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胜建
切实补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短板”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一致性”问题
姜胜建
毋庸讳言,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起步晚、基础薄弱。在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进程中,如何补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普遍较弱的“短板”?全面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认证审核工作,正是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浙江省作为率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六个试点省之一,此项工作已经历了4年的实践。然而,由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状况千差万别,企业“贯标”(即贯彻实施《规范》)认证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全面透彻地理解《规范》标准,正确把握标准认证的“一致性”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同样是标准,由于标准衡量的对象不同,各自要求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比如说,产品质量标准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准绳,涉及产品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重在产品成品品质的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是企业内部建立的、为实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系统的质量管理标准,是提高企业产品质量的制度保障。“质量体系认证”是进一步增强企业信任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认证目的,主要是以是否有效保障企业实现质量管理目标和公众“认可”为标准。《规范》类似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其认证目的是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和公众对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认可”。两者的主要不同点是,质量管理体系达标的最终标准,是公众对企业产品的“认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达标的最终标准,是公众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及合作方对其相关知识产权的可信度的“认可”。
由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起步晚,基础相对落后,认证工作需要统筹兼顾,既要符合管理规范的基本要求,有足够的公众“认可度”,又要有利于促进企业整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提升、知识产权事业持续发展总目标的实现。简言之,认证工作要树立与“贯标”总体目标相一致的理念,把认证工作视为推进与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一部分,通过认证工作进一步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要确立“二合一效”准则,即以“符合《规范》要求,适合企业实际和提高企业知识主权管理效率”准则,“合规、合适、高效”地开展认证工作。认真审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否“合规、合适、高效”,是认证工作的重点。“合规”是前提、“合适”是基础、“高效”则是目的。
所谓“合规”,就是要符合《规范》的要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共同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规范》,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管理职责、资源管理、基础管理、实施和运行、审核和改进等方面,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构架、制度体系、管理环节及流程、风险控制等层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科学、规范的安排与设计。“合规”,是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依据,也是认证工作的准绳。
所谓“合适”,就是要与企业实际相结合,不能一味的本本主义。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经营规模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管理的范围与要求是有所差别的。在“合规”的前提下,要根据企业的特点各自有所侧重,而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千篇一律的。简言之,“合适”,就是要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将《规范》融入到企业的科技创新与经营活动之中,这是做好认证工作的基础。
所谓“高效”,就是要以“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效率和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运用能力”为目的。“高效”是企业开展“贯标”和认证工作的最终目的,与此相反的一切形式主义的东西都是多余的、不必要的。那种认为“记录表单越多说明体系越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IPMS)流程越复杂就越成熟”等观点,都是错误的。惟有通过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成本越来越低,同时使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运用能力越来越强,才是真正科学、合理、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要在“合规”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经营性质的企业,确定具有普适性、横向可比较的一致性标准。前述的“一致性理念”和“二合一效”准则,只是指导认证工作如何做好“一致性”的基本思路,而要将上述思考落实到认证审核工作的实践中去,就必须形成相对统一的“一致性”口径。实践中“一致性”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由于《规范》中有关条款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竞合关系,不同企业往往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而由此产生的“一致性”问题。诸如《规范》有关企业在投融资、企业重组等方面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管理,其归口部门有总经办、投资部,财务部、知识产权部等,企业间由于内部组织构架的差异而各不相同。在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激励等方面也都存在此类问题。笔者认为,《规范》要求的核心标准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要职责分明,而不能缺位。这个标准,必须是“一致”的。至于由哪个部门管理、部门的名称如何称呼,这并不重要。竞合的本义就是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优化选择,只要有利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企业组织构架的融合和提高运行效率,选择哪个部门来履责,都是可以的。若在运行效率上确实存在问题,则可在“观察项”中提请关注与改善。
(二)由于《规范》中有关条款的内容较为宽泛,而不同企业实施状况又不尽相同而产生的“一致性”问题。
比如:《规范》中对侵权风险防范的处理,一些企业是发现有侵权嫌疑产品时,才实施自主知识产权与竞争对手的比对分析及监控;有些企业是长期跟踪竞争对手的产品,并定期进行比对分析观察是否侵权,以避免或打击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规范》中对涉密人员的界定,有些企业对涉密人员是列出“公司涉密具体人员名单”,有些企业则按“岗位密级”列出涉密岗位清单……以及企业在适用《规范》有关专利信息运用管理方面的不一致问题,在此不一一列举。这是认证审核中最常见的“一致性”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是审核《规范》规定的要求是否落实。从前述情况看,相关企业对《规范》条款都有落实,这是认证审核必须坚持的“一致性”;其次是相同条款企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要综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以结果是否“高效”为原则予以评估,审核员可以从“提高管理效率”的视角,提出更合理的“建议项”。
(三)不同性质的企业适用《规范》标准的“一致性”问题。《规范》中明确规定,企业实施本标准的影响因素为:企业的发展需求、竞争策略、所属行业特点和企业的经营规模、组织结构、产品及核心技术。在认证审核中上述两个影响因素产生的不一致状况较为突出的问题是:一是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传统产业企业和“三来一补”“代加工制造企业”之间的“一致性”问题。三类企业在竞争策略、组织结构、产品及核心技术等方面的差异性极大。对上述三类企业的认证审核,就应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分类指导。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要素活跃,组织构架与《规范》标准体系的契合度很高,认证审核中标准与企业实际对照一目了然,标准的一致性容易把握;传统产业企业的创新活跃度欠缺些,大多数企业都面临产业转型升级的竞争压力,但总体而言,标准与企业实际的对应关系尚基本吻合。对“代加工制造企业”更应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此类企业转变经营模式的愿望更为强烈,加之与外商交往多,知识产权意识强,贯标认证的积极性高,但业内企业的知识产权基础差异极大,有些属于“三无”企业,即“无专利技术创造、无商标、无研发机构”,《规范》体系构架与企业组织构架无对应关系,《规范》标准对这类企业实际上是暂时还用不上。笔者建议,对有自主品牌,已经开始转型的“代加工制造企业”,应鼓励并给予支持其开展贯标认证工作;对仍没有转型的“三无”代加工制造企业,鉴于《规范》与企业实际融合度不高的实际情况,应暂缓认证工作,以有利于维护认证证书的公众认可度。
二是集团型企业与控制型企业之间“一致性”问题。目前,对于集团型企业的“一致性”处理方法是:集团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做“贯标”,其标准可以覆盖到集团公司的各子公司,并将子公司纳入审核范围。若通过认证,则以母子证书的方式操作,即集团公司获得母证书,各子公司获子证书。这一“一致性”做法是否可适于股份制“控股企业”?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关联股份制母子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权属是否清晰,权责利关系是否明确,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是否合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以比照集团型企业的“一致性”处理方式;否则,宜各自独立进行审核认证。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规范化建设和认证工作是一项开创性工作,惟有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地探索、研究、创新,“贯标”认证工作才能不断地提升和完善,也只有这样,才能走出一条适合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之路。
作者单位: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