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解字注》中的“引申假借”探析

2016-02-13 05:25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蒋 莹(山东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说文解字注》中的“引申假借”探析

蒋 莹
(山东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摘 要: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曾指出引申义是“于本义引申之”,假借是“用此字之声而不用此字之义者”。《说文解字注》中除了系统地标注了“引申”和“假借”两种类型外,还有一种特殊的类型,即“引申(伸)假(叚)借”。通过系统的分析,发现段玉裁认为的“引申假借”中有些是词义引申,有些是假借,还有些不是引申也不是假借。段玉裁的这种不科学的表述是由他所处时代的历史局限性和汉语、汉字的复杂性造成的。

关键词:说文解字注;引申;假借

段玉裁的《说文解字注》是我国传统语言学中的一部优秀著作,全书本着形、音、义“三者互相求”的精神。段玉裁全面考求了汉字形、音、义的发展及其内部联系,在《说文解字》的研究史上具有极高的成就。《说文解字注》中除了系统地标注了“引申”和“假借”外,还提出了“引申(伸)假(叚)借”这种类型。据统计,明确标注为“引申假借”的共有44处,其中写为“引申叚借”的有14处,写为“引伸叚借”的有6处,写为“引伸假借”的有24处。下面将分析《说文解字注》中“引申(伸)假(叚)借”的性质。

一、段玉裁关于引申和假借的定义

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已经指出了引申与假借的不同。段玉裁指出,引申义是“于本义引伸之”[1,p397],是“就字本义引伸之”[1,p355]。这说明,他已经认识到“引申义”必然是以本义为出发点,强调本义与引申义之间的联系。

至于假借,则是“用此字之声而不用此字之义者,乃可定为假借”[1,p757]。此外,他在“斤”部“所”字下注云:“所,伐木声也。乃此字本义,用来为处所者,假借为处字也。若‘王所’,‘行在所’之类也。用于分别之词者,又从处所之义引伸之,若‘予所否者’,‘所不与舅氏同心者’之类是也。皆于本义无涉,是真假借。”有此可知,假借是与本义没有联系的。

二、《说文解字注》中“引申(伸)假(叚)借”的类型

段玉裁所谓的“引申(伸)假(叚)借”中有的是引申,有的是假借,有的既不是引申也不是假借,本部分将对其性质进行详细地分析。

1. 引申

陆宗达、王宁认为:“引申是一种有规律的词义运动。词义是从一点(本义)出发,沿着它的特点所决定的方向,按照各民族的习惯,不断产生新义或派生新词,从而构成有系统的义列,这就是词义引申的基本表现。”[2]蒋绍愚先生认为:“引申是基于联想作用而产生的一种词义发展。甲义引申为乙义,两个意义之间必然有某种联系,或者说意义有相关的部分。从义素分析的角度来说,就是甲乙两义的义素必然有共同的部分。一个词的某一义位的若干义素,在发展过程中保留了一部分,又改变了一部分(或增,或减,或变化),就引申出一个新的义位,或构成一个新词。”[3]他们的说法虽有不同,但基本观点是一致的,即:引申是从本义发展出新义的词义运动。引申义保留了本义的一部分义素,是从本义发展而来的与本义相关的词义。

《说文解字注》中很多“引申(伸)假(叚)借”属于词义引申的类型,有些是属于词义扩大的引申。

“臭”字下云:“禽走臭而知其迹者,犬也。走臭尤言逐气。犬能行路踪迹前犬之所至,于其气知之也,故其字从犬自。自者,鼻也。引申叚借为凡气息芳臭之称。”

“臭”字从犬从自,“自”是“鼻子”的意思,而狗的嗅觉很灵敏,所以它的本义是“闻”。而段氏根据许说的意义将其发展为“凡气息芳臭之称”即一切气味,应属于词义扩大的引申。

除了“臭”以外,还有“翔”“交”“粗”“类”也是发生了词义扩大引申而被段玉裁称为“引申假借”的。它们都是由具体一种事物的性质引申为多类事物的性质或由个别、特定的事物引申为同类的一般事物。

“翔”下云:“回飞也。《释鸟》:‘鸢鸟丑,其飞也翔。’郭云:‘布翅翱翔’。高注《淮南子》曰:‘翼上下曰翱,直刺不动曰翔’。《曲礼》:‘室中不翔’。郑曰:‘行而张拱曰翔’。此引伸假借也。按翱翔,统言不别,析言则殊。高注析言之也。”在此处,段氏引《曲礼》及郑玄注来作为“翔”引申义的可靠性的证明,而其引申依据是行为的相似性。

“交”下云:“交胫也。交胫谓之交,引申之为凡交之称。故爻下曰:‘交也。’……凡两者相合曰交,皆此义之引申叚借耳。……”此注先说了“引申”,后说“引申叚借”,并举了《说文解字》中六个带有“交”字的字为例,以作为其引申义之证。

