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 芳
(湖南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美国革命时期联邦主义理念的本土化及意义
雷芳
(湖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湖南湘潭411201)
摘要:联邦主义理念是美国国家构建的根本理念。在美国革命时期,这一理念历经了长期而艰难的本土化过程,其核心内容被颠覆、重建和不断改造。联邦主义理念与北美独特的社会政治环境相结合,在改造后具有灵活性和扩张性等特点,为美国国家形成、政府体制构建和国家扩展提供了指导性原则。经过改造的联邦主义理念被纳入联邦宪法之中,在美国未来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历经风雨和变革,并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关键词:美国革命时期;联邦主义;国家构建;本土化
联邦主义是宪政体制中一个永恒的原理,它已经成为了当今许多国家实施治理的普遍形式。它通过构建一种由最高级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分享宪政治理权力的体制,以分权与制衡原则为核心来实现政治世界的治理。权力共享是联邦主义的固有特征,但在不同的国家,甚至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其形式和程度也是变动不居的。美国作为当今最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其联邦主义的发轫可追溯到殖民地时代。在美国革命时期,联邦主义经过了一个颠覆、重建和改造这样一个长期而艰难的本土化过程。本文立足于北美革命时期独特的社会政治环境,对当时的联邦主义本土化历程进行研究,并探讨其历史特征与现实意义。
一、北美联邦主义的渊薮与危机
联邦主义最早产生于欧洲,并经历了神学联邦主义到政治联邦主义的转变。[1]71大英帝国在实施其统治时,并非直接治理,而是采用了联邦主义的方式。北美殖民地在大英帝国体系之下,一方面承认母国的权威,另一方面也保留了相当的自治权。因而,自殖民地时代以来,联邦主义成为北美殖民地在遥远的英国权威下生存的一种方式,也是大英帝国对殖民地进行治理的方式,它体现着权力的共享和分配。而北美与英国的决裂,也是源于七年战争之后联邦主义发生的危机。
移民们背井离乡,漂洋过海,来到北美,他们有的根据国王的授权,有的根据国王授予的特许状,以国王的名义占有这块当时在他们看来的蛮荒之地,建立自己独特的社区和政府。各殖民地大都建立了类似于英国的治理机制,包括由英王任命的总督,由业主或英王根据总督提名的代表组成的参事会,以及由各村镇代表组成的殖民地议会下院作为立法机关。从法理上说,殖民地立法机关既不能通过法律,并且未经总督同意不能召开会议,总督对殖民地的立法程序有着极大的影响。在实践中,殖民地立法机关认为自己享有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全部立法权力。事实上,在许多地方,各立法机关已经享有这种权力达百年之久。尽管各殖民地立法机关在实际中拥有管理本殖民地事务的广泛的权力,但他们从来没有试图要求母国政府从法理上去承认他们的这些权力,结果他们相对于母国之间的权力关系并没有法定地完全确定下来。由于彼此都默认某种权力的划分,在他们之间,这种权力的划分形成了某种平衡,这使得殖民地与母国之间一百多年来保持了相对和谐的关系。
但在大英帝国的治理体系下,关于母国政府和殖民地政府如何共享权力,如何进行权力划分,一直有着较大的争议,也很少有人用联邦主义一词来形容殖民地与母国之间的关系。
在18世纪60年代之前,英王向殖民地总督发出所谓的“王室指令”,认为英国应该在殖民地内部具有法律效力,这一指令引发了对联邦主义问题的辩论。这场辩论问题的核心在于在大英帝国内部,基本的主权权力应该置于何处。在英方看来,这些权力应该完全属于英国,其对殖民地有着完全的主权。而殖民地则认为,从第一代移民开始,国王已经将某些权力授予了殖民地政府。因而,在这些方面,未经殖民地立法机关同意,国王不得行使这些权力。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提到过,所有殖民地都承认国王是他们的主权者,他派遣的总督代表他本人,法律由殖民地议会或者小议会制定,要获得总督同意,仍有赖于国王的意愿去批准或取消它们殖民地的案件,或者殖民地与殖民地之间的案件,均由国王在参事会来决定。[2]220国王是主权者,但殖民地法律有殖民地自己的议会来制定,未经殖民地人民的同意,英王不能给他们立法。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殖民地看起来是许多小国家,臣属于同一个国王。因此,这样就很容易理解大英帝国与殖民地之间的主权划分关系。尽管帝国的权力划分在理论上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但在实践中是明确的,殖民地政府在事实上掌控本殖民地的一切内部事务,而在伦敦的母国政府则负责大多数外部事务。[3]163-167由于当时人们把英国看成是殖民地的保护者,因而并没有将英国的这一做法视为对殖民地的威胁,殖民地的政治思想家们也从来没有系统地分析英国与殖民地之间的权力关系问题。如果没有大的政治行为,也许这种联邦主义的和谐与平衡还将继续保持。
