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亮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毛泽东与“五四宪法”的国家制度构建及时代认同
周亮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国家制度是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国体和政体的制度规范中所体现的阶级关系。毛泽东领导制定的“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其诞生奠定了新中国国家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宪法的基本体系,为完善国家现代治理体系和实现依宪治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毛泽东的宪法思想和宪政实践是制定“五四宪法”的前提和基础,对后世宪法修订和宪法实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毛泽东;五四宪法;国家制度;时代认同
孟德斯鸩说过:“在社会制度刚刚产生出来时,共和国的首脑们就缔造了共和国的制度”[1]50。毛泽东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宪法建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是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的继承者、发扬者和新中国宪法理论的指引者、宪政运动的开拓者。他领导制定的1954年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引领了新中国的宪法建设。
一、毛泽东与“五四宪法”的制定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宪法史上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新中国的政权建设和后世宪法修订提供了正当性的法律依据。毛泽东亲自领导和主导了“五四宪法”的起草工作,是共和国宪法的总设计师,宪法草案主要体现和贯彻他的思想和意图。[2]111
(一)带头酝酿新中国的制宪工作
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对建国后为什么要及时制宪都有过深刻阐述。列宁指出,工人阶级夺取政权后,要通过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3]433斯大林和毛泽东从法律角度,阐述了宪法的作用和宪法的概念。斯大林认为:“宪法是把已经取得、已有保障的成果登记下来,用立法手续固定下来”。[4]608毛泽东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5]735根据他们的观点,宪法是对革命成功后民主事实和主权独立的一种法律确认,而这种法律确认依赖于制宪权的归属,即谁拥有制宪权。这不仅是宪法的属性问题,更是宪法能否得到拥护的民意基础。作为新中国的主要缔造者,毛泽东试图通过尽快颁布“一部宪法来确认独立的事实,并在宪法中表明国家今后活动基本原则与方向”。[6]73毛泽东的这一思想一是源于斯大林的建议与推动,以防止敌人对新生政权合法性来源的恶意攻击;二是源于他长期以来对中国宪法理论的思考和宪政实践的探索。他在1953年1月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指出:“为了发扬民主,为了加强经济建设,为了加强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就要办选举,搞宪法”。[7]9会议决定在当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式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订宪法。
(二)领导新中国的宪法起草工作
1953年,随着全国大陆军事行动的结束、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顺利开展,毛泽东认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决定制定宪法。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全面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并成立以周恩来为主席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负责选举法的起草工作。
宪法反映政治的诉求,体现政治的价值。为了做好宪法起草工作,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下成立了由毛泽东挂帅的宪法起草小组,负责提供宪法草案初稿。毛泽东从1954年1月9日开始集中时间和精力起草宪法草案,2月17日左右完成初稿。在这个过程中,毛泽东不仅确定了宪法的指导思想、总体框架和编纂原则,而且亲自撰写、讨论、修改与论证宪法草案。
(三)主持新中国宪法草案的讨论、通过工作
1954年3月17日,毛泽东带领宪法起草小组结束了杭州的宪法起草工作返回北京。从3月23日开始,毛泽东先后多次主持宪法起草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讨论宪法草案,并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重要讲话,对宪法草案的基本思想和内容作了系统的概括和总结。6月14日的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开始广泛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到9月份,全国各界共1.5亿人次参加了宪法草案的修改讨论工作,提出了52万条修改补充意见。9月8日和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修改和审议宪法草案。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方式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于毛泽东在“五四宪法”制定过程中的重大贡献,有人提议将“五四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被毛泽东拒绝了。
二、毛泽东与“五四宪法”中的国家制度构建
马克思主义认为,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无产阶级专政问题。毛泽东充分借鉴了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列宁斯大林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形式,创造性地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制度的确立
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哪个阶级处于国家的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权力,这是宪法首先要解决的重大政治问题。“五四宪法”“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是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思想的集中体现,是“五四宪法”制度建构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的根本国家制度。虽然“国体问题只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为弄清这个问题却经历了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到人民共和国、民主共和国、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和民主联合政府的漫长过程。
中国共产党来源于工人阶级,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杰出代表。中国共产党在“一大”政治纲领中提出“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实行社会革命”,明确将领导工人阶级开展罢工斗争以争取无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作为党的首要任务。随着革命形势的恶化,毛泽东认识到中国革命归根到底还是农民革命,解决好农民问题才是革命能否成功的根本问题。他在《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中号召全国农民起来组织农民协会和农民自卫军,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解除所受的压迫和痛苦。他领导广大革命根据地的工农群众通过革命的手段彻底推翻了中国几千年来的土地私有制,确定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建立起耕者有其田的土地立法制度。他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强调农民运动打击了土豪劣绅,而“地主权力既倒,农会便成了唯一的权力机关,真正办到了人们所谓‘一切权力归农会’”。[8]14毛泽东开始在他领导的宪政运动和宪法构造的探索中重视农民阶级,依靠农民阶级,并形成了他国体建设中工农联盟的思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标志着毛泽东工农联盟思想的成熟。该《宪法大纲》明确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民主专政国家的国家性质和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形式,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和公民的权利等,为毛泽东实施新民主主义宪政作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准备。