“粗”下云:“疏也。《大雅》:‘彼疏斯粺。’笺云:‘疏,麤也。谓糲米也。’麤即粗,正与许书互相证。疏者,通也,引伸之犹大也,故粗米曰疏。……按:引伸叚借之,凡物不精者皆谓之粗。”许慎将“粗”的本义解释为“疏也”,段氏在此基础上引用了《大雅》和郑笺来说明“粗米曰疏”,并以此引申出“凡物不精”。

“类”下云:“种类相似,唯犬为甚。说从犬之意也。类本谓犬相似,引伸叚借为凡相似之称。”段注将本为“犬相似”的意义引申扩大为“凡相似之称”。

“匡”下云:“饭器,……匡不专于盛饭,故《诗·采卷》‘耳以顷匡,求桑以懿匡’。匡之引申叚借为匡正。《小雅》:‘王于出征,以匡王国。’传曰:‘匡,正也。’盖正其不正为匡。凡小不平曰匡剌,革其匡剌亦曰匡也。诗有顷匡,谓匡之半浅半深部不平者,故谓之顷。所谓匡剌也,匡剌见《考工记》注。”匡本是古代盛饭用具,这个义项后来由“筐”字承担。古代的筐是方形的方正的,因此有了“方正”这个引申义。把不正的扶正,于是就有了“端正、匡正”等引申义。

“校”下云:“木囚也。囚,系也。木囚者,以木羁之也。……校人,马官之长。按此引伸假借义也。”在此“校”从“木囚”这种古代的刑具的本义引申为周代管马的官“校人”,而此处看似两个义项之间没有联系,应该属于假借。但在徐锴的《说文解字系传》中“校”下曰“连接木以闌禽兽也……”[4]可见“校”由“木囚”这种古代刑具引申为“栅栏”,后来由于马圈要用栅栏,因此又将养马官称为“校人”,即在栅栏式马圈工作的人。而段氏在此解释“校”字时跳过了其作为“栅栏”的引申义,从而使“校人”的引申义变得令人费解。然而,“校”字的引申发展尽管层次较多,但仍属于词义引申。

“朱”下云:“赤心木,松柏属。朱木名,引伸假借为纯赤之字。系部曰:絑,纯赤也。是其本字。”“朱”本为“赤心木”,后来引申为“纯赤”之称,是属于词义扩大的引申,作者又指出,“絑”为“纯赤”之义的本字。由此可见“絑”是为引申义重新造出的新字,但生命力却不及“朱”,所以仍由“朱”字来承担“纯赤”这个引申义。而此处的“朱”与“絑”当为同源关系。

除了词义扩大的引申之外,有些词义转移的引申也被段玉裁称为“引申假借”。

“家”下云:“凥也。……窃谓此篆本义乃豕之凥,引申叚借以为人之凥。字义转移多如此。”在此处,作者标明了“家”词义是从猪住的地方(本义)发展为人居住的地方。虽然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曾表示过“在物者不得叚以名人”,但宋永培先生说:“在假借时,只有人的称谓才可代替物的称谓,而决不能相反。可是,后来发生的大规模的词义引申却在处理人名与物名的关系上发生了飞跃。这就是:词义引申跨越了‘严人、物之辨’的鸿沟,打破了‘在物者不得叚以名人’的禁区,物、人转移引申使得‘在人者可移以名物’,‘在物者亦可移以名人’,物名、人名得以相互转移了。”[5]因此,由猪住的地方引申发展为人住的地方,是可信的。这属于词义引申中的词义转移。就此作者又举了“牢”的例子,它的词义是由关牛的地方发展到关人的牢房,同样也是词义转移。

还有一种类型,段氏虽在说“引申”,但又涉及到引申义造分化字的问题。

“齐”下云:“……脐、人脐也。凡居中曰脐。《释言》、马注《吕刑》皆云:‘齐,中也。’《释地》:‘中州曰齐州。’《列子》:‘中国曰齐国。’《庄》《列》:‘与齐俱入,与汩偕出。’司马云:齐,回水如磨齐也。皆脐字引伸假借之义。”“齐”本为人体居中部位的脐引申为凡居之称,如“齐州”“齐水”“齐国”等,属于是词义扩大的引申。然而,作者认为“居中之义”的“齐”为“脐”的引申假借。词义引申不改变词本来的音、形,而只是改变词义,即义项由少到多,中心义素不变,限定义素减少。而“脐”“齐”为同源关系。

“轶”下云:“车相出也。车之后者,突出于前也。《楚辞》:‘轶迅风于清源。’《禹贡》:‘沇水入于河。’泆为荧,《汉志》作轶。郑注《司刑》曰:‘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轶中人者。’皆本义之引申叚借也。”“轶”从后车超前车的本义引申为一般的超越(“轶迅风”),又为越轨(“轶中人”)。段氏认为另一字形又作“泆”,实际是“溢”的异体,即水满超出的意思。“轶”“溢”(泆)为同源关系。

