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运动员双重污名现象研究

2016-02-12 09:07
体育研究与教育 2016年2期
关键词:污名体育场特质

王 娟

1 女性运动员污名化现象

传统对男女性别角色内容的不同认定使得体育总被认为是男性专属的活动场域,而在传统的性别迷思中,女性无论在生理或心理条件上皆认为无法应付体育中的竞争状态,因而参与体育对女性来说是一项危险且不适宜的行为。此种对女性刻板且武断的认知使得体育场域产生讨厌女性的状态,造成自古以来女性在体育场域中不断被排除在外的现象。在排除女性参与体育的同时,许多社会学者也指出长久以来体育场域被积极经营成维持男性地位与巩固父权社会结构的机制。不但维护传统阳性概念在体育场上的展现,强化男性高于女性的特权,更帮助男性的运动参与者利用体育在其他男性间建立地位,并提供男性间可接受的亲密关系。在父权体制的操作下,体育所提供的这些功能使得女性在体育中显得次等。因为体育是用来维持男性特质的一项利器,也强化了性别印象的二元对立,树立了合宜性别的概念,造成不同性别之间难以跨越的鸿沟。在此脉络影响下,女性从儿童时期就接受身体意象的塑造与合宜女性的持续训练,并在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控制下,渐渐失去真正体育的权利与对体育的正确认知,而体育场也顺势成为男性专属的活动公共场域,而女性总处于较弱势的状态,且持续面临边缘化的窘境。

体育中的女性在专业体育表现上所受到的关注程度,也和男性有所差异。许多学者指出体育报道中无论在量或质的方面皆呈现两性失衡的现象。女性不仅在体育活动的报道量远低于男性运动员,而且在报道内容中亦不难发现体育场域对女性体育项目的轻视与忽略。举例而言,女性运动项目通常被形容成男性体育项目的衍生品或附属版;多数有关女性运动员的文字描述亦较偏重其外表容貌或举止,而非针对其体育专业能力给予肯定;在报道的影像呈现方面也都有过度物化女性倾向。女性运动员面临之差别待遇除了显现在媒体报道之中,社会大众对于她们的期待也比男性运动员多了一些形象上的要求,因此理想中的女性运动员,除了要能展现体育能力外,更希望能展现女性特质的那一面。

在此种脉络中可以理解,在体育中居于弱势又被赋予矛盾期待的女性运动员面临了许多男性运动员无法体验的困境与难处。女性运动员的竞技表现常常不是焦点所在,媒体与社会大众总是专注于女性运动员的形象、态度、行为是否符合社会所认知的女性特质,而此种对女性在体育表现上的贬抑并未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消失。体育的本质往往使得女性运动员无法达到女性特质的标准,而社会上对于不符合女性特质的女性运动员常伴随着严厉的批评甚至加以污名化。对不被社会标准认可的女性运动员冠以金刚芭比、男人婆甚至是同性恋的称谓。这些称谓背后隐藏的歧视意涵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女性运动员在参赛时的成绩表现,凸显其所遭受的不公平对待。

通过上述种种情况可知,女性运动员虽与男性运动员处于同一体育场域,实际上却有着不同的待遇,这样不公平的起跑点,让女性运动员本身的发展遭受莫大的限制,甚至为了体育专业的发展面临被污名的困境。为了让女性运动员认识自身所遭受的污名化状态与自身污名的情况,并让社会大众了解污名化在目前体育场域中的严重性。笔者着力揭露女性运动员所遭受的污名状态,以此厘清污名感产生的场域以及发展的脉络,并从体育情境中女性运动员的形象、性倾向两方面加以探讨,以期对女性体育参与能有正面的呼吁与贡献。

2 女性运动员双重污名现象的致因分析

若承认女性在体育场域中所面临的处境是一种长久以来堆叠出的特殊文化现象,就必须先就体育场域中女性运动员所面临的污名状态做出合理理解。污名化是一种身体或社会的属性或标志使行为者的社会身份降低到没有资格得到社会充分容纳的程度。此定义显示出所谓污名的现象不是仅发生在法律上犯错的群体,而是具象在不符合或违反社会常识的个人或团体中,因而产生不被社会充分容纳进而被排除在外的行为准则。但污名化的对象可能只是因为某部分的特征或某些行为不符合社会期望或主流意识形态,即造成不被社会所充分容纳的状态,进而被社会边缘化与妖魔化。强势的社会价值观,如资本主义、父权主义、异性恋主义、种族主义自从个人出生开始,就借助教育以及社会化的过程不断地渗透至每个人的脑海,产生价值观并成功地成为社会上大多数人生活所奉行的准则。当这些主义成了圭臬,不符合或无法符合主流思考的族群就必须面临社会的排斥与批判,以次等的姿态成为相对于主流的非主流。举例而言,因身体有缺陷而被认为无法提供最大利益的身心障碍者,在资本至上的功利社会中成为社会上无法被充分容纳的群体;在性别上,独立自主的女性也因为不符合父权社会对于女性的要求而成为污名化的对象;在异性恋主宰制下的当今社会,同性恋者时常因为性倾向的不正常而成为污名化的团体。

