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错过晚点航班谁之过

2016-02-25 11:10钱宏祥
检察风云 2016年19期
关键词:登机口登机机票

钱宏祥

赵先生在国际航班晚点后,因疏忽大意错过登机时间,被拒绝登机,而当时,飞机刚刚关闭舱门,并没有开始滑行。在赵先生看来,飞机晚点本身已经给自己带来不便,之后又没有留出足够的登机时间,造成时间和经济上的双重损失。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赵先生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那么,根据航班管理规定,发生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呢?

航班晚点 旅客大意漏乘

赵家林是上海市某贸易商行的老板,常年往返日本东京、大阪洽谈进出口业务。2015年8月上旬,经过整整一周的紧张谈判,他与东京的一家株式会社终于敲定了一笔合作业务。

多年的商务生涯,赵家林惯于精打细算。合同一经签字,他即打算返程。在携程网上查询到,他最早能赶上的从东京飞往上海航班,是8月8日凌晨01:30,该航班由上海某航空公司运营。因为是夜间飞行,机票打折后仅需人民币1038元,是通常价格的九分之一。连续数天的激烈谈判,让赵家林的身心有些疲惫,他尽管十分需要休息,仍毫不犹豫在网上订下了机票。匆匆打点行装后,顾不得吃晚饭就叫了的士,火速赶往日本东京羽田国际机场。

到羽田机场时已是8月7日23:45,他气喘吁吁地从服务窗口取走机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了登机手续,并将行李办理了托运,领取了登机牌。于00:10顺利到达了登机口。他看了一下登机牌,上面有特别提示,内容为,请于起飞前30分钟到达登机口,出发前10分钟将无法登机。看了提示,自己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登机口,便坐下来休憩片刻,静候00:50登机。但在00:30,候机大厅的广播喇叭忽然传来了日、中、英语言的轮番播音,告知飞机将晚点,具体登机时间等待通知。赵家林这时才想起自己还没有吃晚饭,立刻感到饥肠辘辘。考虑登机还有一段时间,便离开登机口,来到不足百米远的候机大厅附属餐厅用餐。由于这次谈判很顺利,购买机票还省了不小一笔费用,他特地点了一份精美的日本料理,边戴上耳机听音乐边享受美味。

01:01时,候机大厅传来第二次广播,通知飞往中国上海的旅客,预计01:15起排队登机。此时,他戴着耳机没有听到,继续滞留在餐厅。到了01:20,他离开餐厅看到了候机厅显示屏的实时信息,一路小跑去登机口,工作人员对他90度鞠躬:“对不起,先生,飞机已经关闭舱门,请您到行李处领取行李。”赵家林的行李已经从飞机上卸下来,转到了寄存处。

眼见这班飞机即将起飞,自己却被挡在登机口外面,赵家林十分恼火。从工作人员给他的解释得知,第二次广播通知的时间是01:15登机,据此推断,登机时间并非起飞时间。自己到达登机口时,仅仅迟了5分钟左右。作为已经晚点的飞机,应当预留足够的时间等待乘客,而不应匆匆关闭舱门进行截载。为此,赵家林据理力争,工作人员只是连连鞠躬,表示无能为力。

想着公司待处理的一大堆事务,他归心似箭,为不耽误返程计划,赵家林只好以18.4万余日元的价格,另行购买了10多小时后日本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机票,飞回了上海。

协商未果,怒打索赔官司

赵家林回到上海后,粗略计算了一下自己的损失,机票差价人民币8739元,入住宾馆的交通费以及食宿费人民币约2500元,共有1.1万多元。他认为,这些损失均由于上海某航空公司航班延误所造成的。通过上网查询,根据中国民航总局《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航空公司必须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为此,他找到了上海某航空公司,要求赔偿上述损失。

对于赵家林提出的索赔要求,上海某航空公司认真进行了核查,最终给出的调查结论是,赵家林属于漏乘性质,其发生的损失,非航空公司自身原因。考虑此前确有班机延误的事实存在,决定给予退还机票款人民币1038元。并称,根据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对其他非承运人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此意见上海某航空公司给予了赵家林明确的书面答复。

