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腾
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时的安全保障义务或法律责任浅析
马腾
随着国家教育体制的改革与经济的高速发展,学校体育场馆不再是单纯的对校内开放,而逐渐向全社会打开,通过此意在提高全面健身意识并扩大公共场地利用率与人均持有率,但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众多问题,主要问题集中表现为在场馆向公公开放时的所出现的安全保障问题,这一问题也是摆在现代城市化不可逾越的发展问题之一。
学校体育场馆;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责任
10.16730/j.cnki.61-1019/g8.2016.11.108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与国家经济的持续增长,虽然国民所持有的单位货币量相比较以往而言明显增多,但身体素质相比较以往则呈下降趋势,国家财政在社会医疗卫生保险事业投入的资金比重逐年上升,因此,近年来政府提倡“全面健身”项目,借助多样化的手段,加大基础健身场馆建设的同时,打开高校体育馆封闭的大门,让其面对整个社会,但与此同时伴随出现了安全保障义务与法律责任问题,为了更好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的同时保障民众安全,本文从多个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对学校及驾驭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做出了特别说明,指出体育设施与场馆资源的使用权归国家,因此其具有公共属性。我国学校内建设的场馆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企业投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属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结果,虽然学校属于单独部门管理,且开放的群体具有特殊性,但这并不说明其公用性质可以抵消[1]。随着国家对学校体育事业的重视,高校内的体育教育与社会体育教育改革齐头并进共同做出了创新,首先通过开放公共设施为第一步。此时,学校需要打破体育教学资源的局限性,破除对自身教育资源的误解,将学校的公共性进行实践化,这个过程中需要学校利用自身的教育资源与制度适应社会变革模式与需求,改变对体育教育资源的垄断,这也是推动教育事业走向开放性的必经之路。在学校内部的体育馆应该在某些体育项目运动上应该尽量少收取或不收取管理费用,尽可能保持最低的费用消耗支出,保证场馆的运行不以盈利为目的。教育公共资源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这是指如果出现违反公共保障安全义务的行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他人造成财产、人生安全损害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做出相应的赔偿。
从广义角度来看,法律关系应该是是具有正义、公平的理论为前提,调整就权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通过在活动进程中规定参与者的义务,而其具体设定也有相应的法律基础。
2.1 学校体育场馆不同于普通的经营场所,尤其特殊性。在经营场所、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应该存在明显的相对关系,而应该对消费者存在相对明显的保护性。而联合国规定应该立法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随后颁布了相应的法规,特别强调,应该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不受侵害。因由此来看,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应该以风险收益相对等原则为核心,同时注重实用风险控制理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学校体育场馆并非经营场所,其具有非常明显的非营利性、公共性,它是以公共公益性事业需求为导向,本质上属于公共性事业。
2.2 学校体育馆是一种相对特殊的开放性公共设施。一方面,从法理角度来看,公共性质的公共场所其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基础在于政府实施的服务行为本身具有正当性,公众应该给予支撑与信心,反过来,政府应该保障公共的安全,同时尽可能的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而学校体育馆与公共体育馆之间的差别则是:二者的性质完全不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是由各级政府或社会力量兴办的,是一种向外开放的公益性事业,包括图书馆、少年宫、纪念馆等,此外,这种开放性场所具有非常明显的特点,举办者必须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等,所兴办的设施必须用于公益事业,而与之相,学校的体育馆就没有这种明显区别性特点,学校体育馆属于学校内部的设施,原则上属于学校所有,其功能用于学校体育课程使用,同时也可以作为公共体育场馆的补充。由此来看,它与一般性公共场所有着非常明显区别,二者同时具有公用属性,却不是相同类型的公共设施。另一方面,二者虽然都具有公共保障义务,但责任的主体却具有差异性。学校体育场馆属于公共事业采用契约方式进行特有的生产方式,政府采用契约手段将公共事业服务内容转交给学校或企业进行,其责任的主体不仅是学校,同时也包括管理者与政府,而公共设施则大多数为政府机构,因此,其责任主体应该以政府为主。
从理论角度来看,学校体育馆对外开放所依托的法理基础也具有明显特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依托危险控制理论,该理论主要在于谁可以对危害进行控制谁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体育场馆在开放的过程中,管理者作为主要责任人应该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场馆有着非常具体的了解,对具有潜在危险性的事项应该持有预防意见,如火灾、踩踏等应急员,采取必要手段最大程度的降低危害力度,由此来看,场馆的管理者作为第一责任人应该具有对前来使用场馆的公众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一方面是借助社会成本节约理论,在预防损伤以及应对损伤所作出的行动时必须付出相应的社会成本,而如果可以以最低的成本支出应对高成本项目,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就是社会成本的节约,如在学校游泳馆进行游泳时,为了防止出现意外,理论上每个人都应该聘请一个专门的救生员,但是对于个人而言这种投入非常巨大,也不切实际,而对于社会而言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因此,场馆应该集中配制与人均密度相当的救生员与教练员,服务大众,同时对来进行游泳的公众首先进行安全知识讲解与手册发放,这是一种相对经济、有效的安全保障手段。由此来看,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管理者承担场馆安全保障义务极高的社会价值,也是最为节约成本的方式。
