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煜
概要:本文通过对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于2014年2月11日更新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单的信息汇总和参数分析,提出了以下几点思考:首先,合理回报的监督方式;其次,就办学许可证年限的确定;再次,优质资源的定义;最后,中外合作的未来方向是什么。
关键词:中外合作;机构;办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07-0179-03
一、背景
自国务院于2003年3月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到今天已有12年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已达到了一定规模,形成了机构和项目两种形式。相对而言,机构具有稳定性和规模性的特质,所以文章就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1]于2014年2月11日更新发布的经教育部审批和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单进行了信息汇总和参数分析。下表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各地区的分布情况(数据不包括由地方审批报教育部备案的机构)。
上表显示,中国大陆地区已有16个地区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谓是占据了半壁江山。这些办学机构中,通过复核的有21个,批准设立的33个,总共54个。数目最多的是上海,其次是辽宁,北京位居第三,之后分别是江苏、山东和浙江。显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主要还是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
二、思考和讨论
由以上信息,结合本人的工作实际,我从监督合理回报、办学许可证时效和优质资源三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关于如何监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取得合理回报的思考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因此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的。但是为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和鼓励中外合作办学者积极开展合作办学,中国政府允许中外合作办学者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
首先,在这54个机构中,表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机构有10个,所占比例不到20%,其他44个机构都是明确表示不需要取得合理回报。从办学机构的官方网页看,大多数的学院或学校在招生规模上都有不小的进步和发展,收取的费用也明显高于国内普通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但是其在教学资源方面投入的具体情况,是否有权威机构做出核算和公布?
其次,54个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5家,47个机构都明确说明不具有法人资格,还有2家机构在教育部公布的机构名单上没有显示这方面的信息。这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的合作办学机构是某些大学的二级学院,或者是二级学院下的一个部门,其人事和财务都隶属于其所在的中国高校,那么因办学产生的收益最终肯定是属于机构所在的高校。由此产生问题是,这些收益是继续投入到机构中,还是化解到高校的其他学院或其他部门。
相当多的观点认为,国内的高校把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当作一个赚钱的机器,虽然学费相对昂贵,但机构本身在教学资源方面并没有很大的投入。而我们可以确信的是,绝大多数合作办学机构隶属于高校,那么多的收益必然是投入到了学校其他领域的教学资源中。从机构和所在高校的关系看,两者原本就是一家,通俗地讲,肉烂在锅里,本就没有厘清的必要和可能。
这其中还涉及到教学资源的共享问题。由于合作办学机构是二级学院,教学设施、教学人员、行政人员都是所在高校的资源。作为业内人士,我们也清楚,有些高校甚至将合作办学机构所上交的收益数额作为考核机构负责人即二级学院院长的任期指标。
从理论上讲,这些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和所在高校本是唇齿相依的关系,但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讲,这涉及一个教学公平的问题。合作办学机构的学生支付了高昂的学费,但却没有享受到同等价值的教学资源。而且,很多高校为了控制成本,教学设施和任课老师是共享的模式,机构会向学校支付教学设施的租金或者是管理费和任课老师的兼课费用。其产生的问题是,机构虽然付了钱,但其教学计划的实施必须围绕所在高校的情况插孔安排,因而很難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由于任课老师的考核不属于合作办学机构,在制度上就缺乏对教学质量的保障。
另一个问题是,合作办学机构学生的入学成绩或机构的任课老师资质和其所在高校的学生和老师存在很大的差距。这个情况主要集中在自主招生机构中。这样的背景下,高校容忍机构的存在,也是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以利益为宗旨,高校几乎是不可能对机构进行资源投入和长期部署的。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关于这一条例,是否有专门的权威机构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进行监督和信息公布?
