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
——维护治安的根本所在

2016-02-13 04:25:59温晓东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治安管理系黑龙江哈尔滨150025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控制

温晓东(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治安管理系,黑龙江 哈尔滨150025)



控制
——维护治安的根本所在

温晓东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治安管理系,黑龙江 哈尔滨150025)

摘 要:“治安”是指稳定、安宁的社会状态,是任何国家存续、发展所必需的一种社会态势,因此,“维护治安”也就成为所有国家必须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尽管国家在维护治安时所采取的具体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但就本质而言,维护治安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治安实施“控制”的过程,就是对可能影响社会状态由“治安”向“非治安”转化的相关因素所进行的控制。认清治安的本质,明确控制的机制,找准控制的对象,是确保“控制”成功的关键。

关键词:治安治理;治安学;控制

维护治安,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因为无论什么时候,稳定安宁的社会状态都是一个国家及其民众存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要想有效地维护治安,就需要对治安的本质以及维护治安的机制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策略和措施。

一、治安的本质

何谓治安?对于这一问题,绝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治安一词的含义入手开展研究的,由古及今,追根溯源,做了大量翔实的考证和论述。人们不但分别分析了“治”“安”“治安”的字面及引申含义,而且还分析了“治安”一词的动词用法、名词用法,研究不可谓不透彻、不全面。只是至今,这些研究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共识,但是得出的结论却不尽一致,仍存在不同的观点,争论也一直在持续。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不在少数,本文在此不作详细的列举和归纳。

其实,如果抛去所有烦冗细节,忽略各种咬文嚼字,从宏观的角度看,治安从来说的都是国家的治安,治安的本质就是国家需要的一种有序、安宁的社会状态。这里所说的国家,既包括代表国家、管理国家的政府组织、机构,也包括国家的全体成员即全体国民。所以,治安既是国家需要的一种社会状态,也是全体国民共同需要的社会状态,是国家机能正常运转、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国民大众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离开了这种状态,国家就无法存续,民众就无法生存,社会也无法进步。我们之所以经常会在政府行文或媒体报道中看到有“维护治安”这样的表述,正是说明“治安”对于国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意义,政府不但要动用国家力量建立维护治安的机构(如公安机关)、配备维护治安的人员(如人民警察),开展维护治安的工作(如治安管理),还要时刻提醒自己及民众要重视“治安”,关心“治安”,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维护治安,从来都是国家层面的大事,是国家为保证自己的统治能够稳固长久而采取的一项治国措施,绝非仅靠某些个人或者团体的力量就能够实现的。这里绝没有轻视任何普通民众和团体之意,只是因为维护治安实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非举全国之力、动员国家力量不足以为之。

如果对“治安”这种稳定、安宁的社会状态作进一步的分析,就会发现,该状态的核心是秩序和安全。这一点,从国家为维护治安所开展的一系列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中就可以看到。无论是人口管理、户籍管理、公共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监督管理、治安灾害事故管理、治安紧急事态管理、群体性事件处置、治安案件查处,还是道路交通管理、出入境与外国人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集会游行示威管理等等,要么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要么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要么是二者兼顾。无论开展哪一项工作,秩序和安全都始终贯穿于其中,无一例外[1]。秩序与安全既是“治安”一词的核心含义,也是一个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现实中有无数实例可以说明秩序和安全对于国家存在、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性、基础性和决定性意义。离开了秩序和安全中的哪一个,国家都无法平稳存续和顺利发展,无论这个国家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历史发展阶段,也无论是什么阶级执掌政权。因此,秩序与安全是任何时代、任何阶级维系任何国家存续的必要前提和根本保障。就秩序和安全的关系而言,二者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因为二者无法相互替代,二者之间也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即,秩序井然未必一定就安全,也完全有可能出现危险、发生危害;而秩序混乱也未必不安全,尽管有发生危险的可能,但危险却不一定真的会发生。所以,要想达到最有利于国家存在的稳妥状态,就是秩序和安全同时并存。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秩序和安全是治安的核心内容,但是在对治安的本质进行描述时,却不宜将治安的本质直接表述为秩序和安全。毕竟,秩序和安全都是内在的抽象的东西,看不见,摸不着,不易为外界理解和认识。只有将治安的本质表述为国家需要的一种有序、安宁的社会状态,才易于为外界感知。

