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珍妮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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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预授权相关制度构建——预授权交易环节再厘定
欧阳珍妮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63)
信用卡预授权就是在商业发展过程中,为了满足人们的支付需求,而对信用卡支付的一种创新形式。传统上将信用卡预授权交易环节划分为信用卡预授权环节和信用卡预授权完成环节,并将预授权确认单作为信用卡预授权完成环节的证据。应当认为信用卡预授权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发卡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之间形成的一个协议安排,不能将信用卡预授权确认单作为预授权完成环节的标志,因为持卡人通过其他替代方式对特约商户进行支付,同样能够达到履行债务的效果,应当允许完成的方式多样化。信用卡预授权完成环节在协议中是类似于协议履行完成的环节。可以从明确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责任承担方以及加大对持卡人保护三个方面完善该制度。
信用卡预授权;交易环节;协议履行;民事法律关系
1985年6月,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发行了我国第一张信用卡——中银卡,标志着信用卡在我国诞生。截止2014年,全国信用卡累计发卡量已经达到4.55亿张①,截至2015年第四季度末,信用卡授信总额为7.08万亿元,信用卡卡均授信额度1.79万元②。近30年来,在我国信用卡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且逐渐普及的发展历程。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使用,其形式也随之更加多样化。信用卡预授权就是在商业发展过程中,为了满足人们的支付需求,而对信用卡支付的一种创新形式。信用卡预授权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于其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可避免的容易产生纠纷,导致法律关系不稳定,进而影响到交易安全,因此有必要对信用卡预授权的法律关系进行理顺,并且明确其责任承担的主体及方式,才能使信用卡预授权进一步发挥促进市场交易便利的功能。
甲出差时入住酒店,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酒店要求甲进行预授权交易才允许甲入住酒店,于是甲持其信用卡在酒店POS机终端上进行一笔超出消费金额合理比例的预授权交易,并在预授权交易单据上签名。办理退房手续时,甲以酒店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绝通过信用卡预授权进行交易,并拒绝在确认预授权交易单据上签名。后酒店向发卡行发出预授权确认交易的支付指令,于是发卡行从甲的信用卡内扣收了消费款项,并向酒店付款。甲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扣款行为无效,并要求发卡行返还扣款、利息并赔偿其他费用及损失。发卡行认为银行完成扣款是基于酒店的信用卡预授权确认指令而做出的,其无需对基础交易纠纷进行核查,发卡行在付款时也无法对信用卡预收单据上的签名进行核查。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银行根据酒店发起的预授权完成交易指令支付有关款项并无过错。因而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全部诉讼请求[1]。
本案例是信用卡授权业务实施过程中经常产生的纠纷,对于该纠纷的解决应当从持卡人、特约商户以及银行这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对交易过程进行分析,明确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对问题进行恰当的解决。
信用卡预授权是为了满足酒店、医院、汽车租赁公司等类型的特约商户的交易特点及交易需求,而在信用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信用卡业务类型,主要指信用卡持卡人通过特约商户持有的POS机终端渠道或远程提供信用卡信息途径,就其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所产生的预计支付金额向发卡银行索取对特约商户的付款承诺[2]。
