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在新疆执政为民的政治制度

2016-02-25 17:01耿铎文
新疆社科论坛 2016年5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人民代表大会民主党派

耿铎文



中国共产党在新疆执政为民的政治制度

耿铎文*

中国共产党治理新疆,执政为民,要让各族人民当家作主,为各族人民谋福祉,必须有适合中国和新疆实际的政治制度做保证。6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在这方面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毫不动摇,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成立民族民主政府;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 新疆 执政为民 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治理新疆,执政为民,要让各族人民当家作主,为各族人民谋福祉,必须有适合中国和新疆实际的政治制度做保证。6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在这方面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毫不动摇,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一、成立民族民主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下文简称《共同纲领》)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但解放初期,还不具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条件,中央要求新疆成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

1949年11月27日,西北军政委员会主席彭德怀、副主席张治中抵达迪化,研究和解决新疆和平解放后面临的重大任务,协助中共中央新疆分局改组新疆省临时政府、成立新疆军区和解决新疆财政经济困难三个问题。彭德怀在迪化亲自主持召开各届协商会议,应邀参加的有各民族、各阶层、各驻军的代表和迪化民主人士共30多人。彭德怀在会上说:新疆已获和平解放,必须从政治上、军事上、经济上进行必要的改革,以巩固和平与团结,使各族人民获得彻底的解放。一切问题的合理解决,都必须在民族平等和人民民主的原则下,从长远的全面的利益出发。①会议开了11天,经过充分协商,一致通过了改组新疆省政府、整编军队、解决财政经济困难等三个问题的具体方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新疆省人民政府于1949年12月17日正式成立。包尔汉·沙赫德拉为省政府主席,高锦纯、赛福鼎·艾则孜为省政府副主席。另有省人民政府委员30人(其中和田、莎车各1人未定),其中,三区革命方面的人员有:克尤木伯克·霍加等11人;迪化进步人士有禹占林、涂治;原国民党统治的七区民族和宗教进步人士有:阿不列孜等4人;国民党起义人员有:陶峙岳等4人;中国共产党和人民解放军进疆人员有:王震等6人。

在新疆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新疆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目前施政方针》(下文简称《施政方针》)。《施政方针》后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布,成为新疆各族人民的行动纲领。《施政方针》规定,解放后新疆各族人民的任务,是在新的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领导下,坚决实行全国政协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切政策、法令,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建设民主、自由、团结、繁荣和幸福的新新疆而奋斗。

在《共同纲领》规定的原则下,《施政方针》中的一些内容结合新疆的情况更具体化了,比如民族政策方面,增加了“反对英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所倡导的大土耳其主义(今译为泛突厥主义)”的内容;在保障人民权利、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方面,明确规定“任何政府机关、宗教团体,均不得侵犯上项权利。宗教不得干涉司法行政”;在经济政策方面,突出了首先恢复和发展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在整顿税收方面,明确写上“减轻贫苦劳动人民的负担”;在文化政策方面,增加了“根绝麻烟、鸦片和赌博等社会恶习”;在对外政策方面,增加了“巩固、发展中苏永久的友好关系,取得苏联对新疆各项建设事业的帮助”的内容。由此可见,《施政方针》是一个符合新疆实际的行动纲领,对新疆各方面的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根据《施政方针》第四条确定的原则,有步骤地建立专署以下的各级人民政权。对国民党统治的七区采用改造的办法,在摧毁反动政权的基础上,建立起为各族人民服务的新政权。为了完成这个任务,中共中央新疆分局从二、六军及五军中陆续抽调了8400多名干部战士(其中排以上干部4400余人),组成各级工作团队,自上而下地对县以上政权进行了改造,先后在7个专区、54个县(市)建立了行政专员公署、县(市)人民政府。在三区采用调整、充实的办法,将三区的专县级政权逐步转变为人民民主政权。截至1952年底,全省10个专区、1个市、79个县(市)的人民政权都组建起来。同时建立了1个市人民法院,9个专区人民法院和79个县人民法院。

从1950年3月开始,在全疆各地开展废除保甲制度的工作,建立起人民的城乡基层政权。在牧区通过民主协商方式,也逐步完成了对旧的基层政权的改造工作,废除了千百户长制度,建立了区、乡人民政府。到1952年冬,全省393个区、2200个乡的人民政权全部组建完成。

