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与社会自由
——肯定市场的另一种视角

2016-02-12 03:02徐邦友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市场秩序交易

徐邦友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浙江 杭州 312111)

市场秩序与社会自由
——肯定市场的另一种视角

徐邦友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浙江 杭州 312111)

通常人们大多从效率角度肯定市场,认为市场是能够最大化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然而,我们认为仅此论证是远远不够的,而且还给计划经济秩序的主张者留下反击的口实。因此,我们必须转换论证市场秩序的视角,从自由的角度看待市场秩序,由此我们发现,市场本质上是一种权利的自由交换,市场通过自身的逻辑实现社会成员的自由,因此,市场是一个典型的社会自由空间,市场意味着自由与开放,它让我们呼吸到新鲜的空气。当然,市场秩序内社会自由的实现还需要一系列制度条件。

市场秩序;社会自由;制度条件

二十世纪末,市场秩序在世界范围内重新赢得了人们的信任,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转轨成为国际公认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有一些国家在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市场秩序已然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主导性经济生活秩序。2013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个全新的科学命题,至此,我们对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认识达到了最新的高度。然而,至今为止,人们对市场秩序的肯定大多基于效率的视角,认为市场最有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经济学就习惯于从效率角度论证市场秩序的必要性和优越性。阿玛蒂亚·森指出:“经济学专业一直趋于偏离对自由的关注,转而聚焦于效用、收入和财富。虽然很难指责经济学作为一个专业没有足够地赞扬市场机制,但视角的缩小确实导致了对市场机制全面作用理解的欠缺。问题不在于赞扬的数量,而在于赞扬的理由。”①效率视角的市场秩序论证诚然必要,但缺乏逻辑的彻底性和道德的说服力。因为它无法回答如果另有一种秩序比市场更有效率是否应该舍弃市场秩序这个根本问题。因此,我们认为仅从效率角度肯定市场秩序是远远不够的,而且还会给计划经济秩序的主张者留下反击的口实。本文尝试从自由角度审视市场秩序,力图阐述市场秩序与社会自由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而为肯定市场秩序提供更坚实的逻辑基础。

一、市场本质上是一种权利自由交换的自发秩序

市场是人类非出于主观理性设计的伟大创造,是人类在正义规则约束下追求利益而出现的非意图结果,它体现了人类解决社会生产、流通、分配上的高度智慧。亚当斯密认为交换是人类特有且让人类受益无穷的一种能力。同种不同属的动物相互之间差异性虽然很大,远甚于人类的哲学家与挑夫之间的差异,但它们并没有相互利用的机会,因而,对于相互之间的幸福和便利,不能有所增进。而人类的情况就完全两样了。他们彼此间,哪怕是极不类似的才能也能交相为用。他们依着互通有无、物物交换和互相交易的一般倾向,好象把各种才能所生产的各种不同产物,结成一个共同的资源,各个人都可以从这个资源随意购取自己需要的别人生产的物品。②可见,交换是人类的一种社会交往能力。交换所藉以进行的制度安排及其所形成的稳定关系网络,便是市场。

从最表面看,市场是一个买者和卖者们面对面交换产品与服务的实实在在的社会空间,简言之,就是商品买卖的地方。那些住在乡下的农民们将他们多余的农产品拿到集市上或城镇里出售,匠人们则带着他们的手工艺品来到市场,还有一些商人穿梭其间。场地上满目都是鸡鸭鱼肉、猪狗牛羊、锅碗瓢盆和一些小件农业器具。凡是你想到或者没有想的都可能出现在一个有潜在需求者的地方。卖者自豪地高声吆喝,买者则以挑剔的眼光打量着自己看中的东西,并饶有兴趣地与卖家讨价还价。经过一番明里暗里斗智斗勇的较量,终于达成了交易,并露出令人琢磨不透的微笑。这是我们日常生活里最常见的现象,其常见程度让我们熟视无睹。然而,恰恰是这种行为现象让人类冲破了部落共同体的藩篱,来到一个勿需就共同目标达成共识而是以其各自所拥有的东西相交易即可满足各自愿望的开放社会。最初的市场可能是交通要道、渡口和码头旁边的一块空地,也可能一条相对较宽的街巷,还可能是一条两边有勾栏瓦肆的河道。条件稍好一些的,可能是一座间隔成许多摊位、摆放了许多柜台的大厦。一个可供人们进行产品交易的看得见摸得着可以自由出入的社会空间,这是人们对市场的最初理解,也是最容易被人们理解的概念定义。直到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改革开放之初,人们对市场还是如此理解。当时,一些地方政府说要发展市场经济,就把建有形的市场作为抓手,一时间,各种各样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市场如雨后春笋出现在全国各地。

