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新,李晓蓉(遵义师范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经济与管理学院,贵州遵义56300)
贵州仡佬族生态习惯法的存在形式和基本内容
张新1,李晓蓉2
(遵义师范学院1.公共管理学院;2.政治经济与管理学院,贵州遵义563002)
摘要:仡佬族传统生态习惯法以仡佬族传统文化为基础,以口诵、碑刻、文书等形式传承下来,内容涉及植物资源、动物资源和水资源等方面,作为对仡佬族日常生产和生活产生持续影响的传统生态维护规则,是祖先留传下来的仡佬族地方生态环境法治重要的本土资源。
关键词:仡佬族;生态习惯法;存在形式;基本内容
自然资源构成了仡佬族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生存来源,仡佬族在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刻认识到保护和合理利用它们的重要意义,甚至对某些自然界中的事物产生敬畏和崇拜之感。由此,为了保护自然资源的生态习惯法规范应运而生,这些生态习惯法规范由于是在仡佬族文化的丰厚土壤中产生的,因而深深地打上了本民族的烙印。
仡佬族生态习惯法同其他民族习惯法一样,主要以口诵、碑刻和文书等形式保存下来,流传至今。
(一)口诵式
仡佬族研究学者一般认为仡佬族虽然有自己的语言,但没有本族的文字,因而其最重要的文化交流和传播的途径是口诵式的,在既无本族文字又没有接受汉文化的前提下,仡佬族通过口头形式约定和传播习惯法规则当比碑刻规约更为普遍,其源起亦应当更早,虽然是口耳相传却也经久成俗,在特定的环境里已是妇孺皆知。我们在对贵州仡佬族地区调查中获得的民间传说、民间故事、山歌、民谣等以口诵形式存在、表现出来的仡佬族生态习惯法历史悠久、内容丰富、数量最多、涉及的范围也最广,如《竹王的传说》、《娃娃鱼传说》、《仡佬族古歌·送祖》等等,都强调了要封山育林、严禁伤害野生动物。
(二)碑刻式
竖碑勒石是习惯法的一种较为普遍的载体形式,我国许多少数民族的习惯法都刻载于石碑,其原因是石碑质地坚硬,抗风蚀力强,时代久远也不易腐蚀损坏;另外,因石碑一般竖立在行人频繁来往的地方,易于被行人发现、阅读并了解。贵州仡佬族生态习惯法也不例外,有许多是刻载于石碑之上的,例如,位于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黄都镇大竹村小学旁的“同化参育”碑,以青石刻就,碑高130厘米、厚12厘米、宽80厘米,共13行295字,碑文记“清河公议八条”,主要是保护林木及违反公议将受到什么处罚的条款,该碑立于清宣统二年(1910年)。碑刻式仡佬族生态习惯法是贵州仡佬族传统生态习惯法中最正规的一种,也最具约束力,同时竖碑勒石的立约手段又使得传统生态习惯法的内容具有稳定性且可长久保存。
(三)文书式
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发展,静态的碑刻式民约以及不成文的口诵式习惯法已不能完全满足仡佬族社会变迁的需要,文书式习惯法随之出现。如道光至光绪年间的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盛氏家乘》、《韩氏家谱》、《雷氏谱谍》等谱书里,都有关于对树木不可乱砍滥伐、牛马践踏的记载,还规定了“倘有不体祖德,罚钱伍仟文”。因此,仡佬族遵循祖宗规范成文的《家训》,在房前屋后、祖茔四周植树造林、种花种草,到处呈现出古树参天、鸟语花香的景象。
(一)对树木、竹子等植物资源保护习惯法
1.砍伐村寨的“风水林”、“神树”者将受到宰“三牲”做“道场”的处罚。据北齐《魏书》记载,僚(lao)人“依树积木,以居其上。”唐《通典》记载:“南平僚,北州接,部落四千余户,山有毒草及沙、蝮蛇,人并楼居,登梯而上。”在贵州仡佬族先民们遭遇困难的时候,是树木给他们提供了栖息之所,给了仡佬族先民们以庇护和温暖。因此,贵州仡佬族居住的寨子里都有参天的大树,四周也有茂密的树林。在贵州仡佬族民众心中,早已形成了树木有灵的观念,坚信“树神”能够保佑他们风调雨顺、人畜兴旺、庄稼丰收、出入平安,是他们心中神圣的图腾,顶礼膜拜。每一个村寨都有一片“风水林”,一棵“神树”,逢年过节或有灾痛,仡佬族人便在族中长者的带领下,携带各式贡品来到“风水林”中、“神树”之下,焚香烧纸,燃放鞭炮,伏地叩拜。村寨的“风水林”、“神树”确定后,“风水林”和“神树”及其周围的树木都不能砍伐和损坏,即便到无米之炊境地也是如此。倘有砍伐者将受到宰杀鸡、羊、猪三牲,请本族补袱(道士)做三天“道场”用以告慰神灵的处罚。
