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黑名单建设要聚焦关键主体

2016-02-12 20:26陈哲
浙江经济 2016年20期
关键词:老赖黑名单惩戒

陈哲

·智库新锐·

推动黑名单建设要聚焦关键主体

陈哲

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强调,要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李克强总理要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年底前建立起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阶段性重点,越来越聚焦于对严重失信行为主体的联合惩戒,亦即建立以失信黑名单为重点的联合惩戒机制。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更加“接地气”。信用体系建设停留在政府工作层面,作用有限,只有与各类主体的切身利益关联起来,关注度才能提高、成效才会显现。二是更加“顺民意”。毒胶囊、毒大米、毒面粉等严重威胁公共健康安全,老赖横行、天价大虾、制假售假等不断挑战社会公序良俗。全社会无不对各类严重失信现象深恶痛绝,惩恶即是扬善。三是更加“合实际”。“奖惩有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基本要求,是保护主体正当权益的应有之义。所谓“有度”,就是既不能“过”,也不能“不及”。按当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实际情况和精细化水平,实际上很难做到视主体的失信程度予以相应惩戒。轻微的失信如何惩戒?到什么程度?很难有一个标准。市场主导的信用体系,这方面的问题不突出,因为市场主体会根据自己的偏好作出惩戒的选择,但行政性的惩戒就很难突破这一点。因此,当下最好的策略是抓重点,将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作为联合惩戒的重点。

2014年,浙江按照统分结合、重点突破的思路,启动失信黑名单建设。目前,共有重大税收违法、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产品质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14个重点行业领域的黑名单信息在信用浙江网集中发布。随着工作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依据不充分。尽管近年来国务院密集出台了一批制度文件,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就失信黑名单建设和联合惩戒作出系列规定,但事涉减损主体权益,在缺乏法律法规支撑的情况下,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精神,各地各部门对黑名单建设心存顾虑。二是标准不统一。目前,基于可操作性方面的考虑,重点行业领域的失信黑名单建设由主管部门单位主导推进,主管部门单位对“严重失信”的认识和理解在事实上决定了相关行业领域的失信黑名单认定标准。在实践中,不同行业领域对黑名单认定“度”的把握不尽相同,宽严尺度不一,一定程度上有违公平原则,也影响了黑名单的权威性。三是惩戒不协同。黑名单建设的成效,取决于联合惩戒制度是否健全,惩戒措施是否落地。如对老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联合惩戒,相关部门措施有力、执行到位,成效就十分显著。但绝大多数领域尚未构筑针对黑名单主体有力有效的防线,或参与部门少,或措施不具体、针对性不强,实践中未见明显成效。

推动黑名单建设,是要聚焦关键主体,施统一之法、行治本之策。当务之急,应着眼于统一标准尺度。信用立法固然重要,但非朝夕之功;联合惩戒,重在协同,但共识的形成源于黑名单认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失信黑名单的认定,应重点关注三类主体:一是不认罚的主体。即拒不履行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老赖就属此类。既不认罚,则无重复惩戒、过度惩戒之虑。二是不服管的主体。即反复触及规则、屡教不改的主体。以单一部门之力,难以有效约束、引导向善,则施以联合惩戒之策,形成威慑。三是全社会深恶痛绝的主体。即失信行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主体。此类主体为害群之马、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亦不为过。有理由相信,管住管好这三类主体,社会诚信生态也就初步建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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