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课题组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与探索*——以江西省为例
江西省司法厅课题组
我国法律顾问制度是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完善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形成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的具体行动。
(一)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
1. 推进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一是省领导机关率先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4年7月,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建江西省法律顾问团的通知》,同时出台了省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组建省法律顾问团。顾问团由省内法律专家、执业律师等24人组成,司法厅厅长、副厅长分别兼任团长、副团长,专门为省领导机关(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专业咨询服务。为规范顾问团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省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制定了《江西省法律顾问团承办事项集体讨论制度(试行)》《江西省法律顾问团受理事项办法(试行)》《江西省法律顾问团成员承办事项的办法及流程(试行)》《江西省法律顾问团成员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等工作制度。自成立以来,省法律顾问团成员参加了省委、法治江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的征求意见会6次,为省委办公厅拟出台的6件重要规范性文件和省政府法制办6件地方性法规提供法律论证,代理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2件行政复议案件,参加省人大组织的立法论证会11次, 3名顾问团成员参加了省委政法委组织的省级评查案件活动,效果良好。二是深入推进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江西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制定《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赣府法办字〔2015〕45号),将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关键环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截至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党政机关均已建立法律顾问制度,1530个乡镇、781个设区市党政机关、4982个县直部门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分别占单位总数的99.74%、99.62%、97.51%。其中,南昌、宜春、吉安市全部乡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鹰潭市全部县(市、区)、市直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省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表率,带头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4年8月,江西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2014年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133个单位已经全部聘请了法律顾问。在服务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三大重点任务”中,法律顾问积极跟进,通过介入重要立法活动、重大决策事项、疑难矛盾纠纷,当好参谋助手。近两年来,全省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法律咨询、服务6400余件,审查规范性文件和合同草案7200余件,参与重大矛盾纠纷调解4100余件,参与重大信访案件处理3100余件,开展较大型法治宣传活动5600余次。
2.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助推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一是全力推进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截至2015年10月,省出资监管企业及其子公司实行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达到40家(出资监督管企业18家,重点子企业22家),各企业共有专职法务人员118人,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92人,其中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已基本建立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二是认真做好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2015年6月,江西省教育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全省教育系统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截至2015年10月,全省95所普通高校均已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卫生、文化等系统的事业单位也纷纷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法律顾问工作。三是成立专业团队服务企业。组建“百名律师服务团”为非公企业提供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维权以及法律会诊等服务。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引导广大律师以法企联姻、企业大走访、为创业实体提供定点服务、与创业者结对子开展法律服务等方式为主要载体,积极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3.探索村(居)社区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省司法厅于2016年6月召开全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会,省法治江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于2016年7月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意见》,加快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截至目前,全省17077个村、居(社区),有8351个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建成率为49%。万年县探索开展“一村一顾问”工作,每名律师担任2~3个村居法律顾问,各驻村(居)律师经常深入村居了解情况,掌握群众诉求,每月至少到村居服务一天(不少于8小时),义务为村(居)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9名律师与南昌市东湖区滕王阁街道9个社区结对,成为社区居民的“法治娘舅”。新余市试点设立“法律诊所”志愿服务站,招募18名执业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志愿者,进驻全市各社区“法律诊所”志愿服务站,常年定期定点(每周六上午9:00-11:00)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给社区群众送去最实惠的法律大餐,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
(二)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稳步推进,法律顾问通过介入重要立法活动、重大决策事项、疑难矛盾纠纷、企业经营管理和公民个人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推进过程中,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第一,社会整体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年来,伴随着法治建设的进程,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但必须看到,在法律顾问领域,“有事找律师”的习惯还没有建立,对法律顾问制度的价值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到位。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推进。2014年,全省内资企业40.1万家,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仅有9856家,占比2.5%。
2012~2014年全省内资企业与聘请法律顾问比较图(单位:家)