然而,这种共和国的宪政模式随着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国内主要矛盾而很快被改变。毛泽东考虑到“不但小资产阶级,而且民族资产阶级,都有了参加抗日的可能性”,[8]158主张将“工农民主共和国”改为“人民共和国”,最后在1936年9月改为“民主共和国”,以发动、团结和组织一切抗日力量共同抗日救国。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我们所建立的国家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种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一方面和旧形式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另一方面,也和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5]675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毛泽东提出了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认为中国宪政“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民主专政”。[5]732-733并在《论联合政府》中阐述了成立一个由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联合政府的主张,在晋绥干部会议上阐述了“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9]1316-1317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路线和总政策,在《将革命进行到底》中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9]1375从而将他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论人民民主专政》是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在理论上完全成熟的标志。该文系统地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思想,认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9]1475同时,毛泽东强调:“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7]251《论人民民主专政》是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探索的高度总结和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全面阐述,为新中国的政权建设和“五四宪法”的国家制度构建提供了经验,是《共同纲领》、“五四宪法”的直接理论来源和重要组成部分,也为后世宪法所继承。
(二)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形式的完善
政体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反对敌人、保护政权的组织形式。毛泽东认为政体“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5]677毛泽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思想在“五四宪法”中被规定为: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这一条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意味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法律上正式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成为后世宪法的典范,其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被现行宪法原封不动地吸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毛泽东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对苏维埃政权、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等政权建设经验的总结。早在1920年的湖南省宪运动中,毛泽东就建议通过组织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的新式立法机关——“人民立宪会议”来制定一部反映民意的民主宪法。这种“人民立宪”的乌托邦式的理想在当时不可能实现,却让毛泽东在立宪的失败中认识到“革命民众的统治”才是解决国家社会问题的“根本的一个方法”,并从此开始关注“民众的大联合”。虽然这种“民众的大联合”的尝试在工人的罢工斗争和革命的武装暴动中失败了,但革命中所建立的上海市民政府和广州苏维埃政府的民主政权,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中国的宪政运动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作为中国宪法史上第一个以人民代议机关组织通过并实施的宪法性文件,为毛泽东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1937年7月,毛泽东提出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边区政府和各抗日民主根据地的民主宪政原则,推行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参议会”制度和“三三制”原则,选举产生了各级民主政府。各根据地民主政府按照毛泽东的指示,相继制定了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施政纲领,普遍建立了各级参议会制度,规定了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有力地推进了毛泽东宪法思想的实践运动。1940年1月,毛泽东撰写了《新民主主义论》,集中阐述了由工农民主专政和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向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和民主集中制即人民代表大会制的转变。在文中,毛泽东认为只有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10]1057“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5]6771947年11月,毛泽东在其草拟的一份中央指示中强调:“各级农民代表会,或人民代表会,为各级政府最高权力机关,一切权力应集中于代表会”。[11]5901948年9月,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毛泽东提出了“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方案和“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毛泽东的国家政权建构思想体系中得到了完全体现和清晰表示。“五四宪法”吸收了毛泽东的这些思想,在法律上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三、“五四宪法”的现代价值与时代认同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也是迄今为止唯一运用制宪权制定的宪法,为后来新中国的宪政体制奠定了基本框架与基础”。[12]72其后的历部宪法“性质是修改宪法,而不是制定新的宪法”。[2]106有学者总结,1982年宪法138条中借鉴1954年宪法的相同和相似的部分加在一起共98条,占87.6%。[12]460“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的源头宪法、原创宪法和现行宪法的逻辑起点,得到了宪法修订者们的广泛认同。
(一)“五四宪法”引领了新中国修宪的指导思想
