实践概念与创制概念的结合。黑格尔的劳动概念已经开始了这种结合,但是,马克思真正完成了这种结合。[17]此后,徐长福还发表了大约20篇相关论文,使这一领域成为马哲学界一个新的理论生长点。丁立群2000年开始关注这一话题,该年发表了《实践观念、实践哲学与人类学实践论》,此后陆陆续续发表相关论文10余篇。他认为,虽然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实践哲学并不是第一哲学,但是,自黑格尔哲学解体之后,整个现代哲学都表现出强烈地拒斥以形而上学为代表的理论哲学的倾向,实践哲学成为现当代西方哲学的第一哲学,马克思的实践哲学的独特性就在于它是一种人类学实践哲学,而不是个体论的实践哲学。[18]
二是对德国古典哲学实践哲学传统的研究。在这方面研究贡献较大的是俞吾金、张盾和郁建兴三位学者。俞吾金特别凸显康德实践哲学对马克思实践哲学的影响。在他看来,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读方式往往强调黑格尔、费尔巴哈、费希特等人对马克思的哲学影响。这固然不错,但是如果只强调这些,容易将马克思解读为一个机械的总体论者或者抽象的实践哲学家,前者正是苏联马克思主义者所犯的错误,后者正是如青年卢卡奇、柯尔施等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所犯的错误。要想真正理解马克思独特的实践概念,必须恢复马克思的实践哲学与康德实践哲学的关联,只有这样,才能理解马克思的生产—艺术实践概念。他强调,康德实践哲学是理解马克思实践哲学的必要桥梁。俞吾金这方面的思想主要集中在《从康德到马克思》[19]和《问题域的转换》[20]两本书中。张盾清理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法的理论、劳动概念和国家理论,并分析了黑格尔这些理论资源对于马克思的实践哲学的影响,在他的影响下,国内马哲界出现了一个研究黑格尔和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小高潮。[21]郁建兴对于黑格尔法哲学与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之间关系的分析,[22]已经达到国际前沿水准,这种理论开掘的工作,深化了对黑格尔实践哲学资源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黑格尔哲学只是单纯的思辨哲学的印象,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一种超验论的实践哲学的可能性。
三是对生存论和解释学的实践哲学的研究。生存论实践哲学的研究是实践哲学研究第二个阶段最有影响力的一个方向,基本上主宰了从1995年到2006年之间的实践哲学研究。到了2006年之后,随着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与实践智慧研究和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异军突起,它的影响才逐渐式微。尽管生存论的原初话语是德国人制造的,但是,把生存论作为一种自觉的理论范式,将其用于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读,并将这种理论范式应用到其他社会科学领域,这是中国马哲界的一项重要贡献。同实践唯物主义一样,它也是一种中国气派、中国风格和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生存论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是吴晓明、张曙光和邹诗鹏三位学者。吴晓明在《思入时代的深处》[23]和《形而上学的没落》[24]两本书中都贯穿了生存论的视野。他以自己消化后的海德格尔语言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逻辑起点和历史性特征,对马克思哲学产生的历史背景,进行了全新的阐释,将生存论视野的魅力淋漓尽致地展示给学界。在他的带动下,“以海解马”曾经一度成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时尚,直到今天,依然还有很多追随者。张曙光和邹诗鹏在各自的论著中,系统论证了什么是生存论,为什么会出现生存论,生存论与本体论的关系,生存论与德国古典哲学的关系,以生存论来解读马克思哲学的合理性,以及生存论的限度等问题。除此之外,张曙光还以生存论视角反思了市场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历史,提出了许多启人深思的观点。[25]可以这么说,吴晓明主要是生存论话语的实践者,张曙光既是生存论话语的实践者,又是生存论学科化和规范化的建构者,而相对说来,邹诗鹏在推进生存论学科化和规范化方面贡献却是最大的,这特别体现在他的《生存论研究》(2005年)一书中。正如伽达默尔自己反复宣称的那样,哲学解释学与海德格尔的基础存在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亲缘关系,哲学解释学是在基础存在论所打开的视域下展开的。中国马哲界对解释学实践哲学传统的研究也是紧紧围绕着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展开的,代表这一研究方向的是俞吾金和王金福两位学者。俞吾金的《实践诠释学》(2001年)是这方面的代表作。
