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学生回乡创业该知道这些规定
【案 例】 2015年7月1日,李某、刘某等4名大学同学通过贷款、寻求资助等多种途径,各自筹资25万元,回乡开办了一家公司,并由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刘某出任业务经理,月工资4 000元。2015年底,刘某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的双倍工资。李某则代表公司表示:你是公司原始股东和联合创始人,且持25%的股份,公司根本无须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点 评】 李某的观点是错误的。《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也就是说,公司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彼此不能替代。与之对应的,一方面,刘某是公司的股东之一,对公司负有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公司又是刘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刘某是公司的职工。正因为刘某是以公司职工的身份出现并领取工资,决定了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案 例】 2015年7月10日,郭某等3名同村大学生选择回乡创办公司,招聘了李某等6名员工。虽然合同约定实行计件工资,但因货物供不应求,公司在大家完成计件任务后,也不时要求延长工作时间。年底,面对李某等索要加班工资,郭某答复说:你们加班属实,但已领取了更多的计件工资,自然无权再要加班工资。
【点 评】 郭某的观点是错误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为李某等在完成计件任务之后,仍被公司要求延时工作,所以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
【案 例】 2015年12月底,回乡创业的大学生周某,突然接到已被其解聘的员工李某的起诉状,说是要求其支付所拖欠的半年工资。“我不是每月5日前都已如数付给你上月工资了吗?”法庭上,周某满腹疑问。“你说付了应该靠证据说话,有什么证据?”李某反问。“我都是当面给你的,还需要证据吗?”周某忍不住提高了声音。然而,法院最终却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点 评】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指出:“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正因为周某违反工资支付流程,导致负有举证责任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也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颜梅生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3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