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萱,陶学明,伍 洋
(1.西华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9;2.西华大学建设与管理工程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9)
基于现行综合单价计价模式下建筑业营改增后产生的问题及影响分析研究
王耀萱1,陶学明2*,伍洋1
(1.西华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9;2.西华大学建设与管理工程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9)
摘要:随着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步伐的推进,建筑业也被纳入了营改增的范畴。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也会随之受到影响。由于计税方式的变化,会导致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发生变化及产生相应影响,针对这些变化和影响,本文提出将“价税合一”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作为有效解决方案,并对这种模式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进项税抵扣
2011年11月16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正式开启了我们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步伐。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在全国的范围内展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行业也紧随全国范围的营改增试点改革的步伐,这标志着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的进一步扩大。2015年3月6日,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新闻记者会上,中国财政部楼继伟部长在答记者问上提到,2015年我国将按计划完成“营改增”的全面改革。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
1营业税和增值税计税模式下费用的构成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势必影响到建设工程造价。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建安工程费用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为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1]。其中税金为现行计税模式下的营业税和与之相关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主要是税金计算的变化,即税金由营业税变更为增值税。
按照现有综合单价计价模式,综合单价为: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利润+企业管理费+一定风险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用+规费+税金(营业税+附加税)。
增值税计税模式下,应该主要是税金计算的变化: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用+规费+税金(增值税+附加税);
应纳税额=增值税+附加税;
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含税销售额÷(1+税率)×适用税率。
当期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接受应纳税的劳务、服务或者购买货物,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2建筑业营改增后采用现行综合单价模式的困惑
营改增后若采用现行的综合单价计价模式,随之带来诸多不可预料情况及相应的不利影响。
2.1进项税抵扣不同,施工企业利润不同,这是不合理的
不同的单位工程、不同的结构类型、不同的分项工程因其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用所占比重不同,不同材料抵扣率不同,就使得整个项目进项税抵扣额差异很大,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的增值税税额和附加税额[2]。这给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构成带来了不确定性影响。例如钢结构项目,钢材费所占比重较大,且抵扣率为17%,建筑业销项税率为11%,就使得该项目抵扣的进项税额多,对施工企业来说,利润也就越大。相反,例如砖混结构项目,主材砖砌体费用所占比例大,且抵扣率按照财税【2014】57号文规定,“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由旧政策(财税【2009】9号文)规定的6%征收率调整为3%的征收率,故砖、砂、石按3%进行抵扣[3]。这就和销项税率11%间存在负差值,抵扣的金额就很少,相对营业税模式下3%的营业税率,完成同样项目所支付的费用明显增加,使得施工企业利润降低。从上述2个典型例子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增值税计税模式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如果仍按照现行的计价规则,就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即抵扣的多,施工企业利润就高,抵扣的少,施工企业利润就越低。这种现象容易造成的后果就是施工单位都不愿意做类似砖混结构这样抵扣比例较少的项目,更趋向于做抵扣得更多的项目,这不利于建筑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2.2进项税抵扣的不确定性造成项目成本及利润不透明,存在很多灰色地带
不同的分项工程的进项税抵扣额不同,其必须经过理论的可抵扣进项税进行测算才能得出其成本及利润,但结合我国现在的实际国情,建筑行业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规范性,砂石等企业能否开具出正规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直接成了建筑施工单位进项税抵扣金额的最大影响因素[4]。正是由于此类原因,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理论值和实际值就将存在一定偏差,这个偏差直接影响到该项目的成本及利润的高低。若继续采用现行的综合单价计价模式,而施工单位不加强对增值税相关规定的认识,势必造成业主单位的项目成本增加,这对业主单位是不合理的,工程竣工结算期间或因此引起较大争议。
2.3采用现行综合单价计价模式,对项目不同阶段的计价或存在较大偏差
在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合同价款确定、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办理等阶段,由于增值税的存在,不同阶段材料、机具等进项税抵扣额上存在不明确性,导致项目各个阶段的计价结果或有失真或不合理之处。特别是项目开工前期,即使是对施工阶段的变更有一定的预料,但变更引起的费用变化是来自多方面的,分部分项费用的变化、销项税的变化、进项税抵扣的变化等等。一处小小的变更,带来的是现行综合单价计价规则下多项费用的变化,不能更为直观地反映出因变更导致的造价变化趋势。正是这样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的造价管理控制,无法快速测算出其合理成本及利润,这就给下一步项目的造价管理增加了难度,给造价控制带来了更多的风险,不利于项目的有效管理。
3建筑业营改增后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的优势分析
3.1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下建安工程造价的构成
显然现有的综合单价计价模式的一个典型特征——“价税分离”就是造成上述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因此,为避免不利因素造成的影响,可采取“价税合一”的方式,即全费用综合单价。
