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化的知识产权:中国创新战略的全球脉络
[澳]邵科
(澳大利亚西澳大学法学院,西澳珀斯 6000)
【内容摘要】国际现行知识产权架构的本质,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全球产业链中对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谋求。从TRIPS协议到《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这一本质非但没有改变,而且日益变本加厉。作为创新基础薄弱的国家,中国唯一胜出的办法,似乎就是积极熟悉这一国际规则,并提高自身知识创新商业化的能力,以在由知识和创新统领的全球的“自由市场”中,占领知识产品商业化的一席之位。从中国创新经济和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及相关的法律、政策及实践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知识产权的商业化,是其核心目标。然而,这一战略定位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商业利益的片面追求。在中国的战略规划中,还可清晰地看到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平衡。不过,在中国企业大量走出去投资的大趋势下,一旦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化技巧在国际层面上变得十分娴熟,则它们会否成为现行国际知识产权霸权规则的捍卫者,乃至妨碍其他国家的发展,或是对中国自身的发展产生负面的影响,却也是极难预测的。
【关 键 词】知识产权创新战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商业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院长李向阳在2012年的一篇论文中指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TPP)是美国“回归亚太”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动机既有经济又有政治方面的考虑,其中遏制中国崛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目标。一旦《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成为现实,APEC首当其冲将可能会被架空。对中国而言,被排除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之外不仅意味着将受到“排他性效应”的冲击,而且过去十年中国所致力推动的东亚区域经济合作进程有可能因此而发生逆转,这将是中国崛起过程中面临的一次重大挑战。[1]P17
知识产权条款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李向阳院长指出的,除了降低关税、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之外,还要求具有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环境保护规则、竞争政策、劳工标准等。实际上,美国是把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规则移植过来了。[2]P18和TRIPS协议制定过程中所反映出的西方主导模式一样,《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同样反映了西方试图通过商业化的知识产权来左右全球经济的产业链的思路。只有将知识创新进一步纳入到美国主导的知识产权全球规则体系之中,才能有力地掌控全球经济的产业链。因此,中国在经济、社会改革上的全面深化,以及国家创新体系与自主知识产权建设,必然无法回避美国的这一形变而质同的全球战略。
本文从TRIPS、《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极度商业化的本质出发,分析全球知识产权的特性,并从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和创新战略的趋势中,来界定中国应对策略的性质。本文指出,中国的战略旨在通过知识产权的加速商业化,来参与美国主导的国际竞争,以增强作为创新主体的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从中国创新经济和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知识产权的商业化,是其核心目标。然而,这一战略定位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商业利益的片面追求。在中国的战略规划中,还可清晰地看到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平衡。不过,在中国企业大量走出去投资的大趋势下,一旦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化技巧在国际层面上变得十分娴熟,则它们会否成为现行国际知识产权霸权规则的捍卫者,乃至妨碍其他国家的发展,或是对中国自身的发展产生负面的影响,却也是极难预测的。
一、极度商业化的全球知识产权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知识产权方面的条款,将有望将人类知识创新的极度商业化推向新的“高度”。然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并非是美国主导的第一个跨国自由贸易协议。1994年,总部位于美国的一小撮跨国公司,为了自身在全球的商业利益之扩张,在WTO的创建过程中,强势推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这一协议体现的是新自由主义的信条,即相信知识的彻底商业化,将为人类创造更多的经济增长和个人自由。这一体系旨在为西方大公司在全球的商业扩张,铺平道路,使之成为全球产业链上流环节的控制者。
TRIPS协议自诞生以来,在医药、环境保护、人权、技术转让等方面广受争议,并引起了全球各地的科研团体、公民运动、非政府组织等的反对。①然而,这一协议仍然给成员国留下了某些有限的灵活空间。比如,许多国家的专利法日渐开始约束跨国公司申请大量垃圾专利的行为。中国在这方面也作出了努力,其《专利法》第22条及23条,确立了绝对新颖性的标准,针对“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明确规定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1999年,巴西为应对美国药品专利的不合理扩张,通过一项法令建立了由巴西国家卫生监管局(ANVISA)来接管专利最终审批权的机制。换言之,在专利局之外,巴西另设立了拥有独立监督职能的国家卫生监管局,来评估外国在巴西的药品专利申请是否会冲击本国的医疗和公众健康。②
