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静蕊
宋词中的无讼观念
孙静蕊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随着社会结构的变革、私有制的深化及商品经济的繁荣,宋人好讼、健讼之风日渐盛行。然而,无讼作为儒家所倡导的主要诉讼观念,仍被当时的士大夫奉为圭臬。这从士大夫所做之词中可窥一斑。在交游唱和之间,“刑清讼简”成为士大夫为官所追求的目标,“少讼多闲”亦成为官员生活的常态。民间所尚的“好讼之风”与士大夫所秉的“无讼之愿”在宋代相悖并存,究其根本原因实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发展不平衡所致。
宋词;士大夫;无讼观念;市民社会
随着私有制的深化、社会结构的变革及商品经济的繁荣,宋人好讼、健讼之风日渐盛行,诸如“兴讼”“嚣讼”“健讼”等词语在宋代的史料中俯拾皆是。至迟在宋仁宗之后,随着经济利益多元化纷呈,民间善讼之风已初露端倪。及至宋室播迁江左,长江流域的经济愈加发展,江南民间田土、房屋等财产流转加快,争利兴讼之风遂为世俗所尚[1]58。由于商品经济发达,宋人对于传统的义利观有了务实的新看法,出现了王安石的新学、陈亮和叶适的实学等,其反对“抑末”,讲求“功利”,认为“利”应与“义”等量齐观。彼时在德刑关系的观念上,亦渐从“德主刑辅”转向“明刑弼教”,故而,传统的观点认为“无讼”观念在宋代已然出现式微的态势。但事实并非如此,无讼作为儒家所倡导的主要诉讼观念,仍被彼时的士大夫奉为圭臬,这从宋代士大夫所作之词中可窥一斑。从《全宋词》的收录来看,存词数量较多的如苏轼、王安石、欧阳修、晏几道、辛弃疾、刘克庄等,皆为朝中文官,又可称为士大夫阶层。王国维于《人间词话》中,首倡“士大夫之词”,以宋代尤甚。由于宋朝长期推行重文轻武的立国政策,常以文臣知州事,故而在宋代地方司法官中,极富文采、风流儒雅之辈十分寻常。拥有极高文学素养的宋代司法官吏,多数在词学上亦有所成,并有大量的作品传世。如今这些作品亦可成为我们研究彼时诉讼理念、司法状况的佐证。
无讼是儒家大力倡导的理想境界,作为儒家先师的孔子,便非常推崇无讼。《论语 · 颜渊》中有“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2]505之语,他的弟子有子也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2]29,便是极好的例证。在漫长的历史中,无讼观念随着儒家思想的传播与兴盛也一直为后世所推崇。虽然宋代随着市民社会的萌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好讼、健讼之风日渐盛行,但是在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知识分子与士大夫阶层,无讼观念仍然深深地根植于其意识之中。当时的士大夫阶层以“刑清讼简”的标准来表明自己的无讼理想,无讼、少讼依然是官员政绩考课的重要标准。这种思想在文官阶层相互交游唱和的词中可一览无遗。譬如徐鹿卿在《酹江月 · 贺提举陈秘丞除宪》中道:
南来北地开藩,甘棠好在,一夜春光入。父老欢迎相告语,依旧朱颜绿发。四海无波,四江无讼,是先生清德。岭梅迎笑,和羹□□消息。[3]2316
词中所提“甘棠”,便是儒家所推崇的最为标准的无讼境界,出自《诗经 · 甘棠》。《毛诗序》中言:“《甘棠》,美召伯也,召伯之教,明于南国。”[4]83武王灭商之后,封召公于燕。他在巡行乡邑时,曾于棠树下听狱讼、决政事,使民心大悦。召公去世以后,百姓感念召公的德政,从而赋此篇《甘棠》来纪念他。后世便用“甘棠”来指温和的教化。故而《晋书 · 刑法志》中亦曰:“若乃化蔑彝伦,道睽明慎,则夏癸之虔刘百姓,商辛之毒痡四海,卫鞅之无所容,韩非之不胜其虐,与夫《甘棠》流咏,未或同归。”[5]1其中,“甘棠”便是与夏、商时期及卫鞅、韩非的威刑苛法相对的。本词中还提到“四海无波,四江无讼,是先生清德”,即社会清静安宁、百姓和乐无讼被看作为官者的“清德”所致,可见能否做到无讼、少讼亦是彼时评价为官者才德的重要标准。
又如熊则轩的《满庭芳 · 郭县尹美任》:
波有颓澜,渴无冷镬,谁言制邑为难。汾阳善政,史在笑谈间。三载刑清讼简,官事辨、俗阜民安。帘垂画,焚香宴坐,犹得半清闲。[3]3337
在熊则轩看来,对官员优劣的评定,最为重要的一条就是能否达到“刑清讼简”的目标。少讼、无讼被认为是称职的重要标志,也成为为官者追求的理想境界。又如毛滂所写的《摊声浣溪沙 · 天雨新晴》:
日照门前千万峰,晴飙先扫冻云空。谁作素涛翻玉手,小团龙。定国精明过少壮,次公烦碎本雍容。听讼阴中苔自绿,舞衣红。[3]668
此词是毛滂出席衢州知州孙公素的宴会时所作,词中引于定国的典故,来喻指孙知州为人清廉,决狱公允,历官司隶,勤于职事。而“听讼阴中苔自绿”,事景相容,正是孙知州为政治民所达到的效果。昔召公巡行乡邑,听讼于甘棠树下,后人概括为“棠阴”一词,即此处“阴”字所本。而“苔自绿”,庭中绿苔自生,可算是知州治郡清平,民无讼事的最好写照。
