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2016-02-12 03:42:17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
中国司法 2016年11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社工矫正

高 贞(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

陈志海(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高 贞(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

陈志海(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

我国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以来,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2014年11月,司法部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政策性意见,对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应当看到,目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些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比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职能定位问题,如何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开展社区矫正中的作用,等等。本报告拟通过总结这些年的实践探索,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对参与社区矫正各类社会力量进行界定,从立法、配套政策、完善相关机制制度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一、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探索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紧紧依靠基层组织,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各种方式,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通过总结,我们可以从中作出对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的界定、提炼可以推广的经验,同时深入分析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作为提出完善相关政策制度的客观依据。

(一)我国参与社区矫正社会力量的界定

根据现行的《实施办法》、《意见》和一些地方的实践经验,我国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可以概括为:与国家专门的社区矫正力量相对的、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支持、协助和配合的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资金等社会资源的总称。

从主体来讲,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主要包括: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见《实施办法》第三条)。

从参与社区矫正内容和方式上讲,主要包括:(1)由政府有关部门公开招聘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中专职从事相关社区矫正工作;(2)由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向具有社区矫正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涉及参与疏导心理情绪、纠正行为偏差、修复与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引导就学就业等项目服务;(3)社区矫正志愿者自愿无偿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心理辅导、社会认知教育、技能培训等工作;(4)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向和行为表现,积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帮扶、社区服务等工作,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发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5)社区矫正机构按照规定为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参与,落实社区矫正措施;(6)企事业单位通过捐赠物资、提供工作岗位、提供技能培训、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为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提供帮助;(7)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和公民个人对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资助,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筹资机制。

可见,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协助、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广泛开展教育矫正、帮扶等方面的相关工作,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鼓励、引导、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应有之义。但是,相对于专职执法队伍而言,社会力量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辅助力量,他们不能承担社区矫正执法、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对于教育矫正最终整体的质量和效果也不应承担直接责任,只是在其参与的范围内,根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实践探索的基本情况

据司法部社区矫正局统计,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82634人,社会志愿者689712人①《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简报》,2016年1月29日,第31期。。截至2013年底,北京、上海等14个省(市、区)共成立了142家开展社区矫正社工服务业务的民办机构。

社工及社工组织开展工作的情况。各地社区矫正社工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直接面向社会招聘的方式。例如江苏省有些地区,由县(市、区)司法局直接招聘,被聘用者与司法局签订劳动合同。二是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向民间社工组织购买社工服务的方式。司法行政部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与民间社工组织签订购买社工服务的合同,由民间社工组织向社区矫正机构派遣社工。三是通过民政部门聘用的方式。民政部门与民间社工组织签订聘用社工的合同,由民间社工组织向社区矫正机构派遣社工。四是由街道(乡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劳务公司招聘的方式。例如北京市,2006年5月9日北京市司法局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招聘社区矫正协管员工作的意见》,起初是由街道办事处直接招聘,由街道办事处与被聘用人签订劳动合同,现改为由街道办事处委托劳务公司招聘,被聘用者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在社区矫正机构中的社工,基本是属于专职的、承担的也不限于社工专业的工作。目前,一些地方社工已经成为社区矫正的一支重要力量,辛勤工作在社区矫正领域,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以上为向社区矫正机构招聘或派遣社工的方式,还有一种方式就是由社区矫正机构就社区矫正教育、帮扶项目向民间社工组织购买服务。比如,2004年2月,上海市成立的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就是一家经上海市民政局批准的、业务主管为上海市司法局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该机构还在上海市14个区县设立了社区服务工作站,并在所属街镇设立了社工点,现聘用社工400余名。

可以说,基于我国中西部地区社会组织欠发达和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的现状,目前各地探索的以各种不同方式招聘或派遣社工作为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做法,不失为一种符合国情的务实选择,值得总结推广,并争取相应政策予以保障。而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则代表了未来的方向,可以通过政策和相关工作机制培育、引导社会组织逐步扩大。

