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政府角色定位分析

2016-02-22 05:59刘晓娟
西部皮革 2016年12期
关键词:土地征收依法行政

刘晓娟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政府角色定位分析

刘晓娟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摘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土地资源的需求量剧增,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收。以政府为主体的土地征收本应有序、公平地进行,但是在我国出现多起因土地征收纠纷所引起的冲突事件。主要原因是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不明确,没有贯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指导方针,以及没有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关键词:土地征收;政府定位;依法行政

1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现状

1.1土地征收的概念。发展中国家在城镇化过程中,必然要建设大量的公共设施、大力发展建设项目。而土地的有限性的特征,驱使政府需要通过征收农村土地来满足需求,农村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总的来说,土地征收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公权力强制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

1.2农村土地征收的利益冲突。农村土地征收的利益冲突主要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失地农民的私人利益。在国家土地征收过程中,公共利益相对于个人利益具有优先性,这是社会价值所决定的。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土地征收立法缺陷,造成土地征收过程中公共利益被政府无穷放大,侵害私权的情况日益严重,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政府在平衡公共利益与失地农民私人利益的利益冲突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3我国农村土地征收问题。“3.28”血洗晋宁富有事件、“3.22”山东平度征地焚烧事件等等社会上爆发的农村流血事件,无不突显农民在土地征收中束手无策,难以维护自身利益的处境。当前土地征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都与土地权被滥用、失地农民利益被侵害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3.1征收泛滥,浪费严重。在我国实行国家所有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双轨制以来,我国多个省份出现泛滥征收农村土地的情况,甚至有些地区浪费土地占征收土地40%以上。而国务院也多次出台要求节约土地的文件。

1.3.2补偿不足,分配不公。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较低的补偿标准,而由于行政环节过多,往往失地农民的实际补偿更加不足。根据估算,目前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

1.3.3行为失范,腐败频发。在土地征收实践中,违规操作十分严重,广泛存在违法审批、先征地后审批、征地不公告、账目不公开等违法现象。而政府与开发商勾结谋私的情况也频频发生。

2农村土地征收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2.1农村土地征收中我国政府角色定位现状。显而易见,我国大部分农村群体事件大多数是开发商与农民的土地纠纷,而应该作为主导作用的政府却不见身影。这种程序性错误是,而政府的容忍与不作为更是违背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主导性作用。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用作建设用地,本应先进行建设项目审批,政府进行征收转为国家所有土地,再进行建设项目建设。但是,现实中往往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即先征收后审批,甚至是先建设后审批的现象。另外,政府与开发商勾结,由开发商充当黑面角色进行土地征收也屡见不鲜,此时政府是完全对立于失地农民,更不用谈及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了。

2.2农村土地征收中我国政府角色定位分析。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23日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主要是政府应该贯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战略方针。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和行使其土地征收权力,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严格执法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规定,平衡公共利益与失地农民个人利益,保证达到双赢局势。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的具体角色定位应当包括以下:

2.2.1土地征收项目的决策者。土地是稀缺的资源,征收农村土地关乎农民的生存和发展,也关乎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政府在审批土地征收项目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依法依程序进行,必须考虑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必须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2.2.1土地征收程序的制定者。土地征收项目的审批过后,政府必须参与到土地征收程序的制定中,结合本地的风俗习惯与地方特色,保证项目的实施科学、人性化,并且保证农民的失地赔偿的有效落实。

2.2.2土地征收的实行者。地方政府作为一个权力机关,相对于开发商而言,由于有更多监督机制的制约,能够公正、合理地开展土地征收活动。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只有地方政府才是土地征收的唯一主体,决不能将权力转移到开发商手中。

2.2.3土地征收的监督者。虽然现今土地征收问题被更多公众所关注监督,但是设立独立的监督部门,是能有效防范强行征地、暴力征地的恶性行为的发生,也能将征地补偿的发放落实到个人上。

3总结

“土地问题”是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之一,农村土地征收的有序进行更是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安宁。农村土地征收是失地农民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让步,政府应该主导农村土地征收进程,权衡各利益关系,应该以“土地征收项目的决策者”、“土地征收程序的制定者”“土地征收的实行者”、“土地征收的监督者”的角色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将土地征收控制在依法治国框架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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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窦衍瑞,王珍行.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程序的法治化[J].法学论坛, 2007,(2) : 58-58.

作者简介:刘晓娟(1991-),女,汉,广东东莞,研究生,广东财经大学,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602(2016)12-00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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