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娟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4)
社会互构论视角下“半工半耕”的微观机制
王海娟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4)
当前“半工半耕”成为农民最普遍的家庭经济模式。从社会互构论的视角分析农民家庭经济行为和社会文化结构的互构关系,探讨形成“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的微观机制。在家本位的伦理价值影响下,农民家庭经济行为目标是兼顾务工和务农收入实现家庭收入最大化,农民调整家庭结构形成“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农民家庭的“半工半耕”经济行为反过来型构了新型社会文化结构——新“三代家庭”,其具有名实分离的特征。
半工半耕;社会互构论;新“三代家庭”;家庭文化结构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交通通讯便利程度提高以及农业轻简便技术的推广,农民家庭普遍形成了“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即年轻子女进城务工经商获得工资性收入,中老年父母留家耕种土地并辅以家庭副业获得粮禽蛋奶等农产品和部分现金收入,一个农民家庭同时获得务工和务农两份收入。这一家计模式自1980年代在全国农村出现,到现在已占农民家庭的大约80%,这个比例一直稳定上升,并且这一比例可能还要维持20年甚至更长时期。“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既涉及到微观层面的农民生活,也涉及到城市化发展及农村政策选择,研究其形成机制及其合理性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既有研究主要从两个层面讨论“半工半耕”的形成,一是从宏观的土地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讨论“半工半耕”的形成原因。贺雪峰认为农民能够自由进入城市务工,与此同时,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限制了城市资本和城市人口迁入农村占有土地,以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证了所有村社成员都稳定地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形成了“半工半耕”中国式小农经济[1]。黄宗智认为制度化了“半工半耕”,主要是因为中国土地制度安排和国家强制性地实行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这两个制度化因素,使过密型小规模、低报酬的农业制度和恶性的临时工制度紧紧地卷在一起[2]。夏柱智、罗小峰等也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土地制度与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3~4]。二是从社会文化角度切入考察微观家庭结构和社会文化的影响。袁明宝认为农民家庭责任、代际伦理以及村庄内部的社会竞争和舆论等,影响了小农家庭的投入与产出行为以及家庭内部的资源配置方式[5]。桂华通过对两个地区农村家庭经济模式的考察,认为“同财共居”的中国家庭模式决定了,家庭成员的经济行为“嵌入”亲属关系并建立在家庭伦理基础上[6]。
以上关于”半工半耕”的研究对于理解农民家庭经济模式的形成和变动颇有启示。一类研究具有宏观和历史视野,看到了宏观制度和社会转型对农民家庭经济模式的影响,然而对微观家庭文化结构对农民家庭经济行为的影响缺乏深入的探讨。另一类研究从微观切入弥补了第一类研究的不足,但是这方面的研究稍显不足,并且忽视了家庭经济行为对微观社会文化结构的型构作用以及社会文化的再造。因为正是农民家庭文化结构的自我调适和适应,为“半工半耕”提供了微观社会文化基础。
