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服务期内因伤无法上班,单位能否索要违约金?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农民工,所在的公司曾出资8万元,送我到外地参加专项技术培训,并与我签订了4年内不得辞职的服务期合同。半年前,我因在外出旅游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严重,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三级伤残。公司因我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决定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并以我因私受伤且有3年的服务期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要求我按比例承担尚未履行期间的违约责任,即支付给公司6万元违约金。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方某
方某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你的行为并不具备承担违约责任的要素。另外,《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你在医疗终结之后,不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且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三级伤残,虽然意味着公司可以让你退出劳动岗位,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但因为你的行为不属于违约,所以公司无权追究你的违约责任。
颜东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