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吉央宗 占堆
(西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西藏拉萨 850000)
西藏草场制度研究
——以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德吉央宗 占堆
(西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西藏拉萨 850000)
草场是西藏农牧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西藏农牧业经济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数次变迁,其实质在于“通过明晰产权、实现土地的有续利用”。西藏土地制度的变革也是在国家土地制度变革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前后共经历了四次变迁。文章从制度经济学入手,研究西藏草场制度的演进机理及其带来的相关经济效益,特别是把现行的“草场承包责任制”作为重点,分析“草场承包责任制”实施的利弊,提出现行的草场承包责任制应把本地资源(人文、自然)作为约束条件,在实践中通过制度改进降低制度的负面效应,探索符合当地畜牧业经济发展的经营模式,以实现制度设计应有的目的。
制度;草场承包责任制;产权;外部性
西藏天然草场面积12.3亿亩(其中可利用面积9.95亿亩),占西藏土地面积的三分之二,约占全国草场面积的21%左右,居全国首位。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藏牧区实行“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经营政策,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空前提高,牲畜数量和出栏率在短时间内大幅增长,牧业经济发展获得质的飞跃。然而,随着牲畜数量的增长和市场需求的扩展,牲畜私有和草场共有共同催生“超载放牧”的经营方式,导致草场功能不断退化,严重影响畜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截止2004年初①,全区草场退化面积已达6.4亿亩,占全区草场面积的51.45%;与1989年草场资料调查相比较,增加了4.6亿亩,是1989年的2.4倍,其中严重退化的草场面积占草场总面积的30%。
草场是畜牧业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实现农牧民增收的物质保障,是延续藏民族游牧文化的重要载体,保护好草场是西藏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内容。因此,遏制草场退化,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成为严峻而迫切的任务,践行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科学发展观,已经是政策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紧迫课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制度的影响愈加明显,经济增长的过程与经济制度合为一体,互相作用,互不分离。在经济管理实践中,制度体系的作用更加不容忽视,任何社会经济增长必须借助一定的经济制度的作用才能实现。畜牧业经济增长也必定要借助相应的经济制度才能达成。草场制度作为撬动西藏牧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被践行,是因为该制度作为目前我国农业和土地经营的基本制度,具有交易成本低、绩效最大化的特质。当前西藏草场退化的原因,主要有气候变化、人口增长与就业结构不合理、科研力量薄弱、畜群结构不合理以及其他人类的经济行为。以上除了气候因素,其他因素多为与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经济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因此,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研究西藏的草场制度,对于从根本上解决西藏的草场退化,合理利用草场资源以及保护好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态功能区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意义重大。
随着时间推移,草场承包责任制在实践中也开始暴露出一些问题,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由于关注问题的角度不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研究路径。梳理文献发现,一部分学者认为,草场承包责任制实施在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以及推进草场生态平衡方面成绩斐然,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如何巩固和完善这一成果。如范远江(2008)通过对西藏草场退化状况分析,认为现行的“牲畜私有,草场公有”是导致草场严重退化、环境趋于恶化、造成草场过牧、草场缺乏建设、缺少管护的重要原因,提出应尽快落实草场承包责任制,转变草场畜牧业经营方式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王晓芳、宗刚(2009)经过实地调研和分析,对西藏草地畜牧业现代化的过程和现状作了概述性的介绍,并对西藏草地畜牧业现代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得出传统草地畜牧业必须向现代畜牧业转变,才能实现农牧区全面小康和跨越式发展的结论。