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的国内外差异

2016-02-12 03:35朱梓明
质量与标准化 2016年12期
关键词:制售假货爱尔兰

文/朱梓明

【质量沙龙 第35期】

打假的国内外差异

文/朱梓明

今年5月1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等工作,要求强化监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严打假冒伪劣,防止劣币驱逐良币。随后几天,媒体先后报道的国际反假联盟(IACC)宣布阿里退出反假联盟、阿里联手LV打假迪拜仓库搜出6万假包等新闻,让打假再次成为热门话题,也再次引发了笔者对用重典打假的思考。

一、打假用重典的一般做法

通过经济上的重罚和刑罚的并用,严惩与假冒伪劣产品相关的违法行为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只有严惩违法行为,加大违法成本,才能让大部分制假售假者望而却步。

如何做到严惩,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一是法网要广密,做到不留余角和盲区;二是程序的设定有利于发现违法行为;三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要严厉到与其造成的危害相适应。

二、我国现有的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规定存在的差异

1.在法网的广度上

我国仅惩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未将购买假冒产品的纳入打击范围。英国不仅对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进行惩处,还对买假行为进行处罚。根据英国的规定,旅客抵达英国入关时,有需要申报的物品应走“有申报物品”通道,如果申报的物品中存在假货,将被销毁;而如果旅客选择了走“无申报物品”通道,又被发现携带了假冒产品,不仅该物品会被销毁,旅客还可能被罚款,甚至被起诉。爱尔兰则旗帜鲜明地对从非法渠道购买的假冒伪劣产品不予保护。

2.在程序的设定上

我国的法律严格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仅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一般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由质监、工商等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由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或者由公安机关直接侦办。

而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则非常宽泛地使用犯罪这一概念,将许多在我国只被视为一般违法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如法国刑法将犯罪区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其所指的违警罪大多类似于我国的一般违法行为。英国地方警察局参与查处造假行为。在爱尔兰,只要有企业或者消费者投诉或者举报,警方就开展调查。

警察直接参与打假工作更有利于发现违法行为。因为警方可以采用刑事侦查手段,较我国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能更方便、更有效地收集证据,查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仅从这一角度而言,假冒伪劣产品方面的违法行为在英国、爱尔兰、法国等国家被查处的概率在理论上较我国要高。

3.在严厉程度上

西方国家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惩罚相对于本国公民的收入而言要比我国的重。爱尔兰1992年颁布专利法,1996年颁布商标法,1998年颁布知识产权法,2001年颁布工业设计法,对故意制售伪劣产品处罚很重,故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达到2 000欧(相当于一个普通工人的一个月的工资)就构成刑事犯罪,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的监禁;如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超过5万欧元的,要被处以5年以下的监禁。

而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对制售假冒伪劣者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故意制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达到5万人民币或者货值金额达到15万人民币的,才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的处罚标准在绝对数上高于爱尔兰,但是相对于本国公民的收入而言,我国的惩处是较轻的。

三、思考和建议

鉴于我国国家层面的立法,如《刑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已做规定,但是对故意消费假冒产品的行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并未进行调整,存在漏洞和盲区。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尚未变动之前,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或者部门规章的制定,禁止消费者故意购买、销售和使用假冒产品,违背者不仅应被没收假冒产品,还应被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只有如此,才能对目前客观存在的假冒产品消费市场予以釜底抽薪,从根本上挤压假冒产品的市场空间。

待条件成熟之后,再将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的成功经验予以归纳和总结,并在法律层面上予以体现。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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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结合失信惩戒

橙意满满: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制造、贩卖假货是犯罪行为,初犯者将面临最高10年的监禁,并被罚款200万美元;再犯者则将面临20年的监禁,并处5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中国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看谁还敢制贩假货?

老生常谈:日本法律将仿冒产品与毒品、兴奋剂和枪支并列为禁止进口的物品,贩卖、制造和进口假冒、仿冒产品,将判处5年以下拘役或者500万日元以下罚金,企业法人要处以最高达1亿5千万日元的罚金。遏制假货源头就需要重罚。

无语之缘:在德国,一家企业一旦因制假售假被曝光,不仅在行业内名誉扫地,而且可能从此再也不能在商圈内立足或东山再起。

监管人员素质能力要匹配

一年二百五:政府部门主动打假往往存在信息获取能力差、商品真假识别鉴定难、成本高等缺点,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方法,形成全社会共同发现、共同抵制假货的良好氛围。

郑乃成功:不健康的消费观念培育了一批购买和使用“假货”的潜在和忠实消费者,有的认为正品价格太贵,比如名牌服装,有的则认为有些商品很难买到正品,比如水货手机,有的甚至认为假冒的商品质量比有的正品还好。

程肉肉:中国法律中对假冒伪劣商品处罚力度上并不大,使行为者能很快实现风险转移,如转移场所或再申办执照从事造假。假冒伪劣商品的社会风险成本很低,不足以使行为者身败名裂,倾家荡产。

(本栏目内容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刊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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