若我们承认体育场域是反映社会的一面镜子,存在于社会场域中的污名对象都可以在体育场域中被发现,举凡上述的身心障碍者、同性恋者、强势的女性都常是在体育场域里被污名化的群体。若局限于性别,女性运动员在男性为主流的体育场域中所面临的污名现象成为了男性运动员无法感受的部分。令人争议的是此种污名的来源与运动训练的本质有着莫大的冲突。女性在积极参与原本针对男性特质所设计的体育项目下所产生的结果,既使是为了追求卓越表现而接受的男性化、英雄化训练过程,本身也违反传统社会对合宜女性的原本性别期待。这种冲突在生理方面具象在女性体育专业人员的身体形象上,而在社会角色扮演方面则具象在女性体育专业人员的性别定位与同性恋的议题上。此种与其他社会场域冲突的脉络使得体育场域中对待与评价女性运动员的方式陷入了矛盾的状态,有时甚至影响了比赛公平,产生了污名化的状态,导致体育成为违背社会正义的具象化场域。

3 形象污名:被扭曲的身体

自古以来,文人笔下就折射出了社会价值观中理想的女子形象,如冰肌玉骨、月眉星眼、朱唇榴齿、杏脸桃腮等都勾勒出传统社会所认同的女性阴柔形象。此种对形象的论述经年累月于今天的社会形成牢不可破的美丽纲领,间接地透过家庭与社会化的途径要求女性实践。形象是受到评价的媒介。在人与人第一次接触时,彼此形象带来的直接感受即开始有了好坏之分,进而引发出的刻板印象亦借助形象有了莫大的想象。因为社会化的过程,哪一种角色应对应哪一种形象已深植于社会大众的想法中,若违背此种意识常识,将受到社会负面的批判与严重的责难,形象议题所能引起的社会效应远比想象中严重。由于社会标准程度的不一,所受到的责难程度也不尽相同。程度轻者呈现在大众对其行为的怀疑与好奇态度上;程度重则会引起社会激烈的反应,甚至刺激出歧视的言语与行为。此种偏颇的社会对待最常出现在社会对性别角色的要求上。如男性不够阳性化或不擅长体育就容易被社会讥笑为娘娘腔,而女性不够阴性化就会和男人婆、金刚芭比划上等号。

同样的情形也出现于体育场域中。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东方社会中,体育里的女性总是被期待能展现出其属于女性的特质。而对于那些从事攻击性、需要强壮肌力或传统就定义为男性体育项目的女运动员来说,则常被贴上男性化的标签,甚至在生理上被讥笑。然而,体育本身的要求以及所需要的能力使得运动员必须接受长期训练,而长期训练的结果往往造成女性运动员在形象以及个性上发生改变。针对体育情境中女性运动员的形象及个性归纳出一些特点,如女性运动员的肢体常被形容为粗壮、皮肤黝黑,发型总是留着像男孩一般的短发,衣着宽松,不拘小节,且体力充沛、充满阳刚味等。上述特质是一般社会大众对于女性运动员即有印象,可明显看出与社会女性角色期待相违背。

阳性特质与阴性特质本身并没有限定执行的性别。如果这个社会上没有男女性别分工的意识形态,女运动员执行阳刚特质的现象不会造成任何的冲突与矛盾。但正因社会上对于所谓合适的男女角色过度坚持,而造成体育场域中女性专业选手在面对体育成就的目标之前必须先处理好自己在性别特质方面是否违反社会常识的问题,以避免受到惩罚。社会大众期望女性运动员除了体育表现外还能展现其女性特质,然而事实却是大众多数认为女性运动员形象较不符合女性特质,在现实与社会期待的冲突下,女性运动员因培养体育专业所需付出的代价竟是社会对其歧视,形象成为了女性运动员遭受污名化的主要路径。

4 性向污名:被排斥的团体

当女性专业运动员的外在形象不符合传统性别角色期待时,另一种有关性倾向的揣测也出现在体育场域中,具象在社会大众对较阳刚化的女性运动员性倾向的猜测上。无非是从社会大众对女性运动员形象与性别角色定位的关联假设开始,针对女同性恋运动员污名化的硏究明显地指出形象是女运动员会被贴上同性恋标志的原因之一。具有女性特质的男性会被误认为男同性恋,同样的,具有男性特质的女性也会认为是女同性恋。因为形象不符合传统角色期待,导致女性运动员在异性恋男女二元分类中被归类于偏向男性的一方,而一般社会关系中男性必须和女性配对,因此位于男女二元分类中偏向男性的女性运动员的性倾向遂成为社会大众质疑的焦点。

