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的思考

2016-02-18 01:26隋燕东营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山东东营257000
中国房地产业 2016年22期
关键词:界定使用权条例

文/隋燕 东营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山东东营 257000

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的思考

文/隋燕 东营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山东东营 257000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城市的人口数量快速增多,这就使得城市的土地资源变得更加紧缺。在当前的提高城市土地资源利用率的众多方法中,对城市中的一些老建筑以及旧建筑进行拆除是一个相对较好的方法。而对这些老旧房屋的征收过程中,那么就会涉及一些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以及对房屋进行征收的补偿标准等问题。如果不能对补偿范围以及补偿标准进行界定,那么就会造成拆迁矛盾的发生。本文主要围绕房屋征收,就其补偿范围以及标准进行简要的分析与研究。

房屋征收;补偿范围;标准

在房屋的征收过程中,对补偿范围以及标准进行界定非常关键,如果处理不够妥当,那么将会引发拆迁矛盾,从而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就应该对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进行界定,对补偿的标准进行制定,这样才能促使房屋征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1、补偿范围与标准的界定

在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文统一简称条例)对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进行规定,(1)房屋价值的补偿、(2)搬迁以及临时安置的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尽管《条例》对补偿的范围以及标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但是,因为房屋征收范围的问题不仅仅是房屋本身,还包括以下几种【1】,(1)道路、(2)林立、(3)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等等,另外还涉及到不动产享有的地役权等。《条例》对这些补偿范围没有做出较为明确的节点,所界定的范围不宽。因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要做到实事求是,适当的扩大这种征收的范围。

与税收不同,征收不是无偿取得私人财产,而是在征收之前,对被征收人做出相应的补偿。在《物权法》中,就有着明确的规定,征收所体现出来的法律效果就是无权转让,也就是私人所拥有的物权收为国家所有。因此,征收不仅仅是对房屋的本身,还对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就是既将房屋收回国家,又将土地的使用权收回国家。因为在房屋征收时,被征收房屋的私人享有公平补偿的权利,所以,在对房屋进行征收时,还要重视本征收房屋私人的相应诉求。

2、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法律依据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房屋的征收不仅仅是房屋的本身,更是要对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条例》不是对房屋本身做出规定,而是对土地建设的使用权进行作用。然而,在该条例中,这方面的说明较为模糊,没有注明这是房子回收的土地,其是作为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这是需要进一步进行思考以及探究的地方。

在我国所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归给予问题进行了规定,在房屋征收之前,要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进行相应的补偿。《条例》中有着相应的规定,在房屋收归时,也就是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也一并收回。虽然在我国所制定的政策法律上,对这种房屋征收给予了适当的补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出现许多不合理的现象。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独立的他物权,它的价值往往与当初的交易价格有关,不能够仅仅凭借土地的开发使用情况,或者凭借使用的年限来对其价值进行简单的评判【2】。除此之外,《物权法》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凡属于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都可以自动的延期。与此同时,我们所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就属于一种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一样,这种权同样具有交换价值,即使这种财产权到了使用期限,它的价值仍然存在。在对房屋进行征收时,不能够仅仅根据土地的开发情况或者土地的使用年限来对补偿的价格进行确定,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来对房屋所有者给予补偿。

在《物权法》中,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以及自动续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去没有对续期的次数进行规定,也没有对续期的期限卓楚相应的规定。这就表明,一旦房屋所有者拥有了房屋范围内的土地,那么就表明其有长期的使用权,这样一来,就使得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就名不副实了。

3、补偿范围与标准的具体界定

3.1补偿范围的界定

在对房屋进行征收时,其目的不在于房屋的本身,而是对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获取,将这些土地使用权收为国家所有,以充国家的建设使用。因此,在对房屋征收的实际过程中,若根据《条例》中的规定,来对房屋征收进行界定,没有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考虑,没有根据建筑系统的规划来进行征收,那么就会导致征收补偿出现偏颇,进而引起房屋所有者的抵触。

3.2补偿标准的界定

尽管《条例》的征收补偿是以房屋为基础的,但是不能够用低于房屋的物价来进行补偿,而是用高于房屋物价来就行补偿,与此同时,可以进行房屋产权的调换,如此可以保护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3】。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条例中有着相应的规定,给予了被征收人能够有限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权利,然而,却没有对被征收人的购买力进行考虑。此外,在对房屋进行调换时,其中就存在着一个差价的问题,这需要我国有关部门进行解决。

因此,在保证征收工作正常进行时,对房屋进行价值补偿是其中的核心所在。针对《条例》对我国的房屋征收问题进行的规定,能够解决一些征收问题,然而,这个条例没有对补偿范围以及标准进行界定,因此,还存在着较多的争议。为此,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切实做好房屋的评估工作,要对各项征收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促进房屋的补偿能够更加公平,让更多的被征收者满意。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对房屋进行征收时,不仅仅是针对房子的本身,更是针对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要将其收归国家所有,以便国家进行建设。因此,在对房屋进行征收时,要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考虑,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征收标准,对土地的价值进行重点的考虑。与此同时,在对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与标准进行界定时,要将土地使用权独立开来,将其作为一种财产来考虑,如此一来,就能够更好的保证补偿的公平性,促使被征收者能够接收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通过对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以及标准进行明确的界定,也能够进一步减少因为补偿纠纷而引发的矛盾。

[1]朱广新.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的思考[J].法学,2011,05:21-30.

[2]陈榆.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08.

[3]申建平.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的反思[J].比较法研究,2013,02:1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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