四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由于学理上和政治上的需要,在2006年之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成为马哲界一个新的理论热点,可以说,它与对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与实践智慧的研究一起成为最近十年实践哲学研究两个最重要的理论生长点。在当下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中,如果从理论资源和理论话题的角度看,大致可以分为四派。第一派可以被称为传统派,主要借助德国古典哲学的实践哲学资源来讨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这一派以张盾和郁建兴为代表。第二派可以被称为分析派,主要借助分析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资源来讨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这一派以段忠桥、林进平和张秀琴为代表。第三派可以被称为承认理论派,围绕着有关承认理论的讨论来展开分析,这一派以王凤才、王新生、谢永康为代表。第四派可以被称为罗尔斯派,这不是说他们都赞成罗尔斯的观点,而是说他们的理论话语和讨论主题是围绕着罗尔斯及其论敌展开的,这一派以胡海波、李佃来和贾中海为代表。当然,这四派之间理论话语可能有相互借鉴和相互渗透之处,但是彼此间相对的区分还是很明显的。
除了以上四个方面的研究之外,在实践哲学研究的第二个时期,还有一些应用实践哲学研究值得重视,比如发展哲学、生活哲学、文化哲学、经济哲学等,但是一方面由于篇幅所限,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它们对于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的元理论没有太多的意义,因而,在这里我们就不再讨论了。由于第三个时期刚刚开始,现在正处于这第三个时期,为了避免重复,我们就把对第三个时期的讨论放在现状这一部分。
自2012年以来,中国实践哲学研究进入到第三个时期,即个性化的理论建构时期。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从理论逻辑上看,目前已经进入到第三个时期,但是,这并不等于说,目前只有这一类研究在进行。我们所进行的分期,只是一个相对的区分,它的用意在于说明不同的阶段在研究主题和风格上的转换。每一个阶段都有自己最鲜明的风格和独特的主题,这些风格和主题代表了这个时代的发展方向,是这个时代的引领者。但是,上一个时代甚至更久远时代的研究主题还会在这个新的时代里出现,其理论争论还会以不同的方式继续存在。这正像即使到了当代西方哲学中,古希腊的、中世纪的、近代的或者现代的各种经典命题或者经典论证还会继续存在一样。在这一部分,我们准备先讨论标志着第三阶段主要特征的实践哲学研究的现状,然后介绍在当下仍然保持着生命力的传统主题的研究现状。如果说,论文的第一部分是一种历时性的分析的话,那么,这一部分我们主要采用共时性的分析。
在笔者看来,标志着现阶段最主要特征的是个性化的实践哲学理论建构,这是中国实践哲学研究前两个阶段发展的必然理论后果。经过前两个阶段的理论准备,中国的一些有原创精神和原创能力的学者已经开始了本土化和个性化的实践哲学理论建构,而且已经取得了一些令人振奋的理论成果。我们在为此感到高兴的同时,也不免有一些遗憾,因为学术界对于这些本土化和个性化的实践哲学理论建构还缺乏应有的敏感,更缺乏必要的尊重和重视。笔者在这里也想借这个机会,呼吁一下学界同行,在眼睛瞄准西方学术前沿的同时,也应该关注当代中国自己的学者所做出的贡献。对这些贡献不仅要宣传、讨论,而且也要消化、吸收,不断推进整个中国实践哲学研究的步伐。中国历史上有很深厚的实践哲学传统,曾经为世界提供了先秦子学、魏晋玄学、宋明新儒学等辉煌的思想贡献。当代中国学者在深度全球化的背景下,理应做出新的贡献。
直到目前,徐长福的《拯救实践》(第1卷)(2012年)和杨国荣的《人类行动与实践智慧》(2013年)是这种本土化和个性化的实践哲学理论建构最杰出的代表。《拯救实践》(第1卷)从对自然直观的分析开始,通过展开自然直观领域潜在的各种异质性逐步往前推导。[26]在整个的推导过程中,徐长福提出了诸如“自然的意识形式”、“人工的意识形式”、“现前化”、“附带现前化”、“前符号性”、“可符号化”、“前符号概念”、“非符号概念”、“意义实项”、“意义虚项”、“指谓异质性”、“述谓异质性”、“谓词的意义统一性”、“符号的意义统一性”、“二阶指谓的同质性和异质性”、“三阶指谓的同质性和异质性”、“指谓不比原则”、“异谓不比原则”等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范畴律的三阶次和八个格式等规律。