第二,法律顾问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少数单位存在对法律顾问“顾而不问”“聘而不用”的情况。一是一些行政人员因害怕扩大法律顾问工作范围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而往往将法律顾问工作局限在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一些简单、传统法律服务事项上。二是极少数行政人员把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当作提高政绩的手段,把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简单地等同于出台一个法律顾问文件,常常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法律顾问制度流于形式。三是部分企事业单位聘请法律顾问是为了所谓的“面子”,觉得那么大规模的单位没有一个法律顾问有点说不过去。少数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法律顾问抱有戒心,担心法律顾问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四是一些单位领导轻视法律顾问的作用,认为法律顾问就是打官司,担任法律顾问也就是在必要时充当一下“消防员”的角色,被动的提供一些法律服务,限制了法律顾问专业性的有效发挥。
第三,法律顾问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我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队伍偏弱,少数法律服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工作需要。一是法律服务队伍规模难以满足法律顾问市场需求。江西省现有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1395个乡(镇、办事处),近3000个省、市、县三级政府职能部门,1.7万个社区和行政村,还有几十万个企事业单位,而2015年度我省的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起来仅有6000余人,若全面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法律服务队伍规模将难以满足实际需求。二是法律服务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律顾问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准,要求有较强的执业能力及丰富的社会经验,这就对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所应当具有的综合素质提出了高要求。如,江西省懂外语、懂经济、懂外贸的高端律师人才极度缺乏,2015具有硕士或双学士以上学历的只有400余人,能以外语为工作语言的律师人才更是缺乏。三是律师业发展结构性矛盾突出。南昌、赣州律师占江西省律师的51%,业务收入占全省的40.3%,我省县区律师无论是人员数量还是业务收入所占比例都不到20%,还有20多个县仅有一家律师事务所,部分县区长期没有新律师加入,断层较为严重,县区法律顾问人员较少与法律顾问需求量大的矛盾较为突出。
2014年各设区市律师人数一览表(单位:人)
2014年各设区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数一览表(单位:人)
第四,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不够明确具体,从目前实践来看,还主要停留在地方和基层探索的层面,客观上制约了法律顾问制度的普遍建立和作用发挥。二是执业环境有待加强。部分顾问单位不能提供基本的办公条件,法律顾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困难,极少数法律顾问在履行顾问职责时得不到应有的安全保障。同时,法律服务市场不够规范,法律服务人员执业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法律服务人员执业权益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经费保障有待加强。虽然江西省《关于在全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落实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法律顾问按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领取服务报酬,并由聘用单位报销差旅费用等,法律顾问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但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明确的法律顾问经费标准,部分单位法律顾问费用较低,甚至有极个别单位把法律顾问工作当成律师的公益活动。部分顾问律师特别是社会执业律师的工作量与顾问费用明显不对等,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应由党委政府主导、有关单位积极参加,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抓手,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法律顾问网络,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
(一)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目标:通过3年努力,实现法律顾问制度在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全覆盖。推动法律顾问介入各级党委、政府执政决策、行政执法等各个领域和环节,推进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实现法治江西。
主要任务:1.加快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全覆盖。目前,江西省11个设区市、100个县党政机关已全部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但各市、县级党政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进度不平衡,有的市、县对执法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比较重视,而对在党委、政府部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上经费保障等方面限制,导致工作进展离我省3年全覆盖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引导各党政部门通过外聘律师或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2.充分发挥法律顾问服务党委、政府依法执政行政的职能作用。江西省的党委、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主要包括九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决定提供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意见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洽谈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起草或协助起草、修改、审查行政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代理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维护党委、政府的合法权益;参与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参与重大、疑难涉法信访问题的接待和协助办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目标:以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通过推动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治企的能力水平。
主要任务:1.服务企业依法治理。依法治企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企业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企业管理层在企业治理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一旦企业管理层漠视法律风险,看法、判断失误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经营管理,将会给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法律顾问通过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为企业依法规范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撑。2.健全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涵盖并购合作、重组整合、项目投资、员工管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等多个方面,时时刻刻面临着法律风险。因此,健全完善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是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目标。一是建立法律风险的事前预防机制。在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前,引入法律顾问法律审查机制,将法律风险发现在前,化解在前;二是建立法律顾问的事中控制机制。法律顾问参与到企业业务流程和经营管理活动中,梳理识别操作过程中可能随时出现的法律风险;三是建立法律顾问的事后救济机制。