家庭文化结构作为农村社会最重要的社会文化结构,农民的经济行为嵌入在微观家庭文化结构中,体现为一种作为行动者的农民与社会结构互构共变的过程。因此本文采用社会互构论的视角探讨微观家庭文化结构与农民经济行为的互构共变关系。社会互构论是关于个人/行动与社会/结构互构共变关系的社会学理论。在“互构共变”关系过程中,结构与行动形成相应的、协同的、共时的演变,使社会主体的行动和社会结构关联得以构成一种新型的关系性状[7]。结构与行动的互构关系实际上也是社会文化与农民经济行为的互构关系,因此本文是对微观视角研究的延续和深化。
在讨论经济行为时,波兰尼提出了“嵌入”概念,“这个词表达了这样一种理念,即经济并非像经济理论中说的那样是自足的,而是从属于政治、宗教和社会关系的”[8]。在家本位的观念下,农民以家庭再生产为中心安排生产生活[9]。换言之,农民经济行为嵌入在家庭文化结构中,即家庭文化结构为“半工半耕”提供规则和劳动力资源,形塑农民的经济目标和行为选择。
(一)家庭伦理与农民家庭的经济目标
对农民家庭经济行为的讨论离不开对家庭这一社会经济组织的理解,因为农民经济行为是发生在家庭这一层面上的,而不同于西方社会个体理性人的经济行为。按照阎云翔对中国家庭模式研究的分类,从家庭性质和价值层面上分析农民社会行为显然属于“文化家庭模式”[10]。家庭不仅仅是满足农民基本生活和交往的单位,更是农民的精神归属。农民在家庭中生产、生育、祭祀等实现家庭延续的目标,使个体的有限生命在这种家庭延续中获得无限意义感,从而获得本体性价值[11]。
农民的家庭伦理价值和目标具体化为家庭再生产,用朴素的话语就是“过好日子”、养家糊口等。家庭再生产需要家庭经济这一物质基础,实现养儿育女、结婚建房、赡养父母、祭祀祖先等。杨懋春指出,“为了给后代积累钱财,父母勤奋劳动,生活节检。他们会因吃的太好或多花了钱而产生犯罪感,不是消费不起,而是希望留给子孙后代”[12]。“农民无时无刻不意识到,要努力生产来增加财富,要安排好家庭生计,要抚育儿女,要为后人操心,要声慰先人……”[13]。中国农民家庭伦理价值支撑下所表现出来的经济行为,类似于韦伯意义上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发展间的亲和性关系。新教伦理是一种促使资本主义精神发展的道德规则,现世的努力是为了获得来世的救赎,而中国农民则将家庭生活和家庭延续作为辛苦劳动的最终目的。在家庭再生产的压力下,农民家庭经济行为追求家庭收入最大化,以满足文化规范规定的家庭再生产的基本需求,而不是利润或者效率最大化。
以上结论可以从农民家庭在生命周期中的行为逻辑得到验证。农民家庭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家庭再生产任务,家庭伦理价值影响农民家庭的生计安排。这意味着农民在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家庭内部所面临的经济压力不同,农民会在劳动与闲暇之间、以及劳动辛苦程度与需求满足程度之间作出不同选择,如案例1所示,家庭任务决定了农民在劳动力投入力度上的决策差异。这也就是恰亚诺夫提出的,“农民劳动者受其家庭需求的驱使而从事劳作,并随着这种需求压力的增强而开发更大的生产能力。自我开发的程度极大地取决于劳动者承受的来自于家庭消费需求的压力有多大”[14]。因此,普遍的现象是,当农民20岁时,家庭经济压力不大,农民会选择轻松、工资低的工作,所挣得的收入基本上都用于个体自我消费,当农民到了30岁时就有子女上学的家庭压力,在40岁时有了赡养老人以及为子代建房娶媳妇的经济压力,开始通过勤奋劳动来积累家庭财富。
案例1:熊某,47岁,家有3口人,熊某夫妻两在家耕种18亩地。他们没有出去打工是因为女儿已经大学毕业参加打工了,已经修建了两层楼房,生活压力不大,所以不需要出去打工。他的邻居周某,51岁,家有3口人,2013年之前夫妻俩在家耕种土地,2013因为儿子读高中,生活压力比较大,周某夫妻俩外出务工。
