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名吏汪辉祖的司法语言艺术试探

2016-02-17 00:31:15王为东
中原工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汪氏司法案件

王为东

(中原工学院, 郑州 450007)



清代名吏汪辉祖的司法语言艺术试探

王为东

(中原工学院, 郑州 450007)

清代名吏汪辉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娴熟运用司法语言技巧,准确分析法律概念,正确适用法律条文,留下了“片言折狱”的佳话。他佐幕或服官的经验总结阐发了其关于司法语言的认识和观点。这些认识或观点有独特的价值,体现了对法律精神的弘扬,对法律权威的维护,对法律事实的尊重和对法律程序的信任。

法律;司法语言技巧;司法语言观点

法律语言是表述法律意义的语言[1]。司法语言是法律语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穿于司法行为过程中的语言文字的表意系统”[2]。而且由于其“应用的覆盖面大,所用的语言表达形式丰富多变”,所以,“规律的提取、技巧和方法的掌握,不能不有赖于对法律语言在实践中应用的现状做大量的调查”[3]。法律语言学家提出:“法律语言的现状是法律语言历史演变的结果……没有关于历史演变规律的探讨……难以吸收继承古代法律语言的精华,借鉴古人运用语言的技巧”[4]。

清代名吏汪辉祖(1731-1807),“入幕为名流,服官为循吏,归里后又为醇儒”[5],尤其是在司法活动中的卓越表现,无疑是他能够赢得绍兴师爷里最著名“良幕”、亲民官里“湖南第一好官”[6]等美誉的重要原因。汪辉祖的名著《佐治药言》《学治臆说》等,对当时最普遍也最基本的司法实践活动——“州县刑名”作了详尽的描述和分析,向后人展示了他引以为傲的专业领域。由于“素业于此(即州县刑名),故言以独详,他所不及”[7]334,由此记录下汪辉祖在司法语言方面的事迹和观点。为了丰富我国法律语言史包括古代司法语言的研究,本文拟从典型案例窥测其司法语言技巧,从著述梳理其司法语言观点(理论),并试总结评析其司法语言的价值。

1 案例中的司法语言艺术

无锡县民浦四童养妻王氏,与四叔经私,事发,依服制当拟军,汪以凡上,常州府引服制驳。汪议曰:“服制由夫而推,王氏童养未婚,夫妇之名未定,不能旁推夫叔也。”臬司以王氏呼浦四之父为翁,翁之弟是为叔翁,又驳。汪曰:“翁者,对妇之称。王氏尚未为妇,则浦四之父亦未为翁。其呼以翁者,沿乡例分尊年长之通称,乃翁媪之翁,非翁姑之翁也。”抚军因王氏为四妻而童养于浦,如以凡论,则于四无所联属。议曰:“童养之妻,虚名也。王习呼四为兄,四呼为妹,称以兄妹,则不得科以夫妇。四不得为夫,则四叔不得为叔翁。”抚军以名分有关,又驳。议曰:“《礼》‘未庙见之妇而死,归葬于女氏之党,以未成妇也。’今王未庙见,妇尚未成,且《记》曰‘附从轻’,言附人之罪以轻为比。《书》云‘罪疑惟轻’,妇而童养,疑于近妇,如以王已入浦门,与凡有间,比凡稍重则可,科以服制,与从轻之义未符。况设有重于奸者,亦与成婚等论,则出入大矣。请从重枷号三个月,王归母族,而令经为四别娶,似非轻纵。”遂得批允[8]。