四处奔波,耗时费力,仅仅得到退还机票款的结果,赵家林很不甘心,他认为,航空公司明知理亏,却故意克扣消费者。为此,他多次发函向中国民航总局、上海消費者权益协会、中国消费者权益协会投诉,但均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2015年10月30日,他向航空公司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

各持己见 法庭细分责任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分别于2015年12月2日及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

赵家林诉称:原告在携程网上购买了2015年8月8日01:30从东京羽田机场飞往上海浦东机场的机票一张。被告上海某航空公司通知延迟登机时,因时间尚且充裕,自己离开登机口,至百米远处候机大厅内的餐厅用餐。被告第二次通知登机时,原告根据常规,为错开排队高峰,稍许延迟进入登机口,航班却已提前截载,原告只得另行购买机票返回上海。被告先通知延后登机,后又提前登机,对原告进行了误导。因被告的误导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机票差价款、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损失11239元。根据中国民航总局、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相关规定,被告应给予全额赔偿。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赵家林在开庭时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航空公司的登机牌、日本航空公司的登机牌及付款凭证、日本航空公司上海办事处的证明。

被告上海某航空公司辩称:原告的行为属于漏乘,且漏乘完全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虽发生了延误,被告多次通过广播告知登机时间。原告到达登机口时,早已停止登机。在此过程中,被告已经完全尽到了提醒注意义务,故原告漏乘飞机责任应该自负,相应损失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虽退还了原告机票款,但目的是为了解决矛盾,并非承认被告违约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航班延误后,一般会出现以下情况,如乘客在办理登机牌前收到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的通知,乘客可根据新的起飞时间适当推迟前往机场。如乘客办理完登机牌后,被告知航班延误的,该情况属于短时间延误,存在随时起飞的情况,乘客一般应在候机大厅处等候,随时关注航班起飞信息。关于登机口的关闭时间,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航班运行保障标准》规定,航班停放远机位时,为确保航班正点关舱门,最迟关闭登机口时间不应晚于航班计划/预计关舱门时间前10分钟。

就本案原告而言,办理完登机牌,应在航空公司规定的登机时间内进行登机。被告航班虽有延误,但已通知到原告预定在01:15登机。事实上原告自认在01:20才到达登机口,原告辩解的迟到原因是不想排队,错开登机高峰,原告对该过分自信的故意行为,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此,酌定原告对损失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就被告而言,航班延误,已对乘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之后又不断的变更登机时间,且登机到关舱起飞的时间间隔较短。其次,被告自述关闭登机口的时间距离关舱门的时间超过10分钟,与原告登机牌上提示限定的最短时间不符。该限定的最短时间虽然未必是一定要遵照执行的强制时间,但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被告应尽一切可能保障乘客能搭乘上飞机。再者,本案航班是国际航班,持护照登机的乘客如延误,有可能会因签证到期等因素产生较严重的后果,对于已经办理登机手续未按时登机的乘客,航空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的避免乘客漏乘。对原告另购机票款的损失,被告上海某航空公司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赵家林主张的交通费、食宿费损失,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

2016年2月26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上海某航空公司赔偿赵家林人民币6445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点评

处理旅客漏乘飞机的归责办法

中国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旅客误机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旅客发生误机,应到乘机机场或原购票地点办理改乘航班、退票手续。(二)旅客误机后,如要求改乘后续航班,在后续航班有空余座位的情况下,承运人应积极予以安排。不收误机费。(三)旅客误机,如要求退票,承运人可以收取適当的误机费。

根据以上条款,旅客漏乘飞机问题的处理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于旅客原因发生漏乘,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由于承运人原因旅客漏乘,承运人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规定: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综上,如果因为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漏乘,旅客不会付出额外的机票成本,主要只是在时间安排以及行程方面受到损失。若是旅客自身原因漏乘的话,则需要支付机票改签、退票方面的费用以及时间安排和行程耽误造成的一系列损失。本案中发生的旅客漏乘问题,属于航空公司和旅客自身的混合过错所造成,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按比例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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