农民家庭收入最大化的宏观社会经济环境是,庞大的农业人口和有限土地资源的矛盾使得农民难以单纯依靠农业收入完成家庭目标,中国在世界财富分配体系中的弱势地位以及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农民的务工收入也极为有限。也就是说,农民家庭单纯依靠务农收入或者务工收入都不足以农民实现家庭再生产,必须同时依赖二者,获得务工和务农收入才能实现家庭收入最大化。因此,在工业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农民家庭采取将务工和务农收入结合起来的“半工半耕”家计模式。
一些研究发现,“半工半耕”家庭是农村中等收入群体的主要构成部分[15~16]。“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一方面使得农民家庭可以同时获得城市务工收入和农村务农收入,另一方面农业生产提供了家庭消费中的自给自足部分以及低成本的休闲娱乐和社会交往,降低了劳动力和家庭再生产的成本,如案例2所示。农民家庭中等收入水平足以使一个农民家庭实现家庭再生产、展开社会交往,在农村维持了也许不算富裕却还算体面的生活。当前大部分农民家庭都可以过上得到他人承认、有面子的、“温饱有余,小康不足”的生活,农民总体上对自己的生活比较满意。
案例:2:周光顺,65岁,家有5口人,种12亩水田。儿子和儿媳在市里打工,两个人一个月工资收入3000元左右,孙子居住在市里上学,儿子儿媳的收入只能够维持一家三口人在城市中的日常生活开支。周光顺耕种土地每年能够获得纯货币收入1万元左右,负责孙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还能获得相当可观的实物和进行副业生产。周广顺夫妻两的生活消费全部来自土地生产实物及其副业,几乎不需要货币支出,儿子和媳妇周末回来拿粮油、鸡鱼、蔬菜、猪肉、棉花和花生等,一年从农村获得农副产品有:600斤大米、120斤菜籽油、小麦100斤、蔬菜若干、鱼100斤、鸡10只、猪肉100斤。一个5口人的家庭一年消费的农产品折合货币有 2万元左右。周光顺还将耕种土地作为自己锻炼身体和休闲娱乐的方式。
务工收入和务农收入构成了农民家庭经济的“两条拐杖”,缺少任何一条都将降低农民家庭的经济生活水平,从而不利于家庭目标的实现。当前农村中的贫弱群体的形成原因是,因为父母年老去世,而子代没有成长起来,家庭劳动力不足使得农民家庭在务农或者务工中只能选择其一,或者因为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农民无法外出务工经商,又无法耕种足够多的土地,使得这些家庭往往陷入到家庭结构性贫困中。笔者统计了湖北省荆州市大堤村9组的全部农民家庭收入情况,9组有27户,其中有5户低保户,这5户陷入到家庭结构性贫困,在小组中的家庭经济条件是最差的。第1户是伍珍,60岁,丈夫去世,儿子患有精神病无法劳动,伍珍耕种了5亩地,无法外出务工。第2户是刘才,57岁,刘才患有心脏病无法外出务工和种地,妻子耕种5亩土地。第3户是朱新,56岁,患有肝硬化,无法耕种土地,儿子媳妇外出务工。第4户是李平,老婆患有气喘病,无法耕种土地,李平外出务工获得务工收入。第5户是马言,40多岁,夫妻两外出务工,父母去世无人耕种土地,子女正在上大学。
(二)家庭组织结构与农民家庭的经济行为
农民家庭收入最大化的目标需要在微观的家庭组织结构中实现,我们首先需要分析农民家庭组织结构。当前农民普遍的家庭组织结构是包括“父—子—孙”三代直系亲属的三代家庭[17]。三代家庭的形式在传统中国占的比例一直比较均衡,占30%左右,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核心家庭增加,幼子、独子家庭与母家庭分家越来越普遍,三代家庭的比例才有所下降。1982年的数据表明,三代家庭的比例占24.29%。2000年以后,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向城市,年轻子代结婚后外出务工,将孙代留给在家种地的父代照看。父代有几个儿子,他们就得照看几个儿子留在村庄的家庭和小孩。年轻子代一般与父代没有形式上的分家,家庭土地、财产、社会关系等皆未分割。而外出务工的年轻子代又形成独立的小家庭,一个儿子一个小家庭,每个小家庭都是一个独立的会计单位。这样,父代与每个子代小家庭都有单独的联系,而子代小家庭之间却是分割、独立的。如此,三代家庭在农村占的数量就十分庞大,占80%左右,核心家庭比例锐减[18]。
