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年立辉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关于国内土地征收补偿的研究综述
文/年立辉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管理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城镇化进程推动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长,农地征收成为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由于制度内在缺陷,损害了农民的根本利益,阻碍了城镇化的发展。因此,本文从“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补偿标准和范围,征收补偿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的探讨四个方面进行总结,以期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研究提供参考。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土地征收已成为增加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然而,伴随征地而来的是一系列社会问题,造成了农民利益的损害[1]。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为土地征收补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对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但在补偿范围、标准、利益分布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本文就国内学者关于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进行总结,即“公共利益”界定、征地补偿标准和范围、征收补偿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四个方面,以期对推进土地征收补偿有关研究工作的完善有所助益。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可见,“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唯一限制条件,但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对“公共利益”的标准做明确界定,所以出现征地范围过大等问题。目前国内学者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主要分以下几个方面:
1.1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土地征用“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2]。梁慧星(2004)解释公共利益是范围广泛,包括科教文卫、环境、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等众多公共资源[3]。陈江龙(2002)则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并对公共利益划分了层次[4]。王利民(2005)在阐述公共利益自身特点的基础上,得出在法律上界定困难的结论[5]。所以对于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界定仍需探讨。
1.2对公共利益范围和判断标准的研究
文晓波(2010)认为,由于法律没有规定社会公益征地的具体范围,导致公益性征地界限模糊[6]。钱忠好(2004)也指出现阶段我国土地征收呈现出一定的非均衡态势,指出扭转非均衡态势关键在于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7]。陆红生(2003),钱弘道(2007)等认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是行政征用的首要原则,也是判断征用合法与否的重要要件[8][9]。
从以上研究可以发现,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国内许多学者观点都很接近:即缺乏对土地征用的公益限制,公共利益的界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规范。因此,公共利益在法律上的模糊性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是按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而补偿范围仅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社会保障费。除法律规范外,学者们也对征地补偿的标准和范围进行了相关研究。周诚(2004)认为土地征收补偿的公平性,要注重补偿标准和范围[10]。彭小英(2010)则直接提出应当扩大补偿范围如非经济损失[11]。黄祖辉(2002)认为在城市规划限制区,应当予以补偿,;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可不进行补偿[12]。陈江龙(2002)等提出了按不完全补偿的设想[13]。
上述研究表明,目前大部分学者普遍认为征地补偿范围小、标准过低。征收补偿只考虑土地原用途,没有涉及土地他项权利,如生态补偿等,更没有遵循市场价格。
关于土地征地收益分配问题,在理论和实证部分,均进行了诸多研究。
3.1关于土地利益关系及收益分配理论的研究
于恩和等 (1997)认为级差地租Ⅰ应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归土地投资者[14]。毛泓等(2000)认为土地利益关系及其收益分配本质上是土地产权制度在经济领域的表现[15]。姜开勤(2004)则认为应当对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增值部分进行分配[16]。
3.2关于土地利益关系及收益分配的实证研究
黄朝明(2004)等对全国部分区域研究发现,土地补偿收益分配呈现农户获得附作物和青苗补偿费为主,农村集体获得土地补偿费为主的状况[17]。朱道林(2006)利用大数据估算了土地征收转用后增值情况[18]。有的学者进行个案分析。马贤磊等(2006)认为土地征收收益应该还包括土地市场扭曲的价格[19]。高珊(2004)以江苏部分市县为研究对象,发现土地征收的收益分配格局呈现:农户占1~10%,集体占25~30%,政府占60~70%的特征[20]。诸培新(2006)、曲福田(2001)等人研究了经济发达地区在征收过程中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21][22]。
研究发现学者们以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土地产权理论为基础,明确土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土地增值价值构成。但对该问题的研究,大多数定性研究,定量研究少,应该加强对土地增值价值的实证研究。
关于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探讨,主要集中在补偿范围和标准方面,究其根源在于制度存在缺陷。刘永湘(2004)等认为农村主体利益得不到完全补偿症结在于我国价格制度的失灵[23]。郑文博(2006)、张英洪(2006)等则从我国土地制度的缺陷解释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产生的根源[24][25]。王华春等(2005)认为,工业化资本积累也是造成土地征收补偿过低的原因[26]。还有学者认为征地补偿问题产生的原因是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周其仁(2004)认为法律制度导致了目前土地征收补偿收益的分配格局[27]。吴郁玲(2006)等认为土地征收补偿差异是由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28]。朱启臻(2006)等认为,土地征收行为使政府和用地单位获得了土地增值收益,同时也剥夺了农村主体的土地发展权[29]。关于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对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明确土地征收的合法性][30];二是引入市场机制,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31];三是明确集体产权,重视参与监督机制,完善集体土地收益分配[32]。
综上,国内学者关于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的界定,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范围,土地征收补偿的收益分配以及征地制度改革的探讨等方面。但现有研究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来看,已有研究多是公共利益界定的必要性还没有形成明确的标准和规范。从征地补偿标准和范围来看,大部分学者普遍认为征地补偿范围小、标准过低,但如何补偿,怎样形成机制并没有深入的研究。针对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分配问题,已有的研究多是对存在的问题或现象进行分析,没有对其根源及解决措施进一步研究。对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探讨也只是给出了一些思路,但就补偿标准和范围、土地利益关系等核心问题,没有给出满意的回答。因此,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如何确定补偿标准和范围,如何完善收益分配机制等是以后需要重点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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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he urbanization promote the demand of the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and the rural land requisition becomes the important way of the newly-added construction land.However, due to the systematical defects of land requisition, have been preventing the normal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and damage the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the farmers.The article will summarized the study of l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of domestic scholars, from the definition of "public interest", standard and scope of l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distribution, the reform of land requisition to discuss the l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for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research of l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征地补偿;补偿标准;收益分配;制度改革
L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compensation standards;income distribution;system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