在案件的第一审级,无锡县刑名师爷认为该案存在服制关系,是侄媳和叔父通奸,应定为十恶之“内乱”罪,依律奸妇、奸夫都要发配充军。汪辉祖认为该案只是发生在普通人之间的“和奸”罪[7]333,依律应笞杖、枷号。无锡知县同意汪辉祖的意见,对该案按“凡人”相奸处理。清代对笞杖以上罪责的案件实行逐级复审制,该案须申详上司等待覆批才可以判决[9]。常州知府在审核无锡县申详的案件初审情况后,将初审出现的争议——“服制”问题再次提出。汪辉祖就此完整阐明自己关于“服制”的认识。他引用《礼记丧服》说明服制由丈夫而推,本案童养媳尚未成婚,不存在夫妇名分,所以不能旁推服制上的亲属关系。在案件的第三审级,按察使司(臬司)仍对排除服制关系有疑惑,于是从案件细节上进行批驳,认为童养媳王氏称呼蒲四之父为“翁”,称呼蒲四的叔父“叔翁”,这就证明服制关系的存在。汪辉祖从口语中“翁”的多种含义入手,认为童养媳所称之 “翁”不过是尊称,不能说明是对姻亲关系的认可。案件的第四审级江苏巡抚(抚军)认为,如“以凡论”,则案中人的关系无法摆正,蒲四是众人关系的纽带却似乎被置身事外。汪辉祖根据生活经验进行解释,童养媳不是真正的媳妇,蒲四不拥有丈夫的权利。尽管概念上说的通,但巡抚仍认为该案和名分相关,“以凡论”风险较大。汪辉祖从“庙见”“成妇”等概念出发,阐明该案中夫妻名分并不成立的意见。由于该案罪名奠基于宗法伦理的基础概念,而对这些概念的理解由于生活经验和价值观的差异极易产生歧义;为了消除上司的疑虑,汪辉祖又引用从犯从轻和疑罪从轻两项司法原则,建议对案中私通的童养媳王氏和叔父蒲经按凡人通奸从重处理[10]。

该案经历了清朝地方司法体制中的所有审级,汪辉祖在县级初审时全面掌握案件事实、深刻理解法理人情、准确定位法律关系,说服县级司法长官听从了他的意见;随后针对府、臬司(省按察司)和抚军(巡抚)的四次批驳,有理有据地进行了答辩和解释。需要明确的是,当时他学幕不久,在“佐书记”之余“力读律令,如有会心,稍为友人代理谳牍”[7]333,还不是专职的刑名师爷,只是个勤奋专研、期待挑战的新手;另外,当时他的幕主常州知府升迁,而他身体有恙暂时“假馆无锡”,类同下派到无锡县衙的挂职师爷。以上背景可能是促成汪辉祖敢于坚持自己意见、舌(笔)战四级司法官的重要因素。当然,该案之所以成为汪辉祖的名案,主要还在于他对法律语言的精准把握和对社会生活的世故练达。

2 著述中的司法语言观点

作为世所称道的良幕、循吏、醇儒,汪辉祖著述颇丰且涉猎广泛,其关于司法语言的观点主要集中于其“幕学”代表作《佐治药言》和其治理州县的经验总结《学治臆说》等作品中。不论是作为佐幕的师爷,还是作为主政的父母官,汪辉祖的活动重心始终不脱离“州县刑名”,因此,这几部著作也集中反映了汪辉祖对司法语言的深刻体会和独特认识。概括而言,汪辉祖认为司法活动中的语言应是心口对照和言行一致的,要具体体现出慎、详、信的特征。

