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丝绸之路与移民
——兼论中国历代政府对中外移民的管理

2016-02-26 10:42
学术探索 2016年6期
关键词:移民贸易

陆 芸

(福建社会科学院 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研究中心,福建 福州 350001)

海上丝绸之路与移民
——兼论中国历代政府对中外移民的管理

陆芸

(福建社会科学院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研究中心,福建福州350001)

海上丝绸之路是古代中国与外国交通贸易的海上通道,它不仅仅是一条贸易通道,还是文化交流的桥梁,也是一条移民之路。对于中国来说,既有中国人移民海外,也有外国人移民中国。总体来说,中国历代政府不鼓励、不支持中国人移民海外,对于外来移民持较开放的态度。

海上丝绸之路;移民;化外人;国籍

海上丝绸之路是古代中国与外国交通贸易的海上通道,它不仅仅是一条贸易通道,还是文化交流的桥梁,也是一条移民之路。对于中国来说,既有中国人移民海外,也有外国人移民中国。一般来说,“移民是指迁离了原来的居住地而在其他地方定居或居住了较长时间的人口”。[1](P10)因为本文研究的是海上丝绸之路与中外移民的关系,所以分析的重点在中国的沿海地区,内陆、西北等内地、边疆的移民暂不在讨论范围内。虽然中国的海上丝绸之路到鸦片战争爆发后(1840年)就结束了,但世界范围内的海上丝绸之路一直延续着。因为中国大规模的海外移民发生在1840年后,所以在本文中,海上丝绸之路的下限没有采用1840年就结束的说法。

华侨是那些移居国外,依然保留中国国籍的人。在晚清以前,中国的海外移民都是华侨。1909年的《大清国籍条例》是中国的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国籍法,它的诞生与当时因为缺乏国籍法而导致中国社会出现复杂、混乱的国籍问题有着密切联系。国籍法本是西方文明的产物,1842年《普鲁士国籍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国籍法。鸦片战争以后,大量华人出国,户籍(原籍)与国籍的矛盾在他们身上凸显。为此,清政府颁布了《大清国籍条例》。《大清国籍条例》确立的血统主义原则为中华民国国籍法所继承,但后来引发的双重国籍问题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55年与印度尼西亚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取消华侨的双重国籍,华侨必须选择一种国籍。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宣布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本文采用“中国海外移民”来代替华侨的称呼。

一、中国海外移民的历史和历代中国政府对海外移民的态度

海上丝绸之路的形成和发展与人类的航海事业密切相关,也与海外贸易的发展和繁荣有着紧密的联系。中国的海外移民有着悠久的历史,“徐福东渡”是中国史籍中最早记载的海外移民事件。总的来说,可以将中国的海外移民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公元七世纪以前;第二阶段是唐、宋、元时期;第三阶段是明、清时期(1840年以前);第四阶段是鸦片战争以后的近现代海外移民。

公元前二世纪到公元二世纪,随着造船水平和航海水平的发展,东西方之间才逐渐形成了一条海上交往的通道。当时船只只能沿着海岸线航行。东南亚各国是中国首先开展海上交通的地区。中国的航海人员,被贬(遣)者、被流放者(罪犯)、逃避战乱者等是当时中国流入东南亚各国的主要组成人员,他们人数比较少。此外,宗教因素是中国与东南亚早期交往过程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当时一些中国佛教僧人取道海路途经东南亚前往印度、尼