反观宋代对地方州县官员考课内容,平讼事、无冤狱,其实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标准。若《宋会要辑稿》中记载:“考守令以善最,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为四善。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为抚养之最。”[6]6768将“狱讼无冤,催科不扰”列为治事之最,其重要性可见一斑。虽然此后宋代法度多有更迭,对地方官员考课标准也略有变化,然刑狱一事,始终为官员事务性能力的重要考察标准。正因如此,刑清讼简才如此广泛地成为官员追求的境界,而其出现在同僚好友交游唱和的词作中,更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
综上所述,虽然学界定论宋代民风一反往常,百姓好讼成风,乃至于达到“性喜讼,家家自为薄书,凡人闻之阴私……皆记之,有讼则取以为证”的境地,虽然彼时的士大夫阶层,较之前代更加重视法律、狱讼,更注重学律、用律,更能体察民情,在处理狱讼时能够有意识地融人情、理、法于一体,然而,其依旧深受无讼观念的影响,目的便是要达到“刑清讼简”“无讼”“少讼”的理想境地。
宋代的士大夫阶层既然依旧受“无讼”观念的影响,长存“止讼”“息讼”之心,那么这种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其状况又是怎样的?关于这个问题,大抵可以从两个方面论述:一是由司法官吏所作之关涉司法之词所反映的司法现状,二是同样由这些士大夫阶层所作交游宴饮之词所反映的日常生活现状。
譬如陆游所写的《乌夜啼 · 檐角楠阴转日》:
檐角楠阴转日,楼前荔子吹花。鹧鸪声里霜天晚,叠鼓已催衙。乡梦时来枕上,京书不到天涯。邦人讼少文移省,闲院自煎茶。[3]1558
此词作于陆游四川任上。人们初读此词不禁要问,既然宋人好讼,又怎会有“邦人讼少文移省,闲院自煎茶”的情景呢?究其原因,大抵是宋代所推行的务限之法的缘故。宋代承袭后周之制,“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借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7]3450。为了保障农时耕作,每年三月三十日至十月一日为入务之期,此间不受理田宅、婚姻、债务之类案件,直到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日才为开务时期,方可集中受理上述案件。至宋室播迁,因为江左进入春季的时间提前,绍兴二年,便也将入务开始时间提前到每年的二月一日。通常开务之后,百姓纷纷呈上状词,官府十分忙碌。而本词上阕所言“檐角楠阴转日,楼前荔子吹花”,可判断其节令应已到了入务之期,故下阕言:“邦人讼少文移省,闲院自煎茶。”陈景良在论及宋代民风好讼之风时,认为陆游《秋怀》“讼氓满庭闹如室,吏牍围坐高于城”是对宋代社会民俗世风的深刻反映[1]58。但是这首《秋怀》实际上写于深秋,十月之后,自然是开务期间,出现“讼氓满庭闹如室,吏牍围坐高于城”的场面也就不足为奇了。
又如苏轼所写的《少年游 · 端午赠黄守徐君猷》:
银塘朱槛麹尘波。圆绿卷新荷。兰条荐浴,菖花酿酒,天气尚清和。好将沈醉酬佳节,十分酒、一分歌。狱草烟深,讼庭人悄,无吝宴游过。[3]288
此词作于端午时节,正是入务之期,所以才会出现“狱草烟深,讼庭人悄”的场景。又如黄庭坚的《雨中花 · 送彭文思使君》:
政乐中和,夷夏宴喜,官梅乍传消息。待作新年欢计,断送春色。桃李成阴,甘棠少讼,又移旌戟。念画楼朱阁,风流高会,顿冷谈席。西州纵有,舞裙歌板,谁共茗邀棋敌。[3]1365
桃李开花多在二三月,而待到花谢残红,绿叶成荫也应该是四月的场景,依律也是入务之期。词中“桃李成阴,甘棠少讼,又移旌戟。念画楼朱阁,风流高会,顿冷谈席”是一派清闲景象。足可证明,在入务之期,官府需要审理的案子的确不多,基本上只有少数严重的刑事案件而已。
叹咏开务之期司法官清闲的例子亦有佐证。如卢炳的《醉蓬莱 · 正春回紫陌》:
正春回紫陌,瑞霭飞浮,暖风轻扇。皓月初圆,觉严城寒浅。彩结鳌山,纱笼银烛,与花争艳。午夜融和,红莲万顷,一齐开遍。讼简民熙,史君行乐,簇拥朱轮,旌旗辉暖。[3]2163
此词作于正月,正逢开务之时,但也出现“讼简民熙,史君行乐”的场景,证明在开务期间,实际上也会有较少诉讼出现的情况。又如苏轼的《木兰花令 · 元宵似是欢游好》:
元宵似是欢游好。何况公庭民讼少。万家游赏上春台,十里神仙迷海。平原不似高阳傲。促席雍容陪语笑。坐中有客最多情,不惜玉山拚醉倒。[3]327
此词亦写于正月元宵节,其时正值开务之期,却也民讼无多。
从反映司法官吏的日常生活的词作来看,少讼多闲也是常态。宋代的司法官吏在公务之外的社会活动亦值得关注,宴饮、交游、填词是他们寻常的娱乐方式。柳永在《早梅芳 · 海霞红》中曰:“铃斋少讼,宴馆多欢。”在《瑞鹧鸪 · 吴会风流》中有:“致讼简时丰,继日欢游。”晁端礼在《沁园春 · 络纬催凉》中讲:“向庭讼闲时多宴游。有信陵家世,梁园客右,才华高掩,沈谢何刘。”在《永遇乐 · 龙阁先芬》中讲:“棠阴无讼,乐府新教,正好醉山频倒。”可知在讼闲之时,宴饮、交游都是寻常事。