央珍、索白(2010)认为自1999年那曲地区推行草场承包责任制以来,为那曲地区农牧民增收、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那曲地区施行草场承包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使草场承包的效益得到进一步释放。魏学红、孙磊、赵玉红(2009)认为由于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西藏草原承包责任制在推行过程中草原各级行政归属不明确、草原等级界定困难、载畜量核定难度大、草原承包制度不完善、草原权属管理混乱等问题突出,执行过程复杂,效果不显著,应通过研究适宜各地县的草原承包责任制,分析具体问题,研究制定科学政策、专业培训草原承包制度和技术难点,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完善承包制度,规范草原权属和落实草原管理制度,从而顺利推行草原承包责任制,达到保护和科学利用草原的目的。张冀震、李晓丽(2009年)认为,西藏那曲地区畜牧业因自然环境、气候特点、传统观念、生产经营方式等因素严重制约了其发展的进程,而落实和完善草场承包责任制对提高牧民收入、保护草场、发展当地经济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冯树林、陈立波、龙显静、陈功(2014)在对西藏昌都生态环境和草场承包责任制的研究中指出该地区发展草场承包责任制的必要性,以及目前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从政府职责的角度提出相关建议。
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通过草场承包责任制来建立排他性产权,以实现草场可持续发展的设想过于简单,认为草原畜牧业是一个系统工程,采用经济学产权理论试图解决畜牧业的所有问题,是对畜牧业文明认识不足的表现。苏艺、金成浩等(2012)在分析内蒙古地区所有权变迁对草场退化的影响,指出草场承包责任制不完善是产生“公共地悲剧”的根本所在,指出一些牧民由于草场面积有限,无法实施传统、有效的轮牧,导致一部分草场过度使用,出现草场退化现象。自然科学家Fratkin认为,干旱和半干旱地区的草原生态是随着降水而变化的,因此区域生态的变异性使得稳定的牲畜量实际是不可能的。因此这种易变性的牲畜规模生产使牧民对草场的使用权既要有稳定性,同时兼具灵活性,这种模糊的产权设置是牧民对草原牧业经济适应的表现。樊毅斌、杨涛(2013年)分析了学术界对“承包”式产权和共有产权何者更有利于西藏草场可持续利用所存在的争论,指出造成争论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将西藏的生态环境及相应的产权和放牧模式间的关系理清楚。草场环境分为平衡生态环境和非平衡生态环境,西藏属于非平衡生态环境,因此其应采用共有产权。张倩(2015年)认为草场承包的社区破碎化引发了牧区社会系统管理的破碎化,再加上资源开发、气候变化等压力,导致草原生态系统管理的混乱,最终出现草场退化。
从以上文献中得知,草场承包责任制对草原生态、农牧民生产生活方式带来的影响需要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去观察,以此作为分析和判断该制度的绩效是符合事物发展的运行规律。草场承包责任制推行之初,对这一制度设计所带来的影响正面评价较多,随着时间的推移负面效应也开始呈现出来,对这一制度设计正负两个方面的影响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概括而言,研究西藏草场承包制度的文献较少,上述学者也大都是从现行草场制度的实施效果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做的分析研究。鉴于此,本文将从制度经济学入手,研究西藏草场承包责任制度的演进机理及其带来的相关效益,并由此得出相关的结论和建议。
目前认为西藏草场制度历经四次大的变动,依次从民主改革之前的封建领主所有制到民主改革之后的牧民个体所有制,再到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的牧民集体经济制,到现在的家庭草场承包经营制。虽然这四次草场制度变革的功能不尽相同,但都是试图通过对西藏牧区进行国家政权建构的同时推进西藏社会现代化的过程。
(一)民主改革之前(1959年以前)
民主改革之前西藏处于封建等级社会,这一时期畜牧业的生产资料主要是草场和牲畜。从所有制关系看,草场主要被三类主体所分享,第一类是属于地方政府的草场,第二类是属于特权阶级的草场,第三类是属于部落草场。其中政府享有最大面积的草场,政府草场的经营形式是将草场的经营权委托给部落,部落成员共同享有使用权并承担支差纳税的义务。特权阶级的草场由自己的属民使用草场,属民不仅要向他们支付使用费用,而且要代替他们向政府支差纳税。部落草场由部落成员共同享有使用权,其中部落头领都会在部分草场上限制其他部落成员放牧,独占部分草场的使用权。牧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土地必须向所属权利主体缴纳赋税并服差役。在牲畜的分配上,牧民一般享有牲畜的所有权,但是由于社会发展水平低下,牲畜的保有量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在以牧业为主的区域,维持生存所需牲畜的数量是具体的,但是受自然条件的约束,牧民极难维持基本生存所需的牲畜数量,因此不得不与地方政府、特权阶级以及领主之间签订牲畜租赁契约以保证维持生计,其中以“协”和“齐美”两种畜租契约最为普遍,两种畜租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标的物(牲畜)灭失、受损或有孳息的不同规定。虽然说牧民有一定的人身权,但是由于离开土地并无生存的可能性,因此,牧民其实只是固着在土地上,成为地方政府、特权阶级和领主的生产工具。这种畜牧业经营方式一直延续到民主改革前期,与这种产权配置相适应的牧业产出也只能是低水平。据统计,到1952年,西藏牲畜总头数974万头,以西藏国土面积120多万平方千米计算,每平方千米仅有8头牲畜。
