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上境外影视剧的著作权

2016-02-13 00:54:09管荣齐
天津法学 2016年2期
关键词:著作权损害赔偿

管荣齐

(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天津300387)



论网上境外影视剧的著作权

管荣齐

(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天津300387)

摘要:网上境外影视剧的著作权即境外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像注册商标权一样有禁止权和专用权之分,其权利限制相应地包括禁止权的限制和专用权的限制。其中,禁止权的限制即网上境外影视剧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专用权的限制即网上境外影视剧的行政监管,要求任何人都不能使用送审未过的和未送审的网上境外影视剧。对于违法使用网上境外影视剧专用权即网上境外影视剧违法使用行为,应当根据该网上境外影视剧内容违禁与否,给予轻重不等的公法惩处;对于非法侵害网上境外影视剧禁止权即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根据该网上境外影视剧送审通过与否、内容违禁与否,给予不同组合的民事救济和民事制裁。

关键词: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行政监管;损害赔偿;民事制裁

我国对网上境外影视剧的行政监管始自2007 年12月2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要求用于互联网传播的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2014年9月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新广电发[2014]204号文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被业界称作史上最严的“限外令”,在强调许可证管理、内容审查的基础上,要求网上境外影视剧先审后播、限制数量、统一登记,使得网上免费同步观看境外影视剧的时代远离而去,像人人影视、射手网等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站相继关闭,引发了人们对网上境外影视剧有关问题的强烈关注。

网上境外影视剧有关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是其著作权问题。虽然有学者对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做过研究,比如关于境外影视作品版权承认与保护的二元论[1],但研究视角仅限于国际法或国际贸易规则,研究重点没有放在信息网络传播上,研究客体没有扩展到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也没有综合细分为送审通过的引进版、送审未过的引进版、未送审且内容违禁的引进版、未送审但内容不违禁的引进版、内容违禁的原版和内容不违禁的原版,更没有就这些细分种类而深入分析其著作权内容、限制并针对具体违法情形科学、公平地设计不同的救济方式。基于此,有必要对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的概念、客体、内容、限制、使用、保护等重新梳理和研究,以期为有关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一、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的概念和客体

网上境外影视剧的著作权即境外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境外影视剧包括境外电影和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所谓“境外”,是指是指我国领域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或者领域以内地域(如:台湾、香港、澳门)[2];所谓“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连续画面组成的有声或者无声,符合电影院放映技术标准或者流动放映技术标准的用于公映的作品[3];所谓“电视剧”,系指采用电子摄录手段制作的有故事情节的电视(录像)节目[4],有的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客体),有的仅为录音录像制品或广播电视节目(属于邻接权的客体)。境外影视剧由于存在语言、习俗、道德、法律等方面的差异,为了进入我国国境会被翻译、剪辑而形成各种新的版本(如中文字幕版、中文配音版),即境外影视剧有原版和引进版之分。

网上境外影视剧是我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2014年《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创设的概念。根据该通知,网上境外影视剧是指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其中,信息网络是指通过无线或有线链路相联接,包括卫星、微波、光纤、同轴电缆、双绞线等各种具体的形式,由信息发送、传输、接收、处理设备所组成的,使用多种媒体进行信息传播的系统。随着“三网(固定和移动通讯网、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融合”的深入发展和成熟应用,信息网络与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在外延和功能上趋于一致。正因为如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的使用信息网络的概念,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的使用互联网的概念,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网上境外影视剧未经剪辑和中文配音的较多,但绝大多数都加载中文字幕,称作“未删减的中文字幕版”。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5]。但根据我国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范围扩大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将这些客体中依法禁止提供的(以下简称为违禁客体)排除在外[6]。因为电视剧包括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所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范围还应当增加广播电视节目;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违禁客体的除外规定属于我国2010年《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WTO专家组关于2007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裁决,不应当剥夺违禁客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应当参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条的做法,授权国家有关部门对之依法进行监督管理[7]。

二、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著作权的内容和限制

从权利效力而言,著作权像注册商标权一样有专用权和禁止权之分[8]。著作权的专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专有使用的权利,著作权的禁止权是指著作权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权利。其中,“使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包括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9]。

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著作权最明显的特点是其产生无需经过行政审查程序。专利权自不必说,其本身就是行政授权的结果,无论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其专利授权必须经过一定的行政审查程序[10]。商标权虽然公认为使用获权而不是行政授权,但现代社会所使用的商标几乎都是注册商标,其注册过程包含行政审查程序。另外,专利授权、商标注册以后,还有申请宣告无效的行政审查程序。而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作品完成之时就是其著作权产生之刻,没有经过任何行政审查程序[11]。行政审查的主要作用之一,是排除违禁(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序良俗,或者损害国家、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下同)的客体。专利权、商标权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著作权也应当有,否则对社会公众不利。