从理论层面上来看,安全保障义务不是空穴来风,其存在3个主要来源,包括:法律规定、合同规定以及合同附随义务。
3.1 法律规定包括《教育法》、《合同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是现阶段学校体育馆对外开放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来源。我国从2006年开始试点实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以来,各地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具有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来源。
3.2 根据民法规定,附随义务是以诚信为基础的原则内容,即相关合同当中即使没有明确规定安全保障的义务,而这种义务也应该实际存在,对外开放的学校体育馆的学校与教育主管部门在开放之前都应该达成了统一协议,同意进行开放,而签署的合同也是公众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来源。
在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归责当中,应该遵守一定的原则,归责是指行为人因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产生后,应何种根据使其承担责任。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不作为情形,不作为本身就具有可归责性。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准则。我国《民法通则》归责原则可分为: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2]。
3.3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3]。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必须在此类案件中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的必要性有多高,且严格责任与危险责任有赖于制定法的明确规定。学界一致认为,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不适用无过错原则。
3.4 公平责任原则,通常还可以称为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它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或者受益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是其法律依据,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的观念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归责的情况下,以衡平的方法分摊损失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体现的是“济贫扶弱”而非“劫富济贫”的思想[4]。我国在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例采用了公平责任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学界和法律实务界都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不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性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其实是在法律特定情形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共同分担损失的规则。本文认为,在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中,学校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还要承担公平责任,明显加大了学校责任,对学校不公,也不利于实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政策[5]。因此,不能适用公平原则。
3.5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须是行为人有过错,学界的意见一致。但对于过错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却存在分歧。多数人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原则,也有学者认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综上所述,学校体育馆的对外开放既是时代要求也是国家发展的必然选择,如何在开放的同时最大程度的保障公众的安全是开放工作的核心要点之一,这就需要在开放的同时,加深对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安全保障义务或法律责任进行相应的研究,从而找到保障公众安全的支撑点与方法,更好的推动国家公共事业的发展。
[1] 谭仲秋.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安全保障义务及不作为侵权责任探析[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1,03:40-44.
[2] 王聃.论我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之现实困境及立法对策[J].学术交流,2011,10:77-80.
[3] 刘昕,刘静,胡月英,赵保丽,王玫,刘守君,郭希.现行中小学体育场馆面向社会开放的模式及其相关政策法规综述[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1,05:530-533+554.
[4] 谭仲秋.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学生伤害事故第三人侵权法律责任[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93-95+128.
[5] 李小芳.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中的体育伤害事故责任探析[J].当代体育科技,2015,22:143-145.
马腾(1971.1- ),男,北京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运动训练,讲师,北京服装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