唐代建立后,造船和航海技术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而且国内经济也得到了发展,其时的经济中心,逐渐南移,出现了广州、泉州、扬州、明州(宁波)四大港口,中国的对外贸易进入了一个持续发展时期。在《新唐书·地理志》中记载了“广州通海夷道”,详细说明了从广州出发,中国同东南亚、南亚和阿拉伯半岛的海上航路、航程。当时一些中国人到东南亚航海、经商时,也因种种因素留居当地,他们被称为“唐人”。到了宋代,海外贸易有了更大发展,宋廷先后在广州、杭州、宁波、泉州等地设立市舶司,专门管理海外贸易。朱彧在《萍洲可谈》卷二中记载道:“北人过海外,是岁不还者,谓之住蕃。”[2]有些中国人在国外留居多年不归。阇婆国(今爪哇)有福建建溪大商人毛旭,①“今主舶大商毛旭者,建溪人,数往来本国,因假其乡导来朝贡。”见(元)脱脱等撰《宋史》卷489《外国五》,第14092页。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泉州人王元懋随海船到占城(今越南),国王将女儿嫁给他,他在越南经商10年,积累了巨大的财富,后又从事海洋贸易。②“泉州人王元懋,少时祗役僧寺,其师教以南番诸国书,尽能晓习。尝随海舶诣占城,国王嘉其兼通蕃汉书,延为馆客,乃嫁以女……”见(宋)洪迈:《夷坚三志已》第6,《王元懋巨恶》,转引自李金明,廖大珂:《中国古代海外贸易史》,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8页。元代是中国历史上疆域最广阔的朝代,它横跨欧亚大陆,使盛于汉唐,衰于两宋的陆上丝绸之路得以恢复与发展,同时海上交通贸易也出现了繁荣景象,我们可以在马可·波罗、伊本·白图泰等游记中略见一斑。周达观在《真腊风土记》描述了有中国水手逃逸到真腊(今柬埔寨)。[3](P180)汪大渊在《岛夷志略》记载泉州的吴宅人到古里地闷(帝汶岛)贸易;龙牙门(今新加坡)有中国人居住;元代出征爪哇的士兵中有些人留在了勾栏山(格兰岛 )。[4](P209;213;248)因此 ,唐 、宋 、元 时 期 ,海外贸易的发展是中国人留居东南亚国家的主要原因,此外,因为朝代更替而流亡国外的也不在少数,例如宋末元初,一些宋朝官员、士兵因为战乱,不愿做元廷的臣子而流亡东南亚的一些国家。

明代建立后,实行严厉的海禁,规定“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5](P2197)“申严交通外番之禁”。[6](P3067)对违反规定者,“必寘以重法”。[7](P3374)朝贡贸易成为明代前期唯一合法的海外贸易形式,永乐年间郑和率领的船队先后拜访了30多个东南亚、南亚、西亚的国家,最远曾经到达非洲东岸和红海沿岸,船队带去了丝绸、陶瓷、钱币等,输入了香料、宝石、珍奇异兽等。郑和的随员马欢曾在《瀛涯胜览》中描述东南亚的爪哇(今印度尼西亚爪哇岛)、旧港(今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巨港)有中国人留居。[8](P18;23;28)明代中叶以后,由于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下海通番的中国人越来越多。随着15世纪末16世纪初新航路的开辟,以及葡萄牙人、西班牙人、荷兰人陆续来到亚洲,明政府再次实行海禁,1525年,下令“浙、福二省巡按官,查海船但双桅者,即捕之,所载虽非番物,以番物论,俱发戍边卫。官吏军民知而故纵者,俱调发烟瘴。”[9](P1333)这条严厉的法令严禁中国航海者、贸易者出海,对知而不报者也有处罚。但海禁并不能阻止走私贸易,出现了海禁愈严,走私愈烈,海盗愈多的局面。1567年明朝统治者同意在福建漳州月港部分开放海禁,月港成为我国东南沿海的外贸中心。