(二)牧民个体所有制时期(1959-1965年)
这一阶段是西藏民主改革和建立人民民主政权时期。为了使民主改革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社会底层民众享受社会变迁带来的收益,进而达到制度变迁的目的,国家实行土地改革,对土地进行重新配置,体现在牧区的改革就是变为封建农奴主所有制为牧民个体所有制,这一时期针对牧区制定的“牧区三十六条”主要是对牲畜进行重新分配,土地则是共同所有制。三十六条提出“要稳定牧民个体所有制和牧主所有制,允许雇佣牧工和出租牲畜,发挥牧工生产和牧主经营积极性,开展自由交换,实行轻税政策,草场公有,自由放牧”。在牧区实施牧民个体所有制,对牧民生产积极性的影响十分显著。这一时期牲畜的数量由1959年的950万头增长到1965年的1688万头,年均增长14.28%,牧业产值由1959年的9713万元增长到1965年的17878万元,平均每年增长14.2%。通过产权安排使经济主体的利益重新被配置,强化社会中多数人的利益正当性,并把这一意图转化为被新制度保护的首要对象,使社会变革所需的民意基础得到进一步强化。
(三)牧民集体经济体制时期(1965-1984年)
这一时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65-1978年的人民公社时期,第二阶段为1979年的联产责任制到1984年的第二次西藏工座谈会召开。
第一阶段:为了与国家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总体目标相一致,1965年西藏开始试办人民公社,变牧民个体所有制为集体所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由于这一时期西藏农牧民还还未来得及享受牧民个人所有制带来的成果,贸然进入“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人民公社这种集体经济制度自带的平均主义色彩,破坏了牧民生产积极性,而且人民公社的统一管理体制脱离了西藏畜牧业经济的实际状况,牧业发展严重受挫,1965年农业总产值为1.78亿元,1978年农业生产总值为2.44亿元,十四年间,从牧民个体所有制时期的年平均增长14.28%,下滑至年平均增长4.71%。①参见 2014年西藏自治区统计年鉴。
第二阶段:1979年西藏提出联产责任制,给予农牧民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畜牧业经济开始复苏,1978年至1983年,全区自留牲畜翻两番。1984年中央召开第二次西藏工作会议,制定了发展西藏农村经济一系列政策,对牧区主要实行了“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这一政策的核心在于在确定草场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牧户的经济自主权。1984年至1989年牧业产值增长60.23%。其中牲畜数量的增长最为明显,但是出栏率一直低,而且商品市场不健全,牲畜商品化率极低,加之人口的不断增长,超载放牧的现象较为普遍,草场资源的承载力不断受到挤压。随着畜牧业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畜牧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更多来自草原资源的退化所带来的影响,草原生态环境问题开始成为国家层面的重大问题被审视,其结果是西藏牧业经济政策的理念从单纯追求牲畜数量的层面向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
(四)草场承包责任制(2005至今)
2001年在中央召开的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把“西藏草场建设与游牧民定居”作为重点援建项目之一,成为牧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新的历史机遇。
2005年西藏开始推行“落实和完善草场承包责任制”,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确定承载力来控制牲畜数量,实现草原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地利用草原。草场承包责任制的主体内容由“草场公有、承包到户、自主经营、长期不变”与“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两个政策构成,具体做法是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草场经营权发包给牧户,通过与牧户签订《草原承包合同》、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和《草原使用权证》,在承包合同中把对草场的管、护、用、建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规定下来,把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下加以规范。自2005年开始,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落实草场承包责任制。截止2012年11月,共完成草场承包责任面积10.24亿亩,占全区草场面积的80.13%,可利用草场面积的98.63%,共涉及74个县(市、区)、684个乡(镇)、5394个村、469444户、2402706人。