二、维护治安的根本动因

何谓“维护”?维护一词的字面含义是“维以护之,免受外害”,即通过设置带有保护性的设施,以防止外界侵害。与此相对应,“维护治安”,就是指通过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性措施,防止“治安”受到外界的侵害。当前,“维护治安”绝对是官方行文和媒体报道中经常出现的高频词汇。这一方面说明维护治安确实是政府和民众都关心的问题,离开了“治安”这种稳定、安宁的社会状态,国家和民众的生存、发展都会受到影响,所以不能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则说明,“治安”这种状态其实并不稳定,随时都可能受到外界的侵害,随时都有向动荡和危险的状态即“非治安”转化的可能。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无他,就是有各种各样影响“治安”状态的因素存在,它们足以促使社会状态由“治安”向“非治安”转化。这些因素无外乎人(组织)、事、物、时、空等,是客观存在、一直都有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其中,人的因素无疑是最重要的,对社会状态的转化起着关键作用。虽然从根本上来讲,治安是任何国家及其民众都向往和需要的社会状态,没有哪一个国家愿意自己的国度始终处在动荡、危险和混乱之中,也没有任何民众愿意自己一直生活在惶惶不可终日的环境当中,但是,总会有一些人、一些组织、一些势力,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愿意使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处于混乱、危险的“非治安”状态,以便于自己可以从中渔利。这些人、组织和势力,或是因为在治安状态下根本无法得利,或是因为在治安状态下无法得到自己想要的那种巨大利益,所以才会主动对处于“治安”状态的社会形态进行破坏,以期使社会控制机制部分或者全部失效,从而使自己可以“浑水摸鱼”,乘乱起事,进而乱中取胜,乱中获利。对于这些人或组织、势力而言,为了实现自己的企图,获得希望的利益,他们是完全可以暂时忍受自己身处非治安状态的,大不了得偿所愿后再回复治安。这正如黑社会分子在完成血腥暴力的资本原始积累、取得了足够的财富和势力后,大多会选择“金盆洗手”,“上岸”做个守法良民。这种为了自身利益而主动对安宁的社会状态进行的破坏,对“治安”的影响最大。此外,由于社会构成本身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善变性,即便没有特定的人、组织、势力的故意破坏,人、事、物、时、空等诸多因素的单独或相互作用也可能对社会状态产生不利影响,导致“经常性侵害”的发生。这就使社会的“治安”状态始终处于极不稳定的态势当中,随时会有向“非治安”状态转化的可能。这种情况一如电子有正负、磁极有南北一样,是时时处处都存在的,既无法避免,也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就使得国家不得不时时处处要维护治安,一时一刻也不能放松,这就是国家维护治安的根本动因,同时也说明了维护治安工作的困难性和艰巨性。俗话说“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如果国家不能举全国之力进行维护,社会状态就随时可能会由“治安”向“非治安”转化,而这,是任何国家和民众都不愿意看到,也无法承受的。

三、对“控制”的解析

对于“控制”一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掌握住,不使任意活动或越出范围”。该定义至少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控制”是作为动词使用的,是一系列动作的集合;二是“控制”实际上是存在着“控制方”与“被控制方”的,尽管这一点在字面上没有体现;三是“控制”的目的,是防止“被控制方”“任意活动或越出范围”。因此,对“控制”概念亦可作如下表述:控制,就是控制方为掌握住被控制方,不使其任意活动或越出范围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那么,控制方为什么要防止被控制方“任意活动或越出范围”呢?其中的原因虽然在“控制”的定义中没有明确表示,但却可以推断出来。即,如果被控制方“任意活动或越出范围”了,就必然会有控制方无法容忍、承受不了的结果发生,从而威胁到控制方的利益,或者直接对控制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控制方必须对被控制方进行控制。这是导致控制方对被控制方进行控制的根本原因[2]。

既然“控制”是由“控制方”向“被控制方”发出的,那么“控制”的具体对象,或者说直接作用点,又是什么呢?这一点,从“控制”的定义――“掌握住,不使任意活动或越出范围”中可以看出,就是被控制方的“活动”。首先,“不使任意活动”这话本身的意思就是不允许“活动”具有“任意”性,即“活动”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不得任意妄为。其次,“不使越出范围”实际上也是指被控制方的“活动”不得“越出范围”。这一点虽然在文字上没有体现,但却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越出”明显是动词,唯有“活动”才存在“越出范围”的可能。如果不是“活动”,哪怕被控制方的势力再庞大,数量再多,也只是一种稳定的存在,没有实际的行动(活动),就不会对控制方构成威胁(正如犯罪构成理论所说,没有行动便构不成犯罪),也就不会导致控制方的“控制”。那么,怎样才能使被控制方无法“任意活动”和“越出范围”呢?当然是要对被控制方的“活动”进行限制。但“限制”的具体落脚点又在哪里呢?这就需要对“活动”本身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活动”并非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有着丰富的内涵的。“活动”是由活动的种类、活动的数量、活动的时间、活动的地点、活动的形式、活动的方法、活动的范围、活动的程度以及活动造成的影响等诸多因素构成的一个复合体。任何“活动”都包含了这些因素,都是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正是这些因素的不同作用,才使“活动”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表现得丰富多彩。因此,要想对“活动”进行限制,最终的落脚点就要落在这些因素上。只要将这些因素全部限定在规定的限度内,“活动”就只能按照限定的条件展开,被控制方也就不会再有“任意活动”或“越出范围”的可能。