TRIPS协议留下的“空子”,让跨国公司感到无法彻底推行其强势的商业化信条,于是开始借助于“自由贸易”的框架,来推动“各各击破”的双边及区域性协议。比如,《反仿冒贸易协定》(ACTA)这一由全球娱乐媒体业及大医药公司巨头们推动的协议,就已经获得了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签署。当然,并非没有反对的声音,事实上这种反商业的声音还十分强大。2012年6月,欧洲议会就以478票反对、39票同意,否决了ACTA。[3]就宏观而言,这种“各各击破”的策略,破坏了世贸组织努力建立和维护的各国多边协商平台的统一性与一致性。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Francis Gurry指出的,在《反仿冒贸易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各国协商意欲绕开多边机制,是对这一现行制度的破坏。[4]
近年来,有12个国家或地区参与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区域性谈判,主要包括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越南、我国台湾等。该协定最受争议的内容之一,是其空前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这些强势条款是发达国家在全球为最大化其商业利益而开疆拓土的骑士军团。通过在成员国内高度统一知识产权立法及执法体系,各成员国的贸易与知识产权问题便可以实现比现行国际要求还要不合理的极度标准化。比如,在讨论过程中,大公司曾要求对网上下载未经版权许可内容的个人,进行刑事制裁;或者,网络服务提供商可能被要求向“非法”下载者提出“三次警告”,超过三次则切断网络。[5]此外,该协定也可能为发达国家的大制药公司提供更强大的专利权,从而延长药品专利的保护期限、提高弱国药价及阻碍科技研发等。[6]
西方学者和公众团体对暗箱操作、维护西方大公司利益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一向持批评态度。比如,他们认为,该协定的专利及版权条款,将极大地限制多元利益的发展。[7]2015年10月9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章节遭到详细披露。[8]对这一倍受争议的、由大国及西方大公司一路暗箱操作的贸易协议,国际知名数字权利法律援助组织电子前沿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指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知识产权章节,“让我们对之的最大担心变成了事实”。[9]比如,根据这一文本,药品的强保护有可能对通用药品(generic drugs)产生更大的冲击。[10]
上述这些危害的本质及其背后的动力,是强者商业利益的极度化。由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谈判过程一向高度保密,外界无法确证上述这些内容在区域性谈判中以往的具体动向。③但是,有一点是清晰的,虽然这些提议没有全部最终获得同意,但却反映出以跨国公司及其政府为代表的“豪强地主”的博弈力度。我们需要进一步理解“博弈力度”的西方社会语境。在以契约自由为前提的西方社会,博弈力度是指各方以自己私利的最大化作为谈判的出发点及目标。这与中国文化在协商中体谅彼此利益的做法完全不同。因此,虽然《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受到全球各种群体声势浩大的反对,“豪强地主”们却仍然坚持博弈,以期在讨价还价之中,尽全力最大化一己之私利。比如,前面提到的“三次警告”后断网的提议,已经遭到了澳大利亚政府的明确反对,并在其官方声明中确认。[11]那么,在对待澳大利亚方面,“豪强地主”们便一定会改用其它“自由贸易”的策略。
可见,《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及其他类似的双边及区域性协议的核心策略,是借助全球“自由贸易”的现有体系来最大化其商业利益。这种自由贸易,并不完全是以缔约方的“自由意志”决定的。相反,自由贸易的本质是“物物交换”,即是以一国的优势产品(或服务),来换取另一国的产品(或服务),亦就是相互开放市场。在这种模式下,双边交换的内容是不对等的。比如,美国向越南可以输出大量金融服务业或是高科技产品,而越南因为不具备这些实力,只能向美国输出农产品或是提供廉价劳动力。④从短线来看,这种交换是各取所需,对弱国发展经济有利,但从长线来看,对弱国的影响就不是“发展经济”一语能够评估清楚的。比如,是否充分关注过劳动力密集型经济导致的环境压力?是否充分减少药品专利对穷国人权的影响?是否充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能力前景?这些问题,并不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这样的框架特别感兴趣的。让“豪强地主”们赚钱,乃是最大的目标。
二、知识产权保护
如果说让“豪强地主”们赚钱,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及其他类似的双边及区域性协议的的本质,并且知识产权的扩张主义在其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那么,中国应当如何应对呢?第一种说法是中国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的确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才可能规范市场的创新与产业化行为。但是,这一说法又是片面的。在此,不妨以澳大利亚的情况来作一参照说明。
澳大利亚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主要成员。根据位于华盛顿的国家级智库美国传统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和《华尔街日报》联合发布的《经济自由指数》年度报告,2013年澳大利亚因其商业、投资、金融、贸易的自由度及在法治、廉政和产权保障诸方面的卓越表现,经济自由指数获评全球第三强,仅次于香港和新加坡。[12]作为法治完善程度极高的发达国家,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体系,自然也位居世界上最“先进”之列。然而,这种“先进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却没有使得澳大利亚成为全球领先的高科技大国。在发达国家中,澳大利亚的创新能力竟然排在倒数。根据欧洲工商管理学院(INSEAD)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编撰的《全球创新指数》,2012年澳大利亚的创新排名居全球第23位。[13]P8虽然它在2014年上升至第17位,但主要业绩是在娱乐(第3位)、媒体(第5位)和人力资源(第7位)等方面,而不在和专利、科技创新有关的领域。事实上,在高科技产品出口及权利许可等方面,澳大利亚一直排到全球三、五十位。[14]P14; P22; P145