合作的全球化、教育的多样性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可以想见的是,会有越来越多的教育平台和教育机构参与到合作办学中来。传统意义上,大家会认为商业元素的介入必然会使教育的公益性质发生改变,马云曾说过,做公益的事必须用商业的手段。就目前的发展阶段,要求大家用慈善的心态去做教育是不符合实际的。事实上,最可怕的是打着公益的幌子赚钱,并且不按照商业的规则进行纳税。
(二)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许可证时效的思考
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通常来说,家长判断一个机构的稳定性,办学许可证的时效是很重要的考量因素。
在所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河南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是获得年限最长的一个机构,它的批文有效期是到2074年1月15日,这意味着批文给了六十年以上的办学时效。年限次之的大概在45年左右,如,浙江温州肯恩大学的招生起止年份为2014年到2059,宁波诺丁汉大学为2004年到2051年,西交利物浦大学本科学历教育为2006年到2052年,长江商学院为2003年到2050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法工程师学院的许可证有效期是到2056年3月2日。排在第三梯队的是时效35年左右的机构,其中上海交通大学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为1995年到2032年,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的许可证有效期是到2036年4月15日,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许可证有效期到2033年7月31日。大多数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的时效是在10年左右。
那么由哪些因素来决定许可证的时效呢?从《教育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等的通知》(教外综[2004]72号)的第四条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各栏目填写要求中可以得到,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规定为“根据中外合作办学者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载明的合作期限确定”。
仅根据合作协议的期限来决定许可证的时效,这是否显得过于笼统?从现有的信息看,行政监管主要是发生在获得办学许可证,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获得批文后。如果是计划外招生,最后会涉及到国外学位认证环节,当然中间会向省级教育主管单位报备每个专业的具体人数。计划内招生,从学生录取开始就要在学信网输入各专业人数,这和国内普通高校是没有区别的。学籍管理方面的监督,并不能起到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管的作用。
54个机构中,层次有很多: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种类也很多:计划内招生,计划外招生(也有称作自主招生),还有两者相结合的招生。即使同属同一层次或同一种类,区别也很大,有的录取平均分数线可以与国内一流高校相比肩,有的则可能比普通的三本线还要略低。其中的师资情况更是纷繁复杂,有的全球名师荟萃,有的实际情况是很多课程由兼课老师完成。
诚然,国内的一些知名媒体经常举办“优秀的合作办学机构”评选活动,但就调查问卷的内容和举办的形式看,其宣传交流意义远远大于实际评选功能,毕竟办学和选秀是有本质区别的。“点击量”和“人气旺”只能作为衡量其社会知名度的标准。
这么多年来,在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有准入机制,也有评估机制,但退出机制没有建立。从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平台网站发布的2013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参评单位自评信息网上公示的情况看,参评的机构一共就5家,其中北京1家,上海4家。以此数据来看,机构对评估的参与度还不是很高。由此,许可证时效是对机构进行监管的很重要因素之一,那么在时效批准方面,能否将稳定长期性和阶段评估相结合,制定一个更科学合理的标准,供机构和高校参考。
(三)什么才是真正的优质资源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多次重申: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首先,以什么为标准来确定优质资源,以国际知名媒体对世界各高校专业的排名?其次,国内什么样的高校可以吸引到优质资源?
如果把优质资源限制在国外的名校,那同样意味着国内的名校才有资格进行中外合作办学。因为大多数合作办学是“门当户对”的,谁也不会天真地奢望国外的名校为了中国市场份额和影响力,而莫名地屈尊和中国一所名不见经传的高校进行合作。当然,在合作办学机构中也有宁波诺丁汉大学这样的特例,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万里集团在学术以外的各个领域的强大投入,这是国内大多数普通高校无法企及的。