2.1 慎——在司法活动的每个阶段都力求言辞审慎、意思明确

(1)言辞审慎既包括口头语言也包括书面语言的审视和谨慎。汪辉祖从州县刑名实践出发,认为从案件受理到向上司初报,到实际访查,再到对质、批驳等审理诸环节,不论是口头语言还是书面语言,都应以审慎为目标,以奠定案件顺利审理的基础,扩展官吏依律办案的空间。比如,受理案件时,要有“无谎不成状……万一宾主不分,势且纠缠无已”的心理准备,所以对状纸“核词须认本意”[7]356,不可鲁莽受理。向上司初报案件时,汪辉祖认为“狱贵初情,县中初报最关紧要,驳诘之繁,累官累民,皆初报不慎之故”。 初报时对无关情节和人员“皆宜详审节删”。为保证案件初报材料的审慎,汪辉祖的经验是假设自己和案中当事各方“坐号相质”,当场对质辩驳,“有词以对,始下笔办详,否则不敢草草动笔”[7]339。到实际查访阶段,“访案宜慎”。保证慎重的前提是不偏听耳目之言,因为他们“或摇于利,或蔽于识,未必俱可深信”,而应“妙在置身事外,故能虚心听断”[7]343。访案过程的审慎还体现在凡事尽量亲力亲为,“勿轻易佥差”,“勿轻委(托)验(伤)”,因为两造往往嘱托差役、仵作,这些人交差时往往模棱两可,“口报而已,何足深信”。案件需要对质的,“摘唤须详慎”,以免误中讼师“或以泄愤旁牵,或以左袒列证……甚且含沙射影”的诡计,使“株蔓之风渐息”[7]355。案件审理中官吏认为需要批驳时,“第摘其词中要害,酌理准情,剀切谕导,使弱者平心,强者气沮”,避免“批语稍未中肯,非增原告之冤,即壮被告之胆,图省事而转酿事”[7]355的弊端。总之,汪辉祖强调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司法活动和司法语言都要保持审慎,不仅做到“慎勿诳”,而且做到“核稿时更宜字字检点”的地步,尽管其“天高听卑,鬼神皆知之”[7]334的出发点并不科学。

(2)意思明确是要求口头和书面语言的意义要明白确定。这点既奠基于言辞的审慎,往往和言辞审慎融为一体;又是对言辞审慎的更高要求,是形式上的审慎和内容上的明确相互结合。司法语言要意思明确的要求同样贯穿于司法活动全程。比如,受理案件时要保持慎重的要诀“第一在批示明白”[7]356;向上司初报至关紧要,基本要求是“以简明为上”;而在案件访查阶段,对案件的焦点问题更要阐述和记载明白确定,因为“此是出入最要关键”。以凶杀案件为例,“审办时必须令仵作与凶手照供比试,所叙详供,宛然有一争殴之状,凿凿在目,方无游移干驳之患”[7]339。案件需要对质、辩论、批驳的,一定要“明白批斥”,掌握审理的主动权,“使讼师不敢肆其诪张”。案件进行过程中需要地保、差役等参与传唤、收赃等事务时,汪辉祖强调一定要表达明确,因为“百姓类不省文义”,所以必须在“谕内注明”或“檄内注明”授权范围和时限,对案外人员“如指辨模糊,立时谕归安业”[7]427,绝不能给胥吏、地保滋扰分肥的机会。

2.2 详——对司法语言内容的掌握要详尽,对司法语言意义的理解要全面

(1)司法活动中语言内容的详尽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审理案件时让两造“必尽其辞”。汪辉祖极力反对“武健之吏,矜躁临之,一语不当,辄慑以威”的做法,认为对罪犯也要听得进其说法,必须充分重视其语言的内涵,这样才能实现“片言折狱”,不然“不得其情,非特入于重,彼不能甘,即从末减矣,彼以为官固可欺,必图翻异,求即于无罪而后快”[7]382。正确的做法是“必当详慎推求,毕得其实,然后酌情理之中,权重轻之的”。其次,案件上报审理意见后,“上台驳批宜详绎”,“万勿稍生烦厌,付以轻心”。汪辉祖认识到“驳法不一,有意在轻宥,而驳故从重者,有意在正犯,而驳及余证者,非虚心体会,易致歧误”。认识到上级批驳意见的实质后,并不是一味迎合,如果“与上台意见参差,必当委曲措辞,以伸主人(幕主)之意,断不可游移迁就,使情罪不符,亦慎毋使气矜才,致上下触忤”[7]358。再次,就案件对百姓、吏役、地保等发布的告示、谕檄等文书应详尽。“吏役乡氓,均无达识。凡差遣听断,不将所以然之故详细谕知,必且懵于遵率;吏役则周折贻误,乡氓则含混滋疑,均足累治”[7]431。第四,要保证司法语言内容详尽,作为刑名师爷对幕主应尽心尽言。“幕友居宾师之分”,并非一味“徇主人之意而左右言之”,要认识到官吏身边的至亲骨肉、傔仆胥吏“若辈不能进言”,只有师爷对“其事之委折,既了然于心,复礼与相抗,可以剀切陈词,能辩论明确,故有导源回澜之力”[7]335,所以师爷言无不尽至关重要。