再深一层考察,我们会发现,市场是一组交易规则的集合,是一种买者和卖者共同决定价格并交换物品或劳务的机制;或者是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③在市场体系中,每样东西都有价格,即物品的货币价值。价格代表了消费者与生产者愿意交换各自权利的条件。但这个价格又不是哪一个人或组织决定的,而是由参与市场交易的所有主体共同决定的。这其中,谁也不是决定性力量,谁也都是不容忽视的影响力量,他们的行为选择都会对最终的交易平衡产生微小的但也实实在在的影响。一个交易价格条件只要被双方认可,双方都会从这笔交易中获益,而且还很难说谁的获益更大。当然,所有交易都是依在交易实践中发现的或者千百年来传承下来的交易规则进行的。正因为有交易规则的约束引导,市场交易才能够如交易者所期待的那样进行,也才可以反复持续。没有规则,交易也就不成其为公平互利的交易,也就很难持续下去。交易规则和价格是市场的两个重要制度构件,交易规则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价格反应市场资源的稀缺状况和产品的供求关系。人们借助市场交易规则能够实现完全陌生人之间的合作,而借助交易价格,则可以找到最有利于自己的交易伙伴和产品服务。正因如此,交易价格被哈耶克形象地称之为潜望镜,帮助生产者和消费者发现市场上稍纵即逝的商机。

而从市场的本质层面看,市场则是一种交易规则约束下形成的以权利自由交换为核心的自发秩序。市场交换表面上看,交换的是商品与服务,而实际上所反映的则是交换者各自所拥有的一组权利。作为一种权利的交换,必须具有自由自主的属性。缺乏此种属性的产品在不同组织或不同人员之间的转换,就不是市场交换而是行政划拨或封建性的恩赐。如此定义的市场交易就犹如人与人之间的交谈一样必须是自由的,否则就失去了交易的本性,且也发挥不了交易的最大化效用。具有权利自由交换功能的市场不是哪个圣明的组织或个人发明创造的,也不是任何组织或个人所能驾驭得了的。它是自利的人们偶然发现的能够给双方带来好处的社会交往活动,是人们在重复进行的交易活动中形成的稳定恒常关系。市场秩序犹如一部复杂而精良的机器,它通过价格、利润对个人和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协调,使利益取向、目的追求和兴趣偏好各不相同的人都能够和平相处各取其利。它不需要一个凌驾于自身之上的权威力量的统一领导,也不需要任何性质的计划协调(无论是指令性还是指导性),只依靠随时变动的价格和利润信号,就可能把一切经济活动调节得井井有条。在计划主义者看来是乱哄哄的市场表象背后恰恰是惊人的秩序魅力。这是一种抽象的而非具体的秩序,这种秩序本身不具有任何特定目的,但它是那些在这种秩序内部活动的人实现各自目的所必要的条件。借助它的帮助,人们可以就实现目的的手段进行协调,进而在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程度上实现各自的目的。在这里,那些原本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和动机意图经由市场的协调变得能够在最有利于双方和不特定第三方的情况下和谐共存,尤其是当市场上权利交易的成本为零时更是能够达到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市场是一种人们在目的上彼此不相妨碍的制度安排,各求其利,各达其意,而这正是自由的本质涵义。哈耶克指出:市场“是唯一已知的方法,能够提供信息,使个人可以对他们直接有所了解的资源的不同用途的相对利益加以权衡,并且不管他们是否有此意图,他们能够利用这些资源为相距遥远素不相识的人的需要提供服务。”④凡是市场秩序能够正常运行的地方,也是人们能够自由地呼吸、自由地流动、自由地思考和自由地交易的地方,自然也是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的地方;而那些市场秩序受到排斥或抑制的地方,人们缺乏最基本的自由,一切行动都要听从管制者的指挥,整个社会也活力枯竭、经济凋敝、货物匮乏、民生艰难。

二、市场是如何助益人们的社会自由

既然市场是一种权利自由交换的秩序,是一个典型的社会自由空间,市场的扩展在深层次上看也是自由的扩展。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市场是如何助益人们的自由?

