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航
(荆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0)
农村相邻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化解对策
周航
(荆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0)
农村相邻关系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从古至今很多农村相邻产生纠纷时,多采用感性的方式来处理。通过对多处农村相邻关系方面的调查,本文分析相邻关系间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一定的解决方案,以期对维护友好的农村相邻关系有所帮助。
农村相邻关系;问题;化解对策
相邻关系是我国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一种关系,客观上说,相邻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于相互毗邻的2个或2个以上的不动产拥有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予以相邻他人的便利及接受相关的限制的过程中。一直以来相邻关系的处理都是依靠人们的经验及伦理道德进行判断与调节,而我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将相邻关系的处理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这项法律结合国家其他法律要求以及各种原则问题,对合理处理农村相邻关系给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本文通过对相关调查数据分析,讨论新农村相邻关系出现的问题,以及结合相邻关系现状给予了相应的对策。
1.1 村民缺乏法律意识
调查发现,绝大多数村民对于国家出台的《物权法》毫无知晓,他们相邻之间遇到纠纷时,多采用比较感性的处理方式,如找村干部调节,吵架后互相不沟通、隐忍等,这些处理方式很难起到公平的效果,也无法帮助村民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会导致矛盾更大程度的积压。而村民绝大多数不会采取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这一现象使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无从或很少有发挥其作用的机会,更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
1.2 相邻关系复杂,调节困难
农村相邻关系是普遍存在的一种关系,大家生活在一个地方,相邻自然成为大家沟通频率最高的人。而一旦关系走近了,在长期的沟通交往中难免出现各种不平与抱怨。对于小的纠纷,一般村民为了维持交往关系会选择忍耐,但忍耐也只是一时的,一旦达到一定程度,即使很小一件事也会使邻里之间瞬间产生极大的冲突。这种冲突并不是简简单单一件事引发的,而是长期交往中堆积的,因此很难调节。还有就是村民一般不愿意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他们认为一旦上了法院,关系就彻底破灭了,即使纠纷解决了也无法再进行交往。因此,只有自己利益受损严重时,他们才会进行法律维权。
1.3 相关法律脱离实际
虽然国家出台的《物权法》在很大程度上对于解决农村相邻关系的纠纷给出了比较明确的且合理的处理方式,但法律规定的范围极其有限,再加上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的情况也在日新月异发生着变化,相邻之间矛盾产生的原因也在不断变化,当比较死板的法律遇到灵活复杂的现实时,执法中的难点、弊端就都会显现。因此,相关法律脱离实际情况而无法切实满足农村相邻关系处理的具体需求,也是导致其无处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
2.1 提高村民法律意识
农村相邻发生纠纷时几乎很少有人选择运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村民法律意识太过单薄。村民大多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很少有机会接触到法律。而村组织采取的写标语或拉横幅的法律宣传途径,首先是没有考虑到有些村民不识字的因素,其次静态的宣传极易被大家忽视,宣传效果不佳。因此,必须对村民采取多样化且频繁化的法律宣传方式,比如开展法律教育会议、不定期走访宣传、定期喇叭播放相关法律等。在宣传过程中必须注意到村民的接受能力及生活需要,结合村民日常宣传一些与实际相关的简单易懂的法律知识。
2.2 丰富农村生活,增进村民相邻情感
村民长期生活在同一片领域中,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的情感依赖,因此在彼此的交往中还是会尽量避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村委会可以组织领导村民开展一些娱乐活动,比如节日展演、村民运动会等,来使村民之间的友好情感更加坚固,就可以使村民的视线进行一定的转移,而不是天天纠结于一些小的矛盾。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村民之间的纠纷。而在比较坚固的情感支撑下,相邻之间即使有纠纷,村委会的调节也会相应的简单化,从而使村委会可以有效处理村民相邻之间的纠纷。
2.3 完善相关法律
法律是帮助村民维护权利的最后的最有效的武器,可是一旦法律脱离了实际,使村民的权利得不到维护,那么这项法律就形如虚设,无法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必须进行严格且全面的农村相邻关系现状调查,充分考虑到相邻关系的复杂性,结合各项原则制定出全面的具体的规定。此外,法律不能一成不变,面对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立法人员需要及时发现,并结合相关规定对法律进行修补,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改善的法律才具有更加高的权威力,才能使村民愿意接受并服从。
农村人口众多,处理好农村相邻关系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部门必须结合农村相邻关系的具体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农村相邻关系进行合理的可接受的调节,同时增强村民法律意识,使居民在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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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7909(2016)36-66-2
周航(1984-),女,硕士,专职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