1571年,西班牙殖民者占领了菲律宾的马尼拉,吸引中国商船前来贸易,从此开启了长达两个半世纪的马尼拉大帆船贸易。当时在菲律宾有大量的中国商人,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说道:“漳泉民贩吕宋者,或折阅破产,及犯压冬禁不得归,流寓夷土,筑庐舍,操佣贾杂作为生活,或娶妇长子孙者有之,人口以数万计。”[10](P293)1603年马尼拉发生屠杀当地华人的恶劣事件,明政府派福建巡抚徐学聚到吕宋,“移檄吕宋,数以擅杀罪,令送死者妻子归,竟不能讨也”。[11](P8373)明政府仅是口头上对西班牙殖民者发出了警告,没有实际的具体惩戒措施,仅将死亡的中国人送回国安葬,这种大事化小,息事宁人的态度助长了西班牙殖民者的嚣张气焰,1639年马尼拉再次发生屠杀中国移民的恶劣事件。类似事件的一再发生,明朝政府对于中国海外移民没有采取保护措施,与明朝统治者认为出洋谋生者是异类、贱民有关,没有将海外移民视为本国公民,所以任由中国海外移民遭人宰割、欺负。

清代,自1656年(顺治十三年)起到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执行了闭关锁国的政策,这与为了切断郑成功海上抗清力量与内地的联系有关。在收复台湾后,清政府就宣布开放海禁,但严格规定船只的大小,海船仅许用双桅,梁头不得超过1丈8尺,载重不得超过500石,船上舵工水手不得超过28名。以后又禁止华商赴南洋吕宋(今属于菲律宾)、噶喇吧(今属于印度尼西亚)等处贸易;出海的人员,三年之内准其回籍,三年不归,不准再回原籍。到1757年,只保留了广州一个对外通商口岸。清代海外移民的一大特点是反清人士大量流亡东南亚,如郑成功部将杨彦迪、陈士川等率领3000余人逃亡安南(今越南)、真腊(今柬埔寨)。另一大特点是海外移民中出现了“公司”,例如1777年罗芳伯在婆罗洲(今加里曼丹岛)建立的“兰芳公司”,又名“兰芳大统制”“兰芳共和国”。“兰芳公司”由一位头人(又称大哥)、二位副头人和尾哥等负责处理公司各项事务,“兰芳公司”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服从他国管理。“兰芳公司”存在111年,直到1885年,被荷兰殖民者打败。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开放五口通商,这些口岸是当时中国向外移民的窗口。1846年英国商人德滴(Tait)在厦门开设了德记洋行,它专门从事中国劳工贩卖的生意,被中国人称为“大德记”卖人行,1860年《北京条约》签订后,香港、广州、汕头、厦门等地纷纷建立招工场所,大批契约华工被贩卖到世界各地。除东南亚国家外,美国、古巴、秘鲁等美洲国家也成为契约华工的流入地,据不完全估计,1847~1874年,从中国掠往拉美的契约苦力达50万人。1904年,英国与清政府签订《保工章程条约》,在烟台、秦皇岛等地招了50000名华工去南非。中华民国建立后,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了《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文》和《大总统令广东都督严行禁止贩卖猪仔文》,宣布了“苦力贸易”的结束。此后自由移民成为主流,当时绝大多数的中国海外移民流入东南亚,少数流入欧洲,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有20万华工前往欧洲从事战时劳工服务,后来有些人就留居在欧洲。

综上所述,中国的海外移民第一阶段是公元七世纪以前,东南亚是当时中国移民的主要流入地,宗教因素是中国与东南亚早期交往过程中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阶段是唐、宋、元时期,海外贸易的发展是中国人留居东南亚国家的主要原因,此外,因为朝代更替而流亡国外的中国人也不在少数。第三阶段是明、清时期(1840年以前)。虽然明、清政府对海外贸易采取了种种限制措施,严控海外移民,但比起前两个时期,这一阶段中国海外移民人数有了明显的增长,而且海外居住地域也相对增多,中国海外移民已比较广泛地分布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柬埔寨、越南等东南亚国家。第四阶段是鸦片战争以后的近现代海外移民。鸦片战争后大规模海外移民主体是契约华工,他们主要来自闽、粤两省,主要流向了东南亚,少部分流向了美洲和澳洲(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一时期中国海外移民表现出强烈的分籍迁移的趋向,同一迁出地的中国移民往往流入同一迁入地。原籍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潭江流域的移民主要流向美国、加拿大、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原籍潮州地区的移民主要流向泰国、越南、柬埔寨和印度尼西亚;原籍兴梅客家地区的移民主要流向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越南;原籍福建晋江地区的移民主要流向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原籍福建莆田地区的移民主要流向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12](P533)