2. 假借

假借是文字学上的概念,“假借字”与“本字”是一对相对的概念。“用来表示它的本义或引申义的字,对假借来表示这一意义的字而言就是本字。”[6]

“果”下云:“木实也。上文言果多矣。故总释之,引申假借为诚实勇敢之称。”“果”从字形来看,本义表示“果实”。后来“果”这个字记录“诚实勇敢”这个词义。“果实”的本义与“诚实勇敢”的意义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可视为诚实勇敢的“果”假借果实的“果”字。

“而”下云:“须也,象形。……引伸假借之为语词。或在发端,或在句中,或在句末,或可释为然,或可释为如,或可释为汝,……”“而”本义表示须发,与不表示实义的语词没有联系。语词“而”假借本来当做须发讲的“而”字。

从上述分析来看,“果”“而”这类都是无本字的假借,就是说,这个词从出现就用假借字来表示。而这类情况,也被段玉裁归为“引伸假借”。

3. 本义

“止”下云:“下基也。与丌同部同义。像艸木出有阯。……故以‘止’为‘足’,此引伸假借之法。”段氏认为“止”的本义为“下基也”,在本义基础上进而“引伸假借”为“足”。从甲骨文字形来看,“止”的甲骨文象简化之人足形,“止”的本义为“足”。由此可见,由于此时甲骨文没有被发掘和研究,段氏墨守于许慎关于小篆字形本义的解释,因此词义解释不准确。

“豤”下云:“豕齿也。……《考工记》:‘髻豤薜暴不入市。’注云:‘豤,顿伤也’。此引伸假借字。”“豤”的本义为猪啃,是可信的。但段氏认为《考工记》中的“髻豤薜暴不入市”,“豤”是“顿伤”,是“引伸假借字”。《考工记》中的意思为,器物外形有损伤的不能上市,“豤”用的仍是本义,即像被猪啃了似的硬伤,是很形象生动的描写,因此不是段氏所认为的“引伸假借”。

“軜”下云:“骖马内 系轼歬者。……《大戴礼》:‘六官以为辔,司会均入以为軜’,此引申叚借之义也。”“軜”的本义是“驷马车上两旁之马的内侧系于轼上的缰绳”。段氏认为“六官以为辔,司会均入以为軜”中的“軜”为“引申叚借之义”。从《大戴礼》原文中可以看出,这句话是说六官和司会这两者的关系就像内外的缰绳,只有两者配合好才能维系国家这架“车”的运转。可见,这里的“軜”是本义在具体使用过程中的比喻用法,是临时的语境义。

4. 其他

这类段玉裁所认为的“引申假借”,既不是引申也不是假借,而是涉及到了方言词和叠音拟态词等问题。

(1)言词

“铦”下云:“臿属。……臿者,舂去麦皮也。……《汉书》音义曰:‘铦,利也。’又按《方言》曰:‘铦,取也。’此引申叚借之义也。”此处既不属于引申,也不属于假借。方言词汇大多自成系统,常借用汉字来记音。

(2)叠音拟态词

“洸”下云:“水涌光也。《江赋》曰:‘澄澹汪洸。’又曰‘流映扬焆’。谓涌而有光也。《邶风》曰:‘有洸有溃。’毛曰:‘洸洸,武也。溃溃,怒也。’《大雅》:‘武夫洸洸。’毛曰:‘洸洸,武貌。’此引伸假借之义。”此处的“引伸假借”是不可信的。首先,“水涌光也”是“洸”一个字的意义,而“武貌”是“洸洸”这个词的意义,段氏将后者当作前者的“引伸假借之义”,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其次“洸洸”是叠音拟态词,只是直接以语音模仿声音或描摹形态,其所用的汉字只用于记音,字形并不固定。

其他像“勿”与“勿勿”、“旭”与“旭旭”等,也都不是“引申假借”关系。

三、结论

综合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段玉裁提出的“引申假借”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他之所以将“引申”和“假借”并提,是与其所处的时代及理论背景密不可分的。

1. 当时学者理论背景的局限性

当时近代语义学理论尚未传入,现代语义学亦没有形成,因此段氏只能在其已占有的零散的不系统的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引申”和“假借”的概念,虽然当时已经出现,但仍然不够明晰。段玉裁之师戴震曾云:“大致一字既定其本义,则外此音义引申咸六书之假借。”[7]由此可见,戴震对于“引申”和“假借”的概念并没有清晰的认识,他的观点对段玉裁有很大的影响。

