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段金秀
法律与工会的关系
文 段金秀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法律对于工会的演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工会的各项事务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工会的组织、发展、开展活动也必须依照《工会法》;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工会的属性,也从各方面保障工会的各项职能顺利实现。
工会的概念始于西方。十八世纪英国,工业社会爆炸性成长将大量劳动力卷入工厂。低技术劳工自发成立组织,这就是工会的雏形。工会与中国社会相结合孕育了中国独特的工运史,形成了与西方不同的中国工会文化。20世纪初早期开埠城市诞生出了中国的第一批工人阶级,但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前,他们并没有形成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组织团体。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即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有了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领导,工会变得更有战斗力。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并被写入宪法。工会,从一个侧重于斗争的组织,转变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这种转型,使工会成为了新中国维护社会团结的凝结剂,推动社会发展的催化剂。1950年,中国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在工会立法方面,1992年通过的新《工会法》是工会立法的里程碑。它为新时期中国工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和指导,同时也具体规定了工会的各项职能。例如,《工会法》第二条即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法》同时也规定了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的各级工会是我国唯一合法的工会组织。
有了《工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工会开展工作变得有法可依;同时《工会法》的特点也决定了工会的属性和职能。社会主义法律在维护社会生产生活方面有以下两个特点:其一、服务经济建设。经济建设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少了法律的保障,各项生产活动将没有行为准则,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也很难建立起来。其二、以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为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个人利益需要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法律要以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作为保护的主要客体。只有国家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才能得到保障。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中国工会,也需要以服务经济建设作为自己的主要目的,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兼顾工人利益。
中国法律的演进以及历史经验无一不说明,只有依靠法制杜绝人治,才能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律便是钳制权力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健全的法律法规,给中国工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保障。中国工会的发展必须依照法律,有组织有规律地进行各种活动,才能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支持。《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表明了,工会工作的两个最主要内容,一是维护国家利益;二是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当代的工会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工会的各项职能:其一、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其二、吸引和引导工人参与经济建设和改革;其三、鼓励工人参政议政;其四、帮助职工提高思想觉悟。这些职能在《工会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例如工会法第六条就规定了:“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不仅规定了工会参政议政的组织形式,也规定了参政议政的具体内容。只有形成“有法必依,尊重法律”的思想和共识,工会工作才能不断进步。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共产党的属性也决定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各项法律,也要体现工人阶级的属性,服务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工会的发展离不开包括《工会法》在内的各项法律保障。工会的各项活动的开展也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来进行,也只有依照法律才能更好地体现出工会的价值,服务工人、服务企业、服务国家、服务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