二、中国历代政府对外来移民的管理

很早就有外国人移居中国,早期一些外国佛教僧人取道海上丝绸之路来到中国,例如昙摩耶舍、求那跋陀罗、菩提达摩、拘那罗陀等。这些外国僧人有的在中国建立了佛教寺院,如昙摩耶舍在广州创立了王园寺(今光孝寺),菩提达摩在广州建立了西来寺(今华林寺)。有的外来僧人在中国致力于翻译佛教经典,真谛在广州光孝寺待了12年,翻译了佛经50部,占了他在中国时间的二分之一(他在中国待了23年),翻译佛经的三分之一左右(共翻译佛经64部,278卷)。到了唐代,外国人移居中国者不在少数,当时唐朝的长安(今西安)、扬州、广州、泉州等地有许多外国商人,史载唐朝三分之一的州郡有外国人的足迹。唐朝有了专门针对“化外人”的法律条款。《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六》下有“化外人相犯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13](P116)长孙无忌在疏议中解释道:“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13](P116)以唐代著名的港口——广州为例,有一些外国人在广州购置田宅,与中国妇女通婚。曾任广州刺史、岭南节度使的卢钧下令外国人与广州本地居民需分开居住,不得相犯。

先是土人与蛮僚杂居,婚娶相通。吏或挠之,相诱为乱。钧至立法,俾华蛮异处,婚娶不通,蛮人不得立田宅。由是徼外肃清,而不相犯。[14](P4592)

唐末,黄巢起义时,在广州除杀中国人外,还杀死了众多的穆斯林、基督教徒、犹太教徒等,记载有12万人。[15](P207~208)宋代,广州、泉州等沿海港口城市有蕃坊,朱彧在《萍洲可谈》中记载道:“广州蕃坊,海外诸国人聚居。置蕃长一人,管勾蕃坊公事,专切招邀蕃商入贡用,蕃官为之,巾袍履笏如华人。蕃人有罪,诣广州鞠实,送蕃坊行遣。缚之木梯上,以藤杖挞之,自踵至顶,毎藤杖三下折大杖一下。盖蕃人不衣禈袴,喜地坐,以杖臂为苦,反不畏杖脊。徒以上罪广州决断。蕃人衣装与华异,饮食与华同。或云其先波巡尝事瞿曇氏,受戒勿食诸肉,至今蕃人但不食猪肉而已。又曰汝必欲食,当自杀自食,意谓使其割己肉自啖,至今蕃人非手刃六畜则不食,若鱼鳖则不问生死皆食。”[2]

宋代蕃坊设有蕃长,他的主要职责是管理蕃坊的事务,招徕外国商人前来广州贸易。这里提到蕃人犯罪,以藤杖鞭打,笔者认为这是蕃客之间的犯罪,不是蕃客与中国人之间的犯罪。宋代在对待外国商人上,大体沿袭唐代的法律规定,以中国首部刊版印行的法典《宋刑统》为例,在卷十二《户婚律》下,有“死商财物诸蕃人及波斯附”,说明宋代注意保护蕃商的利益,在蕃商死后,其财产由父母、嫡妻、子女、近亲等继承。“死商财物诸蕃人及波斯附”有“伏请依诸商客例”的记载,说明了宋代政府尊重蕃商所在国的法律。

唐、宋时期有中外通婚的现象出现。蒲亚里是大食进奉使,他在宋绍兴元年进贡了大象牙二百九珠,大犀三十五株,后来在广州娶了右武大夫的妹妹,便待在广州,不思做生意,引起朝廷的注意,宋高宗皇帝甚至发文劝诱蒲亚里归国,继续 从 事海外贸易 。[16](P7760)[17](P3373)《萍洲可谈》卷二曾经记载了一个故事,涉及外国人娶中国妇女,死后遗产的分配问题。“元祐间广州蕃坊刘姓人娶宗女,官至左班殿直。刘死,宗女无子,其家争分财产,遣人挝登闻院鼓,朝廷方悟宗女嫁夷种。因禁止。三代须一代有官,乃得娶宗女。”