新疆人民政权的最大特点是少数民族占主要成份,据统计,全疆正、副专员、县长156人,其中维吾尔族57人,哈萨克族35人,柯尔克孜族5人,回族4人,蒙古族3人,塔塔尔族2人,俄罗斯族1人,少数民族占68.59%。世世代代受压迫受奴役的各民族劳动人民,在政治上翻身得解放,培养提拔为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据迪化市等7个县1011个区乡、村干部成份统计,劳动人民占92.19%,其中:工人4.65%,雇农7.5%,贫农52.43%,中农26.51%,牧民1.8%,富农商人7.8%。这在新疆历史上是破天荒的第一次。

二、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②《新疆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目前施政方针》第四条规定: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召集省、县、市的各族各界的人民代表会议。在土地改革一经实现、各界人民已有相当普遍组织时,即在省、县、市实行普选,召开省、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这些规定明确地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人民主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

解放初期,选举、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不具备,全国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省、市、县是召开各族各界的人民代表会议。

1951年4月19日至5月10日,新疆省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在迪化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524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占74.9%。包尔汉·沙赫德拉作了《新疆省人民政府1950年工作总结及1951年工作任务》的报告。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疆省协商委员会,由包尔汉·沙赫德拉等73人组成。1952年8月21日至9月10日,新疆省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在迪化召开,会议的中心议题是研究部署在农业区土地改革问题,会议通过了《新疆省关于执行土地改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报告。通过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使各族人民在行使权利的实践中认识到:过去的国民党反动政府是欺压人民和剥削人民的,只有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才是真正的为各族人民谋利益的政府。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不仅体现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了人民民主专政,而且在团结各族人民,建立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上都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

中央决定1954年9月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此,在此之前,各省都通过选举召开了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与《共同纲领》规定不同的是,把《共同纲领》规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因为中国还不具备“普选”(直接选举)的条件。

1954年7月20日至31日,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乌鲁木齐召开,大会代表375名,代表新疆13个民族,仅占全疆人口总数万分之二、人口仅有1162人的满族,也选出了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人。包尔汉·沙赫德拉作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王恩茂作《为在新疆地区贯彻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而奋斗》的报告。因1955年要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以,政务院规定本次会议不对新疆省人民政府委员会进行改选。会议选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1人,其中维吾尔族12人,汉族3人,哈萨克族2人,回族1人,蒙古族1人,柯尔克孜族1人,塔塔尔族1人。当时,内地按人口每80万人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新疆按人口每22万人即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③,可以看出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照顾。以这次会议为标志,新疆省、市、县都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0多年来,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过了曲折发展的道路。1954年9月~1957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到第四次会议期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蓬勃发展的时期,虽然这一制度当时处在初创时期,各项工作尚在摸索之中,但已经初步显示了这一制度的优越性,取得了巨大的实绩: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的规定有效地行使职权;制定通过和批准了一批重要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当时人大代表的发言在报纸上摘要刊登。1957年后,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有的人大代表在宪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一些正常的、善意的批评和建议被当作右派言论加以批判,产生了严重的消极作用,全国人大代表的提案从一届四次会议的234件,减少到二届二次会议的46件。这个时期立法工作基本上陷于停顿,几次人大会议没有制定一项法律法令,只是对行政机构各种报告和决定作出审议通过。人大会议也不能按期召开,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与二次会议相隔23个月。“文化大革命”10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受到严重破坏,1966年7月7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第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改期召开,具体日期另行决定。此后一去近十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没有举行过一次会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认真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以来的经验教训,拨乱反正,30多年来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蓬勃发展的最好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疆同样经历了这一曲折发展的过程。

从1978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起,至今已是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这30多年确实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黄金时期。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准时换届,按时开会,很有章法和程序。人民代表和选出的政府和人大负责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从代表的构成来看,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少数民族代表占大多数,充分显示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二是妇女代表占较大比例。

地方立法成绩显著。30多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从自治区实际需要出发,认真开展了地方立法工作。截至2008年十一届人大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地方性法规172件,法规性决议、决定101件,批准乌鲁木齐市、自治州、自治县地方性法规72件,单行条例18件。④