他强调:“范畴律是规范符号意识的一条迟到的大法,其最根本的意义在于呈现了符号指谓的异质性意义关系,从而表明了逻辑推定的内在限度,并为强化对符号意识的直观约束提供了终极的根据……既然符号指谓中交织着同质性关系和异质性关系,单纯的或过度的逻辑推定就显然有必要受到遏制,并有必要由直观认定去加以平衡”。[27]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徐长福所展示的范畴律诸规律以及范畴律对不同阶次的符号指谓的规范作用,这些内容是人类哲学史上从未有过的,它们是徐长福对整个人类哲学的一项重要贡献。在徐长福该书出版之后,任何新的建构形而上学的努力都必须充分地回应范畴律诸规律,必须警惕由范畴律揭示出来的诸多问题,在此基础上向前建构。至少必须清晰地意识到单纯的范畴律是否也有其自身的界限,思辨概念具有合法性的领域是什么。在该书之后,为思辨概念正名已经成为一切形而上学建构的基础性工作,缺乏这项工作的建构是非法的。
尽管如此,徐长福的实践哲学构想还只是一种形式的实践哲学,还不是质料的实践哲学。[28]因为一方面自然直观还是一种非社会和非历史的理论设定,在这里没有涉及意识的社会性和历史性的内容,因而没有涉及实践的质料的反思;另一方面,徐长福还是从脱离了具体的实践情境的抽象个体出发展开思考的,而一旦离开具体的实践情境,与实践行动紧密相关的质料因素就将被一种形式的思考所遮蔽。在质料的实践哲学理论建构方面,杨国荣的《人类行动与实践智慧》一书做出了宝贵的探索。杨国荣首先分析了“是什么”与“做什么”的区别,揭示了人类行动的基本结构和基本要素,这些要素是在社会性和历史性的反思中获得的,他把这些东西描述为一种包含了多种要素并且相互制约的历史化的总体性实践情境。[29]接着分析了行动的意向性与规范性的关系,揭示了在人类实践行动中习性、习行和存在境遇的意义。然后重点分析了如何去把握、适应和引导这种存在境遇的实践智慧,这种实践智慧涉及对“势”、“几”、“数”和“运”的把握和应用,涉及对“合理”、“合情”、“合度”的掌握,是理性的情感化和情感的理性化的统一,是这二者的一种“合乎中道”的结合。[30]很显然,杨国荣的这种实践哲学构想主要涉及的是道德和伦理实践,而不是生产—艺术实践,更不是生产—创制实践。而这种实践哲学最终关注的是人的存在的总体性的道德境界问题,虽然这里有形式的思考,但是,这些形式本身是围绕着质料展开的,在这一点上,杨国荣的实践哲学与徐长福的实践哲学判然有别。
除了标志着现阶段主要特征的个性化的实践哲学理论建构之外,实践哲学研究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争论仍然在当前继续和深化,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关实践唯物主义的讨论深化为有关历史唯物主义的讨论。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实践唯物主义内在的理论困境提出了质疑。刘福森强调如何保证“实践”原则与“唯物”原则真正能够统一,怎样统一,在这些前提性问题上,实践唯物主义并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31]程广云强调实践唯物主义没有交代清楚自身的原则如何贯彻到历史唯物主义中去,从而造成了马克思前后期思想的某种不一致,如果实践唯物主义是一种恰当的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命名方式,那么,它必须能够回答上述问题。[32]隽鸿飞强调实践唯物主义更多的是破,而不是立,因为它并没有解释清楚为什么会出现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为什么在实践的原则下会出现历史唯物主义,实践与历史性之间是什么关系,实践与文化之间是什么关系等问题。[33]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马克思哲学的真正恰当的命名应该是历史唯物主义,形成了一个强大的历史唯物主义学派。[34]对于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历史唯物主义,大致形成了三种典型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历史唯物主义仅仅是历史观,而不是世界观,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仍然应该叫做实践唯物主义[35]或者辩证唯物主义[36];第二种观点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历史哲学,仅仅涉及人类社会和历史领域,与自然无关,虽然它不是一种实证科学,但是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世界观;第三种观点认为,历史唯物主义不仅涉及狭义的社会历史领域,还包括属人的自然,是自然史与人类史的统一,因而是一种世界观,只有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意义上才能理解“实践”与“唯物”是如何统一的,实践唯物主义才显出了它完全的意义。[37]直到目前,这场讨论还在继续。表面上这场讨论好像是在讨论历史,但实际上它讨论的是如何从深层次去理解马克思的实践概念问题,因而,从宽泛的意义上说它属于实践哲学的范围。