未来的趋势就是合作交流,如果把中外合作办学定义为精英学校进行的项目,这显然不符合发展形式,也是颇为狭隘的理念。另一方面,我国政策一直鼓励中外合作办学分布要符合各地区的均衡性。目前而言,尚有13个省份没有教育部通过复核和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机构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有文章提出,通过减少税收来引导中外合作办学资源的发展。事实上,真正的名校有着庞大的捐赠体系,很难会被减少的税额吸引,而且真正排名靠前的国外高校对于在海外另设校区都持谨慎态度,他们担心海外校区会稀释本校的教学资源,进而影响这个学校的质量和名声。这一点,不仅仅是针对和中国的学校合作,也包括亚洲其他国家。
也有文章[2]提出,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法律法规的滞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谓是泥沙俱下,各种乱象。对于目前良莠不齐的情况,有没有必要进行梳理,答案是肯定的,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毕竟,对于多数外方院校的情况,不仅家长和学生是不了解,有些业内人士,恐怕也难作论断。久而久之,人们会对合作办学机构形成一个错误概念:“高收费”、“国内留学”、“宽进宽出”、“中国式非典型性贵族学校”,这些标签对整个中外办学行业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三、合作办学机构的发展趋势
那么什么样的环境和条件有利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成长和壮大?笔者认为第一因素是所处地域环境。传统意义上高校被看作是象牙塔,但事实上,无论高校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与外界的联系只会越来越紧密。首先,新机构的成立和运作不仅仅关系到合作的高校和当地的教育部门,还是牵涉到整个当地行政部门。如在筹建阶段,选址涉及到当地交通的便利,学生收费涉及到物价部门的核准,税费的汇出涉及到当地税务部门,外教的聘用、专家证的办理涉及到当地的外事部门。很多国外院校会将致力于服务当地社区作为目标之一,因为要想成为优质高校,地缘优势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可以想见的是,如果没有一个和谐友好的社区,没有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只是中外高校之间的努力,办好一所合作办学的大学或机构的成功率是很低的。就这一点而言,苏州的独墅湖高等教育区是一个成功的例子,其通过“统一规划,分期开发,政府搭台,高校办学,运作市场化,后勤城市化”的開发模式,致力于打造建设一个具有国际水准的高等教育资源集聚地。就现有的合作办学机构的情况看,全国5所独立的合作办学大学分别在宁波、苏州、上海、温州、苏州昆山。由此可见,所处地域及当地政府的影响力在合作办学大学的成立和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其次,独立性也是合作办学机构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从产生时间看,中外合作办学毕竟属于新生事物,需要外部环境的支持,但更需要一个能够独立成长的空间。从机构的成立起源看,相当多合作办学机构的成立是靠“缘分”。无论是门当户对,还是高配低就,往往是机缘巧合促成的。相对而言,如果合作机构来自两所排名靠前的母校,这样的合作一般是通过日积月累的合作关系和各种合作项目的积累、磨合,最后产生了中外合作机构。譬如上海纽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在2003年就是纽约大学的一个(Global Site)全球中心。事实上,相当一部分的机构是由某个小的事件,甚至是某种私人关系,当然这其中也不乏一些教育中介机构的介入,最后产生了合作机构。这样的诞生背景一方面令我们感叹全球化的神奇和机会的无处不在,另一方面,我们也更应该清楚这其中存在的隐患,就是机构发展的稳定性。如果机构是由学校某个部门,或者某些领导的努力促成,在后期却没有足够的机制措施作为保障,机构势必会因为领导任期或人事关系的变化而受到影响,而一个在人事、财务,特别是学术方面都依赖于原生高校政策的办学机构也很难健康成长。
再次,多样性是合作办学机构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各个独立办学机构必须有自己的特色,如果都是相同模式的拷贝,那是很难脱颖而出的。目前,考生面临的选择越来越多,考生人口却非逐年上涨,如果机构又得不到大量的拨款,那么就很难打造出自身的特色。另一方面,机构内部也必须有多样性,如上海纽约大学,学生和老师都来自世界各地,世界就是他们的课堂,只有不同声音、不同观点的碰撞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交流。如果只是把国外的教材大纲放到中国,那只是在中国开了一个分校区而已。
任何一家合作办学机构,不管其做得多优秀,这种不出国门的“留学”绝对不可能完全等同于出国留学。一方面,本土的资源、语言文化环境和机构肯定是有区别的。另一方面,在国内机构学习,家庭承受的经济负担肯定远低于国外留学,而且在国内学习,有机会认识更多同一层次本国的同学校友。如果最终是在国内发展,对学生和家长来说,这也是重要的现实考量因素。但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应该尽可能地给受教育者和家长提供全面可靠的信息,以供他们进行理性正确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平台[Z].http://www.crs.jsj.edu.cn/index.php/default/index.
[2]喻立森.中外合作办学探路四题[C]//中外合作办学国际论坛论文集.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3]王娅瑾.中外合作办学中的法律问题外商投资商法专栏[Z].2013-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