“把当时社会认可的价值观念奉为具有宪法地位的国家指导思想”[13]13是我国近现代立宪的一大特色。新中国的制宪与修宪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特色。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至“五四宪法”以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宪法的指导思想,再到1982年宪法将四项基本原则作为立宪原则,无不体现着近现代中国这一宪法的特色。但不管新中国的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秩序如何变迁,都集中反映了毛泽东宪法思想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对“五四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宪法指导思想是宪法的灵魂。新中国的宪法指导思想始终坚持了党的领导地位与人民根本利益的统一。长期从事“五四宪法”研究的韩大元教授认为:“五四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是在中国宪法发展史上人民第一次自主地通过行使制宪权而制定的,实现了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14]391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就不可能实现新民主主义的民主宪政。邓小平作为“八二宪法”修订的领导者,坚持“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15]240并将其发展为四项基本原则,强调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绝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动摇,并且要用适当的法律加以确定”。“八二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彭真在说明“八二宪法”的指导思想时明确指出:“八二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16]“八二宪法”将四项基本原则写进了宪法序言,表述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制度设计和国家权力配置的一个根本原则,也是维护我国国体和巩固政体的内在要求,此后的宪法修订都将坚持把党的领导地位放在宪法指导思想的首位,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以确保党的执政地位毫不动摇。
(二)“五四宪法”确定的国体和政权组织形式为后世宪法所继承
国体和政体是一部宪法要阐述的核心内容,也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国家制度规范和实现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首要前提。国体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性质;政体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政权结构。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五四宪法”的一个突出贡献是实现了国体和政体的统一,并构成了我国宪法相对稳定的文本表述。现行宪法规定:
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相比于“五四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国家”,现行宪法不仅自觉放弃了1975年、1978年宪法中“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表述,在宪法文本上更是明确了国家性质中的“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的双向结合。本条第2款作为“五四宪法”的增加条款,对宪法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毛泽东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建了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权力体系结构中的崇高地位。“五四宪法”第21条和第22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亦成为后世宪法稳定的文本格式。虽然1957年以后毛泽东对宪法的认识曾发生过偏差,但其在“五四宪法”中所确定的国体和政体形式,却被以后的宪法修订所遵守。现行宪法在第2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增加了第3款,提出了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和范围。在第57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些规定是对“五四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三)“五四宪法”确定的制宪原则为新时期的修宪提供了借鉴
“五四宪法”受到人民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在于宪法体现了人民性和民主性,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这一切源于宪法制定中所赋予公民的真正的选举权。赋予公民毫无法律限制之外的选举权是一个民主国家民主精神和宪法民主的体现,是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斯大林将1936年宪法的优秀性归结于“普选的、平等的、直接的和无记名的选举制度”。而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也呼吁和强调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5]677认为“没有人民的自由,就没有真正民选的国民大会,就没有真正民选的政府”。[10]1070两个“就没有”将毛泽东实施人民普遍选举的民主与自由愿望表现得淋漓尽致,也体现在他领导制定的“五四宪法”第86条所规定的人民普选中。这一规定在现行宪法中的表述是:“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现行宪法的规定与“五四宪法”的内容基本相同,只不过是在性别选举上简化了“五四宪法”中强调的“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人民民主的原则首要的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行使,是在国家宪法中建构起能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制度体系。毛泽东在制宪过程中,坚持以人民根本利益为导向,始终贯彻了西耶斯“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17]56的制宪思想和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思想。毛泽东总结“五四宪法”之所以得人心的原因在于:“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并要求今后“一切重要的立法都采用这个方法”。[18]1262000年制定、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将毛泽东人民立法这一原则赋予了强烈的法律意义,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人民民主原则,不仅体现在制定和修订宪法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更多的是体现在宪法中体现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工农劳苦大众的人权,是毛泽东宪政思想的初始和终极关怀”。[19]45从主张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到赋予人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从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到在“五四宪法”规定“人民民主的政权保证通过和平道路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无不体现了毛泽东强烈的人民利益观和人权本位观。“八二宪法”坚持了这一原则,其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从而在基本权利范畴中赋予了公民争取物质帮助权的宪法性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更明确地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并将其上升为一种宪法情感。习近平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才能深入人心”。[20]国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摆在宪法的突出位置,不仅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更促使立法部门出台了物权法等一系列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案。
(四)毛泽东宪法思想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推动价值
有学者曾说:“宪政之于中国,则恰恰是在不具备发育土壤甚或排斥之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的刻意追求”[21]1。这是对近代中国缺乏宪政文化的批判。中国传统社会本质上是个身份社会,充满着人治的理想,缺乏法治的内容。因此,要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必须培养中国的宪政文化,保证宪法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获得普遍服从的文化自觉。在“五四宪法”颁布之初,毛泽东强调宪法草案“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18]127让人遗憾的是,“五四宪法”没有构建“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的防范和惩戒机制。
