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珊姗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
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
向珊姗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
摘要:基于目前诉讼中存在大量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与再审诉讼相并列的一种非上诉救济手段——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下简称撤销之诉)。文章从该制度的法理根据入手,并结合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对适用该制度时可能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深入认识撤销之诉。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素;诉讼适用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概述
《法国民事诉讼法》对其概念界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为保护本人利益免受某个判决的侵害而提起的要求撤销或变更判决的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对该判决中已确定的争点提出质疑,藉此在事实和法律层面上重新作出判决。”从学理角度而言,因某个判决而遭受损失的第三人都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利益损失”包括实际的损失和可能利益损失两种情形。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此制度时曾饱受学界争议。因此,立法者对此解释道,“旨在提供受判决效力所及之第三人”“事后之程序保障”,而与新“民诉法”第67条之1所增设之法院依职权为诉讼告知之制度相结合,共同配套形成“纷争解决一次性”及“程序保障”之调和机制。
比较得知,从法理根据上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认同判决对第三人利益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不同的是法国侧重强调实质正义,台湾地区则兼顾程序保障。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素分析
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讲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样的立法规定难免过于简单,诸多问题还需要日后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补充。但是从诉的角度来说,此款法律规定已经勾勒出全新的独立诉讼所具备的诉之要素。具体来说如下几点:
第一,当事人要素。从立法体系方面来说,规定了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判决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时,有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义务。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是原本应参加到诉讼中但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到诉讼中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被告方面,从法理可知,被告只能是与原判决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被告。
第二,诉讼标的要素。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是第三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撤销原审确定裁判的法律状态或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原诉讼裁判未生效,那么裁判所涉及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尚未确定,未对第三人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则无权提起撤销之诉。
第三,诉讼的理由。撤销之诉的诉讼理由是第三人认为已经生效的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其损害的利益,是第三人所享有的合法利益。依《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十八项私法上的人身、财产权益。
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分析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问题总结如下:
第一,立案审查问题。对撤销之诉的立案准入形式采取何种形式,是形式审查制还是实质审查制?这一重要制度关系到司法政策的导向。目前,实践中应当对撤销诉讼的准入严格掌握。原因:一方面,此制度可能会对原裁判的既判力产生严重的冲击,因而造成诸多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同时降低司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诸多问题需要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基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造成全国各地的审理难免千差万别,损害司法的统一性。
严格掌握准入制度并不意味着必然采用实质审查。首先,对于撤销之诉的适用应当首先遵循穷尽其他救济的原则才方能适用撤销之诉。其次,对其审查理由尽可能采用细化的方法来加以规定实质要件应当具备的形式。具体而言,法院在受理撤销之诉时应当尽可能关注以下几点内容:第一,第三人是否适格;第二,非归责于己的事由;第三,原裁判的主文部分而不是理由部分损害了其权益;第四,期间问题。
第二,案件审理问题。审理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点:审理程序问题、原案审判人员是否回避问题、审理期限问题。
首先,在审理程序问题上,撤销之诉程序应该属于特殊程序,会对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冲击,应适用普通程序,以彰显审理的谨慎性,与此同时也应考虑到撤销之诉是对第三人诉讼请求的事后救济;
其次,在回避问题上,不应当适用回避程序。原因:一方面,撤销之诉的审理重点是围绕原审案外第三人而开展的;另一方面,原法官审理有利于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再者,撤销之诉的胜诉并不意味着原案审判人员作出的裁判是错误裁判,因此并不必然导致原审判人员的审判倾向性;
再次,在审理期限问题上,可以考虑适用与撤销之诉并列的再审程序期限,即三个月期间。
第三,诉讼结果方面。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其结果会改变或者撤销原审裁判内容错误的部分。由此,产生一个问题:以撤销之诉的判决形式去否定原诉讼的裁定、调解书实质合法性在法理上是否妥当?从撤销之诉的独立性去理解,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纠正前诉裁判对第三人权益侵害的部分。调解书与判决书都涉及争议民事权益问题,因为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因此错误的调解书也可能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也应当作为撤销之诉的客体。因此,调解书作为客体是可以理解的。
第二个问题:发现原裁判有错误但不损害第三人时,能否适用撤销之诉予以纠正?撤销之诉旨在改变或撤销的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部分,因此,即使发现原判决有错误也不能适用撤销之诉,而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予以纠正。
第三个问题:撤销之诉能否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原裁判的结果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依当事人申请且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可在撤销之诉申请的范围内对损害第三人的部分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参考文献:
[1]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页.
[2]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60页.
[3]我国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司法院提案说明.载于“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会议关系文书,2002年印发,第345页,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602(2016)10-012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