七年战争后,英国议会实行对殖民地征税的政策,其中包括1765年的《印花税法》。议会的这一行动,导致了对大英帝国境内权力划分的全面阐述。殖民地人民认为,只有他们自己的立法机关才能对他们征税,英国议会是没有任何权力因为财政问题来对他们征税的。殖民地的抗议,表明人们已经在普遍关注这个问题,即如何区分英国议会和殖民地议会之间的管理权限。也就是说,在当时显然已经存在着对大英帝国的这样一种理解,即真正的主权权力,并不是全部集中在母国议会手中,而是分散于帝国之内各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之中。正是由于英国议会和各殖民地对权力的划分各持一端,互不相让,使得这种联邦主义秩序隐含着重重危机。
二、联邦主义在北美的本土化历程
随着形势的发展,英国议会与殖民地的矛盾越来越激化,导致他们之间的权力平衡最后无法以和解的方式达成,颠覆性破坏不可避免。独立战争的爆发和《独立宣言》的发表宣告母国与殖民地之间保存已久的平衡状态被打破,代表中央权力的英王权威被殖民地彻底摒弃,旧的联邦体系被革命摧毁颠覆。
英国在茶叶税问题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第一届大陆会议(这样一个大陆性联合机制,最终取代了英国在殖民地的权力和地位)的召开。[4]89-93大陆会议的召开缘起于应对母国的政策。从最初获得英王谅解到后来寻求独立,北美13个殖民地派遣代表组成大陆会议,以共同协商、协调彼此之间的行动,解决一些共同的问题。大陆会议虽然是一个由各殖民地派遣代表出席的协商机制,但它集中承担了作为一个国家政府的诸多职责,如组建大陆军、负责为战争筹措资金、处理对外事务与履行外交功能、处理对印第安人事务、管理大陆邮政事务以及裁决殖民地(后来的州)彼此之间的边界争端等。原来作为权力一极的英国议会在殖民地所负责的诸多事务转由新成立的大陆会议承担。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各殖民地人民,不论是保守派,还是激进派,都达成了普遍共识:建立联盟是获得独立的必要方式,也是避免内乱最好和必要的方式。因而,在准备独立的同时,大陆会议开始起草结盟条约以实现联盟,《邦联条例》就是这一计划的成果。
《邦联条例》一方面按照西方的政治传统,以契约的方式将原来的各殖民地、现在的各州缔结为一个合法的联合体——邦联国会;另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对邦联国会和各州的权力进行了分配划分。《邦联条例》第2条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一切未由该邦联明确授予合众国召集之国会的权力、管辖权和权利;第5条就规定了联盟国家政府——邦联国会的组织形式和选举方式等;第6条以限制州区的方式授予国会权力;第9条则通过授权的方式授予邦联国会的权力。[5]214-215从《邦联条例》中可以看出,新的联邦主义形式已经产生:以邦联国会取代了殖民地时期的英国政府,以新兴的各州取代殖民地时期的殖民地政府,新的权力两级取代了旧的权力两级,新的联邦主义政治体系正式确立。《邦联条例》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十分重大,它从某种程度上标志着美利坚合众国的诞生。
殖民地时期的联邦主义体制中,母国政府和殖民地地方政府分别为权力的两极,权力在这二者之间左右倾斜。而此时,《邦联条例》构建了以邦联国会作为权力一极,以各州作为权力另一极的联邦主义,为北美重构了一个新的权力天平。它虽然解决了英王权力瓦解后联邦主义构建的问题,但没能解决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如何保持这二极之间的平衡。权力的天平一经破坏,再找到某个平衡点,必然是一个不断试验、不断总结和不断改造的过程。它有赖于过去的经验、现实的需要以及利益均衡等诸多因素的冲突、调解和妥协。
对《邦联条例》批驳最多的是对于这两极之间权力划分的问题。人们普遍认为,邦联国会存在缺陷,权力严重不足。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召开之前,制宪会议的代表们面前有这样一份条文,列举《邦联条例》所构建的政府的缺陷。其中包括:州拥有太多权力,具体表现为在许多完全属于联邦的事务上,比如商业、财政、对印第安人事务、与州之间的契约以及对外关系等问题上,州与联邦之间的权力含混不清,州随意侵犯联邦的权力;而国会权限权力缺失,行动受到严重桎梏;中央政府的组织结构上也存在缺陷,没有权力的分立和制衡,无法保证其有效高速运转。[6]532-544这份条文所列举的主要问题是邦联国会权力不足,但实际上,导致邦联时期诸多问题的关键原因不在于作为权力一极的权力不足,而在于在这种联邦主义构建没有能够找到一种保持平衡的方式,从而无法应对变革的社会需求。
美国革命既是一场脱离英国独立的革命运动,更是一场美国人民构建自己国家的探索过程。邦联时期,人们围绕如何修正《邦联条例》进行了不懈的宪政改革探索,主要包括宪政改革方式的探索、宪政思想的思考以及修宪的实践等。虽然他们的主要目的是解决邦联当时面临的各种问题,但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必须解决的是如何保持联邦主义两个极点之间平衡的问题。