这些法规涉及自治区政权建设、经济管理、资源保护、教科文卫、社会治安、公民权益保护、社会保障、民族宗教等诸多领域。这些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新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促进了新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维护了新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推动了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也是一项极其复杂而艰巨的任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还任重道远。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关于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即是单一制共和国,还是联邦制国家的问题。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一个重大创造、重大贡献就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的人民共和国,而不是多个民族共和国的联邦,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共同纲领》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⑤经过半个多世纪中国历史的发展和世界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历史演变,人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这个决策的正确和远见卓识。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中国是团结的,我们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是好的,毛主席是英明的,没有搞什么民族自治共和国。有的国家搞民族自治共和国,矛盾很深,不好解决。”

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9月10日,新疆省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决议》,会议正式宣布成立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筹委会主任包尔汉·沙赫德拉,副主任高锦纯、赛福鼎·艾则孜、安尼瓦尔·贾库林。会议决定新疆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在土地改革后实行。

1953年,新疆完成了土地改革,同时中共中央发布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地区贯彻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民族问题方面的总任务的一项重大措施。本着“慎重稳进,积极筹备,由小而大,逐步推行”的方针,从1953年10月开始,首先在霍城县的锡伯族聚居区、鄯善县的回族聚居区、乌苏县的蒙古族聚居区,分别进行了建立民族自治区的试办工作;1953年底,展开了各级区域自治单位的建立工作。到1954年底,共建立省以下自治单位27个。其中:乡级9个、区级7个、县级6个、专区级4个、行署级1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人民进一步认识到唯有在中国共产党、中央人民政府和毛主席的领导下,才能实现自己多少年来在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上当家作主的愿望,因而他们对共产党、人民政府和毛主席更加热爱,一致感谢中国共产党与毛主席伟大英明的民族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成立的第一个省级自治区。1955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决议:批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并以原新疆省的行政区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行政区域。

1955年9月20日至30日,为筹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乌鲁木齐市举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派中央政治局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必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刘春出席了会议,董必武在会上宣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决议,并讲了话。会议通过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筹备工作的报告》及《关于拥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的决定》。会议选举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高锦纯(汉族)、买买提明·伊敏诺夫(维吾尔族)、帕提汉·苏古尔巴也夫(哈萨克族)为副主席。阿·艾沙(维吾尔族)等37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委员。在主席、副主席、委员41人中,维吾尔族22人,占53.65%;汉族9人,哈萨克族6人,塔塔尔族2人,回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各1人。1955年10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人民广场举行了有6万人参加的盛大集会,宣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走过了不平坦的道路,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也出现过反复。以新疆为例,1958年“大跃进”大刮“共产风”,忽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有的同志认为“民族问题已经解决了,民族特点不必要照顾了”,有的甚至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已经过时了”。1962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召开民族工作会议,纠正了这些错误的认识,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各民族实现民族平等、联合的基本制度,是国家的一种基本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只要国家的职能还存在,民族区域自治机关也就应继续存在,自治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不但要继续坚持,而且还要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受到冲击和破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纠正了上述错误。邓小平多次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进入一个新阶段。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三个统一”:一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统一;二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统一;三是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就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国家的统一。

1987年10日13日,邓小平会见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总书记卡达尔时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于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⑥

2010年5月、2014年5月,中央先后召开第一次、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努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强、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新疆各项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在新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

1. 新中国成立初期新疆没有民主党派的地方组织

新中国成立前,新疆没有民主党派的地方组织。只有1948年8月1日在伊犁、塔城、阿山三区成立的新疆保卫和平民主同盟(简称新盟),阿合买提江·卡斯米为新盟主席。新盟实际上成了三区革命的最高领导机关。

1950年6月3日至8日,新疆人民民主同盟首届代表会议在迪化(1954年更名为乌鲁木齐)举行。会议决定将新疆保卫和平民主同盟改组为新疆人民民主同盟。会议通过的《新疆人民民主同盟章程》规定:新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新疆各族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依据全国政协《共同纲领》和省人民政府的《施政方针》进行工作。会议决定接受解放前在新疆成立的进步群众组织战斗社、民主青年团及各民族文化团体、民族文化促进会加入新疆人民民主同盟。