澳大利亚现行《专利法》(1990年)近5万字,外加近8万字的《专利规则》(1991年),立法之繁冗,令人叹为观止。澳大利亚也是普通法系国家中继英、美之外的主要成员,在专利司法实践方面总结出了大量审判细节,并且和英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保持着密切的渊源及同步关系。其法院、海关等系统的运作及管理也简洁、高效,因此执法水平十分到位。此外,澳大利亚专利局的专利受理服务价廉物美,专利律师及专利代理人行业也拥有很高的从业经验,且其专利法还特意为专利申请人设计了一条龙的申请流程指南。澳大利亚的专利法当然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依照美国产业标准确立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要求,有基础刺激更多的专利申请。由之,若从“保护”二字来看,澳大利亚的专利法律体系,实不可谓不先进。
特别地,自1959年的NRDC判例以降,澳大利亚法院曾逐步扩大专利权客体的保护范围,使得“更多的”客体可以获得专利。根据NRDC判例,只要一项新方法能够导致“有用的效果”(useful effect),且此效果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人为创造的状态”(an artificially created state of affairs),便属于专利的客体。[15]被中国专利法第25条基于保护公众利益而明确排除在专利客体之外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在澳大利亚也可以获得专利。在Anaesthetic Supplies案(1994年)中,仅有Sheppard法官一人认为不应对诊疗方法授予专利,理由是该类垄断权可能妨害大量患者的权益。这一意见未被多数法官采纳,因为诊疗方法的效果被认为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人为创造的状态”。[16]总之,在NRDC案之后,计算机程序、诊疗方法、基因、商业方法等均纷纷获得专利。虽然在Grant案(2006年)以来,“人为创造的状态”另须产生有形的结果,但总体而论,澳大利亚的专利法司法实践对专利客体的界定较为宽松。[17]这就为更多的专利申请创造了条件。
然而,尽管具有既宽松又完善的专利法律体系,在2013年4月15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律修正法》(2012年)正式生效之前,澳大利亚专利申请量的增幅并不显著。该《修正法》又名《门槛提高法》,旨在增加专利获批的难度,以期能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此一战略性的决定是基于目前全球专利数量泛滥成灾的情形而作出的。为了规避《门槛提高法》,许多澳大利亚的企业在专利律师及代理人的大力怂恿下,于2013年4月前排长队申报专利。可见,澳大利亚宽松的专利法直到它消亡的前夜,才“刺激”出专利申请量及审查请求的激增。事实上,澳官方特别提到,2013年4月是澳大利亚历史上专利申请量及审查请求量的首次高潮。[18]P8; P31
即便出现了首次高潮,澳大利亚的专利受理总量依然很低。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最新发布的2014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数》,2013年在澳大利亚受理的发明专利仅有2.9万多件,排在全球第18位。相比而言,在中国境内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排名再创全球之冠,达到82.5万多件,美国和日本紧随其后,分别超过57.1万件和32.8万件。这2.9万件专利申请,还已经比往年增长了13%,是除中国之外唯一的专利受理量增长率为两位数的国家。而且,这2.9万件专利中,近90%均为外国人申请。[19]P8;P12; P24事实上,在澳大利亚排名前10强的专利人,几乎没有本国企业,而俱被微软、高通、金佰利、高露洁、壳牌、诺华、拜尔等欧美跨国公司夺走。[20]
因此,象澳大利亚这样的发达国家,拥有“先进的”专利法律体系,却没有一流的创新能力,甚至没有出现大量的专利。其结果,是专利强国的长驱直入。作为WTO成员国的中国,其情况并无本质不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年报》,中国在2011年开始,国内发明专利的总量开始超过国外发明专利。但是,这却不代表外国企业在中国和全球设下的专利布局能够轻易被打破。根据2014年的一项最新研究,中国在许多核心技术方面依然高度依赖外国。而过去通过合资模式来吸收外国技术的指望,并不有效,因为许多外国企业并无意于向中国传授或转让技术。[21]事实上,截至2011 年底,我国共计69.7 万件有效发明专利中,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才占总量的50.4%。即使是中国的权利人中,还有相当多的是外资企业。[22]P435-441此外,WIPO的数据显示,和澳大利亚一样,中国国内产生了大量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则相对偏少。[23]P45
通过将澳大利亚、中国等创新能力原本不强的当代经济体纳入协同化的全球知识产权及自由贸易体系,强国的产业链上流地位得以加强。我们须知,在这种体系确立之前,各国享有较为自治的知识产权立法权。比如,19世纪中期的美国不保护外国人的版权;而19世纪-20世纪的50多年内,荷兰、瑞士等国为了发展本国工业,干脆废除了《专利法》。事实上,许多国外学者早就指出,今天的发达国家在其发展阶段均采用了较为宽松的知识产权立法。[24]P115因此,不是如今日发达国家宣称(并为我国学者广泛引用的)那样,凡是创造了经济发展奇迹的国家,都是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好的国家。这样的语境在美国产业界和政界大量出现。比如,“创新是美国经济的引擎,而知识产权保护则是创新的引擎”。[25]这句话用于描述今日美国的全球知识霸权十分贴切,但它却不适用于中国。对中国而言,我们需要的自主的知识产权立法,以适应本国的需要。
三、中国知识创新的商业化战略
对中国而言,归根到底的问题,并非是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如何符合由西方国家制订的游戏规则,而是如何改变当代中国创新薄弱的根本状况。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目前面临一个双重难题:一方面,作为WTO成员国,我们必须遵循其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规则要求,保护所有国家在华的知识产权,而另一方面,我们又要面对这些强大的知识产权“豪强地主”,追求自主创新。这种创新并不容易,因为作为全球知识产权豪强地主的跨国公司,已经布下了巨大的专利壁垒,并且产生了大量的垃圾专利。对中国来说,目前只有一条道路,就是加强自己的自主创新能力,并且在全球知识产权商业化的大潮下,认真研究中国知识创新的商业化模式。
批评美国主导的知识产权在全球的极度商业化,并不是否定知识产权商业化本身的正面价值。在人类历史上,很早就出现了商业化的知识产权。商标在中国上古时期就已经产生。在东西方文明中,从中古以来就产生了版权或保护技术的某些知识产权模式。换言之,市场需要并允许这些知识产权模式。⑤今天,面对美国主导的极度商业化的全球知识产权架构,作为TRIPS体系成员之一的中国,也不得不从商业战略的角度,加以应对,并逐步从中找到自己的竞争力与定位。