如果权力划分被严格规定下来,随着时代变迁与形势变化,这种严格的权力划分必然无法适应变化的外界环境。经历了美国革命时期,不论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都认为中央政府的权力应该得到加强,他们的分歧只是在加强的程度问题上有所分歧,也就是对中央政府和州之间权利的平衡点究竟应该在哪里有不同的意见。邦联时期的经验证明,必须设计出一种灵活的体制,以随机应对形势的变化。联邦主义体制下,要保持稳定,必须保持权力的平衡。在中央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权力的划分,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也就是说,联邦主义是一架天平,它的一头是中央政府权力,另一头是州政府权力,在面临不同的社会形势时,这架天平的平衡点是不固定的,形势变化,平衡点也需要随之相应变化。《邦联条例》最大的问题不在于权力之争,而在于它缺乏灵活性,以及它所设计的体制无法灵活应对形势的需要。与之相反,《联邦宪法》虽然并非十分精确地确定了这个平衡点,但它的高妙之处恰恰在于找到了使权力的天平保持基本平衡的方式。《联邦宪法》设计了这样一个条款:举凡两院议员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认为必要时,国会应提出对本宪法的修正案;或者当现有诸州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请求时,国会应召集修宪大会;以上两种修正案,如经诸州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州修宪大会批准时,即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全部效力,至于采用哪一种批准方式,则由国会议决。《联邦宪法》以这样一个条款,授权以修正案的方式来适当地修改宪法,使之适应不同时代的需求,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在美国后来的历史发展中,为了应对不同的时代需求,这一条款被多次运用,为《联邦宪法》增加了27条修正案。
新的联邦主义除了具有灵活性外,还具有扩张性。《邦联条例》第11条中规定:“要求加入邦联、并入合众国版图的加拿大,将被接纳进邦联,并享有这个邦联的全部特权”。美国革命时期,邦联国会获得了西部公共领地,从而为扩展的联邦主义提供了实践平台。邦联国会通过立法来治理俄亥俄河以北的公共领地,1787年的《西北法令》是美国向西部拓展和开发西部的一系列法令中的一个。《西北法令》规定新加入的州以“在一切方面均与原有诸州平等的地位”加入邦联。[7]334-343该法令所确定的复合共和制理念为基础的联邦主义,在合众国未来的一百多年中得到成功运用,并奠定了31个共领地州以及夏威夷的治理基础。
总之,在美国革命时期,联邦主义理念在北美实现了一个本土化过程,它获得了新的形式,以国会和州作为权力的两极,并以修正案的方式保持两极之间权力的平衡,以扩展的联邦主义实现国家的扩张,所有这些都有助于联邦主义在美国能够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
三、联邦主义在北美本土化的意义
联邦主义理念在北美的本土化,对美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与时代意义。它不仅帮助北美实现了联盟国家的构建,而且解决了政府体制问题;它不仅设计了一套适合北美的联邦形式,而且赋予了联邦主义灵活性和生命力。除此之外,它还解决了美利坚国家的扩张问题。
首先,联邦主义的本土化,为北美国家的构建提供了法理依据。联邦主义对于各州之差异性和多样性的包容,使自身获得维系北美政治体系的巨大潜力,并运用于北美早期国家的构建。北美人民结合北美独特的社会环境,运用联邦主义理念,以新的权力两极取代了殖民地时期与英国之间的联盟关系。《邦联条例》的制定和批准为北美前殖民地构建了一个基于13个州和邦联国会之间的联盟形式,构建了一个基于联盟契约基础之上的国家,从而以联邦主义方式解决了美利坚国家的形成问题。之后,在《联邦宪法》中,建国先辈们设计了一个复合共和制,解决了共和国规模问题所带来的困扰。[8]87-92
其次,联邦主义的本土化,使《联邦宪法》成为“活着的宪法”。在历史上,联邦主义的天平从来就不是完全均衡的,它在中央权力与州权之间不停地摇摆,也在行政权力与立法权力之间反复掂量。《邦联条例》构建了美国联邦主义的权力的两极——作为中央权力中心的邦联政府和作为地方权力中心的多个州,并对这两极的权力划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邦联条例》第13条规定:任何对《邦联条例》的修改都必须得到全部13个州的同意。实践证明,这一条款导致了邦联时期任何可能的修正最后都无法实现,是死板僵化、难以变革的。它直接导致联邦主义的天平向州一极倾斜,并且无法恢复平衡,最后发展到几近要颠覆联邦的程度。经过改造后的《联邦宪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和方法,在不同的情势下,使得联邦主义体系内的权力平衡可以得到调整,从而在不断变革中保持基本平衡。这样,它能适应联邦主义的内在本质,使得《联邦宪法》成为一部“活着的宪法”,可以与时俱进并不断修改完善。经过美国革命时期的宪政探索,实现了一种灵活的权力平衡调节机制,这是美国革命对联邦主义的重大突破和贡献。