如上所述,根据信用卡预授权的交易方式,可以将信用卡预授权制度分为联机预授权和离线预授权。联机预授权也就是通过特约商户所持有的POS机终端,实现与银行的联机,进而持卡人得以向发卡银行索取付款承诺,实现银行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所体现的账户金额进行预先冻结,最后再根据持卡人的付款方式选择扣款或者解除冻结。而离线预授权方式,就是指持卡人通过拨打商家电话,选定特定商户后,向其提供信用卡卡号、有效期、CVV码等信息,客服人员手工录入商品、用户信息并报送给银行,银行将付款成功信息发送至商户,商户进而根据该信息进行基础交易,对持卡人交货。离线预授权的交易过程与电话支付有相似之处,都是通过电话与商家联系,进而实现支付,但是二者仍有本质的区别。首先,信用卡预授权是通过商家参与交易过程,由商家向银行发送银行卡信息,推动交易的实现;而电话支付一般是由持卡人下单并打电话进行支付,即使有时候商家协助下单,但是商家仍然不参与支付过程。其次,信用卡预授权一般只有酒店、医院、汽车租赁等特约商户有权开通业务,适用范围较为窄;而电话支付适用范围较广,只要开通电话支付的商家都有使用的资格,并没有其他经营条件的限制。此外,由于信用卡预授权是由商户参与交易过程,商户掌握持卡人的信用卡的关键信息,且银行最后通过信用卡预授权确认进行扣款,是不需要持卡人签名的,或者说无法核实持卡人签名,风险十分大;而相比而言,电话支付过程中,商户并没有参与交易过程,最多帮客户(持卡人)下单,不会了解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也无法代为支付,因此对持卡人来说较为安全。最后,信用卡预授权可能涉及到如案例一所示,持卡人因不满特约商户的服务或者其他各种原因,而产生信用卡预授权上的纠纷,这也有损商户的交易安全性,对商户来说也是不安全的;而通过电话支付收取费用的商户受到这方面的纠纷较少,能较好的维护商户交易的安全性[3]。因此,不应当将离线预授权支付与电话支付二者等同,虽然二者都是通过电话这一媒介实现支付,但还是应当认识到二者的根本不同之处。
(一)信用卡预授权交易过程
信用卡预授权是持卡人通过POS机终端渠道或远程提供信用卡信息途径,向发卡银行索取付款承诺的过程。以联机信用卡预授权为例,就是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时,通过在特约商户持有的POS机终端上进行刷卡,如有密码的输入密码,同时在预授权单据上签名,表明其愿意通过冻结其信用卡额度所体现的账户资金,作为其享受特约商户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押金[4]。在持卡人获得特约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后,也就是特约商户交货后,持卡人可以选择通过信用卡预授权确认或者使用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消费金额的支付。如果持卡人选择使用信用卡预授权确认或者持卡人未结账离店,特约商户可以在预授权金额的115%范围内,依据持卡人认可的有关单据,向发卡银行发出扣款通知,银行收到通知后,即使其未核查信用卡预授权相关单据,也应当立即同意对特约商户的付款,实现其付款承诺。事实上信用卡预授权交易单据除非在交易出现纠纷而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下,一般都由特约商户持有,银行在事实上也无法实时核查信用卡预授权单据,如果要求银行实时核查信用卡预授权单据之后,再同意对持卡人信用卡授权额度内的金额进行划扣,那么,将会极大的降低商事交易的效率,花费巨大交易成本,因此应当允许发卡银行即使在没有核查单据的情况下仍有权对持卡人信用卡预授权额度内的金额进行划扣,实现其对特约商户的付款承诺。如果持卡人选择通过替代的结算方式进行支付,比如现金、刷卡等方式,可以通过特约商户向发卡银行申请撤销预授权交易或者等30日期间经过后,信用卡预授权交易自动失效,银行对持卡人信用卡预授权的信用额度进行解冻,持卡人有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自由。
(二)信用卡预授权交易环节重新厘定
学术界通认的信用卡预授权交易具有两个环节,即信用卡预授权环节和信用卡预授权完成环节③,这种观点将预授权交易单作为信用卡预授权环节的证据,同时将预授权确认单作为信用卡预授权完成环节的证据。也就是说,其将预授权设立作为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基础交易进行的开端,而将预授权完成作为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基础交易关系结束的标志,并且结束的标志必须是以信用卡预授权作为结算的方式。根据上述理论,在信用卡预授权设立之后,持卡人在接受特约商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之后,如果没有选择以信用卡预授权的方式进行结算,产生信用卡预授权确认单据,而是选择其他结算方式,那么是否意味着信用卡预授权就没有完成的可能性?这显然是不合理且不可能的。这里可能就要讨论一下信用卡预授权的性质。
信用卡预授权是以发卡银行对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供付款担保为基础的,其中发卡银行承担的独立担保责任是整个复杂的法律关系的核心,也正是由于担保行为的核心地位,使得其性质决定了信用卡与授权业务的法律关系的性质[5]。但是并不能由此直接认定担保法律关系决定了预授权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认为信用卡预授权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发卡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之间形成的一个协议安排[6],担保法律关系只是复杂法律关系中的一环。银行的担保付款义务是该协议的内容之一,除此之外,在该协议当中还存在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基于基础交易关系而形成的买卖合同义务、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履行委托合同的义务,等等。如果将信用卡预授权作为一个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协议安排(当然这种自由应当是合法合规条件下的自由),那么,对于信用卡预授权环节的理解将会更加容易。