在异性恋作为社会关系的基础结构下,同性恋的关系在现今社会中仍处于被压迫的一方。以父权为运作中心的权力机制将同性恋塑造成富有贬抑的词语,目的在于强化社会传统中所坚持的性别二元体系,并强化异性恋的家庭形态。此种社会氛围对社会大众产生压力使其去顺从社会所认同的性别角色的规范,而同性恋则被社会污名成不正常或病态的社会行为。从性别信仰体系的角度来看,反同性恋的偏见来自于人们对违反传统性别角色者的评价。也就是说,当人们认为一个人的形象或特质不符合传统性别角色的内容时,人们就会贬低对这个人的评价,并且冠上所谓同性恋的称谓。虽然有硏究认为体育场域中女同性恋运动员并没有遭受到较大的污名现象,然而有更多学者指出在体育场域中同性恋恐惧症是确实存在的社会现实。

虽然体育领域中的女同性恋者不在少数,但因为同性恋的概念已被污名化而成为具有负面意义的语词,在体育中的女性运动员如果具有同性恋身份即会因此受到排挤,或失去一些表现的机会。因此,为了避免自己落入同性恋的泥潭中,无论是异性恋或是同性恋的女性运动员都开始经营自身女性化形象,减少阳性化的程度,以免社会大众将其归类为同性恋。在此脉络下,许多女性运动员无论是在体育场域内或是体育场域外都会特别展现出自己符合传统女性的性别角色特质。对于异性恋女性运动员来说,其行为无非就是要顺应社会大众的期待,使自己女性运动员的身分更向女性靠近;而对同性恋女性运动员而言,其行为将可能会减少社会大众对于自身性倾向的指责,并可提高观众对自己的接受程度。

女同性恋标志在体育场域中影响女性的力量不容小视,因为这不仅影响了女性参与体育的意愿、参与体育的权利,也影响着女性运动员能否在体育场域中展现自身的才能。社会大众对于女性运动员的评判从第一眼可见的形象就已经开始,倘若其外表形象不符合传统社会期待,即加以讥笑或责难,使其产生污名感,甚至进而窥探隐藏于形象背后隐秘的情感世界,以自我狭隘的观点标识女性运动员,仅因其外表形象不符合传统,便将女同性恋标识在女性运动员身上,进而歧视或排斥。如此负面的期待与想法,让女性运动员面临形象与性向的双重污名。

5 结语

20世纪80年代,西欧和美国社会掀起了女性主义的思潮。国外学者相当注重体育场域中所造就的性别议题,也纷纷承认体育场域的确具有重塑性别定位的特性与能力,尤其在身体形象上,体育与社会对性别角色的期望呈现了不一致且冲突的状态。反观国内有关体育场上的性别论述寥寥无几。目前在体育学术领域中关注性别议题的大部分学者多数从身体意象与参与阻碍的观点解释女性与体育的连结,较少有学者关注体育场域中讨厌女性的渊源,以及批判女性运动员所遭到的污名对待,忽略体育场域本身就是个冲撞传统性别定义的现场,也极少有硏究聚焦于对比性别概念于体育场域与其他社会场域的发展,对女性运动员在自我要求与社会要求的拉锯过程中的自我经验与角色呈现更是视而不见。

现今社会中,体育场域对于女性来说已不再是禁地,伴随着文明开化与女性主义的发展,社会对女性参与体育大多持鼓励的态度。然而当女性运动员参与体育的程度或表现超越了父权体制所认为合宜女性的范围时,女性参与体育的现状却是遭受到其他群体无法想象的意识限制。由上述的讨论,可以理解女性参与体育是否合宜的范围界线,往往是由女性运动员所呈现的外表形象开始产生。而当女性运动员的形象超出了社会定义女性的范围,带有社会负面意涵的评论即开始污名化女性运动员,甚至对其杰出的体育表现产生双重标准的判定。另外,受到社会上性别二元分立的价值观影响,由女运动员形象所引起的问题延伸至大众对女性运动员性倾向的讨论。当女运动员无法符合社会异性恋的常识,在体育场上专业的表现通常遭到贬低。这一状态周而复始的循环,严重限制了女性运动员的发展与表现。女性在体育场域中面临着双重污名的劣势,此种违反社会正义的状态非常值得我们深刻反省,而该如何让女性运动员得到一个公正公平的发展空间则需要大众共同的努力。笔者以期修正社会偏颇的意识形态,让女性运动员能够真正站在公平、公正、公开的起跑线,从事原本强调公平竞争的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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