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身体的革命与权利的表达——由《贵州不缠足会条约》谈起
张敏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 475001)
缠足是我国千年陋习,清末民初维新派发起了不缠足运动,其影响波及远离京城的贵州。不缠足运动的开展体现了身体的革命,对中国近代史影响深远。《贵州不缠足会条约》体现了国民人权意识的觉醒,对其考察表明:不缠足运动不仅是民权的表达,更深意义上是国权的表达,是“国富民强”理念通过女性身体革命的表达,是满汉平等之政治诉求的体现,是社会转型期国家文明的标志。但是,由于“历史惰性”和民俗的传承性,不缠足运动的社会成效不大。
《贵州不缠足会条约》;革命;民权;国权
缠足是我国千年陋习,摧残妇女的肉体和精神。清末民初,维新派发起了移风易俗的“妇女不缠足运动”。1898年,贵州资产阶级革命派、民主派在贵州东门月坛文昌宫成立“贵州不缠足会”,刊印《贵州不缠足会条约》。该条约具有独特价值,根据地缘政治学的理论,在远离京城的西南边陲贵州,不缠足运动开展得如此浩大,体现了国民人权意识的觉醒。本文试图通过对该文本的考察,阐明不缠足这一身体的革命与民权、国权的关系。
清末历“千年未有之变局”,国家面临被瓜分的局面,“救亡图存”成为社会各界的一致目标。为救敝起衰、保国强种,维新派发起不缠足运动,认为“缠足是国家积弱之根,世局败坏之源,古今之奇殃”,“要富国强种,以固基本,而不禁缠足终无起点之术”[1]448。在维新派思想的影响下,不缠足运动在不少省份开展。1882年,康有为在广东南海县创设“不缠足会”。1895年,康有为在广州创办“粤中不缠足会”,再度发起不缠足运动。1897年,康有为和梁启超等人在上海成立“不缠足总会”。随后,京、沪、闽、粤、湘等地先后成立“不缠足会”,一些地方还设立了分会,不缠足运动在全国开展。
在各地声势浩大的不缠足运动的影响下,贵州于戊戌年(1898年)刊行《贵州不缠足会条约》。该条约采撷各省章程的精华,刊印梁启超和张之洞所写的《戒缠足会叙》为“叙”,同时还附印了著名翻译家林纾的劝谕女子天足的乐府诗。《贵州不缠足会条约》中写明,不仅出于对妇女的同情,呼吁身体解放,而且计划兴办女校,培养人才,在精神上对其进行解放[2]。
《贵州不缠足会条约》的立约宗旨是“愿凡女子共离苦海”,且通过立约实现“同约人可互相婚配,不致受不缠足之累”。封建制度中的“三纲五常”思想使女子没有独立地位,更谈不上靠工作养活自己,女性的生计问题就只能靠嫁得好人家来解决。为此,女性都要遵从千百年的传统缠足陋习,以至于足部畸形,不能享有自然形态之美。不缠足运动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一旦女子放足,能否嫁人。故此,条约第1条就指明不缠足与婚姻的关系:“缠足原女子所共苦,特相习成风,非此必碍婚配。此约本意,实为同约人可互相婚配,不致受不缠足之累起见。”条约中第2、3、4、5、6条则具体规定了不缠足和婚姻的关系,如凡入会的女子均不得缠足,所生男子也不得娶缠足之女,已缠足的女子在一定条件下应放足。
《贵州不缠足会条约》第7条规定了条约适用的对象,即“凡官绅士庶及外省寓黔者,皆可入约”,体现了维新派广泛推动不缠足运动的决心。第8―11条要求入约人只能约束自己的妻妾子女,第12、20条分别规范了入约人的资助金额及违约后资金没收的情况。第21条规范了资助核查制度。第15、16条规定了董事的产生条件:“凡入约人,有愿领草籍,劝谕亲友者,满五十名,便为董事,分任经理之劳。”据此,一名入约人只要劝告亲友入约满50名即可做董事。这是对入约人的精神奖励,目的是让更多的人参加不缠足运动。条约最后一条规定了废止条件,即“果女子异日尽免缠足之害,则人人一律,何约之有,此籍可置不用”。这和立约宗旨遥相呼应,指出了不缠足运动的最终目的是使女性获得身体解放。因此可以说,不缠足运动是一场女权运动。
在政治哲学上,革命不同于起义、造反、暴动、叛乱、政变等活动,革命具有价值上的正义性。亨廷顿对革命如此界定:“对一个社会据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和神话,及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领导体系、政治活动和政策,进行一场急速的、根本性的、暴烈的国内变革。”[3]241从宽泛的意义上讲,革命不仅仅意味着暴力。阿伦特强调了变迁而不是暴力对革命的意义,认为“只有发生了新开端意义上的变迁,并且暴力被用来构建一个全然不同的政府形式,缔造一个全新的政治体,从压迫中解放以构建自由为起码目标,那才称得上是革命”[4]23。可见,在阿伦特的思想体系中,革命也是以正义为前提的,即革命的目的是“从压迫中解放以构建自由”。在此意义上,不缠足运动可以说是一场革命,目的是把妇女从肉体和精神的压迫中解放出来,获得女性独立和自由。不缠足运动不仅对妇女而言是一场身体的革命,还最终引起了社会风俗的变迁和女性的解放。
