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用语特点与技巧探究

2016-02-13 06:02
关键词:法律文书特点技巧

林 娜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基础部, 山西 太原 030012)



【法律学】

法律文书用语特点与技巧探究

林娜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基础部,山西太原030012)

[摘要]法律文书是为法律实务工作服务的媒介,作为一种特定的公文,有着特定的法律语言技巧和使用规范,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用语准确,解释单一;用语精炼,言简意赅;用语庄重,朴实无华。

[关键词]法律文书;法律语言;特点;技巧

法律文书作为一种公文,除了需要选用正确的特定格式和技术以外,还要力求语言表述叙事明确、证据充分、论理透彻、结论公正。因此,对法律文书语言的结构和表述规律的学习、研究、探索和发现,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与实用价值。

一、法律文书要求用语准确,解释单一,避免歧义

每一份法律文书都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甚至身家性命,所以文书中的语言不能有半点含混、模棱两可、语义两歧,必须做到语义绝对精确,文字解释单一。要做到准确,必须明确以下问题:

(一)规范使用法律专业术语,特别注意区分相似术语

所谓规范使用法律专业术语就是要符合法律规范。例如“过失”这个词它不具备现代汉语中“过错”、“错误”等同义词的意义。民法学中其含义是指应当注意、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的状态;而在刑法学上则表示行为人犯罪时的一种心理状态,不能讨论其轻与重。如果我们表述时说“轻微过失”或“严重过失”就不符合法律规范。在法律术语中,如“抚养、扶养和赡养”、“从轻”和“减轻”、“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等要注意其含义和用法的不同。法律专业术语的含义、使用条件、范围都是在具体法律情形下所确定的,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在法律运用中没有同义词,任何其他的词语都不能替代。

(二)一般词语的选用

1.注意辨析近义词语义的轻重

例如:“张×从李×身边走过时撞了李×一膀子,李×不甘吃亏,于是大打出手。”“马×上车时碰了段×一下,段×不依不饶、大打出手。”“撞”显然比“碰”语义重,并且可以发现“撞”是故意行为,而“碰”是无意中的行为。

2.注意辨析近义词、同义词的语体风格色彩

在现代汉语中,有些词属于口语,有些词属于书面语,如“偷东西”和“盗窃”、“不按合同办事”和“违约”、“养活”和“赡养”、“打架”和“斗殴”、“钱”和“现金”等,法律文书要使用书面语。

3.注意辨析近义词、同义词的感情色彩

法律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打击犯罪的武器,但在表述法律时司法工作人员难免会带上主观感情色彩。在使用词语时我们要注意区分其褒贬含义,如“团结一致”和“狼狈为奸”、“相爱”和“勾搭”、“帮助”和“胁从”、“支持”和“唆使”、“正当防卫”和“不法侵害”、“爱护”和“庇护”、“征收”和“追缴”等。褒贬使用不当会影响表达效果和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例如:

犯罪嫌疑人赵×沉着、镇定地驳斥了讯问人员的提问。

我市刑警队全体人员伙同国际刑警前往犯罪嫌疑人住处。

以上例子中“沉着”、“镇定”、“驳斥”、“伙同”就属于词语褒贬使用不当。

在文书中应对是非正误有鲜明的褒贬态度和浓厚的感情色彩。肯定什么、否定什么、支持什么、批驳什么都必须有明确的态度,但要注意褒贬适度,用语恰当。

4.合理使用确切词语和模糊词语

在区分和使用这类词语前首先要明确其概念。含义确切的词语我们称之为确切词语。例如:“犯罪嫌疑人吴×使用暴力手段故意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1]对于犯罪嫌疑人姓名、行为、条款还有罪名的表述必须确切,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更好地惩治犯罪。

含义具有明显模糊性的词语称之为模糊词语,诸如“上下”“左右”“前后”“大量”“许多”“一些”“一度”“曾经”“大约”“可能”“严重”“恶劣”“残忍”“其他”等。在表述时尽量使用确切词语,必要时可以使用模糊词语来增强表达效果。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使用模糊词语:一是不影响基本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表述时;二是不便于或不需要确切说明事实原因时。例如:

被告人史×大约三十岁左右,身高一米七五上下,经常在小店镇一带活动,并经常出入各宾馆、饭店、歌厅等场所。

(三)注意词语搭配,避免使用歧义句

以下句子都是歧义句:

咬死了猎人的狗。

被告人金××因盗窃两次被判刑。

乙方应于2015年4月3日前将货物送至307国道旁。

吴×应在5个月内按原价赔偿杜×的损失。

歧义会偏离题意造成误解,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处理,甚至混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不能使用模棱两可的文字。