对于著作权的行政审查程序,安排在著作权产生后作品使用阶段。对于一般文字作品而言,其公开发表、复制、发行、广播都要经过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广播电视组织等机构的内容审查,即这些机构代行著作权的行政审查程序。对于影视剧而言,其制作单位要有相应资质,其公映、发行要获得相应许可证,核发这些资质、许可证的政府部门负责履行著作权的行政审查程序[12]。以行政审查为划分标准,著作权可以分为送审通过的著作权、送审未过的著作权和未送审的著作权三大类。其中,送审通过的著作权具有完全的专用权和禁止权,其著作权人既可以专有使用其作品,也可以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其作品;送审未过的著作权只有禁止权而没有专用权,其著作权人只能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不能专有使用其作品;未送审的著作权具有禁止权和不确定的专用权,其著作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不一定可以专有使用其作品,若内容不违禁则具有潜在而非现时使用的可能性,否则不可。

对于著作权的行政审查,是对著作权的专用权的限制。从著作权分为专用权和禁止权的角度来说,著作权的限制不仅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还包括行政监管。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是从禁止权的角度而言的,即为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开了一个口子,其目的是鼓励作品传播和平衡社会公众利益。行政监管是从专用权的角度而言的,即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使用送审未过的和未送审且内容违禁的作品,其目的是限制违禁作品传播以及著作权人和他人非法获利。和专利权、商标权相比,只有著作权的专用权需要限制,因为专利权、商标权在产生之前已经经过行政审查,且在产生后还有无效宣告审查,这些制度安排已经将违禁客体排除在外,而著作权没有这样的制度安排,只能附加一定的行政监管。

(二)网上境外影视剧的行政监管

网上境外影视剧适用著作权的限制,不论其为作品还是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从广义上来说,著作权包括邻接权,即著作权的客体涵盖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13],因而网上境外影视剧属于广义著作权的客体。由此,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的限制包括禁止权的限制和专用权的限制,其中禁止权的限制即网上境外影视剧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适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客体范围增加广播电视节目和第3条做出类似《著作权法》2010年修改后的版本;专用权的限制即网上境外影视剧的行政监管,是指包括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使用送审未过的和未送审且内容违禁的网上境外影视剧,不能现时地使用未送审但内容不违禁的网上境外影视剧。

对于网上境外影视剧的行政监管,是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的一项权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17条规定,成员国政府认为有必要,可以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于任何作品或制品的发行、表演、展览,行使许可、监督或禁止的权力。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我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我国国务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我国《电影管理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电影进口、发行、放映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影片的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对于网上境外影视剧的行政监管,我国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主要包括许可证管理制度、内容审查制度和统一登记制度。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网上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应当依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批准文件,未获批准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各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格调应当健康向上,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15条规定,不得载有违禁内容;通过不同渠道引进的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都应当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进行登记并取得登记序列号,登记信息包括境外影视剧名称、集数、版权起止日期、内容概要、内容审核机构等,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

鉴于网上境外影视剧行政监管的法定强制性,未送审但内容不违禁的网上境外影视剧的专用权和禁止权,不仅应当不同于送审通过的网上境外影视剧,还应当不同于送审未过的和未送审且内容违禁的网上境外影视剧。虽然如前文所述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应当与专利权、商标权一样有行政审查的制度安排,但不一定是法定强制性的,也不一定安排在著作权行使前,更不一定由行政机关来行使。换言之,绝大多数著作权行使前无需行政机关强制性审查。但是,境外影视剧上网播放前即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行使前,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强制性审查即行政监管[14]。由此,未送审但内容不违禁的网上境外影视剧相对于送审通过的网上境外影视剧,两者的禁止权可以相同,但其专用权应当不同,前者的专用权是潜在的,而后者的专用权是现时的;未送审但内容不违禁的网上境外影视剧相对于送审未过的和未送审且内容违禁的网上境外影视剧,三者的禁止权可以相同,但其专用权不同,前者具有潜在的专用权,而后两者没有专用权。

三、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的使用和保护

(一)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的非法使用

1.违法使用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的专用权

违法使用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之专用权的行为简称网上境外影视剧违法使用行为,是指著作权人或者他人违反网上境外影视剧行政监管规定,在自己网站或者第三方网站提供送审未过的或者未送审的境外影视剧在线或者下载播放的行为。网上境外影视剧违法使用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情形:

(1)著作权人在自己网站或者许可第三方网站提供其送审未过的境外影视剧在线或者下载播放。送审未过的境外影视剧一般是内容违禁的境外影视剧的引进版,所谓“境外影视剧的引进版”,是指对境外影视剧按照我国语言、习俗、道德、法律等进行翻译、剪辑后形成的新版本,包括中文字幕版、中文配音版。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境外影视剧的引进版属于原版的改编,构成新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15]。不能简单地说境外影视剧的引进版具有完全的著作权,因为引进版有送审通过的引进版、送审未过的引进版、未送审的引进版之分。由于送审未过的境外影视剧没有专用权,所以不允许上网播放。

(2)著作权人在自己网站或者许可第三方网站提供其未送审的境外影视剧在线或者下载播放。未送审的境外影视剧一般是境外影视剧的原版。所谓“境外影视剧的原版”,是指没有按照我国语言、习俗、道德、法律等进行翻译、剪辑的境外影视剧的原始版本。不能简单地说境外影视剧的原版只有部分的著作权,因为原版有内容违禁的原版和内容不违禁的原版之分,前者无异于送审未过的境外影视剧,没有专用权,不允许上网播放;后者虽然在内容上与送审通过的境外影视剧一样不违禁,但在程序上没有经过行政机关强制性审查,其专用权只是潜在的,现时不允许上网播放。

(3)他人在自己网站或者第三方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提供其送审未过或者未送审的境外影视剧在线或者下载播放。抛开该他人侵犯著作权人的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不谈,该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送审未过的和未送审的网上境外影视剧专用权的行为,无异于著作权人自己或者许可第三方使用其送审未过的或者未送审的网上境外影视剧专用权的行为,对之前文已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2.非法侵害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的禁止权

非法侵害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之禁止权的行为即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且不属于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具体情形:

(1)著作权人在自己网站或者许可第三方网站提供其网上境外影视剧,侵权者破坏其技术保护措施而在线或者下载播放。著作权人在自己网站或者许可第三方网站所提供的不论是送审通过的还是送审未过的、未送审的网上境外影视剧,侵权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而在线或者下载播放的行为只要不属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就构成侵权。如果著作权人在自己网站或者许可第三方网站所提供的是送审未过的、未送审的网上境外影视剧,则著作权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违法使用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的专用权。

(2)侵权者在自己网站或者第三方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提供其境外影视剧在线或者下载播放。著作权人的网上境外影视剧不论是送审通过的还是送审未过的、未送审的,侵权者在自己网站或者第三方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提供网上境外影视剧在线或者下载播放的行为只要不属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就构成侵权。如果侵权者在自己网站或者第三方网站所提供的是送审未过的、未送审的网上境外影视剧,则侵权者的行为同时构成违法使用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的专用权,第三方网站的行为同时构成间接共同侵权。

(二)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1.网上境外影视剧违法使用行为的法律救济

当发现网上境外影视剧违法使用行为时,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判断该网上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是否违禁,若是则给予较重的公法惩处,若非则给予较轻的公法惩处。具体如下:

(1)著作权人在自己网站或者许可第三方网站提供其送审未过的、未送审且内容违禁的境外影视剧在线或者下载播放的行为,违反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序良俗,损害了国家、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受到行政法、刑法等公法惩处。其中,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撤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关闭网站,吊销相应许可证或者撤销备案,责令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治安处罚等[16]。送审未过的、未送审且内容违禁的网上境外影视剧的一般违禁行为(违法使用的影视剧数量少,违法所得小)同时适用责令撤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即可,严重违禁行为(违法使用的影视剧数量多,违法所得大)还要适用关闭网站、吊销相应许可证或者撤销备案、责令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治安处罚。

(2)著作权人在自己网站或者许可第三方网站提供其未送审但内容不违禁的境外影视剧在线或者下载播放的行为,虽然所涉及的影视剧在内容上与送审通过的境外影视剧一样不违禁,但在程序上没有经过行政机关强制性审查,仍然应当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不过所受处罚应当轻于送审未过的、未送审且内容违禁的网上境外影视剧的违禁行为。未送审但内容不违禁的网上境外影视剧的一般违禁行为限于同时适用责令撤除、没收违法所得,但严重违禁行为仍要适用罚款、关闭网站、吊销相应许可证或者撤销备案、责令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治安处罚。

(3)他人在自己网站或者第三方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提供其送审未过的和未送审的境外影视剧在线或者下载播放的行为,其公法惩处无异于对著作权人相同行为的惩处,但同时该他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当因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侵权起诉至法院,合议庭法官首先判断该网上境外影视剧是否送审通过,若是就按一般著作权侵权纠纷给予完全民事救济;若非就看该网上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是否违禁,违禁则只给予最低民事救济,不违禁则在最低民事救济的基础上对侵权者附加民事制裁。具体如下:

(1)对于侵权者破坏送审通过的网上境外影视剧技术保护措施的侵权行为,侵权者在自己网站或者第三方网站提供送审通过的网上境外影视剧的侵权行为,按照一般著作权侵权纠纷给予完全的民事救济,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17]。同时,第三方网站如果有过错(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侵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18]。以下两种民事救济情形中也有第三方网站责任问题,不再重述。

(2)对于侵权者破坏送审未过、未送审且内容违禁的网上境外影视剧技术保护措施的侵权行为,侵权者在自己网站或者第三方网站提供送审未过、未送审且内容违禁的网上境外影视剧的侵权行为,只能给予著作权人最低民事救济,即停止侵害,因为侵权行为没有对著作权人造成现时的利益损失。当然,著作权人在起诉前后或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侵权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网上播放其送审未过的和未送审且内容违禁的境外影视剧的行为予以公法惩处。

(3)对于侵权者破坏未送审但内容不违禁的网上境外影视剧技术保护措施的侵权行为,侵权者在自己网站或者第三方网站提供未送审但内容不违禁的网上境外影视剧的侵权行为,在给予著作权人停止侵害的最低民事救济的基础上,应当对侵权者附加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等的民事制裁[19],因为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潜在利益损失。同样,著作权人在起诉前后或同时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侵权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网上播放其未送审且内容不违禁的境外影视剧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四、结论和建议

网上境外影视剧的著作权即境外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影视剧包括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境外影视剧有原版和引进版之分,原版又细分为内容违禁的原版和内容不违禁的原版,引进版又细分为送审通过的引进版、送审未过的引进版、未送审但内容不违禁的引进版、未送审且内容违禁的引进版;网上境外影视剧即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建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调整客体增加广播电视节目,其第3条参照现行《著作权法》第4条修改。

网上境外影视剧适用著作权的限制,包括禁止权的限制和专用权的限制。其中,禁止权的限制即网上境外影视剧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应当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修改后的版本;专用权的限制即网上境外影视剧的行政监管,是指任何人都不能使用送审未过的和未送审的网上境外影视剧。鉴于网上境外影视剧行政监管的法定强制性,未送审但内容不违禁的网上境外影视剧的专用权和禁止权,应当不同于送审通过的、送审未过的和未送审且内容违禁的网上境外影视剧。

违法使用网上境外影视剧的专用权即网上境外影视剧违法使用行为,是指著作权人或者他人违反网上境外影视剧行政监管规定,在自己网站或者第三方网站提供送审未过的或者未送审的境外影视剧在线或者下载播放的违法行为。当发现网上境外影视剧违法使用行为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判断该网上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是否违禁,若是则给予较重的行政法、刑法等公法惩处,若非则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同时,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网上播放送审未过的或者未送审的网上境外影视剧的行为,还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非法侵害网上境外影视剧的禁止权即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网上境外影视剧,且不属于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当因网上境外影视剧著作权侵权诉至法院,合议庭应当首先判断该网上境外影视剧是否送审通过,若是就按一般著作权侵权纠纷给予完全民事救济,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若非就看该网上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是否违禁,违禁则只给予停止侵害的最低民事救济,不违禁则在最低民事救济的基础上对侵权者附加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等的民事制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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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管荣齐.我国专利实质条件的改进建议[J].知识产权,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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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管荣齐.中国加入TPP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东岳论丛,2014,(2).

[1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Z].2007.

[16]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Z].第25条.2007.

(责任编辑:郭鹏)

On the Copyright of the Film or TV Program Abroad and Online

GUANRong-qi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s,Tianjin Polytechnic University,Tianjin 300387,China)

Abstract:The copyright of the film or TV program abroad and online is the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the film or TV program abroad.As same as registered trademark right,copyright should be divided into the right to prohibit and the right to exclusively use.Correspondingly,the restrictions to copyright include the restrictions to the right to prohibit and the restrictions to the right to exclusively use.The restrictions to the right to prohibit are the rational use and the legal licensing use of the film or TV program abroad and online.The restrictions to the right to exclusively use are th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s to the film or TV program abroad and online,which ask anyone not touse the ones submitted tocheck but not passed and the ones without being submitted to check.The illegal use should be given different punishment by public lawaccording to the content ofthe filmor TV programabroad and online.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should be given different combination of civil relieves and sanctions according to the check and the content of the film or TV program abroad and online.

Key words:film or TV program abroad and online;copyright;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damage compensation;civil sanction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28X(2016)02-0049-06

收稿日期:2016-02-20

基金项目:2015年度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创新驱动发展背景下实用新型制度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TJFX15-008。

作者简介:管荣齐,男,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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