这一定位即是中国正在进行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建设。这是一个综合框架的建构,经常被称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它不仅包括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及战略实施,更包括人才战略、国家科技政策、金融支持及风险投资、产业导向及创新园区扶持、地方税收激励等各个层面。⑥这些措施的主要关注点,都是创新知识的商业化。比如,在金融政策方面,2014年李克强总理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性金融改革,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元化、更新颖的融资模式,并号召全国大学生创业且提供政策与财政支持。网络众筹、天使基金、风险投资等近年出来的新概念亦正在逐步积累经验、不断完善。电商新思维、O2O等模式则已呈如火如荼之势。
在上述的大背景中,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导向亦日渐明确、清晰。正如2008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的: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知识产权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和拥有量能够有效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26]
从以上的文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产业化及其市场价值的开发,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中心任务。这一纲要在大量的知识产权政策与规则中得以体现。比如,在引导中国专利事业的重要文件《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中,专利的定位与愿景被表述为以下内容:
[2015年目标]运用专利的效果显著增强。专利产业化率稳步提升,全国主要城市设有专利交易服务机构,专利年交易金额达到1000亿元。专利权密集型产品比重显著提高,具有专利权的产品出口额所占比例明显提升。……在关键技术领域超前部署,掌握一批核心技术的专利,并进行合理的海内外布局,形成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在引进专利技术基础上,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获得专利权。围绕国家区域经济规划,出台合理有效的专利扶助政策和区域专利转移鼓励政策。……推动形成全国专利展示交易中心、高校专利技术转移中心、专利风险投资公司、专利经营公司等多层次的专利转移模式,加强专利技术运用转化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专利质押贷款工作,推动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促进专利产业化的股权、债券交易市场的形成,推动建立质押贷款、风险投资、上市、证券化等多层次的专利技术融资体系。[27]
以上的政策导向并不是单纯的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能够落实的。当然,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同样十分重要。上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均明确提到了知识产权法律运行的重要性,这包括加大侵权处罚力度、降低诉讼成本、帮助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立法中扮演角色,以及帮助中国企业在国际上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等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启动了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研究工作。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此次专利法的修订,是为了“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健全、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利技术转化机制,更好地激励创新并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28]这说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本意,已经十分明确地将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市场化作为导向和目标。
2015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在其前言中提到,这一文件是旨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因为仍面临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保护不够严格、侵权易发多发、影响创新创业热情等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创新引领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更加突出。特别地,在上述文件中,对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本原则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换言之,就是要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以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为此,特别要求加快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知识产权政策支持、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着力构建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9]
知识产权商业化的趋势,不仅在法律、政策等文本中得以明确体现,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中国创新企业的普遍支持。一些顶尖的中国企业的专利商业技巧日益增长。根据韩国知名专利检索分析服务商WIPS发布的《华为和联想专利战略分析》研究报告,华为和联想在全球市场呈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令人关注,并且根据自身的情况,设计出各有特色的专利战略和策略。华为把发展重点放在以研究与开发驱动的经济增长之上。2013年,华为在研究与开发上的投入占到了销售额的13%。联想则通过积极性的并购战略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通过收购IBM全球个人电脑业务成为全球一流的PC制造企业。从谷歌手中收购了摩托罗拉之后,联想的手机市场份额增加了6%。[30]
