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继室”婚姻研究

2016-02-19 14:31
关键词:桓公左传太子

唐 帅

(陕西师范大学 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左传》“继室”婚姻研究

唐帅

(陕西师范大学 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左传》以绝少的笔墨记录了一种名为“继室”的婚姻情况。古往今来关于“继室”的解释不是不严密就是有瑕疵。首先对“继室”概念作一广义定义,继而对“继室”婚姻以及与之相类的“非原配”婚姻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剖析,最后从功利色彩、政治手段以及“一夫多妻制”的本质角度,揭示了这种婚姻制度对于国家和个人的悲剧根源。

左传;继室;非原配;礼

0 引 言

《左传》记录的人物以男性为绝对主导,对女性的记载甚少。而这些见于《左传》的女性,或者是统治阶级和上层贵族的母亲、妻妾、姐妹、女儿,或是与某些历史事件相关,她们的出现往往附庸于男性,而婚姻是其附庸方式之一。“继室”作为一种“非原配”婚姻状况,在《左传》中对此相关的记载虽很少,但其所体现的政治意义却很大。

1 《左传》“继室”内涵

《左传》中 “继室”之辞凡四见。隐公元年记载:“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继室以声子。”[]2-3襄公二十三年,“初,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1]1082昭公三年,“子大叔曰:‘少姜有宠而死,齐必继室。’”[1]1233“齐侯使晏婴请继室于晋。”[1]1233

杜预认为,“元妃死则次妃摄治内室,犹不得称夫人,故谓之继室。”[2]143-40而现行《辞海》基本依杜预所解,只是加上了“后通称续娶之妻为继室”的情况。

有学者认为杜预解释不周严,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古代诸侯或卿大夫的嫡妻死后,继续死者位置摄治内事的人叫“继室”。对于诸侯来说,继室的名分在众媵妾之上,但仍然不能与原嫡妻(夫人)享用同样称呼。只是如果原嫡妻无子,继室之子有继承权;如果继室之子继承了他父亲的地位,继室则可以享用与原嫡妻一样的称呼及名分。另外,有时也不一定是嫡妻死后方可以继室,贵妾死后亦可以继室;成为继室的,不只限于次妃,也可以另娶;如果原无嫡妻,继死去的贵妾嫁过来的继室,也可以成为嫡妻。后通称续娶之妻为继室。[3]76

从这种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其对“继室”概念的补充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继室”的使用范围;第二,“继室”的地位;第三,“继室”是否可以被称为“夫人”;第四,“继室”成为“嫡妻”的情况。

对于“继室”是否可以被称为“夫人”,确实要看具体情况,“夫人”也确实不是专有名词。如《左传》僖公十七年记载:“齐侯之夫人三,王姬、徐嬴、蔡姬,皆无子。”[1]373虽然文本没有明言其中的两位是否为继室,但是可以清楚地看到,“夫人”一词并不局限于诸侯的嫡妻或者生母,那些无子的非原配女人也可以被称作“夫人”。

而关于所谓“继室”成为“嫡妻”的情况,根本就是一个误解。昭公二年,晋少姜卒。少姜是齐国人,晋平公的爱妾,按当时的礼节,出嫁的女子应称呼其母家姓氏,而晋平公为了表现对少姜异乎寻常的宠爱,就以国名称之为“少齐”,可见少姜在晋平公心中的地位。但红颜薄命,嫁到晋国仅半年的少姜就去世了。而所谓的“齐必继室”和“请继室于晋”,就是杜预所谓的“复以女继少姜”。虽然晋平公“未有伉俪”,但“赐之内主”应是在齐国意料之外的。通过《左传》原文我们可以知道,少姜虽获得了晋平公的宠爱,但身份不高,只是一个宠妾而已,此时的晋平公尚无嫡妻,那么内宫事务想必就是由这位爱妾来主持了。在没有嫡妻的情况下,少姜只是暂时代理内事,一旦有了嫡妻,这权力自是要交还的。假如少姜死后,晋平公娶了别国女子作为嫡妻,不可能出现嫡妻作为妾之“继室”的情况。少姜的出身本就不低,是晏子所谓的“先君之嫡”,齐国的嫡女为晋平公之妾,按照常理讲,继任少姜的齐女无论嫡庶亦应为妾,可在议亲的过程中,原本齐国打算联姻作妾的女人却被晋平公选作了嫡妻,这种情况下,这位幸运的齐女根本就不是“继室”,又怎么能说“继室”成为“嫡妻”呢?议亲本来就是商议婚姻大事,“继室”是齐国的打算,“嫡妻”是晋国的选择,对于齐女而言,本要被齐国送作“继室”却成为了晋国所选的“嫡妻”,所以前文所引“如果原无嫡妻,继死去的贵妾嫁过来的继室,也可以成为嫡妻”根本就不能成立。