4.3.1 选择健薯,提早育苗。选用健康种薯,剔除病、杂、退薯块,确保品种纯度。日平均气温稳定在7~8 ℃开始育苗。在薯苗发芽出土阶段,床土温度控制在32~35 ℃;齐苗后夜催日炼,采苗前5~7 d进行炼苗,苗高20 cm以上时,及时采苗。

(2)司法语言意义的全面主要指要从语言的背景、语言的隐喻等全面理解其中的实际意义。把握和理解司法语言的意义,固然主要依靠对事实和法律条文的认识,但有时当事者的知识修养、当地的风俗习惯、甚至具体语境等都可能影响司法语言的真实意义。汪辉祖多次强调“律例不可不读”“名例切须究心”[7]447,认识到“幕客佐吏,全在明习律例。律之委书,各条具有精髓,仁至义尽。解悟不易……律文解误,其害乃至延及生灵”。在法律条文之外,汪辉祖还非常重视读书和体察民风民情。因为“遇疑难大事,有必须引经以断者,非读书不可”[7]340。此外,法律“运用之妙,尤在善体人情。盖各处风俗,往往不同,必须虚心体问,就其俗尚所宜,随时调剂,然后傅以律令,则上下相协”[7]345。汪辉祖浸淫州县刑名多年,深刻认识到具体语境也会影响到司法语言的真实意义。“五听之法,辞止一端,且录供之吏,难保一无上下其手之弊。据供定罪,尚恐未真”,必须创造利于发现语言真实意义的环境。汪辉祖的做法是“主人庭讯时,必于堂后凝神细听,供稍勉强,即属主人复讯。常戒主人不得性急用刑,往往有讯至四五次及八九次者。疑必属讯,不顾主人畏难;每讯必听,余亦不敢惮烦也”[7]357。同样的口头和书面材料,为什么汪辉祖更能发现真相?艰苦的劳动使他看得更全面、更深入,得出的结论也更真实。

2.3 信——从实体和程序上保证对职责的忠实和对百姓的诚信

(1)语言中时刻不忘“尽心”和“示民以信”。不论是做佐治的师爷还是当主政的父母官,汪辉祖在每个岗位上都强调对本职工作全心投入、在百姓面前有诺必践。《佐治药言》开篇就谈 “佐治以尽心为本”,因为既然被聘为师爷,“厚廪而宾礼之,什伯于乡里亲故,谓职守之所系,倚为左右手也”,“食人之食,而谋之不忠,天岂有以福之”[7]334。《学治臆说》同样把“尽心”当做州县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为治者,名为知县知州,须周一县一州而知之。有一未知,虽欲尽心,而不能受其治者。称曰父母官,其于百姓之事,非如父母之计儿女,曲折周到,终为负官,终为负心”[7]372。作为师爷,汪辉祖认为“吾辈佐官,须先要之于信。凡批发呈状,示审词讼,其日期早晚,俱有定准,则人可依期伺候,无废时失业之虑……欲官能守信,必先幕不失信”[7]343。作为县官,汪辉祖同样注意“与民期约不可失信”,“期有一定,则民科遵期而至,无守候之苦。凡示审案件,自量才力,斟酌挂牌……勘丈事件,人多费多,守候更复不易,虽风雨寒暑,必不可失信”[7]384。

