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千里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江苏泰州225300)
廉政教育内容的思政教育取向解读
吴千里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江苏泰州225300)
思政教育是高校廉政教育的主阵地,从思政教育的角度探讨廉政教育是高校开展廉政教育的应然选择。在高校开展廉政教育应结合思政教育背景,关注人的自由发展、价值观、权力观等三个取向,在此基础上着力建构廉政教育的主要内容。
廉政教育;自由发展;价值观;权力观;取向
自2005年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来,大学生廉政教育逐渐进入高等院校的工作范畴。廉政教育进校园是中央在廉政工作上的一大重要举措,凸显了中央从青年抓起的决心,是一项正确的决策,也符合高等院校为社会主义培养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基于大学生主体的特殊性,与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相比,在高校范围内进行廉政教育,其内容和形式必须契合高等教育环境,充分考虑各种主客观条件,寻求一种有效实现的路径。在当前的高等教育背景下,单独开设廉政教育课程的设想是不现实、也是无法实现的,把思政教育课程作为廉政教育的主阵地是符合客观实际,亦是可操作的。基于这种认识,我们首先必须从思想政治教育的维度去解读“廉政教育”的内涵,考察廉政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挖掘廉政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内容。
廉政教育是关于“人”的教育,其出发点是“人”,其归宿也是“人”,通过对“人”思想变化过程的把握,规范“人”的社会行为,实现“人”的根本利益。思想政治教育在大学生完成社会化的过程中也是以“人”为核心的,在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指导下,引导大学生如何为人,如何处世,如何在社会生活中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探讨和研究的是“人”——特别是“社会人”的规定性。
廉政的对立面是腐败,一般而言,腐败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做什么样人的认识上出现了问题,往往是经不起金钱和权力的诱惑,思想发生变质和蜕化,外化为违反国家法律的腐败行为,带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后果。从“人”的角度看,腐败行为给作为集合概念的“人”——人民群众的自由全面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和阻碍,也使作为个体概念的“人”(即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目标落空。廉政教育的目标是追求每一个大学生个体在成为社会人之后能以社会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在推动社会政治廉洁发展的同时,实现个体发展,在全社会形成“廉洁公正”的价值认同,最终实现每一个社会个体自由全面发展。“个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到了外部世界对个人才能的实际发展起的推动作用为个人本身所驾驭的时候,才不再是理想、职责等等”[1]。
大学生自由全面发展目标的实现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外在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二是内在正义平等的自身素养。针对大学生的廉政教育,其价值追求也体现在这两个方面。廉政教育的显性目标毫无疑问首先是预防腐败,腐败危害结果的最终承担者是人民群众,腐败的损失最终由每一个社会成员去承受,当腐败在社会运行体系中消亡时,人民群众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目标才能成为现实。大学生群体作为一个“亚社会”的存在,社会大环境对校园小环境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从大学生群体的行为轨迹都可以看到社会大环境在校园环境中的投影,从廉政的角度看,大学这个“亚社会”在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亚腐败”的迹象。大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未来合格的接班人,但必须认识到我们是在现实生活中围绕现实的学生个体在展开教育工作,大学生的廉政教育实际上在创设两个环境,一是大学生主体实际生活学习的和谐公正环境,二是期待的社会大环境,意即廉政教育的目标期待。因此,对大学生进行廉政教育不仅仅是对“未来”的规划,也是大学生成长发展的需要。
廉政教育实质上是人的价值观教育,价值观影响人的行为选择,一个廉洁的权力行使者思想认识上首先是正义的,必定有“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的理性认识,亦必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情怀。高校领域价值观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框架下的廉政教育主要是对几个关键词的解读。
2.1廉政是自由“度”的规定性
廉政的价值目标之一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在廉政赋予人自由而全面发展保障的同时,也给自由以“度”的规定性[2]。人生而是自由的,但任何自由都是现实的、历史的、具体的,离开了“度”的规定性,每个人都不可能获得确定的自由,任何突破了“度”的自由都只能是“伪自由”、“泛自由”,结局甚至可能是法律上的不自由。廉政者必定将自身的自由限定在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下,“自由”的欲望受自身理性认识和外在制度的控制与约束,而腐败者任由自由的欲望冲破理智和制度的牢笼,借助手上掌握的公权力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在非法占有社会财富和社会资源的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自由。廉政的一个重要考察指标是在财富和资源分配过程中的行为特征,那些不通过自身合法劳动,违反规章制度,甚至是突破法律红线,任性的资源财富占有必将被钉上腐败的标签,脱离了廉政这个“度”的规定性,真实的自由也就不存在了。“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3]。
2.2廉政是实现平等的基础
实现社会公众的实质平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尤其是同一社会条件下的平等主要体现为资源分配的平等和个体发展的公平。资源分配和个体发展都与公权力密不可分,其中资源的分配更是依赖于公权力的运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权力在资源分配过程中的作用理所当然应首先保证分配的公平,这一作用的体现必须依赖于公权力的掌控者,即广大政府机关及其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一方面,廉政要求公职人员在资源分配过程中秉持公平的原则,在付出与回报正相关的基础上实现公民的劳有所得;另一方面,廉政也要求公职人员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身谋利益,在资源分配上表现为反对公职人员的不当所得和非法所得。当公职人员违背廉洁原则为他人或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时候就实质打破了社会主义所提倡并视为自身制度优越性的平等。
同样,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必须建立在人与人平等的基础之上,这里的平等表现为机会平等和结果公正。在廉洁的社会风气下,每一个社会个体都能获得相对平等的发展机会,平等的发展机会意味着个体面临的客观竞争环境和条件是一致的,而失去廉洁保证的发展环境必然为一部分竞争个体附加某些不适当或不合理的条件,从这一点上看,从发展的起点开始就失去了实质的公平,当外在条件和因素对个体发展的影响超过个体主观条件时,就会使越来越多的人抛弃主观努力,转而寻求不符合社会道义和法律规定的方法与路径,并最终使整个社会陷于不良竞争的恶性循环,这些年来在大学校园出现的“类腐败”现象已经充分昭示了社会腐败现象对青年人的消极影响。
2.3廉政是实现和谐的保障