1.市场在逻辑上能够实现利己、利人与利社会的统一

自利是人的天性,或者也可以说是普遍的人性。亚里士多德说:“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自私固然应该受到谴责,但所谴责的不是自爱的本性而那超过限度的私意。”⑤古往今来,凡是违背自爱之本性的制度安排都是压迫性,在其中人们享受不到真实的自由。而市场是一种互惠互利的交易制度安排,在其中,每个人都可以保持自己的自利本性,通过运用自己所控制的资源和自己所拥有的比较优势为自己所不认识的人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产品与服务来增进自己的利益。通过利人以求利己是市场内在的逻辑。市场不要求人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也不要求人们屈己以从人,它只要求人们就实现自己的目标之代价进行平等的协商协调。因此,市场秩序有对人性的最大尊重,从而让人们在这种尊重中获得自由。市场在自利与利他之间搭起来一座桥梁,看起来相互矛盾的两种利益选择却通过市场交易神奇的统一起来了,这是人类社会最神奇的机制,不由得让人惊叹为“看不见的上帝之手”。由于市场实现了利益竞逐行为的协和,人与人之间基于利益冲突而来的社会冲突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人们都能从一个动态意义上不可限量的蓄水池中获取自己所追求的利益,并因此而不相扰攘,消极意义上的自由也就在他们之间出现。

2.市场只与人们实现目的的手段相关而与人们各不相同的目的无涉

市场的巨大优越性是它允许广泛的多样性存在,这包括价值的多样性、目的的多样性和情趣偏好的多样性,即便在某个时候出现某种倾向性的潮流、时尚或者风尚,它也允许与此潮流、时尚、风尚不同的样式、款式、消费偏好的存在。在市场上既有大众化的趋势,又有小众化的生存空间,哪怕是一种极其另类的偏好,只要无害于他人和社会的公序良俗,依然有其存在的社会空间而不会受到他人惊扰。“市场允许不同人群‘投票’并获得他们想得到的东西。通过市场,每一个多样性的选择都会得到满足。”⑥在这里,市场并不关心人们的行为目的、价值观念、情趣偏好,也不要求人们在这方面协调一致达成共识,而只要求人们在实现目的的物质手段的配置上达成一致。它不问一个人的目的是什么,只问他为实现自己的目的愿意支付多大代价。因此,市场秩序不是一个目的相关性的生活空间,而是一种手段相关性的生活秩序,它允许人们抱持各不相同的生活目的,允许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做他们自己喜欢做的事情,允许所有人对涉及自己的交易条件自由表示意见。在市场当中,每一种偏好能不能得到满足,并不取决于他人的专断意志,而是取决于消费者偏好序列的价值排序。他之所以放弃一种偏好的满足,是因为他有自己认为更值得满足的消费偏好。

3.市场上流通的货币只是一种单纯的价值符号而没有任何社会性特征

市场是一个讲究平等的地方,而商品天生就是一个平等派,自由因平等而生。市场对不同身份的人一视同仁,不搞区别对待。市场关注的是商品与服务的质量优势和价格优势,是谁拥有可以与任何商品相交换的货币媒介,而从不问商品与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身份、社会地位、性别特征、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和政治倾向,也不问货币媒介拥有者购买商品与服务的意图动机、获得商品与服务后的使用打算。在作为商品流通媒介的货币上,只有标志其价值和交换能力的符号,而没有任何其他的社会性特征,同样面值的货币在不同人手里是完全等价的,具有相同的交换能力,不会因为货币拥有者的社会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俗称为钱的货币为各个阶层的人打开了一个很大的自由空间。这和计划经济制度中的票券完全不同。票券如粮票、布票、外汇券、华侨券都含有或体现一定的身份信息,只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获得相应的票券,因此,计划经济体制中的票券体现的是一种身份特权。另外,在市场上,买卖双方的社会性特征都是隐匿不现的,他们只按照财产来界定权利,这要比按照人的社会性特征界定权利要容易得多。⑦决定谁有权获得一份资源的不是谁的需求更重要更迫切,而是谁具有与这份资源相交换的经济权利。由于买卖双方的市场人格是平等的,相互之间没有任何经济的、法律的和道义上的依附关系,他们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和偏好,自由地否决交易相对人的邀约主张;也同样是由于市场人格的平等,他们在交易过程中谁也不能把自己的主观意志强加于对方身上。他们随时可以建立交易关系,经过协商也可以随时解除交易关系,他们双方均处于不受对方专断意志强制的自由状态。诚然,他们之间会表现出一方对另一方的相对优势,但这种相对优势不是压倒性和支配性的,而是相对的,因而也是暂时的和流动的,到底谁获得这种相对的市场优势,取决于市场上资源要素供求的结构性状态。当市场供不应求时,卖方会有一些相对优势;反过来,当市场供过于求时,买方会获得一些相对优势。但是如果历史地看,则买卖双方大体是平衡的,除非是一个单边垄断市场。纵然是寡头垄断,市场交易双方的势力有些偏倾,但也不会完全封杀交易者的选择自由。因此,寡头垄断的市场也会有一些自由,无非这时的自由已经非常不充分了,而且处境也岌岌可危。