历史上的西方社会曾是父权制,且宗教价值加诸人的身体,也存在对妇女身体和精神剥夺的问题。西方曾是身份社会,“法律体现为父辈的语言”,而“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5]97。由古代的身份社会过渡到现代的契约社会,得益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西方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使身体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引起资本主义式的身体剥夺,另一方面,也发生了身体的革命。“因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必须诉诸劳动生产力的充分供应与自由买卖,在此情况下,将个人或妇女的劳动生产力从家庭中解放出来,使它投入资本积累与再积累的过程。”[6]32
与西方身体革命的经济缘由不同,中国身体革命的缘由在于“救亡图存”“国富民强”。清末历经鸦片战争和甲午战争,面临内忧外患,“救亡图存”上升为社会主要目标。富强是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而国富以民强为前提。“三寸金莲”不足以达至民强,甚至是导致“种弱”的根源,因而禁止缠足就至为关键。“这种希望将王权、政府和领土的完整建立在人民身体开发之上的努力,正是所谓‘开民智、鼓民力、新民德’的基础思维所在,也是整个清朝末年所以大兴下层社会启蒙运动的基本原因所在。”[6]35
中西方身体革命的缘由不同,二者相比,西方身体革命更多是自发意义上的革命,是哈耶克所言的“自生自发的秩序”建构过程,而我国清末的身体革命是被动的适用过程,是在西潮的外力催逼下不得已之选择。当然,不缠足运动中的身体革命也有经济发展因素的影响。清末,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涌入,打破了“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状态。近代企业中的纺织业最先发展起来,不少女性走出家门,进入工厂谋求生路,但是“三寸金莲”是工作的障碍。实践上的需要使女性有放足的需求。另外,西学东渐,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启蒙思想也影响了妇女自身定位,她们不再是囿于家庭的大家闺秀,而呼吁女性的主体性地位。思想上的觉醒使女性有放足的动机。因此,不缠足运动应运而生,成为清末民初妇女身体革命的必然选择。
(一) 不缠足运动的民权表达:反对夫权,提倡男女平等
发起不缠足运动的维新派,主张改良政治,对封建三纲五常则要彻底革命,把缠足批判为是和吸食鸦片一样的恶习。维新派以“天赋人权”为理论基础,反对男女不平等,认为缠足是对女性身体权的侵犯,是对女权乃至人权的侵犯。梁启超强调了不缠足对于民权的意义:“数千年受治于民贼政体之下,如盲鱼生长于黑壑,出诸海而不能视;妇人缠足十载,解其缚而犹不能行,故步自封,少见多怪,曾不知天地间有所谓民权二字。”[7]7
维新派领导不缠足运动的直接效果是引起了政府的行动。1902年,清政府发布上谕劝诫妇女缠足。之后,宋恕写了《遵旨婉切劝谕解放妇女脚缠白话》,从根本上找到妇女受迫害的原因在于夫权,引发了思想开放的女性对缠足陋习的反思,并探求其制度根源。1903年,金天翮在《女界钟》杂志上撰文,认为缠足是男女不平等的最大表现,“悲哉!天刑乎!夫天刑犹可言,而人刑其何为者也?女子不幸生于地球,既不能逃产育之大难,艰辛劳苦,视男子为剧,而复加以残忍札割之苦痛,世界男子其无人心矣……吾中国君民男女不平等,骤言或不信,若杖责与缠足则尤著者矣”[8]14。金氏以天赋人权的平等学说论证了女性受教育权利的正义性,表达了朴素的自由人权思想,在价值论上不同于一般的“保国强种”的工具论。鉴湖女侠秋瑾在1904年10月发出叹息:“唉!世界上最不平的事,就是我们二万万女同胞了。”她根据“天赋人权”理论,呼吁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天生男女,四肢五官,才智见识,聪明勇力,俱是同等;天职权利,亦是同等”[9]61。既然男女平等,妇女就不应该遭受歧视,缠足背后歧视妇女的制度和伦常就应该受到批判并最终被抛弃。女性对不缠足运动的参与反映了民权意识觉醒和妇女主体意识的觉醒。
(二) 民权表达的限度:男性话语的支配
对于不缠足运动价值的认识,多数学者认为它是关于女性解放的民权运动,也有学者认为“不缠足运动”主要是男性倡导,是男人的事业,与女性自觉没有太大关系,不能被视为女性主动参与的女性解放[10]。不缠足运动虽然是对女性身体的革命,但还没有进入性别关系的实质层面,即人的自由权利问题。该结论可以从《贵州不缠足会条约》的具体规范中分析得出。
根据《贵州不缠足会条约》第2条的规定,八岁以上的入约女子,已经许配者,是否缠足听从夫家做主。即在不缠足运动中,一定程度上女性仍然受制于夫家意思的支配,在运动发起者的意识中,女子个体的独立性仍是缺乏的,还谈不上女子的自由权利问题。受中国传统的“三纲五常”思想的影响,女子是男人和家庭的附属品,没有独立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仍然受制于男权社会。《贵州不缠足会条约》第3条和第4条都有入约人不娶缠足女的规定,这是维新派排除入约人怕嫁不出去的后顾之忧,保证入约人互相婚配的规定,是对抗社会上天足女难以嫁人的压力所需。该规定有利于不缠足运动的展开。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了维新派对婚姻自由选择权这一人性自由的漠视,他们还不是仅仅从人性的本质理解不缠足运动,而赋予了不缠足运动太多的政治使命。
