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为单位货款担保,也必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个月前,我的好友黄某来到我所在的工厂购买设备时,因被工厂推出的新产品吸引,遂决定改变购买计划,可由于所带现金不足,又没有携带银行卡,而工厂拒绝提货,无奈之下,希望我出面为其担保。作为农民工的我没有多想,当着领导及黄某的面,表示愿意对其所差的5万元余款担保,并在黄某出具给工厂的欠条中“担保人”一栏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近日,由于黄某逾期未还,工厂未经向黄某催要,也不管黄某有无偿还能力,便直接要求我付清前欠款。请问:工厂的做法对吗?
读者:邓某
邓某读者:
工厂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员工可以为单位的债务担保。虽然《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鉴于你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你是以工厂员工的身份,在职责范围内为了工厂利益而进行相关活动,工厂的确无权让你个人承担责任。你为好友黄某提供担保,并不是基于因为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应黄某的要求所为,工厂也没有强求于你,且你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自主地判断自己的行为性质,自然只能自负其责。另一方面,工厂有权让你先行担责。《担保法》第18条第2款、第19条规定分别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即虽然你在欠条中只是写的担保人,但却同样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工厂在还款期满之后,的确有权不经过向黄某催收,无须确认黄某有无偿还能力,直接向你索要欠款。●
颜东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编辑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