将信用卡预授权整体上理解为一份协议,那么信用卡预授权环节与信用卡预授权完成环节就能类比为协议设立的环节与协议完成的环节,也就是说类似于协议设立的环节与协议履行完成的环节。
1.协议设立的环节是当事人订立协议的协商过程,是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配的协商过程。反映在信用卡预授权中,就是发卡银行、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进行协商的过程,也就是持卡人在开通信用卡预授权业务的特约商户中进行消费前,必须要考虑是否接受特约商户提出的以信用卡预授权作为担保的条件,如果持卡人考虑到信用卡预授权的风险或其他原因而不予同意,那么该持卡人就没有获得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资格,信用卡预授权协议就无法达成。或者持卡人通过其他方式提供基础交易的担保,并且该担保获得商户的支持,那么持卡人仍然可以在商户中进行消费,但是信用卡预授权协议仍然没有达成。而如果持卡人愿意以信用卡预授权的方式提供担保,那么接下来持卡人就要与特约商户在115%的权限内协商约定信用卡预授权额度,此时持卡人不同意特约商户提出的额度,那么信用卡授权协议也会随时无法达成,一般情况下,超过信用卡授权额度的15%是基于交易习惯而计算的基于实际消费金额的服务费等费用,因此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小。在特约商户与发卡银行中也存在着信用卡预授权的协议,这份协议通常在特约商户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预授权业务时,已经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对双方权利义务予以明确,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太大的争议。而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在预授权设立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个协议,如果持卡人信用卡内所拥有的信用额度所对应的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其在特约商户中消费的金额,那么信用卡预授权协议也可能设立失败。因此,实际上,对于信用卡预授权的第一个环节——信用卡预授权环节的理解,应当认为是持卡人为了获得特约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向发卡银行索取付款承诺时,各个主体的协商过程,一旦三方主体达成协议,使得持卡人通过信用卡预授权的方式获得担保,进而使持卡人取得交易资格,那么信用卡预授权的设立环节就已经完成。
2.通说观点认为“预授权交易单与预授权确认单分别产生于预授权、预授权完成环节”[7]。由此引申出来的意思即,只有通过预授权确认这一结算方式,才使得预授权得以完成。王一鹤对此种观点进行了批判,认为这种观点不仅混淆了信用卡预授权与预授权完成的关系,也混淆了预授权结算与预授权完成的概念。笔者认为王一鹤的观点是正确的,只是其给出的批判理由尚有商榷的余地。他认为,从持卡人角度看,持卡人设定预授权的目的是为了开始基础交易,一般而言是消费,如果预授权的设立能够使持卡人进入基础交易环节则预示着与授权行为的完成,而发卡银行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被授信货币资金并通知特约商户时,持卡人获得了消费的资格,可以进行消费,此时便说明与授权行为已经完成。因此该学者认为预授权本身既是一种行为,也是一个过程,预授权设立的过程也就是预授权的完成,从这个角度讲,预授权完成的提法并不科学[8]。上述观点有一定合理性,将信用预授权完成与信用卡预授权确认予以区分,是对以往观点的突破,但是笔者认为,该学者的观点混淆了信用卡预授权“设立完成”与信用卡预授权“完成”这两个环节。如果将信用卡预授权设立完成的环节与信用卡预授权完成的环节等同,那么该学者的观点就是正确的,因为预授权设立的协商过程一旦结束,三方法律关系的主体彼此达成合意,那么预授权设立即告完成,这两者是统一的。但是通说中提出的“信用卡预授权环节”与“信用卡预授权完成”环节,并不是只停留在设立阶段,上述学者认为信用卡预授权一旦设立,那么就意味着持卡人获得消费的资格,信用卡预授权即告完成,但是,问题的关键是作为基础交易的另一方——特约商户,并没有达到获得消费对价的目的。信用卡预授权的完成环节必须考虑到三方主体都达到订立协议的目的,都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而不能只着眼于持卡人的消费目的,否则持卡人的消费目的达到了,特约商户获得对价的目的却被忽视了,因此对信用卡预授权的完成应当放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
3.从协议的角度理解通说观点——“预授权交易单与预授权确认单分别产生于预授权、预授权完成环节”。该观点较王一鹤学者的观点,合理之处在于区分了协议订立与协议履行这两个不同的阶段,认为信用卡预授权完成产生于协议履行的环节,但是其对于协议履行完成的理解具有局限性。通说观点认为,只有信用卡预授权的方式予以结算,才能称得上信用卡预授权的完成,笔者认为这个判断标准是不合理的。协议的履行完毕是指债务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④,而在信用卡预授权协议中是如何约定债务履行的呢?如上所述,信用卡预授权协议中的核心是银行承担的独立担保付款义务,担保的是基础交易中持卡人对特约商户的债务,担保权是在持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得以实现的,只要持卡人最终对特约商户履行债务,不论其采取何种方式,也应当认定担保协议已经发挥其效用。担保协议的作用不止在于帮助持卡人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通过划扣信用卡预授权额度来履行对特约商户的债务,同时,担保协议还有作为兜底履行方式,督促持卡人履行债务的目的。因此,只要持卡人最终向特约商户支付了消费金额,无论是通过现金、刷卡还是通过信用卡预授权确认的方式,都应当认为担保协议的目的已经实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也即达到信用卡预授权完成环节。因此,不能将信用卡预授权确认单作为预授权完成环节的标志,因为持卡人通过其他替代方式对特约商户进行支付,同样能够达到履行债务的效果,应当认为信用卡预授权环节已经完成,应当允许完成的方式多样化。