志愿者开展工作的情况。从事社区矫正志愿者活动的人员中,包括街道、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社区居民及学生等。志愿者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提供帮助的时间一般是不固定的,多是利用业余时间,或者寻找双方合适的时间。帮助的方式主要是以访谈、帮助协调有关关系、协调组织有关活动等。有的地方还探索成立为社区矫正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例如,上海市于2000年9月成立了上海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是一家动员、组织社会志愿者开展对服刑人员、在教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帮教服务的志愿者组织。

其他组织和人员参与社区矫正的情况。除了以上社工及组织、志愿者及其组织以外,多数村(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帮助、社区服务等工作方面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形式多样,有的通过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临时就业场所、就业培训基地、公益劳动场所,为社区矫正场所建设提供场所、资金或者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此外,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是最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他们融组织管理和亲情感化为一体,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感化、矫正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组织和人员主要是通过参加矫正小组的方式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工作。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已建立社区矫正小组67.2万个,占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的96%②《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简报》,2016年1月29日,第3期。。

(三)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分析

《意见》指出,目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政策不完善、规模范围小、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与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的要求相比尚不适应”。问题中有的是原因,有的是结果,下面作如下深入分析。

第一,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类社会力量职责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从目前实践中的情况看,多数地方没有将社工作为一种专业力量来看待和使用,而是作为人手来使用,有的承担执法工作,有的则作为杂勤工,与真正意义上的具有专业技能和理念的社工有很大的差距。实际上,在社区矫正领域服务的社工绝大多数人(90%)既没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相应的学历,也没有社会工作方面的实践经验③从调查的情况看,从事社区矫正的社工中,初高中学历的占了将近一半(48.2%),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初中甚至是初中以下学历。在所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当中,学社会工作专业或者说是受到过正规社会工作专业训练的只有2757人,占总数的3.4%;取得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水平证书的只有1552人,占总人数的1.9%。。志愿者提供社区矫正服务缺乏法律依据,其权利义务及提供服务的责任风险、人身安全等也缺乏法律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社区矫正的性质、权利义务、参与方式等不明确,有的社区管理比较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的力度和效果就要好一些,反之就要差一些,有的甚至是徒有形式。人民团体如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还只是个别地方的探索,如何利用他们的资源和优势需要研究。

第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保障不到位。比如,社工待遇低,队伍不稳定。根据统计数据,我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工,2013年平均月工资为1355元。而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为2462元,这意味着社区矫正社工的月均收入仅为城镇居民月均收入的55%,最低的月收入仅为600~700元。从国外的情况,社会工作者的待遇基本处于中等水平④据美国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4年美国国民的平均年收入是48020美元。在儿童、家庭和学校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者的年均收入在27840美元~45140美元,最高的10%的社工年收入超过57860美元。。社区矫正志愿服务面临经费不足、社会捐助渠道不畅的问题,需要相关政策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缺乏政策支持。

第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平台有待发展和完善。目前社工服务机构少又难成规模,制约了社工力量的培养和壮大,很难达到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专业化社工服务的水平,更达不到以社工组织为主体承接社区矫正项目的需要,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⑤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社工服务是由民办的社工组织承担的,社会工作者一般都隶属于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例如,在英国所有注册的社工中,三分之二受雇于私人或非营利社工服务机构。香港绝大部分的社会服务工作由香港3000多家专业的社工服务机构承担。;缺乏专门为社区矫正提供服务的志愿者组织,难以统一安排、协调、管理和监督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活动,以至发挥社区矫正志愿者作用有限,这方面也与其他国家存在较大差距⑥西方国家为志愿者提供服务的公益性、非赢利性的非政府组织非常之多。如美国,截至2010年,美国各类社会组织多达1200万个,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志愿者组织。截至2010年2月,我国香港地区已有1983个不同性质的注册慈善团体,超过88.5万人登记成为义工(志愿者)。;矫正小组发挥作用不够,在具体的矫正计划和安排、效果的评估等方面,需要加以规范和完善。