仅仅从女性身体革命的角度看待不缠足运动是不够的,因为妇女还被看作生育机器,承担着民族根基强固的历史使命,正如学者所言:“女性解放这把双刃剑终于使缠足具有的审美内涵,经过卫生解剖观念的筛选,使女性重新变成了男性的‘管理的对象’,只不过这种管理不是在家庭和传统的社交视野内,而是在国家强盛和种族延续的意义上重新定位。”[11]客观而言,不缠足运动虽然有民权表达的局限性,但是毕竟使妇女迈出了自由的第一步。“‘民族国家’的大叙事,是父权制社会所允许的妇女走出深闺、进入社会的唯一合法途径”[12]。
(一) 不缠足运动:维新派、士大夫和政府的强国行动
清末民初的不缠足运动被赋予了深刻的政治意蕴,在维新派人士看来,缠足弱种亡国,不缠足保种救国。1898年8月13日,康有为向光绪皇帝呈请《请禁妇女裹足折》,力陈缠足之危害。在奏折中,他对比了中西妇女,曰:“试观欧美之人,体直气壮,与其母不裹足,传种易强也。回观吾国人民,尤弱纤偻,为其母裹足,故传种易弱也。”不缠足能使“母健而后儿肥,培其先天而种乃进也”[13]336。
在严复看来,缠足是除了吸食鸦片之外的最大“旧俗”,“本非天下女子所乐也,拘于风俗,而无敢畔其范围而已”,“今日要政,统于三端:一曰鼓民力,二曰开民智,三曰新民德”[14]23。在严复的思想体系中,国家要富强,关键在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其重要途径就是“除旧”以“布新”。陈虬把“弛女足”作为图强之策在《救时要议》中提出来,他把缠足和国家贫弱相联系,认为中国人体质弱,“未必非母气被遏所致”,“裹足之禁不严,承平之日已渐遏其生机,乱离之秋无异坑之死地!”[15]173
不缠足运动的开展得益于开明士大夫的行动。1903年,《万国公报》刊登《直隶袁慰帅劝不缠足运动》的电文,从保身、教育、母仪、执业四个方面告知百姓不缠足的好处:缠足致使女子孱弱多病;缠足致使女子足不出户,不知晓教育为何物;女子躯体强伟,才能生下健康的婴儿;如果不缠足,则女子四体安舒,才可以执业以自养,减轻家庭和国家负担。1909年,《东方杂志》刊登了《前两江总督端札饬各属禁止缠足章程》,指出缠足的三大害处,即“弱种”“败德”“害事”,要求地方自治会协助地方官禁止妇女缠足,并在其辖区以罚款的方式制裁缠足行为[16]525。
政府的支持使不缠足运动得以广泛开展。清廷官方试图用政治权力移风易俗,康熙、嘉庆时期,都曾督促过禁止缠足。在康有为的《请禁妇女裹足折》影响下,光绪帝发布“命各省督抚劝诱禁止妇女缠足”的上谕。1902年2月,清政府谕令劝禁缠足,认为缠足“有伤造物之和”,要求“缙绅之家”起到表率作用,“婉劝谕,使之家喻户晓,以期渐除积习”。为救亡图存,达至国家富强,禁缠足成为政府和社会共同推动的一项新政、新举措。1912年3月,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发布命令《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指陈缠足之弊,要求在除旧布新之际革除缠足的恶俗,以培国本,“夫将欲图国力之坚强,必先图国民体力之发达”,“为此令内务部从速通告各省,一律劝禁缠足,如有故意违禁令者,给其家属以相当惩罚”[17]280。
由上可见,从民间到官方提倡女性不缠足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加劳动力,克服“传种易弱”的弊端,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清末民初的不缠足运动基本上是被“富国强兵”话语支配的,人们更多是从国权意义而非民权意义上考虑问题的。不缠足和国家的贫弱相联系,“欲救国先救种,欲救种先去害种者”,不缠足可使国家富裕,正所谓“则执业之人可增一倍,土产物宜增一倍,各处财税亦增一倍”[18]。
(二) 不缠足运动:满汉平等之政治诉求的体现
民族问题一直都是清末民初革命行动和共和思潮中的重要问题,满汉之争在当时的革命话语中更是常见。满族妇女不缠足,男子不留辫。在不缠足运动兴起时,一些“排满”的汉人反对剃发,反对天足,并认为这是“排满”的体现。但最后民权观念战胜了民族之争,体现了民权观念的普及。
清季末年,清政府推行新政以挽救危机,新政的内容之一是实行消融满汉界限的政策,而汉族的缠足是两大民族的重要区别,故士人呼吁禁止缠足,并将其作为满汉平等的政治诉求。在《代奏李鸿才条陈化除满汉畛域办法八条折》的奏折中,清末两江总督端方明确指出了民族平等对于宪政建设的重要意义,即“宪政之基在弥隐患,满汉之界宜归于大同”,列出八条满汉平等的改革事项。其中第六条为“缠足宜垂禁令。满汉显分者,为汉女多缠足,服式不同。缠足陋俗,已奉明昭,劝令官绅化导,无如积习已深,不垂为禁令,仍习而罔觉。但使官为民倡,陋俗自易于革除,不数年而风行全国矣”。奏折指出,禁止缠足不仅是为了保护妇女的身体,更是推动满汉平等的一种手段[19]915。
(三) 不缠足运动:社会转型的文明标志