在版权领域,各种商业技巧亦层出不穷。版权战已经带来了行业洗牌。“独家版权”让各大音乐网站、APP的内容争夺白热化。今年年初,周杰伦歌曲的版权问题使得多个网站下架周杰伦专辑;在6月份,阿里音乐对酷狗进行起诉,称酷狗侵犯其独家版权的260首歌曲,紧接着,酷狗反诉阿里音乐侵犯酷狗的456首独家版权作品;去年12月,酷狗起诉网易云音乐侵权其音乐作品,提出数百万元的赔偿请求,而后网易云亦反诉酷狗;此前,QQ音乐和网易云音乐也因为版权问题相互起诉。[31]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中遇到的融资难的问题,2014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海淀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托中关村示范区核心区金融创新的政策优势,中国技术交易所与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共同构建了中国首家“五位一体”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即中技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这一体系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轻资产、高风险、高成长、高收益的特点,以及在融资过程中经常面临的知识产权评估难、质押难、处置难问题,量身定制了“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融资产品,并通过“评保贷投易”五位一体化创新运营模式,提供了系统性解决方案。通过这一体系,首先,依据中国技术交易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底推出的世界首个“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企业投资价值判断。然后,由海淀区国有独资公司出资4亿元组建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债权基金,为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担保增信。再以银行为核心,以小贷、保理、P2P、信托、融资租赁为补充,构建更快,更多,更便宜,更安全,更丰富的贷款通道。此外,还包括股权投资、多元化的交易模式和交易平台等知识产权商业化的支持途径。[32]
从国际层面来看,中国对外投资的强劲势头已经不限于对矿产资源、基建、房地产的投资。高科技产业已经成为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海外投资的重点方向。根据美国亚洲协会的研究,2014年第一季度中国对美国高科技产业的投资就已经达到了60亿美元。并且这些投资的主力是中国的民营企业。[33]P9-10事实上,到2013年底,中国民营企业已经替代国有企业成为对外投资的主力,达到了56.1%。[34]P12; P17可以想象,受到国内知识产权商业化刺激和鼓励的中国企业,在日益熟悉复杂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及其背后的商业化本质之后,将会很灵活地、有技巧地乃至极具创造性地运用这些国际规则,在“自由”的全球经济中追求商业利益。
结语
国家知识产权局前局长田力普在2014年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研究会第二次论坛上曾经指出,美国靠三个霸权维护其全球的统治地位,这三个霸权分别是:军事霸权、金融霸权和知识霸权。[35]西方知识产权霸权之所以能够实行,在根本上是依靠其主导的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IPS等为代表的国际法律规则,以及牢牢控制的全球产业链的上游。这一过架构旨在使全球知识创新的既得利益者获取商业利益的最大化。从TRIPS协议到《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这一过程本质上非但没有改变,反且日益变本加厉。比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背后的主导者们,希望对网上下载未经版权许可内容的个人,进行刑事制裁,或是要求延长药品专利的保护期限。这些行为给发展中国家的公众利益以及创新能力建设,制造了挑战。
作为创新基础薄弱的国家,中国唯一胜出的办法,似乎就是积极熟悉这一国际规则,并提高自身知识创新商业化的能力,以在全球的“自由市场”中,占领一席之位,并且日益壮大。从中国创新经济和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商业化,是其核心目标。并且,一些领先的中国企业如华为、联想等,已经开始逐渐掌握国际知识产权的细节性技巧,并玩转得游刃有余。
然而,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定位,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商业化的片面追求。其中还可以清晰地看到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平衡。比如,《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就明确指出,既要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保护创新中的作用,有效维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又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专利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防止专利权滥用。从总体上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是为社会综合发展服务的,是政府公共政策工具的具体体现,需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各种重大的关系。[36]P3-4因此,商业化虽然是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明确目标,并且也是当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关键一环,却不能理解为没有社会情怀的逐利之风。
当然,一旦中国的知识产权商业化十分成熟之时,会否成为现行国际知识产权霸权规则的捍卫者,却是极难预测的。这些规则能够帮助强者快速地在全球实现商业利益的增长。过去,这些强者主要出现在欧美和日本,但中国企业已经开始跻身这些强者之列。美国著名知识产权学者Peter Yu教授曾经问道,一旦中国的创新实力足够强大,中国是否会成为现行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捍卫者,以至于这些现行规则的制订者如美国、日本等,都只好自食其果?[37]P259-60这样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也许,当那一天出现时,只有以人文精神为根本内涵的中国文化,才可以智慧性地解决之。