概言之,我们可以给《左传》的“继室”一个广义的定义:贵族妻妾中,掌管内事之人去世后,继任掌管内事的妾为继室,后通称续娶之妻为继室。

2 《左传》“继室”等“非原配”婚姻的影响

在春秋时代,婚姻往往是国与国之间维持良好关系的重要手段,更是贵族巩固自己地位的一种重要方式。“继室”作为一种“名正言顺”的非原配婚姻情况,竟会成为祸事的隐患,而那些“名不正言不顺”的非原配婚姻更是许多悲剧的根源。

2.1国君横死之祸

《左传》中第一条明确的“继室”记载是隐公之母声子。《左传》隐公元年,“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继室以声子,生隐公。宋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为鲁夫人,故仲子归于我。生桓公而惠公薨,是以隐公立而奉之。”[1]2-4这段文字主要是交代隐公和桓公的出身,他们的母亲,一个是“继室”,一个“曰为鲁夫人”,均非惠公元妃,虽然如此,二人都享有了国君的名号。不同的是,《春秋》没有记载隐公即位的史实,《左传》解释说:“不书即位,摄也。”言隐公是因为桓公年幼而摄政,不是真正要做国君,所以《春秋》不说隐公“即位”。这种“不书”的方式是符合礼法的,所以《左传》特以说明。

隐公不能成为名正言顺的国君,乃受其身份所限:惠公在世时并未立隐公为太子。这由隐公十一年的“公之为公子也”可知。那么桓公就是名正言顺的太子吗?《左传》确实有桓公作为太子的记载:隐公元年“惠公之薨也……大子少。”[1]18但是太子究竟是谁所立,产生了分歧,杜预、孔颖达等都认为是隐公立桓公为太子,而也有人持相反意见,认为是惠公立其为太子。但是无论是谁立桓公为太子,都不符合春秋礼法。因为先秦时代,长幼有序,嫡庶有别,“立长不立幼、立嫡不立庶”向来是一种共识。如《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记载:“王后无嫡,则择立长……王不立爱,公卿无私。”[1]145-147明确告诫要遵守“无嫡立长”的规则。

隐、桓二公,隐公作为继室之子显然不是嫡出,那么桓公就是嫡子吗?这就要看其母仲子是否为惠公嫡妻。童书业先生认为,“鲁夫人皆有谥……惟身为惠公夫人,有赫赫武功的鲁桓公之母无谥,殊为可疑……仲子未必为惠公之嫡夫人也。”[4]159此说有一定的道理。若果如此,那么桓公亦是庶子。在这种情况下,惠公没有嫡子,在庶子之中,隐公为长,只有立隐公为太子才是符合春秋礼法的。

也许有人不认可仲子为惠公妾的说法,认为其出嫁时为惠公嫡妻。可是《白虎通》有所谓“嫡死不复更立,明嫡无二,防篡煞也”[5]483的说法,即诸侯妻死不能再娶。

从改革开放之初的做“四有新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到近些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提出和深入人心,两个文明建设成果明显,中国人民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广泛创建,“感动中国”“感动地方”人物的年年评选宣传,各地志愿服务活动普遍开展,“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新气象,蔚然成风。

所以无论惠公立桓公为太子,抑或惠公再娶仲子为夫人,都是不符合礼法的,都是非常失礼的行为。无论如何,《春秋左传》一开始,就出现了这个难题:声子与隐公,仲子与桓公,这两对母子究竟谁最名正言顺?追根溯源,无疑是鲁惠公遗留的隐患。《春秋公羊传》云:“《春秋》书有七缺。七缺之义如何?答曰:七缺者,惠公妃匹不正,隐、桓之祸生,是为夫之道缺也……”[6]5的确,隐公十一年,桓公和羽父合谋杀死了隐公,而桓公亦无好下场,其夫人文姜与兄长齐侯乱伦,桓公知晓后被齐侯派人灭口。清朝学者戴震说:“《春秋》始乎隐,其事之值于变者三焉:诸侯无再娶之文,惠公失礼再娶……鲁之祸,惠公启之也。明乎嗣立即位之义,君臣、父子、夫妇、昆弟之间,其尽矣乎!”[7]23