尽管段玉裁认为引申义是“于本义引申之”,是“就字本义引申之”“于本义无取,则为假借”,但他在处理引申和假借问题时并没有完全遵从此观点。他在《说文解字注》中曾表示“用此字之声而不用此字之义者,乃可定为假借”[1,p757]。这种观点把引申也包括在假借的范围内。他在《经韵楼集》卷一中又提到:“凡字有本义,有引申假借之余义焉。守其本义,而弃其余义者,其失也固,习其余义,而忘其本义者,其失也蔽。”[8]在此“余义”将假借和引申包括在内,将引申和假借杂糅在一起。而在《说文解字注》中有既言引申又言假借,引申义即为假借义的例子,如:

“辅”下云:“引伸之义为凡相助之称,今则借义行而本义废。”

“黕”下云:“借为黑貌,引伸之义也。”

“礼”下云:“引伸之凡所依皆曰履,此假借之法。”

在此处,段氏除了用“引申”之外,又用了“借义”“借为”“假借”,可见其“假借”超出了“真假借”的范围。

2. 汉字及汉语词义的复杂性

清代,甲骨文尚未出土,人们大都认同许慎就小篆字形进行的本义的分析解释。而随着甲骨文的出土发现,人们更清楚地了解字的本形本义,从而对许慎的说解进行纠正。而当时段氏不可能了解到甲骨文,更不可能以甲骨文来考究字的本义,他只能在《说文解字》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正因为如此,他很难全面地认识词义变化真正的内部和外部原因,即语言是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发生的变化。汉字是表意的,是音、义、形相统一的,同时汉字也是有限的。所以,在汉字中,一个字形往往可以表示一两个意思,如果换成同音的另一个字形来表示,就是假借,那就不能按原来的字形来解释了。同时,汉语词汇中的方言记音词、拟声拟态词、感叹词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且通常与字形无关。而同源词及修辞中的比喻用法也增加了对词义判断的困难程度。

3. 段氏墨守于许慎关于字本义的解释

段氏墨守许慎的观点,完全肯定《说文解字》中关于字本义的解释。由于当时许慎的材料有限,所以有一部分字的本义解释错了。而段氏又在许慎错误的本义解释的基础上继续引申或假借,即使运用正确的引申、假借理论也难以得到正确的结论。如“不”本义为“花萼”,许慎认为“不”本义为“鸟飞上翔不下来”,段氏遵从于许说,将“鸟飞上翔不下来”当作本义,后来的出现的词义与本义之间是引申还是假借就不容易界定。再如,段氏认为“止”的本义是“下基也,像艸木出有阯”,再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新义“足”是“引伸假借之法”。事实上,“止”的甲骨文就象简化的人足的形状,人足就是它的本义,而不是“引伸假借”义。

段玉裁站在古文字学家的立场上来看字形和字义的关系,因此仍有可取之处。根据《说文解字》,他指出汉字字形和字义的的关系;根据古籍和掌握的资料,他指出本义和“引申假借”义的区别。王力先生在评价《说文解字注》时曾说:“(段玉裁)注意到词义的变迁。段氏之所以比别的小学家可贵,其原因之一就是他有历史发展观点,并且重视后起的词义,不惮烦的加以叙述。”[9]虽然他的“引申假借”是有不科学之处,但我们不能在这一点上苛求古人。

[参考文献]

[1]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2] 陆宗达,王宁.训诂与训诂学[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 1994:109.

[3] 蒋绍愚.古汉语词汇纲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71.

[4] 徐锴.说文解字系传[M].北京:中华书局,1998:119.

[5] 宋永培.古汉语词义系统研究[M].呼和浩特:内蒙古教育出版社,2000:459.

[6] 裘锡圭.文字学概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80.

[7] 戴震.戴震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55.

[8] 段玉裁,撰.钟敬华,校点.经韵楼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10.

[9] 王力.中国语言学史[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115.

(责任编辑、校对:郭万青)

Studies on Borrowed Characters and Extended Meaning in Shuowen Jie Zhu

JIANG Ying
(School of Literature & Journalism,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China)

Abstract:Duan Yu-cai defines in Shuowen Jiezi Zhu that the extended meaning is the extension of the original meaning, and the borrowing is the phenomenon of character usage which uses the sound of a character but neglects its meaning. In Shuowen Jiezi Zhu, besides the annotation of extension and borrowing, there is a special so-called extended borrowing. According to the systematic analysis, it is found that among the extended borrowing instances which are pointed out by Duan Yu-cai, some are meaning extension, some are borrowing, and some are neither meaning extension nor borrowing. This kind of unscientific statement which was made by Duan Yu-cai was due to the historical limitation of his era and the complexit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 and Chinese characters.

Key Words:Shuowen Jiezi Zhu; extension; borrowing

作者简介:蒋莹(1986-),女,山东聊城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汉语史。

收稿日期:2015-06-10

DOI:10.3969/j.issn.1009-9115.2016.01.007

中图分类号:H1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16)01-00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