四、“控制”与“维护治安”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维护治安实际上就是“控制”。如前所述,国家的存续和发展需要的是“治安”这种稳定、安宁的社会状态。因此,努力维护治安,尽可能保持治安的稳定和长久,是国家的必然要求。但现实的情况是,在国家存续和发展的过程中,既有对国家存续和发展有利的因素,也有对国家存续和发展不利的因素,这些因素的种类,如前所述,无外乎人(组织)、事、物、时、空等。这些因素相互作用,使社会呈现出各种不同的状态。当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对国家存续和发展有利时,社会就呈现出有序、安宁的状态,即“治安”;而当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对国家存续和发展不利时,社会则会呈现无序、危险的存在状态,即“非治安”。在现实当中,“治安”与“非治安”同时并存,并互相转化。当“非治安”向“治安”转化时,由于对国家的存续和发展有利或者无害,国家就不必对此予以干涉,因此也就不存在“维护治安”的必要。但如果由“治安”向“非治安”转化,则势必对国家的存续和发展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而这是国家绝对不能承受和容忍的,所以,国家就必须阻止并纠正这种转化。国家之所以要维护治安,原因就在于此[3]。国家阻止并纠正“治安”向“非治安”转化的行为,与“控制”的定义及其运行机制、实施效果完全一致,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维护治安的过程,就是实施治安控制的过程,维护治安的本质就是控制。

那么,“控制”应当如何进行,即国家应如何阻止和纠正“治安”向“非治安”的转化?答案是依据“控制”的定义——“掌握住,不使任意活动或越出范围”所反映的机制来进行。首先,在“控制”的双方当中,“控制方”就是国家,而一切促使“治安”向“非治安”转化的因素(或者叫破坏因素、不利因素)就是“被控制方”。其次,“控制”的具体措施是“掌握住”。衡量是否“掌握住”(即控制住)的标准有两个,一是“不使任意活动”,二是“不使越出范围”。“不使任意活动”是对不利因素的“行为”而言,即所有因素的活动均不得具有“任意”性,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规则,活动的时间、地点、形式、方式等都必须合乎国家规则的要求,不得任意妄为,否则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阻止、纠正乃至制裁。“不使越出范围”是对不利因素的“规模、影响”而言,即活动所包含的所有因素,即活动的种类、数量、范围、影响等,均要限定在国家准许的限度内,超出了,也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阻止、纠正和惩罚。最后,“控制”的效果是:如果国家在博弈中占据了上风,成功地“控制”住了相关不利因素,社会就呈现稳定、安宁的“治安”状态;若是相关不利因素占据了上风,则社会就呈现混乱、危险的“非治安”状态。可见,国家是否能够有效维护治安,就在于国家能否成功实施了所有能够实施的控制活动,将不利因素限制在了自己容许的框架内,“不使任意活动或越出范围”[4]。

“治安”与“非治安”在国家存续和发展的过程中始终都在相互争斗、不停转化着。而国家要想得到长久稳固的存续和顺利健康的发展,就要随时制止和纠正社会状态由“治安”向“非治安”的转化,正如马车夫随时要对跑偏的马匹牵动缰绳和抽打鞭子,以使之回归正确的路线一样。国家这种阻止和纠正社会状态“跑偏”的过程,就是防止“治安”向“非治安”转化的过程,也就是“维护治安”,而“控制”,是维护治安的根本所在。

参考文献:

[1]廖志恒.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治安控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2(1):49-53.

[2]廖志恒.论社会治安适度控制的标准[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3(2):47-50.

[2]武和平.治安控制论[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6-8.

[3]侯利敏.论新时期的社会治安控制[J].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7):42-44.

责任编辑:时 娜

Control—The Base of Maintaining Public Security

Wen Xiaodong
(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Heilongjiang Professional Police Academy,Harbin 150025,China)

Abstract:“Public security”refers to the situation of a stable and peaceful society,which is a necessary social situation for a country to exist and develop.Thus,“maintaining public security”becomes an important work for all countries.Although different countries take various measures to do it,from the nature the process of maintaining public security is one of“controlling”security,which is to control the factors possibly influence the social situation to transform from“security”to“non-security”.The key to successful“control”is to recognize the nature of security,make a clear security system and find the right controlling object.

Keywords:public security;the science of security;control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92(2016)02-0056-04

收稿日期:2016-01-20

作者简介:温晓东,男,广西上林人,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治安管理系副主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治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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