再次,联邦主义的本土化,实现了北美扩张主义的理想。孟德斯鸠认为联邦共和国这种政府的形式是一种协约。依据这种协约,几个小邦联合起来,建立一个更大的国家,并同意做这个国家的成员,所以联邦共和国是几个社会联合而产生的一个新的社会,这个新社会还可以因其他新成员的加入而扩大。[9]130《邦联条例》将孟德斯鸠的观点运用其中,并为美国联邦主义成为扩展的联邦主义确定了指导原则。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合众国得以一直向西扩展,新州不断加入,最终,美利坚合众国从13个州扩大为50个州,成为一个幅员辽阔的共和国,为今后的飞跃发展拓展了广阔的地理空间和资源空间。
最后,联邦主义的本土化,为他国选择政治体制提供了借鉴。联邦主义的北美化过程,其中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立足于自身独特的社会环境。殖民地时期,英国的盎格鲁-萨克森式的联邦主义深深扎根在北美人民心中,美利坚的立国和立法先辈们深受英国政治传统,尤其是其在公民自由、政治自由和宗教自由制度的宽泛意义上的自由主义传统的影响,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和控制问题尤为关切并深有体会。通过革命取得独立后,北美人民继续维持了联邦主义的传统思维,并根据邦联时期州权与国家权力矛盾统一的实际,适时调整运行机制,不但较好地处理了联邦与州之间的关系,而且使得国家各种权力能够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灵活实现不一样的平衡。联邦主义理念成为美国国家构建的根本理念,在美国未来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历经风雨和变革,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美国联邦主义的成功本土化的经验告诉世界各国,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和发展实际,任何政治体制的选择与改革,必须时刻紧密结合本国的实际国情,走有本国特色的道路;任何照搬或者盲目模仿,都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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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立早
On the Localization of the Idea of Federalism in the Period of American
Revolution and It’s Significance
LEI Fang
(SchoolofHumanities,Huna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Xiangtan,Hunan411201,China)
Abstract:Federalism i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in American nation building. While blended in the social and political environment of America, the federalism which come from Europe experienced a long and hard process of localization, in which its core content was broken, reconstruction and rebuild. At last, it evolved into the guidelines to America state-formation, governmental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nation-expansion. The transformed federalism was implicitly incorporated in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which always keep the exuberant vitality in the future of America.
Keywords:the period of American Revolution;federalism;state-building;localization
中图分类号:D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6)01-0122-0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美国邦联国会研究”(编号:11CSS008);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邦联国会与美国早期国家构建”(编号:2010YBB131);湖南省教育厅教学改革项目“历史专业学生个性化培养研究与实践”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雷芳(1975-), 女,湖南双峰人,湖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美国史、政治思想史及现代化研究。
收稿日期:2015-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