对于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纠纷,法律顾问通过代理诉讼、仲裁、调解等形式维护企业合法利益。3。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国有企业改革是事关企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大决策事项。目前我省国企改制重组正在有序进行,如何避免因企业改革工作中出现因违法违规决策或经营不善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是法律顾问的重要职责。法律顾问参与到国有企业改革全过程,通过参与决策、监督决策执行、处理可能出现的风险,依法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三)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目标:通过法律顾问为村、居(社区)基层群众提供各类法律服务,将法律服务、法治宣传与促进村、居(社区)依法管理相结合,使广大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依法维权能力不断提高,从而促进村、居(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主要任务:1.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法律顾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在潜移默化中树立并养成群众的法治观念,在村、居(社区)群众中培育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文化氛围。2.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依法管理的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村、居(社区)矛盾纠纷呈现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点,老百姓传统文化价值理念的局限,很多群众不愿意“对簿公堂”,诉讼的司法形式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矛盾纠纷。法律顾问秉着“以和为贵”“礼先法后”的原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调解,既化解了矛盾,又不伤感情,从而维持公序良俗。3.提高村、居(社区)依法管理水平。村、居(社区)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一举一措都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村、居(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村、居(社区)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村、居(社区)征地拆迁工作、集体土地的流转都可以直接找法律顾问咨询法律意见,实现村、居(社区)重要决策可以足不出户,请法律顾问“把脉”,提高村、居(社区)依法管理的水平。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更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通过提升认识、健全制度、强化保障等方式,以强化法律顾问作用的有效发挥作为重要抓手,不断推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一)强化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提高对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思想认识
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注重对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的培育,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
要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带头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管理一切社会事务,为全社会作出示范、树立标杆。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考评机制,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和个人遵守党纪国法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终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要加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宣传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法律顾问制度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中的重大作用,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高对法律顾问的重视程度,逐步实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持续展示法律顾问的作用和价值,增强全社会对法律顾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推动顶层制度设计,把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纳入总体规划
实践中,通过党委政府的高位推进,是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方法和路径。从江西省来看,《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完善和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团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或聘请法学专家、学者、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推动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村(居)等基层组织法律顾问。鼓励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加快实现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通过2至3年的努力,形成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法律顾问网络。其中,2014年底,省、市、县(市、区)三级党政机关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5年底,党委政府部门、乡镇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6年底,实现法律顾问制度在全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全覆盖。”正是省委省政府的高位推动,江西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才得以快速发展,进入快车道。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纳入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顶层设计、高位推动,加快法律顾问制度立法步伐,为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供法制保障和政策支撑。
(三)强化工作机制建设,推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落实
1.建立遴选机制,严格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和选聘程序。一是在任职资格方面。选聘不同类型的法律顾问有不同的要求,但应设立基本条件。如,江西省《关于在全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道德操守;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教育,熟悉聘任单位所涉业务的法律法规,在行业内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具有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良好体质和心理素质;党政机关不得聘请受过处分、处罚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律师、法学专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二是在选聘程序方面。不同的单位可以采取不同的选聘方式和程序。如,江西省《关于在全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法律顾问由聘任单位采取定向邀请、公开选聘和行业推荐、个人申报等方式,按照法律顾问基本条件择优聘任。但对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而言,由于其聘用法律顾问的费用为政府财政资金,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将普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通过招标等公开程序选聘,增加选聘透明度。同时,对违反有关规定,不能按协议履行职责的法律顾问,要建立并畅通退出机制。