(2)通过创造性的司法文书,规范和保证职责和信念的实现。汪辉祖超越绝大多数同时代人的一点,在于重视通过独创的书面语言形式来保证目标的实现。汪辉祖非常难能可贵地重视证据和程序,“如按图辨址,核计鱼鳞弓口,券册明著者,或批断,或讯断,自能折服其心”[7]356。从这一理念出发,他突破传统司法中重视实体、轻视程序的弊端,创造性地发明了一批高效实用的司法文书。比如“堂事簿不可不设”,“凡谳断颠末,及谕办公务,句摄、保羁一切,如不逐日摘叙,一有遗忘,则吏役蒙混,百弊丛生,故必于堂事完竣之时,取簿览察过跦,携置案头,随时检阅,可与内号参考互稽”[7]386。作为清代知名度最高的官箴书作者,汪辉祖最后贡献的关于佐幕和服官的经验就是“汇簿记”。他独创的和司法相关的文书格式,除“堂事簿”外,还有稽狱囚簿、查管押簿、宪批簿、理讼簿、客言簿、堂签簿等多种格式。

3 汪氏司法语言艺术的法律价值

汪辉祖以其独特的个人禀赋和长期的州县司法经历,在“片言折狱”的名案中,在佐治或为政的经验总结中,积累了丰富的司法语言技巧和系统的司法语言观点,凝练成中华法系少有的司法语言艺术。今日视之,仍有宝贵的价值。

首先是对法律精神的弘扬。汪氏生活在中华法系绚烂成熟的清中期,外儒内法的法律精神已渗透到司法活动的各个方面,汪氏在其司法语言技巧和观点中,无不体现对当时主流法律精神——德主刑辅、恤罚慎刑的弘扬。汪氏以“苦心未必天终负,辣手须防人不堪”为座右铭,认为“辣则忍,忍则刻,恐造孽不少,其能久乎”[7]363。在审理案件时,经常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厘清疑难事实、确定适用法条的依据,所谓“准情用法,庶不干造物之和……总不妨厚情而略法”[7]424。完全颠覆了贪虐残暴的“刀笔吏”或猾墨无能的州县官的形象,使汪氏成为中华法系良幕循吏的标杆,成为法律精神的象征。

其次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汪氏时时以“身为法吏,果能时时畏法,事事奉法”[7]424自诫,重视从正反两方面维护法律的权威。从正面对法律权威性的维护随处可见,比如时时强调“慎”,避免“官以私人为先入,幕复以浮言为确据”,做到“持正不挠”,以司法语言的公平和有效保证法律的权威。更可贵的是,汪氏自觉遵循法律的谦抑性,从反面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比如,汪氏在司法活动的每个阶段,都谆谆告诫要“省事”为先,慎重为本,因为“讼师差房,无不乐于有事”,不轻易派差、不随便勾唤就可以避免“堂上一点跦、民间千点血”现象的出现。再如,汪氏强调语言内涵要明确,只有“批示明白”,才能“株蔓之风渐息,无辜不致受累”[7]355。所谓“下笔时多费一刻之心,涉讼者已受无穷之惠”[7]338,对权力行使的慎重恰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再次是对法律事实的尊重。汪氏强调,对语言内容的掌握要详尽,对语言意义的了解要全面,实际体现了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但特定情形下又要辩证分析的原则。“言无不尽”便于掌握全部事实,“必尽其辞而后折之”,既可以避免“彼不能甘”,又可以消除“彼以为官固可欺”等现象,以实现“犯自输服,谳定如岳家军,不可撼动”的目标[7]382。同时,汪氏还强调风俗习惯、社会形势等特殊语境对语言意义的影响。“各处风俗,往往不同,必须虚心体问……若一味我行我法,或且怨集谤生”[7]345;“遇可出可入,介于律可轩轾之事,当与幕友虚中讨论,仰体圣慈,力求至当”[7]448,反映了尊重法律事实又不拘于法律条文的态度。