声子母子本来可以名正言顺享有应得的身份,但是因为仲子母子的出现而发生改变,这由惠公的不守礼法而造成。况且按照《史记·鲁周公世家》的记载,仲子原本是惠公安排给隐公的妻子,但是因为仲子貌美,惠公竟“夺而自妻之”,这更是大大的失礼。想必桓公在羽父的蛊惑之下杀死隐公,也是觉得自己不如“继室”之子名正言顺吧?这种互相残杀的祸端,“继室”婚姻虽不是根本原因,但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2.2国家大乱之祸

《左传》当中,除了摄制内事的“继室”不是诸侯原配,有些摄制内事的“夫人”显然亦非诸侯原配,甚至出现“夫人”与“原配夫人”共存的现象,这显然会造成“合法继承人”之间的斗争,进而引发国家动乱。

因不合礼法的婚姻而引发国家的动荡,最具代表性的是卫国的宣公。

《左传》鲁桓公十六年记载:“初,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为之娶于齐,而美,公取之,生寿及朔,属寿于左公子。夷姜缢。宣姜与公子朔构急子。公使诸齐,使盗待诸莘,将杀之。寿子告之,使行。不可,曰:‘弃父之命,恶用子矣!有无父之国则可也。’及行,饮以酒,寿子载其旌以先,盗杀之。急子至,曰:‘我之求也。此何罪?请杀我乎!’又杀之。二公子故怨惠公。”[1]1478

《史记·卫康叔世家》亦对此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记述:“初,宣公爱夫人夷姜,夷姜生子伋,以为太子,而令右公子傅之……宣公见所欲为太子妇者好,说而自取之……生子寿、子朔,令左公子傅之……子朔之兄寿,太子异母弟也,知朔之恶太子而君欲杀之……乃盗其白旄而先驰至界。界盗见其验,即杀之……盗并杀太子伋,以报宣公。宣公乃以子朔为太子。十九年,宣公卒,太子朔立,是为惠公。”[8]1593对于这段历史的两个女主人公,司马迁分别用“夫人夷姜”和“宣公正夫人”表述。

夷姜本是宣公父妾,宣公“烝于夷姜”而立之为夫人本就不符礼法,待二人所生太子成年,宣公为之娶妻却纳为己有更是大大的失礼。《诗经·新台》正是讽刺卫宣公父纳子媳的非礼行为。而这个本应是太子妃的女人不仅害得夷姜自杀,更是和自己的儿子朔合谋害死了太子,只是另一个儿子寿也因此丧命。《诗经·同舟》被看作是这段历史的写照。而这也正是卫国发生动乱的根本原因。由“二公子故怨惠公”可以推知:寿的死似是朔的又一阴谋。朔要成为继承人有两个障碍,一个是同父异母的太子急子(按:《史记》作“太子伋”),另一个就是同胞兄长寿,而一个诡计竟使两个绊脚石殒命,朔成为最大的受益人。正是因此,左右二公子对朔有所怨恨,使得朔在即位的第三年被废,出奔齐国,后在齐襄公的帮助下才得以复位。而卫国撼动根本由大国变为小国的时间,正是朔之子懿公时代的事情。懿公好鹤,不思治国,荒淫无道,最后兵败被杀,在齐桓公等诸侯的帮助下,卫国由朝歌迁都楚丘,国势大衰。虽然卫国的国势衰微主要责任在懿公,但是前代的国家动荡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倘若当初卫宣公尊崇礼法,恐怕也不会有后来几近灭国的大祸。

不仅卫国,楚国也存在类似情况。

《左传》昭公十九年记载:“楚子之在蔡也,郹阳封人之女奔之,生大子建。及即位,使伍奢为之师。费无极为少师,无宠焉,欲谮诸王,曰:‘建可室矣。’王为之聘于秦,无极与逆,劝王取之,正月,楚夫人嬴氏至自秦。”[1]1401楚子即楚平王,同卫宣公一样,平王竟也父纳子媳,娶了本应为太子妻的秦女。由“楚夫人嬴氏至自秦”可知,秦女嫁给平王不是妾而是夫人。而由《左传》昭公二十三年的记载“楚大子建之母在郹,召吴人而启之。冬十月甲申,吴大子诸樊入郹,取楚夫人与其宝器以归”[1]1447可知,太子建的母亲亦是夫人,这就出现了两个夫人并存的现象。而这种情况,更是造成了后来楚国的大祸。