“五四宪法”第17条和第18条强调对一切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主体和服务对象是人民群众,正好契合了毛泽东坚持人民群众在国家权力体系中主导地位的思想和习近平“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20]的理念。而邓小平强调我国的法律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2]146这在某种意义上克服了我国长期以来的特权思想,有利于宪法的实施。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强大的生命力“不仅体现在它的制定上,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实施过程中。只有全面地、正确地实施宪法,才能把纸上的宪法变成现实的宪法”。[23]77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使观念宪法变成现实宪法,重要的是要保证人民群众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能更好地依据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24]就如同现行宪法第5条所规定的一样,“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否则,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现代法治的要义在于建立一个自由而有序的和谐社会,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25]28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而宪法是治国理政的规范性制度基础,是构建国家治理正当性、合法性的根本保障。坚持法治的前提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和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实现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入宪的前提下,我国在2010年基本建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的渊源就是“五四宪法”。
作为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的开拓者和制定“五四宪法”的主导者,毛泽东的宪法思想和宪政实践,特别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思想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思想,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的法治梦、中国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形成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作出了突出贡献。毛泽东是新中国当之无愧的宪法奠基人。
参考文献:
[1] 孟德斯鸩.罗马盛衰原因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 李伯超,邹琳.共和国宪法变迁史研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3] 列宁全集(第30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4] 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5] 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 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1945-1976):第二卷[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
[8] 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9] 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0] 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1] 中央工委关于政权形式问题给冀东区党委的指示.中共中央文献选集(第16卷)[Z].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
[12] 韩大元.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13] 周伟.从比较宪法的角度论邓小平思想的宪法地位[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5).
[14] 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第二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15]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6] 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N].人民日报,1982-12-06(1).
[17] [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M].冯棠,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18] 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19] 何景春.论毛泽东的宪政思想[J].党史文苑,2006(11).
[20]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2).
[21] 郭宝平,朱国斌.探寻宪政之路:从现代化的视角检讨中国20世纪上半叶的宪政试验[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22]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3] 徐秀义,韩大元.宪法学原理(上)[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24] 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2-12-05(1).
[25] 李伯超.现代法治的生成机制[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
责任编辑:熊先兰
On the Research of Mao Zedong about National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Time
Identity of “Constitution of 1954”
ZHOU Liang
(FacultyofLaw,XiangtanUniversity,Xiangtan,Hunan411105,China)
Abstract:The state system is the basic system to establis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lass of a country.Its core content is reflected in class relations of the system standardization by state system and regime. “Constitution of 1954” is New China’s first formal constitution, which laid the basic structure of the state system and the basic system of the constitution of New China.It made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of modern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nation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Thoughts and constitutional practices of Mao Zedong are the premise and foundation of constituting “Constitution of 1954”,which have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constitution amendment and constitution implementation for cater generations.
Keywords:Mao Zedong; Constitution of 1954; national system;time identity
中图分类号:A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6)01-0010-05
基金项目:2015年度毛泽东思想研究专项任务项目“毛泽东宪法思想及发展规律研究”(编号:15MY1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周亮(1978-),男,湖南浏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