在“父—子—孙”三代直系亲属的家庭组织结构中,家庭劳动力按照不同禀赋分工,使得异质化的劳动力特质与经济生产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家庭需求较好地结合起来,实现了劳动力的收入最大化和家庭效益最大化。从行动与结构的关系来看,就是农民根据个体的劳动力禀赋发挥其在家庭结构中的角色功能。具体地,农民在城市所从事的就业领域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大型工厂企业里的普工,劳动力需要在流水线上生产,这对劳动力的敏捷度和耐力有较高的要求,35岁以上的劳动力基本无法适应这一类工作。二是建筑行业中的重体力活,这对劳动力的体力和劳动强度有较高的要求,50岁以上的劳动力就不再适合。因此50岁以下的劳动力有进城务工的机会,中老年农民难以在城市中找到就业机会。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灵活度要求不高,而农业轻简便技术推广降低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强度,中老年农民仍然能够胜任农业生产。并且中老年农民都有了孙代,较差的身体素质正好分配用于照顾小孩。因此农民家庭采取的分工策略是,适合城市就业的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中老年农民留村务农和照顾孙代。即使中老年农民尚有外出务工的机会和能力,但是圉于照顾孙儿的文化任务以及为子代创造更好的务工条件,他们还是选择留村务农。因此,农民在家庭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实现家庭劳动力收入的最大化。由此可见,在当前人地关系紧张和劳动力就业受约束的情况下,农民家庭中的全劳动力人口可以参与到城市就业市场中,而半就业或无就业机会人口则将农业作为一种就业性质,并与孙代的照料结合起来。
家庭组织结构形塑农民的经济行为,这意味着不同的家庭组织结构形塑出不同的家庭经济模式。50岁左右的父代+30岁左右的子代+10岁左右孙代是“半工半耕”家庭的典型结构。但是在不同的家庭生命周期中,农民家庭结构具有差异性,农民家庭经济模式也存在差异性。比如孙代还未出生时,农民的家庭结构是40岁左右的父代+20岁左右的子代,这种家庭组织结构会形成三种类型的家计模式,父代务工+子代务工、父代务工+子代上学、父代务农+子代上学,从而形成了纯务农家庭和纯务工家庭。纯务农家庭和纯务工家庭构成了“半工半耕”家庭的重要补充,随着家庭生命周期的变化必然会转向“半工半耕”家庭。当纯务工家庭中的父代年龄增大难以在城市市场中获得就业机会时,就会回到农村务农,纯务工家庭演变为“半工半耕”家庭。当纯务农家庭中的子代成长起来进城务工时,纯务农家庭就演变为“半工半耕”家庭。从农民家庭生命周期来看,纯务农家庭和纯务工家庭是“半工半耕”家庭的未转化状态,其家庭经济模式可以作为“半工半耕”的演变形态。由此可见,家庭结构的内在转化机制以及再生产机制,同构了“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的内在转化和再生产。
以上劳动力分工模式是在家庭组织结构正常情况下的最优组合,当农民家庭组织结构残缺时,农民可以采取的策略是调整自己的行为,一个劳动力同时兼任两种就业,发挥两个劳动力在家庭结构中的功能角色,以弥补家庭组织结构残缺对家庭收入的不利影响。案例3中,原本杨青外出务工,父母亲在家种地,杨青和父母在家庭组织结构中发挥其应有的角色功能。但是因为父亲去世,父亲无法发挥在家庭组织结构中的角色功能,杨青同时种地和打工,兼任父亲角色在家庭组织结构中的角色,弥补了因为父亲去世导致的家庭组织结构功能异常。当继父代替了其生父在家庭组织结构中的位置和功能时,杨青外出务工,回归到其原来的结构位置和发挥原来的角色功能。杨青调整行为的目的在于维持家庭组织结构的正常运作,以实现家庭劳动力在家庭组织结构残缺的情况下的最优组合,从而维系“半工半耕”的家庭经济模式。
案例3。杨青,30岁,湖北荆门市马村人,家有20亩地。父亲去世前杨青和妻子在省外打工,父母留在家中耕种土地和带孙子。父亲因为车祸去世以后,杨青为了帮助母亲种地回到县城里打工。后来母亲再婚,由继父和母亲在家种地,杨青和妻子又到外省打工。