二是有关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讨论出现了几大学派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和综合的趋势。这典型地体现在《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上发表的那几篇讨论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文章上,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分析王新生的文章。在该文中,王新生综合了前面所提到的四种理论资源,在与各种相关批评的对话过程中,回应了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研究的各种质疑,在此基础上,强调如果马克思有一种正义理论,那么它已经对应得正义理论的前提进行了彻底的颠覆和反转。马克思通过否定私有制和私有财产,颠覆了应得正义理论的立论前提,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私有者与私有财产之间的应得关系的正义性。马克思从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出发对整个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批判,在两个不同层面展开。马克思立足于“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对“市民社会”进行批判,其依据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所要求的正义准则;马克思立足于“市民社会”自身对“市民社会”进行批判,其依据是“市民社会”自身的正义准则。不区分这两个层面,就无法清晰地说明马克思的正义理论,还是将其看做仅仅是一种无法落实于现实生活的、凌空蹈虚的超越性理想。因此,在当今历史条件下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必须立足于当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从马克思考察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出发,建构一种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以其为基础的全部社会生活提供合理性辩护的正义理论。[38]该文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进入到一个新的理论阶段。
三是有关从实践智慧的角度去重新理解辩证法的研究。以往,中国学术界对辩证法有两种典型的理解方式。一种将辩证法理解为科学地揭示自然、社会和思维的一般规律的方法,因而是一种科学的方法论。这种科学的方法论只是一种形式的科学,而与存在质料无关,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就采用这种观点。另一种将辩证法理解为与存在的质料相统一、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总体性事物自身包含的内在必然的体系,普遍性、总体性、内在性和必然性是它的基本特征。这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解,绝大多数中国学者对黑格尔辩证法的理解都采用这种观点。当下,以孙正聿[39]、孙利天[40]和王南湜[41]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正在开拓对辩证法的第三种理解方式。他们认为,第一种理解方式把辩证法看成了一种脱离了内容的单纯形式的科学,这违背了柏拉图、黑格尔和马克思对辩证法的基本理解;第二种理解方式在形而上学的时代当然有意义,甚至是必须的,但是,在后形而上学时代,由于已经没有了超验实体作为支撑,那么普遍性、总体性和必然性就失去了它的对象,因而,在后形而上学时代,辩证法应该作为一种实践智慧而存在,毛泽东的辩证法就是这方面的典型。[42]
当然,还有其他方面的研究也在当下不断得到推进,由于篇幅所限,在这里就不再一一赘述了。我们现在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实践哲学的研究在未来应该如何推进。
反思过去,成绩固然可喜,但是考察现状,我们也发现一些令人忧虑的地方。在笔者看来,以下几个方面可能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实践哲学研究需要推进的方向。