纵观西藏从民主改革到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三十年时间里,一个新的社会形态在青藏高原世界海拔最高的区域基本形成。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这种变革主要是国家对边疆地区有效施政作用的结果,体现在西藏牧业经济方面,不仅是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革,生产力也得到了空前的释放,牧业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由于是以建立新的社会生产关系,实现社会制度大变革的前提之下进行的社会变迁,因此,在发展上较少考虑牧业经济自身发展的逻辑。1959年之前的牧业经济就是靠天吃饭,主要采取“游牧”经营方式,在自然生产力恒定的条件下牲畜的数量基本会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投资和技术推广力度加大,牲畜的自然死亡率得到控制,加之藏族民众普遍的惜杀观念,存栏率不断提高,而出栏率一直低迷,导致牲畜的数量持续增长,同时政府把牲畜数量作为畜牧业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使得过度放牧成为必然的结果。随着时间的推移,草场的“三化”问题开始浮出水面,畜牧业经济发展陷入困境,“超载放牧”导致草场大面积退化,不仅畜牧业经济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也遭到破坏。
从世界各国发展的经验来看,经济社会发展以环境为代价都得不偿失。目前,草场承包责任制在西藏境内已全面落实,草场承包责任制所引发的草场经营模式的改变对西藏畜牧业的影响深远,是对牧区社会的再次重构。西藏非均衡草原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极其敏感,这是西藏有异于其他同类经济形态的关键点,因此把农区或均衡草原生态系统的经验直接应用到西藏可能产生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事实上西藏人文自然环境与畜牧业经济发展是一种交互关系,目前草场承包责任制在完善过程中呈现出的一些问题是制度演化过程中的常态。
牧业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牧业经济与农业经济有显著的差异性,认为承包责任制就是解决农牧区土地制度的万全之策,就会有把农区土地制度经验移植到牧区之嫌。尤其是考虑到牲畜的管理、草场距离的远近、畜牧业生产力、草场承载力、草场面积、草场管护用建的成本等诸多特殊问题,以“围栏”和“草补”①本文所指“草补”是指自2011年国家在包括西藏在内的8个主要草原牧区建立的草原生态补助奖励”的简称。为主要政策来实现牧户对自己草场的管、护、用、建的做法,在西藏特殊的牧业经济环境下,需要不断改革创新。
(一)草地流转的问题
由于草地“承包到户”,按照产权理论,牧民为了保障自己的使用权,会把属于自己的草地圈起来,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牧户各自生产经营的优劣,部分牧户会不断增加牲畜规模,扩大牧业经营,而有的则会减少规模,有的则会弃牧而从事其它产业,草地的依法流转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诉求。按照我国《物权法》及《草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草场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规定依法转让。目前,西藏的草场资源还未得到市场的有效认可,草场资源的转让、租赁主要集中在同一集体组织的牧民之间,而不能在跨行政区划范围内流转。受此限制影响,具备较强实力,能够影响一方经济的牧区经济组织还未得到有效培育,究其原因,土地交易市场的缺失是一个重要因素。由于草场流转市场滞后,交易存在信息不对称性,草场的价值不能得到准确评估,影响了草场流转的效率,使得草场资源得不到整合,制约了畜牧业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说明西藏畜牧业经济发展还处于政府培育阶段,但草场资源的流转是畜牧业产业化必经过程。随着西藏牧业经济的规模化发展,在制度上必然要求草场流转的进一步合法化。
(二)围栏的问题
围栏是现代国家以低成本的技术——铁丝网界定产权的一种方法,在景观上可以做到明晰产权的作用,同时限制牲畜随意觅食的方式。但与此同时产生的问题是,维持这样一种界定产权的成本却十分高,除了一次性围栏的投入,农牧民要在管、护、用、建方面进行持续投入。尤其是在西藏半农半牧或是纯牧业县,牧民承包的草场面积比较大,如阿里地区2015年草场承包到户面积25177.37万亩,2015年度涉及牧户数18653户82181人,平均每户承包草场面积1.3497万亩。在国家提供围栏资金的前提下,农牧民对草场的投入也是非常高昂的。相关研究者认为围栏的其他负面影响已经呈现,第一,围栏对野生动物迁徙的影响;第二,围栏对畜牧业文化的影响;第三,牧户围栏的动机(是否为了获得国家的补贴等);第四,精英捕获的问题。1984年中共中央发布的(1984)22号文件发布了“两个为主,两个长期不变”的政策,牲畜和人口主要是按照人口承包,把冬夏草场基本都分配到户,这一时期农牧民之间贫富差距很小。随着时间推移,部分牧业大户开始出现,尤其在出现自然灾害时,富裕户和贫困户应对灾害的能力差距导致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为了巩固草场承包责任制的成果,国家为此设立了各种补贴。那些本来牲畜多的牧户,减畜也就越多,意外地增加了其获得国家各种补贴的额度,因此这就出现了所谓的“精英捕获”问题。作为富裕户的精英占用了更多的项目资源,因而牺牲了需要这些项目资源的牧户利益。
(三)外部性问题