全费用综合单价是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利润、企业管理费、规费和税金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而在增值税计税模式下的全费用综合单价中的税金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用公式表达为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利润+企业管理费+一定风险费用+规费+税金。
此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将该分项工程除税后的所有费用相加再乘以销项税率11%得到销项税额,再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相加得到进项税额,两者相减得到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再乘以附加税率,就得到附加税额。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用。
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即将税费计入了各分项工程单价之中,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时候,各分项工程的单价按照全费用考虑(含规费和税金),税金在各个分项工程里面完全按照财税相关文件进行销项税、进项税的计算,两者之差即为该分项工程的增值税额,附加税根据工程所在地点不同计算其附加税额,共同构成全费用综合单价中的税费。
3.2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的优势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后,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的优势明显。
1)有利于弱化工程项目甲乙双方在结算中的矛盾冲突。全费用综合单价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价税合一,这样使得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的时候就将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考虑进各分项工程的单价,避免了结算过程中因各项进项税抵扣问题造成的甲乙双方矛盾冲突。
2)有利于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值税下全费用综合单价模式,对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提升有促进作用。投标报价的时候各项考虑了增值税额,相当于将税费考虑进了各分项工程的成本,施工单位为了能获取更多利润,那么就促使施工单位在购买原材料、机械租赁等时,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现场材料的管理、施工水平的管理必须有所提升,这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管理水平提升是有利的。
3)有利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过程的简化,提升参与各方工作效率。采用增值税下全费用综合单价模式,将简化工程项目的期中结算、竣工结算办理的流程,对甲、乙、审计3方来说,工作效率都会显著提升。在工程造价全过程的确定与控制中,省去了繁琐的进项税计算与抵扣问题,施工单位报价将规费和税费考虑进全费用综合单价之中,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等整个过程免去了进项税、销项税的计算与抵扣,大大提升了各方的工作效率,同时降低了造价人员的工作强度,这对造价相关从业人员是积极有利的。
4)有利于建筑行业以及建筑市场规范化。采用增值税下全费用综合单价,对整个建筑行业的规范化有利,促使各中小型单位必须到税务部门注册,开不到增值税发票,总包单位相应进项税得不到抵扣,无形间增加了其施工成本,对于总包单位肯定是会趋向于能开增值税发票的材料设备供应商。这对我国建筑业的规范化、税收制度的完善也将起到积极作用[5]。
4结论
建筑行业的营改增势在必行,针对这一税制的改变,建安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应当寻求一种避免不利影响和不利于实际操作的、更为有效合理的计价模式成为了问题的关键,经研究后分析得出,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恰好能有效合理地避免相关问题的出现,同时也为建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指出了明确的方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A]. 2013.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A]. 2014.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A]. 2009.
[4]符超平.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J]. 轻工科技,2015(7):143.
[5]冯雪瑜. 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J]. 当代经济,2014(6):12.
(编校:叶超)
The Problem and the Impact of Replacing the Business Tax with VAT in the Current Comprehensive Unit Price Mode
WANG Yaoxuan1, TAO Xueming2, WU Yang1
(1.SchoolofArchitectureandCivilEngineering,XihuaUniversity,Chengdu610039China;2.Schoolof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Engineering,XihuaUniversity,Chengdu610039China)
Abstract:With the advance of the pace of replacing the business tax with VAT,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have also been incorporated into the scope of replacing the business tax with VAT. Once the VAT is implemented in construction industry, the engineering cost will be influenced. Due to changes in tax model, the engineering cost valuation rules will be changed and the implications of these changes will be caused. In response to these changes and the impact, the article puts forward another valuation model , which combines the price and the tax after implementing the VAT, and analyzes the impact of this model.
Keywords:replacing the business tax with VAT in construction industry; total cost unit price; valuation model; income tax deduction
doi:10.3969/j.issn.1673-159X.2016.02.021
中图分类号:F407.9;F81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59X(2016)02-0110-3
*通信作者:陶学明(1955—),男,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工程造价管理、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等。E-mail:tlr55@163.com.
收稿日期:2015-08-25
·建筑与土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