但改组后新盟成员太杂,一些反对社会改革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分子也混迹其中,特别是1951年伊犁51人座谈会所暴露的问题,使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不得不重新审视新盟的去留问题。1951年10月31日,刘少奇、周恩来召见王震、赛福鼎,就新疆人民民主同盟问题作出指示:“新盟历史上起过革命作用,现在不必解散,也不必再去发展。新盟中个别阻碍社会改革的分子应作为个人问题来处理。待土改完成,各群众团体建立后,新盟中绝大多数成员认为该组织无存在必要时,即行取消。”⑦1953年底新疆土地改革胜利完成,青年团、总工会、妇女联合会、农民协会相继成立。1954年8月,新疆人民民主同盟总委员会召开第二次扩大会议,通过决议宣告新盟已完成历史任务,新盟“总部及在全省各地各级组织,一律于9月1日结束”。⑧

2.1953年10月开始组织民主党派,但发展曲折

1953年10月民建中央批准“中国民主建国会直属乌鲁木齐支部”正式成立,这是新疆最早成立的第一个民主党派的地方组织。但这个组织的成立具有特殊性,主要是由外来民建会员组成。因当时新盟还存在,所以规定民建支部在新疆暂不发展组织,也不对外活动,只是搞好自身的工作和学习。⑨1955年民盟八一农学院小组成立,1956年成立民盟乌鲁木齐支部。到1957年,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在新疆和平起义人员中发展了14名党员,但新疆没有民革组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是全国各党派、人民团体、各族各界参政、议政、民主协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主要形式。1955年1月至1978年1月,新疆省政协第一届委员会至自治区政协第四届委员会,民主党派均未作为界别代表参加政协,这说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新疆尚未真正确立,说明民主党派在新疆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还很小。

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新疆真正确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对民主党派的性质重新作了定位,提出了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民主党派在新疆得到恢复和较快的发展。1980年代初,民主党派成员不到100人,到1987年发展到2000多人,2001年达到3700多人。

从1983年4月自治区政协第五届委员会开始,民主党派作为界别代表参加自治区政协,在五届政协21个界别代表中,第一是中国共产党(16名),第二是中国民主同盟(3名)。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新疆真正确立。至1993年1月自治区政协第七届委员会,新疆6个民主党派均作为界别代表参加自治区政协。其中,民革、民盟主委被选为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应当指出,民主党派界别代表的数目,并非是民主党派参加自治区政协全部成员的数目,因为其他界别代表中也有民主党派成员,以九三学社为例,九三学社参加自治区七届政协界别代表2名,实际上九三学社参加七届政协的委员有10名,其中有自治区政协常委2名。不少民主党派成员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自治区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

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文件,这是中共中央拟定的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方案。2005年初,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这是中国共产党为推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所作出的决策,为民主党派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作用提供了制度保证。新疆6个民主党派组织积极开展参政议政活动,据统计,自治区九届政协一次会议以来,自治区各民主党派以区委会名义提交提案共计198件,有12件提案被列入重点提案,其中塔里木河流域的环境保护、防沙治沙、西部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煤田灭火、发展新疆细毛羊等方面的提案,得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肯定和好评。

自治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担任特邀检察、监察、督导、统计、会计(包括行风监督评议)“五大员”,是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对民主党派成员参政议政,行使民主监督职能的一种实职安排。民建新疆区市两级组织向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两级政府推荐13名成员担任“五大员”,九三学社推荐11名成员担任“五大员”,农工党有17名成员担任“五大员”,民革有10多名成员担任“五大员”。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新疆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中共新疆地方史(1837-1966)》[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第135页。

②⑤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8册)[Z],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第586~587页,第596页。

③包尔汉:《关于新疆省人民政府六年来工作报告》[N],《新疆日报》,1955年9月22日。

④根据《新疆人大志》和阿不都热依木﹒阿米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上作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供的数字综合而成。

⑥《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57页。

⑦⑧《中国共产党新疆历史大事记(1949.10-1966.4)》上册[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1页,第106页。

⑨管照临:《中国民主建国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会史》,《新疆民建》(2003)。

〔责任编辑:贺朝霞〕

耿铎文,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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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4741(2016)05-0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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