首先,学术界应该对实践概念的基本含义和基本层次达成共识。直到目前,人们在讨论实践哲学的时候,要么没有对自己所使用的实践概念的含义形成自觉,在同一个文献中经常出现实践概念含义不明确或者不同层次的含义相互混淆的情况;要么只是在某一位西方经典作家的概念框架中来谈论实践问题,而忽视了不同的实践哲学家对实践概念界定的不同,从而往往造成对不同的实践哲学家思想的误解。为了进一步推进实践哲学的研究,学术界有必要做一次清理实践哲学地基的工作,即围绕着实践概念的基本含义和基本层次做一次深入讨论,争取能找到实践概念的上位概念和同级的差异概念,在逻辑上理清实践概念的基本含义和可能的基本层次。这样,就使实践概念不仅能够容纳西方碰巧已经出现的经典定义,比如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培根、康德、黑格尔、马克思、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的定义,而且还可以容纳那些没有出现的可能的定义,甚至我们可以从这种对实践概念的逻辑清理中发现新的实践领域的可能性。从经验的个例中提炼出规定性是一种寻找定义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却不能避免不完全归纳的难题。我们所倡导的这种方式,是寻求完善定义的更好的方式。笔者已经在《论实践概念的三个层次》[43]和《实践哲学研究的三对必要区分》[44]中尝试着开启这项工作,但是,它还远未完成,笔者真诚地期待着学界同仁投入这项工作。
其次,对马克思实践概念的含义与逻辑位置做进一步的清理。在以往的研究中,马克思的实践概念往往被当做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一个似乎已经明确了的概念来使用。但是,如果仔细追问,就会发现,人们只是在“做事情”或者“行动”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至于是做什么事情,是怎么一种行动,这种行动有什么特点,具有哪些要素,这些具体的问题都是不清楚的。如果这些问题不清楚,那么,我们对实践所下的一切判断都是空的,都是不确定的。正因如此,在以往的研究中,我们一直不能很好地解决如下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辩证唯物主义的解读模式?辩证唯物主义与实践唯物主义究竟是什么关系,是一种互补的关系,还是相互替代的关系?实践唯物主义自身是否需要一个本体作为它的逻辑前提?如果需要,这个本体是物质,还是实践,甚或是社会关系?如果不需要,为什么不需要?为什么在实践唯物主义的基础上马克思可以发现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之间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为什么强调实践原则的马克思会提出科学共产主义?以上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对马克思的实践概念的科学界定。怎么既有充分的马克思的文本根据,又有合理的学理根据,还能与马克思哲学的其他概念保持一种和谐圆融的关系,这是我们寻求科学的马克思实践概念的定义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直到现在,中国马哲界对这一任务及其挑战性还没有形成自觉,这是需要尽快改变的状况。
再次,推进对马克思的低阶正义理论及其与高阶正义理论关系的研究。众所周知,马克思不仅提出了自己有关共产主义社会的高阶正义理论,而且还有大量的有关社会主义社会的正义问题的讨论,只不过没有形成系统的专著,如何从这些分布在不同文本的相关文字中归纳和整理出马克思的低阶正义理论,这不仅是一个理论的任务,也是一个现实的任务。因为我国当下并将在很长时期内都处于社会主义阶段,马克思的高阶正义理论固然可以作为我们处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义问题的某种价值引领,但是,毕竟不能直接将它应用到对现实问题的反思中来,因为马克思的高阶正义理论离我们当下的现实太遥远,如果一味地强调这种高阶正义理论,容易给人造成一种理论与现实脱节的感觉。这既不利于我们做理论的引导,也不利于我们解决现实的问题,反而可能会使问题走向反面。所以,当我们完成了对马克思高阶正义理论的清理之后,接下来的任务就是清理马克思的低阶正义理论,并且妥善地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45]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只能构成解决这一任务的负面的资产,不能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中心来展开这种解读,可能更多地需要从黑格尔、法兰克福学派,甚至中国儒家和法家的传统中去寻找理论资源,否则,我们解读出来的低阶正义理论很可能与马克思的高阶正义理论之间无法协调。