第四,社会支持氛围亟待培育。我国整体的志愿服务环境和氛围尚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公民的志愿服务精神和习惯没有培育起来⑦据华东政法大学叶慧娟对上海某街道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状况的调查,只有15.94%的被调查者称其家人或者朋友参加过社区矫正志愿者活动。志愿者中,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占绝大多数,一般居民参加社区矫正志愿者活动在5%以下。另外,据北京零点公司的调查,北京只有2%的居民参加过社区矫正志愿活动,以退休的老人和部分下岗职工为主。;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不高。

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立法建议

根据新形势下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和对社会力量参与的现实需要,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总结十年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成功的做法,我们认为应该从立法层面构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一)明确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定位

国家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履行刑罚执行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各项工作。社会力量是协助、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辅助力量。因此,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制度设计时,要体现鼓励、支持和提供工作保障的导向,切忌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行政化、强制化。同时,鉴于我国村(居)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会安全稳定方面的作用,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社区矫正,是贯彻群众路线、专群结合方针处理、治理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的重要体现,既符合群众的需要,也是其职责所在,应该有一定的强制性要求。另外,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因其与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关系,对特定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有特殊作用,应对他们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有关立法建议:一是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落实社区矫正措施。二是明确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国家鼓励社会对社区矫正提供资金捐助。三是明确对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二)明确不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内容、方式

鉴于不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特点、作用不同,建议立法中分别对其参与社区矫正的内容、方式予以规定。

一是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引导社工组织及其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困难帮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方面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是明确志愿者及其组织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法治教育、心理辅导、认知教育、技能培训、帮扶等方面提供相应的志愿服务。

三是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协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协助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服务活动。

四是明确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通过捐赠、提供工作岗位、引导就学、提供技能培训、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

五是明确社区矫正小组的工作机制,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由矫正机构专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根据各自的特点、特长,落实相应的矫正措施。

(三)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

建议立法中规定:各级政府应将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工岗位或项目服务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志愿者及其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需要的经费及设施支持;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支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社区矫正的工作经费。

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有关政策制度建议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作用,在通过立法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职责定位的基础上,有必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加强工作推动力度,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一)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管理体系,对于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整体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推动相关政策,将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的组织管理纳入整个社会组织的管理体系中,并鼓励、扶持、协调在社会相关的组织机构下设立专门参与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力量专业组织。

在社工组织管理建设方面,一是推动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社团组织。我国设立了社会工作联合会,可以在该联合会下组建中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联合会,在各省(市、区)、地(市、州)、县(区、市)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承担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进行管理、培训、注册、资格认证,研究制定行业标准、执业规范、监督、评价等的职责。二是培育、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组部等19个部委2012年3月7日印发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提出,通过建立50个国家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到2020年,培育发展8万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该将培育、扶持民办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国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整体规划中,加快社区矫正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的步伐。

在志愿者组织建设方面,可以考虑依托现有的志愿者服务组织,组建相应的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组织。在中国志愿者服务联合会、中华志愿者协会下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联合会或者协会,利用现有的志愿服务社团的优势和资源,发展壮大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为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所需要的、有效的志愿服务。

在其他社会力量组织建设方面,可以总结推广地方经验,比如江苏等地,成立了矫正协会、社区矫正工作协会等,为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搭建平台,牵头组织、发动、整合相应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

(二)建立完善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机制制度

将社区矫正中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内容、服务项目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专业化的民办社会组织来承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律性要求,应该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发布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项目的机制。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项目的信息,包括项目目标、服务内容和方式、质量要求、资金规模及支付方式、效果评估、违约责任以及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的资质、专业技术力量、治理结构要求等,以鼓励、引导社会培育相应的专业机构,发展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提高承接社区矫正项目的竞争力,以此促进社区矫正社工服务机构的发展。

二是建立以招投标方式决定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制度。我国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招投标制度、程序已经比较成熟,也有好的经验。尽管社区矫正有其法律性、执法性、严格性、专业性等方面的特点,但招投标的程序、要求所要实现公正公平的价值理念是相同的。因此,面向全社会的专业机构,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选择服务机构,应该是社区矫正机构购买服务的主要通径。

三是建立社区矫正机构购买服务的合同管理、监督和专家评价制度。购买服务项目,通过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以后,社区矫正机构应该与提供服务的单位签订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合同。通过合同管理、监督以及引入专家评估来保证社区矫正项目任务得以落实。