(一)信用卡预授权相关民事法律关系
信用卡预授权业务涉及三方主体,即持卡人、发卡银行和特约商户,三者之间形成三种互相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每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除双方民事主体外,与第三方也产生联系,使得各自独立的三种法律关系因为相关第三方而彼此衔接[9]。
1.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通常来说是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不同合同的性质划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规则。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整个信用卡预授权业务的基础,这种基础交易关系是信用卡预授权法律关系的原因关系。尽管二者的法律关系是信用卡预授权业务发生的原因关系,但是发卡行基于对特约商户的付款承诺,并不会因为受该原因关系的影响。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由于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比如消费方式、金额、质量等,对发卡行无条件付款承诺的法律效力不产生影响。
2.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基于章程和领用合约形成信用卡法律关系,其中包含储蓄、消费借贷和结算等内容。其中的消费借贷关系是信用卡预授权法律关系的前提,只有二者之间形成信用卡消费借贷法律关系,持卡人才可以利用信用卡与授权业务;而结算内容集中体现为持卡人将其自身与特约商户之间基于基础交易关系而发生的结算关系,委托给发卡行处理,通过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有关结算的协议,来实现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结算关系,发卡行在委托权限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持卡人承担。因此,在信用卡预授权过程中,发卡行基于委托关系,在委托权限内所为的结算等行为,均由持卡人承担。由于发卡行在委托关系中,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因此应当是有偿委托合同,在有偿委托合同下,因发卡行的过错给受托人,也就是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⑤。
3.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关于特约商户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关系性质问题存在诸多学说,有“委托代理说”、“债务承担说”[10]、“债券买卖说”、“票据转让说”以及“独立担保说”[11]。笔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独立的担保付款关系,同时,二者基于信用卡预授权这一结算方式还存在着结算关系。二者之间的独立担保付款关系是信用卡预授权业务的核心,没有这一独立担保付款关系,信用卡预授权也就失去其担保的制度基础。担保付款关系的独立性体现在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因履行基础交易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对发卡行无条件付款承诺的法律效力不产生影响。国内发卡行对此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均作出了相关的规定⑥。
通过对上述三种法律关系进行梳理过程中可以发现,其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度使得整个交易过程得以完成。首先,持卡人为了获得其与特约商户基础交易关系的担保,而通过信用卡预授权的方式,向发卡行索取其对特约商户的付款承诺,为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提供担保;其次,特约商户由于获得银行独立担保的付款承诺,在发卡行对持卡人相关信用额度进行冻结之后,同意为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再次,发卡行为了实现对特约商户做出的独立担保的付款承诺,需冻结持卡人信用卡相应的信用额度;最后,在特约商户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之后,持卡人可以选择现金、刷卡等替代支付方式而解除信用卡预授权所冻结的信用额度,持卡人也可以选择使用信用卡预授权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如果持卡人拒绝支付或者跑单,特约商户可以直接使用信用卡预授权的方式获得支付,完成资金结算。