至此,我们从宋词中已窥出端倪,宋代的司法案件并非如想象中那样繁多,少讼多闲是大多数司法官吏的生活常态,这与宋代无讼观念被士大夫阶层奉为圭臬并且身体力行息息相关。然而从学界传统的观点来看,宋人好讼之风亦非无据可查,否定宋人健讼、好讼非本文的意图,民间所尚的“好讼之风”与士大夫所秉的“无讼之愿”在宋代相悖而存,是毋庸置疑的。
“和谐”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它其实意味着某种理想程度的有序,而“秩序”亦然。如此我们不妨将两者等而视之。由于大传统①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的相对优势,“和谐”的概念或许不能那么明显地表现出有序的含义,然而“秩序”的概念本身便包含了一种隐喻,就是指某种意义的约束或强制,这种内容恰恰暗合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实际形态。可以说,秩序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8]318。在历代的统治者看来,法律只是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它以某种潜在的强制威慑力确保社会相安无事地存在与发展。但是,法律在一定层面上,又不得不接受道德的指导,道德的法律化才是古代社会秩序形成的关键。法律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实际上也正源于道德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因此,在传统的中国,人们将法律看作统治阶层用来惩罚那些破坏社会和政治秩序行为的手段,而非将其作为维护自身权利的工具。明白了这一点,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在法律简单沦为“平治”工具的古代中国,国家要尽一切努力,哪怕明显地曲解律意,也要争取变有讼为无讼[9]340。
到了宋代,虽然商品经济的发展刺激了人们对财利的追求,冲击了儒家“重义轻利”的观念,但是儒家的治国理论与安民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仍占统治地位。这一时期,理学的产生延续了儒家维护家国、君父、忠孝相容的传统,这种主张遵循礼仪规范,以精密思辨将伦常要求先验本体化,强调通过格、致、修、齐、治、平等途径提高个体修养的学说顺应了国家统治的需要,最终赢得了士大夫阶层的支持,成为国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士大夫阶层对待诉讼的态度始终或多或少抱有一种消极抵制的情绪,这一点在上文所提宋词之中已多有体现。除此之外,承载这些士大夫阶层“无讼”观念的判词更是随处可见,他们对“兴讼之弊”发表了不少评论,其中以胡石壁的论断最为精辟。他说:“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坏家财,青吏诛求,卒徒斥辱,道途奔走,奸狱拘囚。与宗族讼,则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讼,则损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已多,不幸而输,虽悔何及。”[10]341如此谈兴讼之弊端,无非是为了止人争讼,厚其风俗。这种思想在士大夫阶层颇为普遍,于是在司法官吏审理诉讼时,必“公其是非,正其曲直”,若不如此,非但不会息讼,还会造成竞讼纷起。由蔡久轩之言“本职以明刑弼教为先,名分尤所当急”可知,厚人伦、美教化乃是士大夫阶层的第一要务,其根本目的依旧是去讼、息讼。总而言之,宋代士大夫阶层对儒家“无讼”境界的追捧,实际上代表了基于实现良好统治的国家层面上的主流意识形态。
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利益的得失权衡进入了人们生存的视野,以至于好讼、健讼之风渐起,较之前代有很大不同。彼时,商品经济的活跃促使了土地的私有化,土地逐渐摆脱不可交易的限制,进入流通领域。两宋时期,土地交易十分频繁,交易方式愈发复杂。失去土地的农民进入城市,为当时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刺激了商业与手工业的发展。据史料记载,宋代赋税是唐时的两倍,在管理地域远不如唐代的情况下,这一变化则有赖于商业税收。虽然宋代商税的数据并不可查,但可以确信的是,商税在宋代财政结构中的比重已比前代有很大程度的提高。除此之外,宋代对外贸易亦非常繁荣,无论是贸易的范围,还是交易商品的品种及数量,与唐代相比都有了很大的发展。这一时期,“舶商”作为国家户籍上专门的一类出现,表明除了国家主导的传统“朝贡”和“交聘”,民间私人贸易亦成为重要的贸易形式。随着商品交易数量的快速增长,宋代市民社会开始大量使用纸币,据《东京梦华录》记载,在较大的市场内“每一交易,动即千万”[11]144,这其实是很寻常的场景。