在传统农业社会“农副结合”的家庭经济模式中,农民家庭主要从农村内部获得收入,包括农业带来的货币和实物收益以及村庄内部市场提供的副业收益。在当前工业社会的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民家庭依据成员权从农村获得土地资源,从城市的完全竞争性市场体系中获得务工收入。“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是农民家庭对宏观社会经济变迁的适应,是家庭劳动力资源配置单位的分工结构在二元经济结构下的表达,是农民家庭通过家庭成员分工实现家庭成员个体层面的经济专业化与家庭整体层面的经济多样化的统一。将家庭的作用纳入到”半工半耕”概念中,其完整性的表述是“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这一概念揭示出了“半工半耕”的社会结构性特征及社会文化基础。
农民家庭文化结构构成了“半工半耕”的微观社会文化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农民家庭文化结构天然地与“半工半耕”具有契合性,而是农民自动调整传统家庭文化结构,以与自己的经济行为更好地契合起来。在这一调整过程中,农民传统家庭文化结构本身发生了变化。本部分讨论“半工半耕”对农民传统家庭结构的型构及新家庭文化结构的特征。
(一)新“三代家庭”的形成
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形式比较复杂,主要包括联合家庭、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三种类型。其中以核心家庭为主,主干家庭次之,联合家庭较少。主干家庭,又称直系家庭,是父母和一个已婚子女或未婚兄弟姐妹生活在一起所组成的家庭形式。主干家庭其实就是三代家庭,其成员通常包括祖父母、父母和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三代人。核心家庭是我国传统家庭的主要形式,并且近代以来中国家庭一直就有核心化的趋势。
三代家庭的核心特征是“同财共居”,在组织形式上指三代人只有一个会计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在价值规范上是家庭的伦理性。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就提到“农村中的基本社会群体就是家,一个扩大的家。这个群体的成员占有共同的财产,有共同的收支预算,他们通过劳动的分工过着共同的生活”[19]。正如滋贺秀三所言,“同财共居的情况对中国人的家族生活来说是本质性的要素”,“所谓家族共产制,通俗一点儿说,就是家族靠一个钱袋来生活,各个人的勤劳所得全部凑集到这个钱袋里,每个人的生计也全部由这个共同的钱袋供给,从而财产作为共同的家产得到保持”[20]。在三代家庭中,家庭成员基本是在家庭内部就业,家庭经济生产以夫妻性别分工为主,子代常是协助或配合母家庭来从事农业共同创造家庭财富。这种单一化的家庭财产生产方式就决定了子代家庭没有机会来掌控自己创造的财产。并且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资源,而一个家庭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农业经济是农民家庭的主要分化力量,家庭代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在“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下,农民对三代家庭的文化结构进行了调整。一是家庭收入来源于工业和农业两个领域,不同领域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不同,家庭性别分工已经无法满足家庭经济需求,家庭代际合作才能实现家庭收入最大化。“半工半耕”家计模式在原有的性别分工基础上,增强了代际分工和合作,从而弱化了家庭代际成员之间的竞争性。