西藏的草原生态十分脆弱,在草场承包制背景下,过度放牧显然具有负外部性。因此,国家自2011年开始采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的方式来解决农牧民为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所付出的成本。“十二五”期间西藏农牧民可支配收入的10%来自于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大部分牧业县草奖资金占牧户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上。从以上数据可以得知草原补奖已经成为农牧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目前补贴实际上已经成为农牧民的增收的重要方式,但政策性收入过高使得国家背上巨大的财政压力。
(四)加剧社区的分离
由于西藏尤其是那曲、阿里地区农牧民草场承包面积大,使得监督牲畜觅食不可能,而“围栏”的易损坏性造成牲畜在他人草场上觅食,增加了社区关系的紧张感和不安定因素。
西藏从1959年发展迄今,从追求政治效益到经济效益再到追求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体现了制度演化的历史性。国家通过产权重组不断推进制度改革,从牧民个体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再到家庭承包经营制,国家统筹安排西藏的生态环境建设和国防安全以及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等,进一步证明用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探索适合西藏本土经济发展路径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通过以上对草场承包制度的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巩固和完善草场承包责任制必须拓宽农牧民增收的渠道,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收获。
(一)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
1.建议加大金融支持。草场承包经营制绩效的判断标准,应该是既达到政府的预期目标,同时也能增加牧户的收益。政府在这场畜牧业经营体制的改革中,扮演着制度设计和监督的角色,而牧户是制度的接受方,依照制度变迁的原则,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倾向下,行为主体(政府与牧户)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的变迁,反之亦然。像“围栏”建设所需的费用到底由谁来承担,需要认真研究。如果政府不解决,牧民因资金欠缺不围栏,势必会影响到草场承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影响到国家政策的执行力;如果政府解决,又有可能出现有能力的牧民“搭便车”,这无疑又成为政府乃至牧民的一项极其高昂的财政支出。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认为政府在提供一定的建设补助资金基础上,应该更加注重落实相关惠农金融政策,通过金融支持来撬动更多的合理建设需求。
2.建议加快流转速度。胡正通在2012年对内蒙古四子王旗和2013年甘肃省天祝县的209户牧户样本数据的研究结果表明:在草畜平衡制度的基础上,在超载过牧的解释框架下,草场超载的主体是草场面积较小且未进行草场流转的牧户,草场流转具有正的生态环境效率,即草场流转有助于草原生态保护。因此,加快草地流转、为草场流转消除体制障碍、提供土地流转保障是下一步政府工作开展的重点。草场流转实际是承包经营权,具体的流转方式有转包、出租、转让和互换。目前这四类流转在西藏农牧区都有且主要集中在同一村集体的成员之间。草场流转的模式可以充分借鉴内地的土地流转模式。目前关于土地流转的经验众多,本文认为“土地信托”这种经验值得借鉴。这一制度的优越性在于通过运用信托财产管理机制,降低交易风险,农牧民在不放弃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通过把承包的草场委托给政府办理的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将分散的土地连片,实现资源整合,对社会进行公开招标,吸引有能力的企业从事经营,从而实现规模化经营。
3.建议加大奖补力度。草场承包责任制已在全区基本落实完成,为了巩固这一项制度,奖补机制还需要继续在纵横两个方面加强,目前从各地区的经验来看提高补奖标准是一致的需求。另外,由于西藏各地区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对草原生态补奖机制实行差别化补助,以提高奖补的效率。
(二)在提高社会效益方面
1.建议吸纳民族文化中的良性因素。藏民族生存、发展所倚赖的极端自然环境造就了其特殊的民族文化。藏民族在自然环境面前选择了以敬畏的心态与自然和谐相处,在经济行为上选择了节制的财富观,而这样的选择恰好与草场承包责任制的核心理念是高度契合的,都是可持续的发展观。草场承包责任制能否达到制度设计者的目标,最终还是由当地的农牧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去落实,国家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实际工作中吸纳和借鉴藏族生态文化中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来完善这一国家制度的推行。正如孟德斯鸠所言:“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性质如果同民族的精神相去甚远,那么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发挥它的作用,人民的抗拒和抵制将变成对这种立法自身的否定。”