第四是对法律程序的信任。汪氏曾言:“官之得民,要在清、勤、慈、惠……幕之自爱,要在廉、慎、公、勤”[7]346。可见,不论是佐幕还是服官,“勤”都是必须具备的优点。但汪氏之勤,不仅仅是“凛凛栗栗,切墨引绳,唯恐小逾尺寸”,而更注重“以利民省事为心”。他认识到“实丛百务,精神稍不周到,即开左右窥伺之机”[7]400,所以独创十余种簿记,尽力通过制度创新、完善程序达到勤政尽职的目标。汪氏自创出这些簿记后还规定了严格的实施程序,要么是“起迄骑缝处,皆须一一过目,跦笔点勾标识,以免他日猾吏抽换增减之弊”,而且注意各种簿记“总须盖印登号”,以便日后检索对照。对程序和规范的重视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蠹役地棍诈伪指撞之弊”[7]440。汪氏自称“迂朴憨愚”,而且44岁方中进士,未必天赋异禀,但在州县事务中却能声名赫赫,主要应归功于其对司法活动用心思考、多有发明,对法律程序、规范方法的信任和遵循也是助其成功的重要因素。

当然,汪氏的司法语言艺术除了上述价值外,也不乏因长期浸淫于专制官场而产生的弊病。比如,将鬼神崇拜视为司法活动的监督力量,对陋规等部分司法腐败泰然处之,以及为了保全自己强调对幕主、对上级要有所保留,等等。但总体看来,汪辉祖在司法语言技巧和司法语言理论方面的成就,在中国法制史上堪称空前。

[1] 宋北平.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6(3):26—30.

[2] 刘红婴.法律语言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46.

[3] 王洁.法律语言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9.

[4] 刘愫贞.中国法律语言史论纲[C]//应用语言学:法律语言与修辞国际研讨会.上海:上海大学法学院,2000.

[5] 鲍永军.名幕、循吏、醇儒汪辉祖[J].古今谈,2001(1):17—18.

[6] 陈祖武.乾嘉学派研究[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465.

[7] 徐梓.官箴——做官的门道[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334.

[8] 陆以湉.《冷庐杂识》卷二[M].北京:中华书局,1997:56.

[9] 柏桦.明清州县司法审判中的“六滥”现象[J].清史研究,2003(1):27—35.

[10] 沈之奇.大清律辑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919.

(责任编辑:张同学)

Key words: law; judicial language skills; judicial language ideas

Wang Huizu’s Arts on Judicial Language as an Outstanding Official in Qing Dynasty

WANG Wei-dong

(Zhong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engzhou 450007, China)

Wang Huizu was good at using judicial language skills, thus helped him to analyze legal concept accurately and apply legal provisions correctly in the case of the trial process, finally contributed to his good reputation as an “upright official”. Wang Huizu expounded his understanding and views on the judicial language: careful, detailed, and faithful. These skills or ideas have unique value, reflects the spirit of the law, strengthens the maintenance of the legal authority, promotes the respect for the legal facts and the belief in the legal procedures.

2016—03—22

王为东(1973—),男,河南确山人,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制史、教育法。

1671-6906(2016)05-0025-05

D90-055

A

10.3969/j.issn.1671-6906.2016.05.005

猜你喜欢
汪氏司法案件
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火灾案件中的“神秘来电”
水上消防(2021年4期)2021-11-05 08:51:36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法律方法(2021年4期)2021-03-16 05:34:28
“左脚丢鞋”案件
学生天地(2020年2期)2020-08-25 09:03:04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今日农业(2019年10期)2019-01-04 04:28:15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元代珍稀家谱《汪氏渊源录》简论
汪氏蜂蜜产品包装设计
商情(2017年11期)2017-05-08 12:54:15
理学、商业与宗族——祁门韩楚二溪汪氏研究
HD Monitor在泉厦高速抛洒物案件中的应用
元代巩昌汪氏家族研究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