2.尊崇竹王,敬竹、爱竹,栽种竹子并加以妥善保护。关于古夜郎竹王传说,《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记载:初,有女子浣于水,有二节大竹流之足间,闻其中有号声,剖竹视之,得一男儿,归而养之。及长,有才武,自立为夜郎侯,以竹为姓。古夜郎竹王的传说,在《华阳国志》中也早有记载:有竹王者兴于遁水,有一女浣一水滨,有三节大竹流入女子足间,推之不肯去,闻有儿声,取持归破之,得一男儿,长养有才武,遂雄夷濮,民以竹为姓,捐所破竹于野,成竹林,今竹王三郎神是也。此外,《蜀王本纪》、《水经注·温水注》、《述异记》中均有类似记载。这些记载,均表明仡佬族人在繁衍进程中,竹是本民族的标志,生命出于竹,死后归于竹,侍奉竹神为本民族的图腾,敬竹、爱竹,栽种竹子并加以妥善保护,成为仡佬族人的共同信仰追求。
(二)对飞鸟、鱼虾等动物资源保护习惯法
贵州仡佬族爱护生灵,禁止在村寨周围的树林、竹林中捕鸟、打鸟,禁止在溪水、河水中毒杀鱼虾等,违者将受到严惩。
1.仡佬族先民长期生活在深山洞穴,与大自然有密切的联系,对自然界所产生的一切现象都给予一种神秘化的解释,于是就有了各种神话传说,如有名的“神鹰救兄妹”。传说在远古时期,洪水滔天,大地一片汪洋,所有的生灵都被淹死了,天神见势不妙,赶紧用竹竿在地上捅了许多排水坑,又划了许多条江河,洪水才渐渐退下。江河中不知什么时候漂来一个葫芦,由于洪水猛退,葫芦被卡在半山腰的石笋中不能动弹,天神立即派神鹰下来,用苍劲有力的鹰爪将葫芦抓到平坦的地方放下,藏在葫芦中的兄妹二人爬出葫芦后方得以逃生。兄妹俩晚上住在大树上,白天四处寻找人烟,但都没有踪迹,天神这才知道当地已经没有人存活下来,只好亲自下界,为兄妹俩主婚,让他们俩服从天意,滚磨成亲、繁衍后代,还派天犬从天庭送来谷种,让兄妹俩开荒劈草种庄稼,这兄妹俩就是贵州仡佬族人的祖先,后世仡佬族子孙们为了记住自己的祖先是神鹰救的,从此把神鹰作为自己崇拜的图腾,于是有了贵州仡佬族传统的“敬雀节”,有了仡佬族人爱鸟、护鸟的好习惯。
每年农历十月初一,是贵州仡佬族的传统节日——“敬牛节”,又叫“祭牛节”或者“牛王节”。每到“敬牛节”这一天,仡佬族人便要在牛栏前点香、燃烛、烧纸钱,一是敬牛王菩萨,祈愿其保护耕牛身躯健壮,无病无灾;二是为耕牛做寿,酬谢耕牛对仡佬族人所做出的贡献,主人家这天除了不让耕牛劳动外,还要将牛栏收拾得干干净净,用最好的牧草和饲料喂牛,并要用上等的糯米打两个糍粑,分别挂在牛的两只角上,再把牛牵到水边,让牛从水中照见自己的影子,然后取下糍粑,给牛吃掉。贵州有的地方的仡佬族人,甚至不吃牛肉,让牛劳动时也不加鞭打,只在嘴上吆喝。在务川镇南镇的桃符村,至今留存着一块清朝时候的“禁止杀牛碑”。贵州仡佬族这种对耕牛的崇敬由来已久,宋代朱辅在其《蛮溪丛笑》里,就有仡佬族人将牛当做神的记载。“敬牛节”的起源较早,据说早在仡佬族先民把野牛驯养成家牛时就形成了。由于野牛体壮力大,很难猎获和驯养,因此在捕获前后都要祭祀牛王菩萨,求其保佑捕牛、驯牛顺利,获得成功。而捕捉野牛,又以秋末最为适宜,久而久之,仡佬族人便把农历十月初一定为牛王菩萨的祭祀日,后逐渐演变为牛的生日。
3.仡佬族人还注意对河流、水塘中鱼虾的保护,各地都有关于不准毒杀鱼虾的禁令。如光绪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立于芙蓉江中上游流渡镇的三角塘禁渔碑:“永不准于三角塘内结绳网罟,希图渔利,以干天和,倘不遵许,生民等扭禀来以凭证明,从严惩办,决不姑宽。”再如民国21年(公元1932年)立于正安与务川两县交界处的中观音禁渔碑:“自中观音鱼至孔一带江河,其间之有渊者即作放生之区,俟后如有毒网等情,则法令不容也。”
(三)对井水、河流等水资源保护习惯法
贵州仡佬族人认为水是神赐予的礼物,有了水人才能生活,非常敬重源源不断流出来的泉水,便立碑刻文对井水、河水进行保护,节约利用、禁止污染,违者将受处罚。仡佬族聚居地区,依地势特点用块石砌成的水井呈方形或圆形,平时不准人特别是妇女从井上经过,所有肮脏污秽的东西,像生孩子被血污染的衣裤等,不能拿到水井来洗涤,否则会污染水井,冒犯神灵,井水便要枯竭,将影响到人们的生产、生活。除了这些规定之外,仡佬族人在除夕那天,还要带上祭品去祭祀水井,每年的正月初一、十五早晨挑“金银水”时,也要烧香化纸,以表对水的敬仰之情。对污染水源的人,将受处罚,例如正安县安场镇下烟房的清泉井碑,该碑立于清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碑文规定:“公议上下水井不许浆洗衣物、小菜等,倘若违者罚钱一千文。”又如在正安县安场镇石井坝的头道箍井,该井在构筑上很有特色,三个水池,有专供挑水饮用、有专门用于清洗蔬菜、有专门用于衣物的洗涤。为维护该井的清洁和防止各池混用、污染水源,当地民众于民国36年在井旁竖立一护井碑,碑文规定:“(井)分为三池,第一池汲饮,第二池洗菜,第三池浣衣,各有规定,不得紊乱,违者处罚。”