(三)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激励政策

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引导有能力、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及人员积极投身到社区矫正工作非常必要。

一是建立相关工作保障制度。包括提高社会工作者的待遇,制定有利于他们职业发展的空间和情景的配套政策措施,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提供需要的设备、技术及其他条件的支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信息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等。

二是建立相应的奖励政策。对于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工、志愿者及其他人员,给予就业、上学、晋升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和提拔,并对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等。

三是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就落实《意见》规定的“提供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企事业单位捐赠资金物资、提供工作岗位、提供技能服务、提供专业服务的情况,核免相关税收,并明确简便易操作的减免税程序。除税收优惠政策以外,还应该对这些单位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例如提供资金、技术及项目支持等。明确个人捐赠也应该减免所得税。

(四)建立完善对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及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资格认证制度

一是对社会工作人才的教育培训。2011年9月14日,中组部等18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教育培训的措施要求等作出了规定,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选拔、使用、流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体制机制”。2012年2月20日,中组部等19个部委印发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提出到2015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增加到50万人。矫正领域的社会工作人才是整个国家社会工作人才的一部分,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才的教育培训应纳入国家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体系之中。

二是对志愿者及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参与社区矫正的志愿者、村(居)民委员会的成员、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都需要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工作由社区矫正机构牵头,在村(居)民委员会和志愿者组织的协助下,就社区矫正的性质、有关法律法规及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方面的政策等进行培训,同时还就与社区服刑人员沟通的技巧等进行培训。

此外,应该从学生开始培育整个社会的志愿、公益精神。这方面国外有很多经验可借鉴⑧例如在美国,在中小学阶段就鼓励学生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高中学校更是明文规定,如果学生没有在社区志愿服务60个小时以上,就不能如期毕业。美国的大学更是对学生的志愿服务要求具体、明确。纽约大学社会工作学院将社区服务列为必修课,规定学生一年至少有75个工作日的社会服务记录才允许学生毕业,像哈佛、耶鲁等一些常春藤名校,在录取新生时就把“社区志愿服务”记录作为重要的参考标准之一。。我们应推动将志愿服务和参与公益活动纳入教育工作中,从小学甚至幼儿园教育起就要开始引导学校将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纳入学生的考核评价体系中,培育公民的志愿、公益精神和习惯。

三是建立完善相关考试资格认证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2006年印发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中。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的职业水平评价及资格认证制度应该纳入全国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评价及考试、认证体系中,但应该增加实践的课程及工作经验的评价标准。应在法律上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应使用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对志愿者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培训也应该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通过志愿者组织及相关组织注册、资格认证后从事相关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工作。

(五)建立完善多元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筹措资金的渠道和机制

从国外志愿服务的资金来源的情况看,资金来源是多渠道,包括政府、个人、企业、基金会以及志愿组织运营收入等。如国际美慈组织在2012年7月募集的3亿美金中,个人占11%,企业和基金会占8%,美国政府占59%,欧盟委员会占7%,其他政府占5%,联合国机构占4%,下属微金融机构运营收入占6%。英国志愿服务的大量资金主要来源社会,政府投入占36%,且包括政府委托志愿组织的项目经费。外国基金会的作用明显,如英国有大量的社会公益基金,如儿童公益基金、千年志愿者公积金、欧洲慈善基金会、健康部门与志愿行动基金等,通过基金会筹措大量资金用于志愿服务。

在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环境下,应该建立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社会资金、公益资金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财政资金投入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直接投入资金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服务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方式,来保障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相关经费。由于我国个人、企业等社会捐款相对较少,财政经费应该占相对高一些的比例,可以考虑应占50%左右。尤其是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及志愿服务建立和发展的初期,应该加大财政资金在这些领域的投入,以扶持民间机构的设立和运作。同时,应该逐步建立个人、企事业单位捐赠的体制机制,畅通捐资的渠道,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基金会或者在其他基金会中设专门分会,以便从社会各界获得资金支持。

(责任编辑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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