4.市场上通行的原则是等价交换和自愿同意

等价是指相互交易的权利在价值和效价上等值,这是自愿同意的价值基础。价值是相对确定的东西,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效价则是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相对于特定市场主体的主观满足程度。同一个商品对于不同的人具有完全不同的效价,可能在一个人眼里价值很高,而在另一个人眼里则一钱不值。价值与效价构成一个市场主体对商品或权利的全部评价。市场上交易必须建立在等价基础上,只有这种交易关系才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自由;不等价的交易肯定充斥着或明或暗的强制性,是一种强买或者强卖,其间所体现的肯定是交易相对方的不自由。在等价基础上,双方的意志表示还必须一致,也就是说交易必须是自愿的,不受任何他人专断意志的强迫。市场交易双方都有否决权,否决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水平。因此,自愿达成的交易必定是对双方均有利,至少是肯定不会损害一方的利益。而且,由于交易是在不特定的人之间重复进行的,这会使欺诈和毁约行为大大减少,尤其在一个信息传播极快的市场更是如此。由此可见,市场是一种容许人们相互之间在没有强迫顺从的情况下取得一致意见的制度安排,“它实际上是一种有效的比例代表制”,⑧市场上不需要服从多数,也不需服从少数,更不需服从一个人。在市场上,每一种主观偏好都能得到表现,每种愿望需求都能得到与其所能支付的代价相称的满足,每一个自由意志在权利范围内都能得到他人的尊重。人们尊重这个自由意志不是因为它道德高尚,而是因为它可能给自己带来合作的机会与潜在的利益,它相对于市场合作者所具有的价值,值得所有愿意与之合作的人给予充分的尊重。市场当中交易双方所结成的是契约关系——一种基于自由合意产生的理性关系,关系的双方不仅作出了一项自由的选择,而且都清楚地知道这种选择的意义,了解这种关系的全部内容,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广泛地使用市场可以减少社会结构的紧张程度,可以让社会变得更加平等与自由。

5.市场是一种反集中、去中心化的秩序,市场秩序的重要特征是责任与权力的分散

市场上的消费需求和消费偏好是多样化的,而且对事物因果关系及相关关系的知识以及对具体情势的知识也是非均衡地以弥散状态分布于整个社会。因此,要很好地利用现有资源,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和消费偏好,就必须把生产决策的责任分散化,使生产决策由分散的消费者的多种多样需求来引导;而伴随着生产经营责任的分散,是生产经营权力的分散,正是这两个方面构成了经济自由的全部内容。亚当·斯密指出:“关于可以把资本用在什么种类的国内产业上面,其生产物能有最大价值这一问题,每一个人处在他当地的位置,显然能判断得比政治家或立法家好得多。如果政治家企图指导私人应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那不仅是自寻烦恼地去注意最不需要注意的问题,而且是僭取一种不能放心地委托给任何人、也不能放心地委之于任何委员会或参议院的权力。把这种权力交给一个大言不惭地、荒唐地自认为有资格行使的人,是再危险也没有了。”⑨在稍后一些地方,亚当·斯密又重申:君主应该被完全解除监督私人产业、指导私人产业、使之最适合于社会利益的义务。要履行这种义务,君主们极易陷于错误,要行之得当,恐不是人间智慧或知识所能作到的。⑩也就是说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多中心任务,它无法通过把所有数据收集到一个中心加以运算处理求解进而对人们作出指导来实现,而必须交由社会中的人们在规则约束下相互调适来完成。因此,经济生活的结构性特点——其任务的多中心性决定了经营责任与经营权力分散化的必要,让每个人在规则约束之下和市场价格信号的引导之下通过对具体的经营问题作出判断和应对实现相互配合与协调。这样看来,市场因为排除了集中化的权力而给予了每个人以充分的自由。任何人只要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就听任他在市场价格信号的引导下以其知识、才智、能力、资本以及具体情景下的判断与他人相竞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而权力自主与责任自负,正是一个人自由的本质规定。

