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路
(哈尔滨歌剧院民乐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中西方打击乐的融合与发展研究
刘 路
(哈尔滨歌剧院民乐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摘 要】打击乐是一种历史悠久同时又十分重要的音乐表现形式。中西方打击乐都具有自身独特的表演方式与特色,近年来随着交流交往的增多,中西方打击乐逐渐有融合发展的趋势,二者不再具有明确的界限,而是互相吸收、互相借鉴,这种可喜的变化最终将有利于打击乐在世界的发展与传播。
【关键词】中西方;打击乐;融合;发展
打击乐是乐器分类的一种,主要运用打、击的方式来进行发声,打击乐器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乐器形式,其奇妙之处在于它不仅能够产生节奏还能够创作出旋律以及合声的音效,是一种颇具魅力的音乐表现形式。中西方的打击乐虽然在音乐风格、表演形式、作品形态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二者毕竟属于同一种音乐表现形式,音乐是没有国界的,近年来中西方的打击乐有融合发展的趋势,二者取长补短相得益彰,丰富了打击乐的音乐内涵,为打击乐在世界的广泛传播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打击乐作为一种音乐表现形式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国际上公认的打击乐一般分为两大体系。一种是以中式打击乐器为主要表现手法,代表区域为中国和东南亚主要国家;另一种以西洋打击乐器为主要音乐表现形式,代表区域为非洲、拉美地区、欧洲等。中西方的打击乐器表现特性是与当地的自然环境、风土人情、历史风貌等内外部环境具有密切联系的,可以说打击乐表演是一定的经济、政治、历史环境等综合因素下的产物。中国的打击乐历史悠久,据记录从汉代开始就有了进行打击乐表演的雏形,民族打击乐中比较广泛使用的是鼓、锣、镲三种乐器,在我国的传统戏剧中广泛运用着打击乐的形式,打击乐在中国的传统戏剧特别是戏剧武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西方打击乐的发展历史与中国相比比较短,但是同样具有自身鲜明的特色,西方打击乐主要穿插运用于管弦乐队表演中,比较少的出现单独演奏打击乐的形式,西方主要运用到的打击乐器是定音鼓、小军鼓以及近年来流行的马林巴,西方打击乐追求每件乐器的独特性,表演风格也比较自由欢快,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虽然中西方的打击乐各具特色,但随着近年来中西方交往的密切,二者逐渐出融合发展的趋势,这种融合发展首先就表现在二者在创作中的相互借鉴,取长补短。目前,在打击乐作品中我们已经很难判断出是完全的中式风格还是西式风格,因为越来越多的创作者在创作时有意的进行了二者的融合,将中西方打击乐器结合起来用来表现音乐追求。著名的打击乐表演艺术家契夫科维奇在其创作过程中就经常运用中国的大鼓、京锣等极具中国民族特色的乐器,同样在中国的戏剧表演创作中也越来越多的运用西方的非洲鼓、康佳鼓、桶桶鼓等乐器。中西方的打击乐器经过合理的组合能够产生极其美妙的效果,这是因为打击乐本身就是种类丰富,音色多种多样的,即使是同一种鼓也可以为我们呈现风格完全不同的音色,这为中西方打击乐在创作过程中的融合发展提供了条件。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一点就是,中西方打击乐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要运用专业的手法来进行有益的尝试与创新,要真正达到二者的完美融合。
中西方打击乐的融合发展还表现在二者的音乐表现形式中。我国传统的打击乐表现形式侧重于“形”和“意”,表现的内容多与我国的民间故事或者是神话传说相关,而且我国的民族打击乐往往是表演者之间的口头传授,缺乏专业正规系统的乐谱记载;西方的打击乐对作品的专业性要求更加严格,表演时多是按照固定的乐谱进行演奏。中西方的打击乐表演都要求达到一定的艺术境界,而不是简单的敲敲打打的表演,二者虽然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偏好,但是在技法演奏方面二者同样具有契合之处,这也成为近年来中西方表演者不断进行艺术交流,不断进行相互切磋的结合点。中西方打击乐表演者在敲、打、摇动、摩擦等技法方面不断进行融合,促进了打击乐的多元发展,这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我们应该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切磋,尽可能的创造条件促进二者的融合,在教学方法上可以有意识的进行中西方打击乐的联合教学,既继承保留中国传统民族打击乐的意境,又将西方充满现代感独具风格的表演风格融入其中,加强中西方打击乐表演艺人的官方以及民间交往,支持专业正规的打击乐团的发展,最终促进打击乐这一音乐艺术形式在全球的发展。
打击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音乐表现形式,也是中西方进行音乐沟通与交流的重要桥梁。中西方打击乐近年来不论是在创作上还是在音乐表现中都呈现出了融合发展的趋势,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同时也向我们传递了中西方文化交流日益频繁的信号,我们应该顺应这一趋势,加强中西方打击乐的融合发展,最终丰富打击乐的音乐内涵,将这一富有魅力的音乐形式带给更多的人。
参考文献:
[1]杜娟.谈中西方打击乐的融合与发展[J].音乐天地,2015,(2):45-47.
[2]宋艳丽.西洋打击乐教学中流行打击乐的学习与借鉴[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4,(3):120-121.
中图分类号:J6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01-00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