宋廷在政和四年专门颁布了一条法令:“政和四年(1114年)五月十八日,诏诸国蕃客至中国居住已经五世,其财产依海行无合承分人及不经遗嘱者,并依户绝法,仍入市舶司拘管。”[18](P3368)

将这条法令与上述《萍洲可谈》的故事结合来看,说明当时外国人在华与中国妇女的通婚应该不是个例,宋朝政府提高了宗女嫁给外国人的门槛,“三代须一代有官”几乎阻止了宗女外嫁,家族需在中国居住至少满三代,一代做官,我所见到的宋代蕃客资料中,符合此条件的只有宋末泉州的蒲寿晟、蒲寿庚兄弟。蕃客如果在中国居住已经满五世,“五世蕃客”与祖先原籍所在国的联系应已不多甚至完全中断,原籍所在国即使有亲戚,那也是远亲了。中国传统观念认为,五世亲尽,宋廷将“五世蕃客”视为非侨居性质的“归化人”,适用中国法律,我认为在法律上是不存在障碍的,因为即使按照伊斯兰教的继承法,遗产的继承人主要是死者的血亲、姻亲和死者生前所监护的人,主要有丈夫、妻子、父亲、祖父、母亲、祖母、女儿、孙女、同胞兄弟、同胞姐妹、异母姐妹、异父兄弟和异母兄弟。是在三世内。

元代是建立在各种民族移民的基础上的,所以元政府对外来移民的接纳、包容是远超以前朝代的。当时元政府将国民分为四等,一为蒙古人,二为色目人,三为汉人,四为南人。色目人有31个种族,其中最主要的成分是回回。从中央到地方,从行省到下属各路、府、州、县,都有大量回回人担任官职,在管理市舶的官员中,回回人占据了重要地位。如蒲寿庚、沙不丁、马合谋但的等。元代开国后不久,就颁布诏书:“{至元十五年八月}诏行中书省唆都、蒲寿庚等曰:“诸蕃国列居东南岛屿者,皆有慕义之心,可因蕃舶诸人宣布朕意。诚能来朝,朕将宠礼之。其往来互市,各从所欲。”[19](P204)

如果将上述这段文字与明初的“怀柔远人”的政策做一比较,可以发现两者的相似处。元朝政府认为东南亚各国的人民因为向往中国而来,鼓励外国商人来中国做生意。明朝初期,明政府广泛派遣使者前往各国,宣布政权更迭,欢迎各国商人来华贸易。与元朝政府不同的是,明初政府将朝贡贸易作为了唯一合法的贸易方式,政府主导、直接管理了海外贸易。

太祖高皇帝时,诸蕃国遣使来朝一皆遇之以诚,其以土物来市易者,悉听其便。或有不知避忌而误干宪条,皆宽宥之,以怀远人。今四海一家,正当广示无外,诸国有输诚来贡者听。[20](P205)

明代郑和下西洋(1405~1433年)将朝贡贸易发展到了极致,郑和船队每到一个国家,向各国国王颁赐银印、冠服等,鼓励他们遣使入华朝贡。永乐六年(1408年)渤泥(今加里曼丹岛北部)国王麻那惹加那乃率其王妃、子女、弟妹、臣子等150人来华,因病不幸去世,葬在南京安德门外的乌龟山;永乐九年满剌加(今马六甲)国王率妻子、陪臣540余人来华,以后的满剌加国王也来过中国;永乐十五年(1417年)苏禄(今菲律宾苏禄群岛)国东王巴都葛叭答剌同西王、峒王率领家属、臣子340多人来华,返国途中,东王病逝,葬于山东德州,清朝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根据东王后裔入籍中国的请求,摺奏清廷,题定以温、安二姓入籍德州;永乐十八年(1420年)古麻剌朗(今菲律宾的棉兰老岛)国王干剌义亦敦率领妻子、儿子、臣子来中国,归国途中,因病在福州去世,葬在福州。所以,明代的外来移民中有外来国王的后裔,如山东德州的温姓、安姓;泉州的世姓(锡兰王裔后代)。也有外来使臣的后裔。在福州南门兜清真寺内有一块刻于明嘉靖二十八年的《重建清真寺记》,记载了古里国使臣葛卜满的后裔葛文明主持重建了清真寺,古里国即今天印度的卡利卡特(Calicut)。