清朝末期,西潮东进,入驻中国的外国使团渐趋增多,中国妇女的状况引起了使团成员的广泛关注。巴罗认为,“在任何一个国家,女性的状况都能被用作衡量其文明程度的标尺……在那些女性的品德和智力受到高度尊重的国家,其治国之道一定是最有利于提高人民福祉的。反之亦然,在只看重女性的身体特征的地方,如在亚洲的一切专制国家那样,暴虐、压迫和奴役就必然大行其道。”[20]53缠足陋习更是受到西方人士的批判,被认为是中国野蛮、暴虐的标志。清末士人把禁止缠足看作是文明的体现,是中国免于西方列强歧视嘲笑的起点。张鸣认为,作为晚清一系列西化意义改革的副产品,不缠足具有更深层的原因,即迅速洗刷民族自身的“不文明”标记的冲动,在这种冲动中,妇女事实是做了某种意义上的替罪羊[21]。清末,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如何走出封闭的传统社会,融入开放的文明社会,是当时国人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难题,而“除旧布新”是必然选择,老祖宗遗留的男人留辫、女人缠足等历史陋习必然要被扔进历史的垃圾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不缠足运动确实是社会转型期文明的标志,女性也就背负起构建中华文明的历史使命。
清末民初的不缠足运动在多方主体参与下开展得如火如荼:官方禁止缠足,地方士绅组织戒缠足社团,报刊舆论倡导,女子办报宣传女权思想。但事实上,不缠足运动的成效不大,这是因为多数人的观念没有改变,而历史的惰性寄存于多数人中,只有多数人观念的改变才能战胜历史的惰性[22]340。当然,习俗的影响也至关重要,“行为受习俗而非法律所支配,社会结构是有层阶性的,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通常是传袭的,而非获得的”[23]7。民俗具有传承性,习俗的改变是长期缓慢的活动。缠足风俗和与缠足有关的婚姻,已在我国存在千百年。由于历史的惰性和习俗的惯性,从1883年康有为在海南创立不缠足会,到1937年50余年间,缠足风俗尚未完全禁绝,直到民国后期才最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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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叶厚隽〕
The Revolution of Body and the Expression of Rights: From the Treaty of No-Feet-Binding Community in Guizhou
ZHANG Min
(Henan University, Kaifeng 475001, China)
The feet-binding is a feudal custom for thousands of years. At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 the movement of loosening binding feet launched by the reformers had extensive influence in many areas, including Guizhou, a remote province from Beijing. No-Feet-Binding reflects the physical revolution and has a long-reaching significance on Chinese modern history. The Treaty of No-Feet-Binding in Guizhou is a implication of the rousing of the sense of human rights and country rights. No-feet-binding is a expression of national ideas of wealthy country and strong people through female body revolution. However, because of the historical backwardness and the transition of tradition, the social effects of no feet-binding movement is not efficient.
no feet-binding movement; revolution; civil rights; country rights
C913.8
A
1006−5261(2016)06−0055−05
2016-06-15
教育部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2YJC820009)
张敏(1976―),女,河南浚县人,副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