2.建立工作参与机制。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必须法定化,顾问工作必须量化,且能依法参与顾问工作。各地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过程中,都对法律顾问的职责作了规定,但具体到各单位工作实际,不是所有的涉法事务都需要法律顾问的参与。一般来说,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可考虑确保“四个介入”:一是介入地方立法。就是各级人大、党政机关在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过程中,要注重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这是法律顾问最重要的职责。二是介入重大决策。就是党政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充分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明确要求,要“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三是介入重点案件。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如,征地拆迁、环境污染、集体土地流转等涉及民生和公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应该主动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必要时还应要求法律顾问参与。四是介入重要信访。法律顾问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参与重点信访案件处理,更容易使信访当事人产生信任感,有利于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导入法律程序,引导老百姓由“信访不信法”变成“信法不上访”。与此同时,在明确法律顾问职责的基础上,要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操作规程,明确具体操作程序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真正做到未经法律顾问审查的重大决策不出台、未经法律顾问审查的重要合同不签订、未经法律顾问审查的法规性文件不审签。
3.建立绩效考评机制。要落实考评工作责任,科学设置考评内容,认真研究制定考评具体标准,创新改进考评方式,将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情况纳入目标管理,注重日常跟踪问效与年底集中考评相结合,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评。如,江西省《关于在全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考核考评办法,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纳入法治江西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严格考核,兑现奖惩。为此,江西省司法厅根据不同类型单位分别制定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考核办法,设计了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评分标准以及考核方式,明确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纳入全省综治考核范围,作为其中一项内容,增强各地、各单位对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视,推动工作发展。
(四)加大保障力度,增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活力
1.落实组织保障。当前,各地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管理体制各不相同。基于法律顾问工作的性质和独立性要求,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牵头责任,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管理,对法律顾问的聘任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同时,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工作责任部门。党群机关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应由各级党群办公室(厅)负责,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应由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应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应由所属的国资、财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村(居)委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2.落实职业保障。要保障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相关权利。一是改善顾问律师的工作环境,有效落实律师的办公场所,为律师配备工作所必须的交通、通信、电脑等硬件设施。二是要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顾问律师在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敏感事件及重大群体上访等矛盾较为冲突的事件中,要保障顾问律师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3.落实经费保障。经费问题是影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 号文件)的规定,“完善律师工作经费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和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采用政府购买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以及参与信访、调解、社区工作等公益性法律服务给予必要的补贴。合理确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经费补贴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 号)文件精神,制定各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目录》,并将法律顾问等公共法律服务纳入购买目录。按照市场价格规律,尊重市场经济,不断提高法律顾问的劳动报酬,调动法律顾问的积极性。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顾问工作能力和水平
1.努力扩大律师等法律顾问队伍规模。将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加大青年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培养力度,出台扶持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发展政策,支持法律服务业发展。推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鼓励企业设立公司律师,积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强化业务培训,积极稳妥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改革发展,建立与当地乡镇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加大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统筹力度,鼓励优秀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区县法律服务人员资源不足问题。
2.强化顾问队伍的教育培训。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以律师为主等法律顾问的教育培训力度,优化业务机构,着力培养一批既懂政策、懂法律,又深谙国情、熟悉社会、了解民情的高素质法律顾问队伍。切实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和管理,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行风建设,加强以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修养,端正工作理念,提升工作公信力,提高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确保公正廉洁、服务到位。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法律顾问人员的监管考核工作,制定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指标,把法律顾问服务质量作为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3.建立法律顾问人才库。通过选拔、推荐等方式,建立由律师、专家、学者组成的法律顾问人才库。人才库是动态的,它可以及时向社会公布,供顾问单位从中选聘,或优先推荐人才库中的人员给顾问单位。
(责任编辑朱腾飞)
*本文系司法部2015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规划课题,项目编号15GH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