2.建议进行制度创新,培育农牧民应对市场的能力。草场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经验在牧区的推广,草场承包责任制的法律意图在形式上可以通过法律文本表达,在现实中可以通过各级官员推进。但是农牧民对草场承包责任制的接受是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量,通过行为表达对制度的态度。目前来看,西藏农牧民对草场承包责任制的态度是积极拥护的,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政府为了使草场承包责任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践行和巩固,从政策层面上设计了与之相配套的退牧还草、草原生态补奖机制、人工种草以及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机制,并进行多方投入和补贴,农牧民按照有关草场承包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去履行义务,国家就会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补贴。二是随着西藏城乡居民购买能力的提高,对畜产品特别是对牦牛肉等高品质畜产品的需求迅速增加,使得农牧民对待畜牧业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因此,本文认为,政府应该利用目前的时机,积极履行好职责,为完善草场承包责任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制度保障措施,使得农牧民对草场承包责任制的践行动机更多来自对市场的信心,从而达到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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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Grassland System of Tibe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Dikyi Yangzong Dramdwei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Tibet University,Lhasa,Tibet 850000)
Grassland is not only the foundation of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the farmers and herdsmen in Ti⁃bet,but also the prerequisite for Tibet's agro-stockbreeding economy achiev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The es⁃sence of the several reforms of China's rural land system is to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use of land through the clari⁃fication of the landownership.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reforms of national land system,Tibet has also experi⁃enced four changes of land system.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evolution mechanism of Tibet's grassland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nd the economic benefit it brought.It also analyz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Grasslan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and suggests that the system should take lo⁃cal resources as constraint conditions to reduced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the system,and explore a proper manage⁃ment mode to achieve the target of the system.
system;grasslan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landownership;externality
10.16249/j.cnki.1005-5738.2016.04.022
F320
A
1005-5738(2016)04-141-008
[责任编辑:拉巴次仁]
2016-08-12
德吉央宗,女,藏族,西藏察隅人,西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制度经济与西藏民间法。①选取这一时间是因为2005开始在西藏部分地区试点推行草场承包责任制,2006在全区全面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