注释:
①关于TRIPS协议与美国主导的关系,可参见Peter Drahos with John Braithwaite, Information Feudalism: Who Owns the Knowledge Econom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Susan K. Sell, Private Power, Public Law: the Global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②巴西国家卫生监管局对药品及其方法专利的监管权,由1999年12月15日的第2.006号临时措施授予,并通过第10.196/2001号法令第229-C条确立。内容如下:““在巴西国家卫生监管局事先同意下,药品及其方法专利可以获得批准”。引自:彼得·达沃豪斯(Peter Drahos)著,邵科、张南译《知识的全球化管理》,中国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213页。本书英文原著由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
③有关该协定的中文研究,可参见陈福利:《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的最新发展——〈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主要内容及几点思考》,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6期,第77页。
④可以说,WTO谈判确立了当代多边谈判的范式。关于WTO的介绍,可参见:Peter van den. Bossche, The Law and Policy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⑤有关中国古代的情况,可以参见:邵科:《窃书不算偷?——如何剖析中国版权史及传统创新观》,载《知识产权年刊》,2011号,北京大学出版社。
⑥有关这些面向的综合思考,可参见:邵科、冯晓青主编(英文):《Innov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 Strategies, Contexts and Challenges(中国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背景及挑战)》,英国Edward Elgar出版社,2014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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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培福)
Commercializ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China’s Innovation Plan in a Global Context
ShaoKen
(Law School, The University of Western Australia, Perth, WA 6000)
【Abstract】The fundamental nature of the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 is the maximization of commercial interests owned by developed nations in the global value chain. This fundamental nature has hardly changed from TRIPS to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s a nation with relatively weak innovation capacities, China identifies its solution to improvement in bettering its understanding of the current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 and increasing its own ability in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ies. The intention is to gain and grow its competitive position in the global free market dominated by knowledge and innovation. Commercial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ies is an established strategy that can see widely seen in China’s strategic plann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novation laws, policies and practices. Although balanced interests are also considered by China’s policy and law makers, Chinese firms aiming at outbound investment may become the defenders of the current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 once they have acquired sophisticated commercial skill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t a global level. It is yet to assess the extent to which such trend might hinder the development agendas of other nations as well as China.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innovation strategy;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ommercial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作者简介:邵 科(1978-),男,江苏宜兴人,法学博士,澳大利亚西澳大学(UWA) 法学院教授、中澳工商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为创新经济与知识产权、中华文化。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274(2016)01—08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