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陶宗虎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烹调是刺激人们食欲,提高消化吸收率和食品利用率的主要方法。烹调能改善人体营养状况,为人体提高必要营养素。在烹调过程中,不同食品或不同烹调方法都存在相应营养素损失情况。本文就分析不同烹调方法对食品营养素的影响。
烹调是食品加工的主要方法,烹是利用加热方法使食品成为菜肴,调是通过调味增加菜肴的可口度、色泽。烹调方法复杂多样,包括蒸、煮、炒、炸、煎、煨、炖和烤等,调料种类多,包括葱、姜、蒜、盐、油、糖、醋、酱油、鸡精、味精和辣椒等[1]。
(1)烹调前处理。现今人们多食用深加工食品,追求精细粮食、精米和精面,精米在加工过程中会损失大部分的蛋白质、脂肪、维生素B、维生素E、叶酸、钙和铁等矿物元素,全面粉在加工成精面时,会损失大部分钙、铁、镁等营养物质。在食用前,人们常淘洗米3~5次,而淘洗次数越多,损失的食品营养素也越多,尤其是食品中的无机盐、膳食纤维、维生素B等,因此在淘洗大米时,不可用力揉搓,避免营养素大量流失。在处理蔬菜时,人们多会丢弃蔬菜叶子,而蔬菜叶子含有高度的营养素。新鲜蔬菜在清洗切开时,会损失部分维生素C,蔬菜浸泡时间越长,维生素C损失也越多。食品贮存过程中,贮存时间越长,接触的空气和光照越多,维生素损失也越严重。食品在冰箱贮存中,长期恒温状态极易滋生细菌;肉类食品在反复解冻冰冻过程中,会丧失肉中营养物质和肉感。
(2)炒。炒是常用烹调方法,大火或长时间的炒,会破坏食品营养素。同时炒菜加热时间、加热方式和切块大小也会影响食品营养素。因此在炒菜过程中,应采用大火急炒,缩短加热时间。炒菜过程食盐量与维生素保存成正比,因此应尽量少放盐。
(3)煮。水煮过程会部分水解食品中糖类、蛋白质,水煮后20 min蔬菜维生素C会损失30%,焯水过程中损耗蔬菜大部分维生素和叶绿素。水煮会损失大量水溶性维生素、钙和磷等营养素,也会损失肉类水分,同时水中大量氨基酸、胶原物质、脂肪等溶解,时间越长,营养素也损失也多。
(4)蒸。蒸会损失部分维生素,只有无机盐不会流失。蒸过程中,温度较沸水温度高,渗透压强,原料质地易成熟,并水解食品中部分蛋白质、糖类,更好吸收。而不耐热的维生素会损失较多,水、矿物质、蛋白质等不易流失。
(5)炖。炖的过程中,会使食品中水溶性维生素和无机盐溶于水中,食品中蛋白质、肽类、水解性氨基酸等营养物质被水解。结缔组织破坏,溶解于水中,增加汤汁黏性,提高汤汁的美味。炖汤能水解动物蛋白质,转化为易于吸收的氨基酸,保留食物精华,使其易吸收。
(6)划油、油爆、油炸。划油是将原料切成细小形状后腌制上浆,于110~190 ℃油锅中划散后快速出锅。该方法中,原料水分、维生素流失少,有较高脂肪含量。油爆油温高,加热时间短,与划油营养损失量一致,属于较好的烹调方法。油炸温度高,会使蛋白质严重变性,破坏脂肪,使食品营养值降低。油炸会明显破坏维生素B、维生素C,且油炸食品含有大量脂肪,油炸过程中会产生丙烯醛物质,影响人体消化功能,并会分解出致癌氧化物,对人体产生毒性作用。
(7)熘。熘能减少食品维生素消耗,熘的温度高,但操作速度快,可减少营养素损失。
(8)煎。在煎的过程中,用油量少、油温低、也可淋水,但食品直接接触锅底,加热时间过长,会损失大量的营养素。食品煎的过程中,会严重损失食品中的蛋白质和脂肪,产生杂环胺、脂肪热氧化产物,甚至会产生致癌物质,影响人体物质吸收。
(9)煨、烧、焖。食品在煨、烧、焖过程中,会损失大量的维生素C、维生素B,但能提高其他营养物质的利用率。食品需先经炸、煎、煮、炒等方法处理,过程短,主料块大,前期不会影响食品本身营养物质;后期小火长时间加热,使原料熟透。但会损失较多维生素,而较多营养成分会溶解于汤中,有较高营养物质。
(10)熏烤。熏烤过程中,食品会产生一种独特香味,但会产生许多对身体有害的物质。在熏制食品过程中,应采用管道干热蒸汽熏烤,温度不可超过200 ℃。烤的过程中,分为明火和暗火,明火食品烧烤,会损失较多的维生素C、维生素B、维生素A等物质,脂肪、蛋白质等营养物质易变性;暗火烧烤也可成为烘焙,炉内温度高,原料受热均匀,能减少对食品维生素的破坏。
(11)微波烹调。微博烹调食品过程中,若加水会损失大量的水溶性维生素,而微波烹调不加水可保留食品中的水溶性维生素,且微波烹调中食品保留的维生素C明显高于煤气烹调[2]。
烹调不仅是要追求食品的色香味,也要保证食品的科学、合理、健康性。通过对食品的健康烹调,在杀死食品中寄生虫、微生物时,也应添加不同的营养价值食材,保持食品健康合理性。在烹调过程中,应选择科学的烹调方法,能满足食品搭配合理性,满足机体所需营养需求。
参考文献:
[1]严朝阳.探讨不同烹调方法对食品营养素的作用[J].现代职业教育,2015(18):145.
[2]黄启红,熊 娟,伍玲燕.不同烹调方法对食品营养素的影响[J].食品工程,2013(1):6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