明、清时期中国外来移民的另一大特点是外国传教士和外国教民的进入。明末清初天主教传入中国,以罗明坚、利玛窦、汤若望等为首的教士们大都通过海路进入中国,他们在中国各地建立教堂,宣传教义、教规,信徒人数不断增长。这些外来传教士中有不少人死在中国,如利玛窦、汤若望。1842年,清政府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口岸,准许英国人及其家眷在此居住并通商贸易。《中美望厦条约》(1844年)和《中法黄埔条约》(1844年)的签订,规定在“五口通商口岸”可以建造教堂、医院和墓地。以后,来华的外国传教士、外国商人人数不断增多。此外,澳门在明代后期成为葡萄牙人的居留地,1887年根据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澳门成为葡萄牙的殖民地。香港在鸦片战争后,经过三个不平等条约,成为英国的殖民地。这些条约的签订使中国的外来移民呈现多民族、多元化的特点。

三、结 论

历史上,中国曾经的国都大都在内陆,相比沿海,中国历代统治者将更多精力放在西北、东北、西南等陆地边疆管理上,海洋经营一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元代是个例外,它曾经动用战船经海上远征日本、占城、爪哇,但都以失败告终。这给明、清统治者留下了一个警示,想通过海上征服他国是有风险的。此外,中国的历代统治者大都认为异国比不上中国,中国地大物博;异族有异心,为了自身的安全,不鼓励、不支持中国人移民海外。明代以前,中国历代政府并未对中国海外移民做出专门的规定,只是在对外贸易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窥见一些蛛丝马迹。唐、宋、元时期的对外开放政策使海外贸易呈现繁荣景象,中国人留居国外不归者不在少数,他们大都因为经商、航海而留居国外,少数因为朝代更替而出走他国,或者因为战争而流落海外,经济、贸易因素是这一时期中国人留居东南亚国家的主要原因。明代严禁中国人到海外经商,实际从法律上禁止了中国人留居海外,即便这样,人口的压力,海外贸易的利润促使中国沿海的居民不顾朝廷禁令,在明、清时期持续移民海外。

相对来说,中国历代政府对外国人移民中国并未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唐代外来移民的归化和华化,元代各民族的融合充分说明了当时中国政府宽大的胸襟,欢迎外国人来中国,也欢迎外国人留在中国。即使在明、清时期闭关锁国政策下,还有西方传教士的东来。所以总体来说,中国对于外来移民是开放的,虽然没有明文鼓励,但外来移民来了也不驱逐出境,清代由于礼仪之争引发的驱逐外国传教士是个案。统治者认为中国是天朝大国,物产丰富,所以中国人无须跑到国外去,认为那些由于各种原因移居国外的中国人是贱民、异类,而外国人来中国,是慕华而来,是来中国做生意,所以要招徕、怀柔。