实现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和谐不仅仅意味着物质资料分配的公平,更体现在社会群体在社会心理上的平衡——尽管这种平衡往往依靠物质资料的公平分配去维持。社会心理的平衡表现在各社会阶层在社会互动中的相互认同和接纳,只有良性的社会互动才能维持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当前中国社会存在的诸多矛盾往往与腐败密切关联,层出不穷的腐败案件使人民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日益不信任,主要原因在于腐败导致了利益关系的失衡,进而影响一般群众的心理感受和社会认知,动摇或冲击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其最大的危害是不利于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由腐败产生的利益关系失衡激化了社会矛盾,当一部分人因腐败获利而另一部分人因此利益受损或遭受歧视待遇时,人与人之间就产生了矛盾和间隙,表现为人与人、组织与组织、人与组织之间的不信任,严重的会导致社会群体性事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廉洁的社会风气和文化氛围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及其重要。一方面,中国社会的建设模式主要是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导,廉洁的社会管理队伍能使政府决策更加科学,更能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更能节约公共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当人民群众从政府的决策和行为中真正获益时,党员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关系才能和谐;另一方面,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角色对整个社会文化的影响是巨大的,当政府管理者违背廉政原则进行管理决策甚至是为己谋利时,其它社会领域必然深受其影响,最严重的是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文化共识,即要实现自己的利益就应该溜须拍马、送礼行贿,可以想象的是,如果全社会都有这样的行为倾向,社会和谐必将荡然无存,因为人们无法在这样的社会中感受到平等和安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仅系于利益的交换时,人与人、人与社会必将是断裂的,一个最简单的道理是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不可能存在相互尊重、相互宽容,更谈不上人与人之间的爱与和谐。
廉政是权力的伴生物,如何看待权力,如何使用权力是廉政的关键,在高校开展廉政教育,必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3.1权力与权利
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享有权利,但享有权力的只是一部分人——这里指的是实际掌权者,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社会主义条件下,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即权力掌控者使用权力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利不是对立的,“如果主权存在于君主这方面,那再讲到人民方面的与此对立的主权就显得太蠢笨了。因为主权这个概念本身就不能有双重的存在,更不能有和自身对立的存在”[4],因此,权力享有者使用权力的目标指向应是尊重和满足绝大多数人的权利,也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福祉。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和宗旨决定了权力应为民所用,权力应尊重权利,当权力忽视甚至践踏大部分人的权利或者只服务于某些不当权利时,腐败就产生了。廉洁公正的权力不排斥权力掌控者本身权利的满足,而是更强调应为大部分人的利益去使用权力,反对并限制仅为自身或利害关系者权利满足的权力滥用甚至是违法使用。只有政府的权力真正为民所用时,其权力本身才能得到维系和巩固,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及其代表永远不能站在人民群众的对立面,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执政为民的理念,任何党员干部都不能也不应该抛弃。
3.2权力与法治
在法治社会里,权力的正当性是由人民通过法律进行确认的,即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法律授权。在民主社会里,没有绝对的权力,任何权力都受法律的约束,权力主体、权力适用范围、权力适用程序等等在法律和制度上都有诸多界定,腐败的产生是权力突破了法律的约束和桎梏,形成了绝对的权力,以权涉法,以权压法,任性而为,在专制国家里绝对权力甚至会制定恶法。廉政是反对绝对权力的,绝对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抑制绝对权力指望道义和良知是不可能实现的,法律的确定性和强制性才是根本。在法治条件下,任何权力都将受到法律制约,没有居于法律之上的权力,也没有法律之外的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背法律规定和精神的权力运用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没有例外。
3.3权力与民主
腐败源于独裁和专制,无民主,无廉政。一方面,廉政依赖于权力的民主执行,当权力脱离了民主沦为某个人的玩物时,权力就极有可能屈服于个人意志,成为满足个人欲望的工具,人们也会丧失对权力的敬畏,仅存的是对权力的曲膝和逢迎。权力体系的运行要集中,更要民主,民主集中制是一项科学用权的制度,但很多当权者只看到集中,忽视、甚至是故意无视民主,家长制、一言堂、一把手拍板等现象使人们由对权力敬畏变为对有权者迎合和奉承,给腐败提供了安逸的温床;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权力必须接受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廉洁的政治制度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政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并不仅仅意味着权力属于人民,更应该是权力的运用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即要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民主决策中去,让人民群众有机会、有条件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诉求,在权力中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权力应为民所用,也应受人民监督,腐败群体是站在人民群众对立面的,是与民主敌对的,他们不愿也不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因此,权力必须置于民主之下,唯有此才能实现廉政。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闵雪,薛忠义.廉政的政治哲学取向[J].云南社会科学,2012(2):72-76.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责任编辑杨荔晴)
Interpretation on Incorruptible Education Content of Ideological Education
WU Qian-li
(Taizhou Polytechnic College,Taizhou Jiangsu 225300,China)
Ideological education is the main incorruptible education in colleges.Explore the incorruptible education is inevitable choice from the point of the ideological education.Carrying out incorruptible education should combine with ideological education background.Construct the main content of education from pay attention to the free development of human beings,values and power concept.
incorruptible education;free development;values;power concept;orientation
D261,G641
B
1671-0142(2016)04-0033-04
吴千里(1978—),男,江苏泰兴人,副教授.
2015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指导项目(2015SJD783,项目主持人:吴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