仡佬族传统生态习惯法以仡佬族传统文化为基础,以口诵、碑刻、文书等形式传承下来。作为迄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对仡佬族日常生产和生活产生持续影响的传统生态维护规则,它体现了仡佬族传统文化信仰对自然生态保护的积极作用,是祖先留传下来的仡佬族地方生态环境法治重要的本土资源,是“活的法”。在今天贵州仡佬族地区以生态文明建设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的背景下,对仡佬族传统生态习惯法进行挖掘整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费孝通.民族与社会[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2]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翁家烈.仡佬族[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
[4]仡佬族简史编写组.仡佬族简史[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娄刚)
The Basic Content and Existing Form of Kelao Minority’s Customary Law in Guizhou
ZHANG Xina;LI Xiao-Rongb
(Politics and Economy Department,Zunyi Normal College,Zunyi 563002,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traditional culture,the Kelao customary was handed down through parole,inscription and documents.It is a very important local resource inherited from ancestors which has involved ecosystem,environment and law.It is a traditional customary rule that has a lasting influence upon kelao people’s daily life and production.And its contents have covered several aspects such as vegetation,animal and water resources.
Key words:Kelao minority;customary law;existing form;basic contents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583(2016)-0063-03
收稿日期:2015-11-26
基金项目: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资金项目“贵州仡佬族制度文化研究”(黔省专合字[2013]25号);贵州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遵义师范学院黔北文化研究中心课题“贵州仡佬族生态习惯法及其现代价值研究”(JD201418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新,男,重庆江津人,遵义师范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学校法治建设和民族法治建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