但是,上述环环相扣的各个交易环节,并不存在相互交叉或从属的关系。如上所述,发卡行对特约商户提供的独立担保付款义务,是整个信用卡预授权的核心环节,这使得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发卡行和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持高度的独立性。持卡人通过在特约商户持有的POS机终端上刷卡,输入密码的行为确认了其同意参与信用卡预授权法律关系,发卡行对收到的预授权电子信息识别无误后,即对特约商户做出无条件付款的承诺,为持卡人提供基础交易关系的担保。即使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由于基础交易关系而产生纠纷,即使持卡人不愿意在预授权确认单据上签名,这些都不能够影响到发卡行对特约商户无条件付款承诺的兑现。
(二)完善信用卡预授权法律关系的相关建议
1.明确信用卡预授权业务中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由于银行出于信用卡预授权中的核心地位,因此应当首先明确银行的告知义务以及独立担保地位。无论是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订立的有关信用卡法律关系的合同,还是发卡行与特约商户签订使用信用卡预授权业务的合同,都是在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基础上订立的,由于银行出于制定格式合同的优势地位,同时对于信用卡预授权业务的熟悉性较发卡行和特约商户都更为熟悉,因此发卡行应当积极承担向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履行告知义务,包括向后两者告知信用卡预授权业务的操作规范、流程;披露信用卡预授权业务的风险;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对银行免责事由要明确告知,避免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进而影响协议效力。而如上所述,银行所承担的独立担保付款的义务是整个信用卡预授权业务存在的基础,因此银行应当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避免因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纠纷的影响而改变其独立地位。发卡行应当以预授权业务的高标准程序操作,作为其划款的唯一依据。同时,发卡行应当承担形式审核义务,对于符合规定形式的付款申请,应当予以通过,而不受基础交易关系的影响。
其次,持卡人负有诚信义务与理性判断义务。由于信用卡预授权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而持卡人无论是在最初确认法律关系的作用上,还是最后支付方式的选择上,都推动着信用卡预授权法律关系的发展方向。因此持卡人的诚信义务在稳定法律关系的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若出现持卡人恶意消费、超出授权信用额度、跑单等行为,虽然特约商户可以直接通知发卡行对持卡人账户进行扣款,但是势必会造成预授权业务的操作成本。而正是持卡人最初在信用卡预授权设立过程中的积极推动作用,使得持卡人对于其支付方式的事先、周到的考虑显得更加重要。持卡人应当根据其自身的支付能力、对信用卡预授权风险的了解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适用信用卡预授权这一支付方式,因为一旦选择预授权,就意味着银行能够不顾基础交易的纠纷,而履行其独立担保地位,而一旦银行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划扣后,持卡人对其自身利益的维护将更为艰难。因此持卡人应当在事先进行理性、综合的考量。
最后,特约商户应当保障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同时按照规范对预授权业务进行操作。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是整个信用卡预授权业务的原因行为,虽然发卡行承担的是独立的担保付款责任,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但是如果原因行为产生纠纷的话,难免给信用卡预授权业务的实施带来某些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特约商户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标准或要求,严格履行基础交易合同的内容。此外,特约商户在实施信用卡授权业务的时候,应当按照银行规定的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履行告知、确认签名等义务,保存好交易单、确认单等相关凭证。
2.明确纠纷发生时责任承担的方式