伍奢是太子建的师傅,由于太子建被费无极陷害,伍奢也牵连其中,最终连同儿子伍尚一起被杀,另一子伍员即大名鼎鼎的伍子胥逃到吴国,最终率领吴国军队打入楚国,鞭尸楚平王,报杀父杀兄之仇。楚国这种祸端,楚平王死后被鞭尸的耻辱,就是源于这种非原配婚姻的夫人之祸。太子建本是名正言顺的君位继承人,平王却因宠爱秦女听信谗言驱逐太子,改立秦女之子,这是祸患的根源。尽管秦女之子继承了王位,但也饱受诟病。《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楚平王卒,令尹子常欲立子西,曰‘大子壬弱,其母非适也,王子建实聘之……’子西怒曰‘是乱国而恶君王也……必杀令尹!’令尹惧,乃立昭王。”[1]1474-1475秦女本该是太子建之妻,却成为平王夫人,其子继承君位被大臣诟病为“其母非适”,可见平王的父纳子媳、驱逐太子、听信谗言、枉杀忠臣,确实是非常失礼的行为,而最终的恶果是引发吴楚之间的战争,落得个鞭尸被辱的下场。

可见,无论卫宣公抑或楚平王,这种“非礼”的婚姻行为均埋下了国家动荡、国势衰微的祸患。

3 《左传》的婚姻悲剧

春秋时代是社会的转型期,《左传》所载表现为继室现象的婚姻往往会酿成悲剧。《论语·阳货》云:“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9]273而春秋时期恰是这样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孟子曰:“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10]138孔子作《春秋》一字寓褒贬,《春秋》集中体现了孔子关于“礼”的思想,作为解经之传,《左传》亦集中体现了“礼”的思想。

春秋时期贵族间的婚姻本就带有一种功利主义色彩,婚姻不是男女双方幸福的归宿,而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手段。春秋时贵族最主要的婚姻制度便是媵妾婚,为了明嫡庶,只有夫人处于正妻地位,其余都属贵妾,虽有正妻亡故不再娶、由众妾依次递补为继室的说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往往会出现很大的变化。如鲁惠公所遗留的隐、桓之祸,便是没有好好守礼造成的悲剧;而卫宣公、楚平王均在正妻在世的情况下再娶夫人,乱了嫡庶分别,最终造成国家动荡乃至衰落的结局。

表面看,诸侯不守礼的婚姻引起了太子之争,最终造成国君身死甚至国家动乱的结局。但实质上,这种情况要归因于媵妾婚制等一夫多妻制,正因如此,才造成诸侯子嗣之争。

《左传》中的婚姻于国家有隐患之忧,而于个人更是悲剧的体现。因为女子往往是男权的附庸和政治的砝码,即使正妻也不一定能够保全自己的地位。如《左传》宣公十六年、成公四年分别有“郯伯姬”和“杞叔姬”被休的记载,更有甚者如楚平王原配太子建之母,丈夫三心二意,虽没被休弃,但驱逐别城的下场亦是悲惨。同样是楚国夫人——大名鼎鼎的息妫,本系息侯夫人,被楚文王灭掉息国后掠入后宫,虽《左传》庄公十年和十四年均称其为“息妫”,不清楚在其入楚王宫后是否作为夫人,但由庄公二十八年称呼其为“文夫人”看,息妫最终还是享有了夫人的名号,尽管其二嫁都是以“夫人”终,比之众多女人似乎有其幸运的一面,但正如其所谓“吾一妇人,而事二夫,纵弗能死,其又奚言?”[1]189由此可见,楚文夫人的命运也是个悲剧。“夫人”尚且如此,妾的悲剧自不必说。

诸侯守礼的婚制尚且避免不了悲剧,何况那些不守礼法的婚制?不守礼法最终造成子嗣离乱想必也是历史的必然。

[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上海:上海古籍,2009.

[2]文渊阁四库全书.春秋左传注疏:143册[M].台湾: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3]刘丽文.左传继室考[J].学术探索,2003(9).

[4]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5]陈立.白虎通疏证[M].北京:中华书局,1997.

[6]李学勤.春秋公羊传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7]戴震.戴震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0.

[8]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9]论语[M].北京:中华书局,2006.

[10] 孟子·孟子[M].北京:中华书局,2006.

(责任编辑王小娟)

A Study on the Marriage of "SecondWife" in BookZuoZhuan

TANGShuai

(SchoolofLiterature,ShaanxiNormalUniversity,Xi'an,Shaanxi, 710062,China)

There exists less description about the marriage named the "secondwife" in the bookZuoZhua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 the interpretation about the "secondwife" is either imprecise or flawy. So this paper firstly defines the "secondwife" in broad sense, and then analyzes the "secondwife" marriage and similar "non-original" marriage, and finally reveals the tragic origin of this marriage system for nation and individuals from the nature perspectives of utility color, political means and polygyny.

ZuoZhuan;the second wife;non-original wife;etiquette

2016-01-04

唐帅,女,北京人,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先秦两汉文学与文化。

I206.2

A

1008-5645(2016)03-00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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