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结构的变革,商人的数量与社会财富都有了较大的增长。一些富商巨贾通常会用积累下的财富购买土地,甚至买官入仕;一些官僚亦经营商务,与民争利于市,商人被轻视的局面有了很大的改观。在这种情形下,上至官府下至百姓,无不交相言利,以往耻利重义的社会传统逐渐式微。而宋代民间诉讼主要围绕那些对百姓生活、家族延续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如土地的交易、赋税的缴纳、立嗣继承等,这些诉讼的标的物多与百姓的生存休戚相关。例如在土地交易方面,交易的频繁与交易方式的复杂,导致交易纠纷频生,而百姓尤其是农民对土地有较高的生存依存度,失去土地就失去了生存的资本,故而这方面的诉讼增多便可以理解了。又如赋税的缴纳亦是严重影响百姓生存质量的问题。在传统的中国,家族的延续,伦理秩序的维持,自帝王至平民皆将之视为头等大事,故而在宋代的民间诉讼中,立嗣与继承方面的案子亦是常见。
由此观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逐渐兴起与成熟,导致宋人在变化的社会环境里生出好讼之念。由于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发展的不平衡,市民社会衍生出来的“好讼”观念与国家意识形态中宣扬的“无讼”理念并行存在,便也具有了一定的合理性。
注释:
① 实际上,大传统层面是指皇帝的圣谕、官吏对讼案的批语与判词和孔子“仁学”体系发展而来的儒家思想言论所组成的国家意识体系,而与之相对的小传统为用乡约、宗谱、乡例、俗例以及民间谚语和文学作品中的相关描写所组成的民间意识。以“无讼”观念为例,在大传统中表现为“刑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在小传统中则被解读为“王法归王法、草民归草民”,并以终生不与法律打交道为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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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宋]伊永文.东京梦华录笺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2.
〔责任编辑 杨宁〕
The Concept of “No Litigation” in Song Verses
SUN Jing-rui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long with changes in social structure,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system and the prosperity of commodity economy, the concept of litigation become more and more popular in the Song Dynasty. However, “No Litigation” as a major litigation advocated by Confucian ideas, did not decline at this time, was still regarded as a model scholar. This was evident from the Song verses of the intelligentsia made. “Clear punishment and Simple litigation” has become the official literati goal, paradox “Less litigation and More free” has become the norm in the officials life. The concept of “litigation” and “No litigation” had coexisted in the Song Dynasty. The fundamental reason is that the unbalanced development of the country and society.
Song verses; scholar-official; no ligation; civil society
I207;D929
A
1006−5261(2016)06−0082−04
2016-05-30
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博士研究生重点项目(XZYJS2014020)
孙静蕊(1989―),女,河南南乐人,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