首先,针对持卡人,如果持卡人在信用卡预授权之后发生恶意消费或者跑单的情形,造成特约商户损失的,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约商户可以在授信额度的115%限度内直接进行划扣;对于超过授信额度115%的损失,特约商户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请求持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针对特约商户,由于特约商户持有持卡人信用卡的交易信息,对预授权的信用额度所对应的账户资金具有划扣的主动权,因此在特约商户违法、违规划扣信用额度所对应的账户资金时,应当使特约商户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常见于持卡人已经通过替代的结算方式向特约商户支付消费金额,特约商户在收到消费金额后,仍然选择向发卡行发送确认信用卡预授权的电子交易信息,而发卡行划扣金额只需要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并不需要核查预授权确认单据上持卡人的签名,特约商户也可以持卡人跑单为由,直接向发卡行发起确认信用卡预授权的电子交易信息,这时候根本不需要持卡人的确认签名,此时,持卡人就处于被动的地位,因为其无法申请撤销信用卡预授权,因此,当特约商户发生而已划扣信用卡预授权金额时,应当对其行使惩罚性的赔偿措施,比如使其承担消费金额三倍的赔偿金额。
最后,针对发卡行,由于发卡行对特约商户承担的是独立的担保付款承诺,因此,只要特约商户发送的电子交易信息在形式上符合信用卡预授权及银行相关规定,那么发卡行就有划扣的义务,因此发卡行通常不会因此承担责任。但是,如上文所述,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存在着有偿委托关系,因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发卡行有过错的情况下,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出现划扣金额错误、没有按照规定审核形式要件等情形,发卡行也应当承担责任。此外,发卡行可能为了增加其业务量,在给特约商户开通信用卡授权业务时,没有对特约商户开通的目的以及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导致持卡人产生损失的,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为这一部分审查义务也是持卡人对于发卡行的有偿委托的内容之一。
3.加大对持卡人的保护力度
信用卡预授权的核心就在于银行承担的独立的担保付款责任,因此,在持卡人设定信用卡预授权后,没有权利申请撤销信用卡预授权,否则就会违背信用卡预授权业务是为特约商户提供担保的本质,因此,其较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而言,就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
持卡人为了获得特约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牺牲其个人的一部分利益才能获得资格,这部分牺牲的利益就是使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形成一个独立的担保协议,但是,由于信用卡预授权对于持卡人来说,交易风险较大,因此有必要加大对其保护力度。
持卡人承担的风险来源于持卡人无法主动申请撤销信用卡预授权,但是可以试图以合适的途径赋予持卡人在特定情形下对于信用卡预授权的撤销权。在持卡人通过替代性的结算方式对特约商户进行支付后,持卡人信用卡预授权的授信额度仍有被特约商户非法划扣的空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担允许持卡人向银行提供可靠证据后,对其发送撤销信用卡预授权的申请。但是,为了不破坏信用卡预授权的独立性,银行不能依据持卡人提供的证据对信用卡预授权直接予以撤销。折中的途径是银行初步审查证据之后,向特约商户发送确认持卡人支付情况的确认函,如果特约商户确认持卡人已经以其他方式支付,并向银行发送确认回函,那么银行此时就可以撤销信用卡预授权。如果特约商户在以其他方式收到款项后,而不确认其已经收到该笔款项,这时候发卡行仍应当履行独立的担保付款义务,而持卡人可以以其持有的相关证据对特约商户提起诉讼,银行不应当再行介入。
信用卡预授权作为适应现代交易需求的一种信用卡业务,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的制度构建。将信用卡预授权交易环节置于协议履行环节进行理解,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理解信用卡预授权的设立及支付方式二者的分离。通过对信用卡预授权之间三方法律关系的剖析,提出相关制度构建建议,有利于厘清信用卡预授权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避免信用卡预授权行使过程中的风险,符合其促进交易便捷的设立目的。
注释:
①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2014》,资料来源:http://www.pbc.gov.cn/zhifujiesuansi/128525/128545/128646/2997004/index.html,访问日期2016年5月15日。
②中国人民银行官网:《2015年第四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资料来源: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044071/index.html,访问日期2016年5月15日。
③耿丹丹:《信用卡预授权套现的法律风险防控》,载
《中国城市金融》,2014年第7期;参见黄俊亚:《信用卡交易中的法律关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提交;肖亮亮:《信用卡预授权业务法律问题及其风险防控》,载《西南金融》2009年第2期;董建军:《信用卡预授权交易纠纷对银行的启示》,载