三、如何保障市场秩序里的行动自由

市场虽然是一个典型的社会自由空间,但自由并不会无条件存在。事实上,自市场产生之日起,妨碍人们自由的因素就已存在。它既可能来自市场内部,也可能来自市场外部,其中包括政府这种重要的权威力量。市场就是在争取自由和妨碍自由两种力量的博弈中发展过来的。马克思指出:自由竞争“从历史上看在一国内部表现为把行会强制、政府调节、国内关税以及诸如此类的事情取消,在世界市场上表现为把闭关自守、禁止性关税或保护关税废除,总之,从历史上看它表现为对作为资本的前导的各生产阶段所固有的各种界限和限制的否定。”这种旨在争取自由的否定性行动无法通过市场本身来完成,而必须通过市场之外建设性努力来达到。

1.以法治保障产权与市场契约的执行

无恒产者无自由。财产权利是一个社会成员真实地享有自由的制度基础。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体劳动者基于对生产资料的个体占有而享有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者之所以没有真正的自由在于他丧失了生产资料而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共产主义社会通过对生产资料的社会共同占有实现了社会成员普遍的私有财产,因而能够成为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因此,财产与自由实有紧密和逻辑关联,一个人要享有自由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形式的财产权利。另外,自由作为一种具有道德价值的社会关系状态,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正义规则约束下的自由。没有正义规则的约束,任何人都会受到他人专断意志与行为的强制而处于不自由状态。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才说:“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正义的法律不是奴役,毋宁是拯救。有鉴于此,要想有效地保障市场秩序里的社会自由,就必须实行法律的统治,以法治来保障产权与市场契约。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财产权还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都同样不可侵犯。一个产权得不到保障,市场契约得不到尊重与遵守的社会,绝不可能有健康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就不可能有充分的社会自由。

2.消除一切特权性质的市场限制制度

在封建社会历史上,曾经有过形形色的市场限制制度。17世纪以来,资产阶级所取得的一项伟大成就就是通过政治革命消除了封建诸侯割据,废除了封建国王的特权许可制度、工业与贸易的特权垄断制度和封闭性的行会制度,实现了国内市场的一体化和商品货物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后来,伴随着自由竞争的不断深化,出现作为自由竞争重要结果之一的垄断,而垄断是自由的天敌。为了促进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建立了针对市场垄断的政府管制制度,如1887年美国针对铁路运输的垄断,通过《州际贸易法》,建立了州际贸易委员会对铁路运输业的市场垄断进行管制;此后不久,美国又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强化了反垄断的力度,并建立了专门的反垄断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这个机构被人誉为反对垄断维护自由竞争的交通警察。尽管美国历史上针对垄断的政府管制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反垄断依然是美国社会意识形态的主流。除了垄断,还有其他一些限制市场进入的壁垒,如法律限制、进入的高成本、非必要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广告和产品差别也会形成进入壁垒。另外,国与国之间的关税壁垒、技术标准壁垒,或者基于某种优势技术和卓越服务而形成的品质壁垒等等,也都会妨碍、限制甚至破坏市场主体的进入自由。而在众多的市场进入壁垒中,政府的法律限制形成的市场进入壁垒最难攻克。目前,我国的一些行业虽然政策上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但一些妨碍民间资本进入的法律细则还没有革除,民间资本的市场进入上还存在“玻璃门”或“弹簧门”现象,有的领域民间资本的市场进入还存在“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这些障碍、壁垒不消除,就不会有市场主体的充分创业自由。

3.加强政府管制,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市场中,经过激烈的自由竞争,一些市场主体会基于自己的某种独特优势而形成市场支配地位。这些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就可能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作出一些有损消费者或合作企业的市场行为,出现所谓“店大欺客”的市场现象。比如对不同的合作厂家实行价格上的差别待遇;或者在企业内部的不同业务领域实行交叉补贴以排斥市场竞争;或者单方面推出一些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强迫相对方接受;或者针对求职者设置一些歧视性的就业条件等等。所有这些现象体现了一种“资本的权力”,而在“资本的权力”没有受正义法律和政府管制的地方,就有极大可能出现“资本权力的专断与强制”,就可能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选择自由。因此,必须加强对那些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之企业的法律限制与政府管制,防止它们对其所拥有之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注释]

① 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②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6页。

③ 萨缪尔逊:《经济学》第16版,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④ 哈耶克:《致命的自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87页。

⑤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55页。

⑥ 詹姆斯·格沃特尼等:《经济学常识》,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页。

⑦ 张五常:《经济解释》,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81页。

⑧ 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4页。

⑨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7页。

⑩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52页。

责任编辑:刘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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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8-4479(2016)01-0074-06

2015-07-16

徐邦友,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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