再其次,需要反思实践智慧概念应用到马克思实践哲学研究的限度问题。实践智慧概念无论是在当代西方,还是在当代中国,都是一个十分活跃的哲学概念。在西方这个概念之所以现在变得很流行,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经过黑格尔以来现代哲学各种流派的集体批判,形而上学和神学已经名誉扫地,很多人失去了重建形而上学的兴趣和勇气,不再寻求传统的纵向超越;二是科学和技术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导致人在科技面前的异化,人的生存意义和价值不断遭到科学和技术的侵蚀。人为了捍卫自己的尊严和价值,就需要在科学和技术之外寻找一种超越之道。但是形而上学和神学的纵向超越已经被判定为无效,所以,西方人只能选择一种横向超越的模式,而实践智慧恰恰体现的就是一种典型的横向超越模式。在中国,情况则大不相同。从严格意义来说,中国在历史上缺乏西方式的形而上学和神学传统,缺乏纵向超越之路,西方对形而上学和神学的批判对于中国来说是一种在思想中经历的事情,是一种知识性的历史重演,而不是现实发生的事情,既不是物质的现实,也不是精神的现实。当然,中国现在也面临着科学和技术所带来的异化问题,以及技术座架所带来的环境生态和资源问题,所以,对中国学术来说,有两条路可供选择:一条是复兴实践智慧的道路,一条是建立形而上学的道路。在学术全球化的背景下,形而上学在西方的污名化同样影响了中国学者的选择,很多中国学者对西方知识界亦步亦趋,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判断,他们选择了我们本来就比较熟悉的实践智慧策略。当然,这样说,不是反对复兴实践智慧概念,因为它确实是一个对于重新理解马克思的实践哲学和反思现代性所带来的问题中非常重要的概念。笔者也相信在这个领域的开掘会产生非常重要的理论成果。只不过,在使用实践智慧概念去反思和重构马克思实践哲学的同时应该要意识到这种行为的限度。因为实践智慧概念毕竟是一个伦理—政治概念,而马克思的实践概念虽然也包含了伦理—政治的维度,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生产—艺术概念,是一种不同类型的概念,涉及不同类型的领域,将实践智慧概念应用到这个领域是不合法的。也许我们需要寻找到一种新的理论资源去解读这个领域,至少仅仅靠实践智慧概念是无法完全揭示马克思所谈论的实践领域的规则的,这就是这种做法的限度。[46]
最后,需要反思整个实践哲学的限度以为形而上学的重建留出地盘。实践哲学由于同生活世界的切近在当下得到大力发展当然有它的积极价值,但是,如果把实践哲学当成唯一的哲学形态,似乎发展实践哲学就一定要拒斥形而上学,或者一定要把实践哲学抬高到第一哲学的位置从而贬低形而上学的价值,这样做,又过头了,不仅不能解决当下的问题,还有可能会加重当下的问题。就单纯在马克思哲学领域内强调实践哲学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将这种关系泛化到一切哲学领域,那就大错特错了。在西方,否定性的后现代主义在20世纪的六七十年代以最激进的方式批判形而上学,批判逻各斯中心主义、语音中心主义、基础主义和本质主义,曾经引起过人们的极大热情。但是,当这种理论革命的热情消失,在空虚和平庸中度过了80年代之后,虚无主义和相对主义魔咒又折磨着西方人。为了摆脱这个魔咒,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又出现了重建形而上学和复兴宗教的潮流。在中国,情况有所不同,可能是受西方一些自由派学者的误导,中国很多学者都将形而上学同专制主义政治画上等号,似乎为了反对专制主义就必须反对形而上学,为了推进市场经济就必须反对专制主义。在一些人眼里,形而上学是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形而上学是与个人的主体地位格格不入的,所以,中国学者反对形而上学更多不是出于学理上的原因,而是出于政治和经济的原因。但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中国的政治和经济发展到今天,需要强化政府的公共职能和宏观调控职能,需要恢复国家作为伦理有机体的意义;另一方面,将形而上学等同于专制主义,这本身就是一种误解,形而上学包含了比政治和经济更深的维度,这就是终极意义和价值的维度。由于1915年以来屡次激进的文化和社会的革命导致了原来可以给中国人提供安身立命之本的儒家文化变得花果飘零,人们一直在寻求可以摆脱这种无根状态的文化路径,可以说,当下中国人对形而上学的渴望比任何时候都更强烈。在当代中国,重建形而上学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迫切的。[47]因此,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应该反思实践哲学的限度,为形而上学的重建留出地盘。我们不能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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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苹
作者简介黄其洪,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大学西方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研究所副教授(重庆,400715)。
〔中图分类号〕B0-0;B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6)04-00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