《银行家》2008年第9期。以上文献都可体现对信用卡预授权环节和信用卡预授权完成环节的划分。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⑥如工商银行《牡丹卡领用合约》第14条规定“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款项”;交通银行《申领使用太平洋信用卡(个人卡)须知第14条规定“如申领人与特约单位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申领人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一切债务”。
[1]徐桂芬.信用卡法律关系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2][8]王一鹤.论信用卡预授权的法律性质及对持卡人的保护 [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 104-113.
[3]胡艳华,曹红杰.电话支付和信用卡预授权支付分析比较[J].金融电子化,2007,(2):52-53.
[4]耿丹丹.信用卡预授权套现的法律风险防控[J].中国城市金融,2014,(7):48-50.
[5][7][9][11]肖亮亮.信用卡预授权业务法律问题及其风险防控[J].西南金融,2009,(2):59-60.
[6]William H.Webster“Bank Charge Cards-Recent Developments in Regulation and Operation”.Bus. Law,1970.48.
[10]杨淑文.新型契约与消费者保护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0-89.
[11]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3-35.
Suggestion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Card Pre-Authorization Related System——Discussion on the Transaction Stage of Pre-authorization
OUYANG Zhen-ni
(School of Economic Law,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63,China)
Credit card pre-authorization is an innovative form of credit card payment in order to cater to the daily payment demand during the developing process on credit card.Traditionally,transaction stage of pre-authorization is divided into pre-authorization stage and pre-authorization completed stage,and pre-authorization confirmation sheets are taken as the evidence of pre-authorization completed stage.It should be considered that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credit card pre-authorization is essentially a contractual arrangement between card issuing banks,special merchants and card holders.The credit card pre-authorization confirmation sheet can not be used as a sign of the pre-authorization completed stage,because the cardholder can pay through other alternative means of payment to fulfill the debt,which should be allowed to diversify in completion.The pre-authorization of credit card is similar to the completion of the agreement.It can improve the system from three aspects:clarifying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relevant subjects,clarify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party and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cardholder.
credit card pre-authorization;transaction stage;fulfill agreements;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D912.28
A
1674-828X(2016)03-0045-07
2016-05-26
欧阳珍妮,女,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5级法学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公司法和金融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