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则十分重视移民。以地中海沿岸的国家为例,地中海一些国家的统治者鼓励本国居民移民海外,早在公元前4世纪,埃及的亚历山大城就吸引了整个地中海和更远地区的参观者和永久居留者,当时亚历山大城的希腊人享有特殊的公民权。[21](P102)到罗马帝国统治埃及时候,最初罗马三个军团进驻埃及,其中一个军团在亚历山大城,后来,埃及的罗马军队减少到两个军团,这两个军团都迁到亚历山大城。[21](P126)亚历山大城之所以得到希腊人、罗马人的青睐,是因为它是一个重要的港口,是古代欧洲与东方贸易的中心和文化交流的枢纽。13世纪初,威尼斯人占据了莫东、科莫尼、克里特岛和内格罗蓬特,这三个基地组成的三角构成了威尼斯海洋帝国的战略轴心。当时有1万威尼斯人定居在克里特岛,而威尼斯总人口从来没有超过10万人。[22](P153~156)14~15世纪,威尼斯开始了第二波殖民扩张,依靠强大的海军力量,用海上霸权维系各个殖民地,对各个殖民地进行剥削。这预示了欧洲将来的殖民活动。[22](P283~307)新航路开辟后,西班牙人、葡萄牙人、荷兰人、英国人相继来到亚洲,他们在亚洲的做法与威尼斯人在地中海的做法如出一辙,以港口为中心建立殖民地,以贸易为纽带,将本国与东方,乃至世界联系起来,把移民视为扎根当地社会的成功因素之一。荷兰在东方的海外帝国的创始人科恩认为“葡萄牙人之所以能够深深扎根亚洲社会,原因之一就是他们鼓励异族通婚。科恩将通婚看作(荷兰东印度)公司利益切入当地社会的一种途径。为此他劝告董事会鼓励荷兰家庭和男女孤儿移民亚洲。公司也给予那些与亚洲人结婚的单身汉一些特权。”[23](P221-222)

历史有某种延续性,中外政府对于海外移民的不同态度说明了这一点。中国历代政府对于本国人民移民海外采取的不鼓励,乃至限制政策,与外国政府鼓励本国人移民,甚至主动管理海外移民,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移民与贸易是密不可分的,移民形成的商业网络是海外贸易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移民对于传播文化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今天,我们回顾海上丝绸之路与移民的历史,对于新时期中国的移民管理不无启示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人才的跨国流动越发频繁,目前各国都十分重视移民带来的“移民红利”。自改革开放后,中国人持续移民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且近年来此趋势有加速的现象;外国移民在中国呈逐步增长的态势,近十年年增长率为3.9%,但占中国人口的比例很小。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离不开国际人才的助力,沿线国家的华侨华人可以帮助促进所在国与中国的合作。我国也应适时探索建立技术移民的管理,乃至立法,为引进国外智力创造条件,中国必须在世界各国的移民法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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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九[M].北京:中华书局,1997.

[19]宋濂撰.元史(卷10)·世祖本纪[M].北京:中华书局,1976.

[20]明实录·明太宗实录(卷12上)[M].影印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上海:上海书店,1982.

[21]詹森·汤普森.埃及史:从原始到当下[M].郭子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22]罗杰·克劳利.财富之城——威尼斯海洋霸权[M].陆大鹏,张骋,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23]范岱克.1630年代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东亚经营亚洲贸易的制胜之道[G].海洋史研究(第七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责任编辑:李官〕

The M aritim e Silk Road and M igration—And the M anagement of Chinese and Foreign Imm igrants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LU Yun
(The Maritime Silk Road Research Center,Fujian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Fuzhou,350001,Fujian,China)

The Maritime Silk Route was a sea-lane of communication and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 in ancient times.In addition,itwas a bridge of cultural exchanges and a road of immigration aswell.For China,there were some Chinese migrating to foreign countries,also some foreigners came to China and settled down.Generally speaking,however,the Chinese government did not encourage and support Chinese tomigrate overseas,while keeping an open-minded attitude to foreigners' migration into China.

the Maritime Silk Route;migration;non-Chinese;nationality

K05

A

1006-723X(2016)06-0086-06

陆芸(1968—),女,福建三明人,福建社会科学院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主要从事海上丝绸之路沿岸国家宗教、文化交流,伊斯兰文化相互影响和交流研究。泊尔,有些僧人学成回国,例如法显。有些没有回国,就留居在了东南亚、南亚。总体而言,公元七世纪以前,中国的海外移民主要流入了东南亚国家,他们人数较少,尚未形成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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