二、法律文书要求用语精炼,言简意赅

法律语言比其他语言更讲究简练。“文约则法明,文冗则法晦”,所以法律文书要求言简意赅。言简即语言简洁文字简练,意赅即文意概括完备,表达明白。这就要求法律文书制作者具备高度的概括能力和熟练的驾驭语言文字的能力。

(一)用文言词或词组替代现代汉语词组

法律文书常用文言词有“据、依、均、该、本、以、查、故、予、皆、确、系、许、遂、禁、尚、者、其、此、将、因”等。此外,还使用一些文言词组。例如:“被告人胡×羁押于×看守所。”此句用“羁押”代替了“被关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中,“丈夫或妻子”、“儿子或女儿”、“爸爸和妈妈”相继被“配偶”、“子女”、“父母”所取代,使得法律条款用语简省,更为贴切。再如:“非法所得”、“以量刑畸重为由”、“被害人吴×确为被告人李×所杀”。其中“所得”是所得到的财物的简略说法,相当于代词,“以……为”和“为……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结构。

(二)恰当选用“四字格”词语

所谓“四字格”词语是指由四个音节组成的词语,包括成语和四字词组。这类词组的突出特点是结构紧凑、音节整齐、色彩庄重,从而使得表达简明扼要,具有较强的概括力。例如:“被告人刘×肆无忌惮,实施暴行,抢劫财物,致伤他人,情节严重……”。[2]

(三)恰当使用“的”字词组

“的”字词组是以“的”字为标志,一般是由名词性的偏正词组省略中心词而形成的一种较为固定的语言结构,所以这类词组本身就是一种词语精简模式,在表示人或者事物的范畴的时候,具有较强的概括性,并且带有一定的通俗色彩。这类词组在立法实践中应用广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4]

(四)恰当使用简缩词

使用简缩词是使表达精炼的方法之一,但是在使用时必须正确规范,不能滥用,在语言中约定俗成的方可使用。如:“单处罚金”意思是单独判处罚金,“共犯”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保外就医”意思是取保监外就医。

需要注意的是专用名词不能用简称。专用名词包括司法部门的名称、其他单位的名称、地区名称、人的名称等。

三、法律文书要求用语朴实无华,严谨庄重

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要求朴实无华,严谨庄重,不求雕饰。

(一)以书面化词语为主

书面化词语的选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直接选用书面语词,二是要将口语和方言土语转化为法律专业术语和书面语进行书写。如:“找茬打架”转化成“寻衅滋事”,“未得手”转化成“未遂”,“上告”转化成“上诉”,“打官司”转化成“诉讼”,“炒卖”转化成“黑市交易”,等等。

(二)规范使用量词

其一,方言中量词的使用很不规范,规范使用量词就是要求使用普通话中的量词。比如:“一条狗”不能说成“一只狗”或“一个狗”;“一头牛”不能说成“一只牛”或“一条牛”;“一头猪”不能说成“一只猪”或“一口猪”。

其二,文书中出现的计量单位一律使用“国际单位制”,如千克、毫升、千米等。

其三,关于数量词的书写,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有两种情况:公历的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如21世纪90年代,2013年3月11日18:26等;计数与计量(即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如80%等。应当使用汉字的有两种情况:汉语词、词组中的数字,如“三心二意”、“七上八下”、“十全十美”等;邻近的两个数连用表示概数时,如“七八公里外”、“三四十岁”等。

(三)忌用渲染性、描绘性以及夸张比喻类语言,忌用方言土语,忌用污言秽语

例如:

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罗×和米×俩人商量,再好好干上一票就走人。于是二人将长筒丝袜罩在脸上,蹲在大桥下的石墩后面,手握着杀猪刀,心情异常激动,不知今夜收获如何?想想万一遇上一有钱主儿,没准儿就发啦。俩人忍不住相视而笑……

这段话写的是两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时间、地点、起因等,其中用了大量渲染、描绘、夸饰性语言,显然不符合法律文书朴实庄重的特点。

综上所述,法律文书的用语必须不断锤炼、字斟句酌、规范使用,才能保证其公文语体准确、庄重、朴实、精炼的特色。制作精良的法律文书必然是形式与内容的完美统一,同时也是法言法语正确运用的典范,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为法律实务工作服务。

[参考文献]

[1]胡晓军.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2]华尔赓,孙懿华,周广然.法律语言学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责任编辑张琴】

Research on Language Features and Skills in Legal Documents

LIN Na

(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Taiyuan030012,China)

Abstract:Legal documents serve as media for legal practice. As a special document, it has special features and norms in legal language. Usually, it includes three aspects: accurate words with single explanation; conciseness; grave style and plain wording.

Key words:legal document; legal language; feature; skill

[文章编号]1672-2035(2016)02-0052-03

[中图分类号]DF0-055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林娜(1979-),女,山东安丘人,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基础部讲师,硕士。

[收稿日期]201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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