二是进城务工和留村务农必然意味着家庭成员居住空间的分离,改变了共同居住的家庭形态。三是因为家庭成员的收入来源不同,代际之间已经完全不再是一起共同劳动,加上居住上的城乡区隔带来父母根本无法监督子代或者说无法掌握子代非农的经济收益和支出。虽然父代与子代没有分家,但父代和子代的收支分开,这意味着在一个直系家庭内有两个会计单位。如案例4所示。由此可见,与传统三代家庭相比较,当前的“三代家庭”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家庭“同财共居”形态。因此,笔者把之前的“三代家庭”称之为传统“三代家庭”,将现在的“三代家庭”称之为新“三代家庭”,以示区分。
案例4。李刚,59岁,耕种20多亩地。2008年儿子结婚,李刚花费5万元。李刚与儿子没有分家,儿子和媳妇的收入都归子代小家庭,孙子、孙女和李刚居住在一起,上学、看病、生活所需费用都由李刚支付。2010年李刚的儿子在县城购买房屋需要16.5万元,李刚出了15.3万元,儿子出了1万元。李刚花费5万元给儿子购买了一个面包车,后来儿媳妇在县城投资做生意,需要3.5万元,向李刚要钱,李刚只出了7000元。李刚考虑到自己年龄较大了,准备将自己的钱存起来给自己养老,不再无限制地将钱给儿子使用。
在之前的“农副结合”家庭经济模式中,家庭经济生产由横向夫妻联合完成,形成了“男耕女织”的性别分工,农村家庭类型由夫妻关系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中,家庭经济生产需要由纵向代际合作完成,形成了“父耕子工”的代际分工,农村家庭类型由父子关系组成的新“三代家庭”为主。这实际上是从劳动力市场缺失条件下的要素市场转向完全竞争市场下的要素市场过程中,农民通过家庭结构调整应对社会经济的变迁。
(二)新“三代家庭”的特点
一是家庭生活不完整性和组织形态的模糊性。农民家庭结构适应”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就必然使得该家庭形式具有不完整性——一部分家庭成员生活在农村,一部分成员常年生活在城市。不完整性是新“三代家庭”的题中之义,是其本质属性和天然属性。家庭生活的不完整性主要表现在家庭成员居住的分离,家庭成员至少居住在两个地方,甚至是三到四个地方。家庭生活的不完整性产生了留守群体问题,以及隔代抚养问题,这是农民家庭物质财富增加所付出的代价。家庭生活的不完整性使得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变得模糊起来,我们很难界定母子家庭之间的关系、代际关系等,传统的家庭类型难以描述和分析农民家庭的变动。在形式上,母子家庭居住在不同的区域和采取不同的收入方式,也没有履行分家仪式,母子家庭在社区中只有一个祭祀单位和人情单位。但在大家庭中子家庭的财产则完全是私人财产,不必“归公”,母家庭承担大家庭的生活负担。用老百姓的话说:“表面上父子没有分家,但是儿子媳妇吃的是父母的,积攒的是他们自己的”。母子家庭已经是两个独立的财产权支配主体,有两个当家权,父代承担大家庭的责任,子代只是负责自己小家庭。当问及当地农民,这样两代财产已经相互独立,算是分家,还是没有分家?农民们回答:“已经说不清楚了,说没有分家,只是在村时两代住在一起,共同吃饭,说不分家,父子都是各自管各自的钱”。
二是合作性。家庭结构的维系和变动深受家庭制度、经济基础、人口结构和社会环境等综合影响,各种因素在代际之间形成了“维系”和“离析”两种博弃的力量[21]。在不同历史时期,彼此之间博弈力量的强弱程度互异。尽管进入市场经济之后,农民家庭的生活受到了现代性激烈冲击,家庭结构的分裂因素对组合因素的优势日益明显[22]。但是以下因素使得新“三代家庭”在劳动力经济分工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形成一个经济整体而不至于分裂和核心化。从子代的角度来讲,子代进城务工需要依赖父代留村务农增加家庭收入和减低家庭再生产的成本,并依靠父代帮其照顾年幼子女。年老的父代仍然寄托于把自己有限的生命置于家族绵延的血缘链条中去,因此愿意帮助子代创造财富和照料孙代,并且在交换型养老中,年老的父代需要给子代家庭提供帮助和支持才能换得子代的赡养[23]。因此工作和居住空间分离的趋势下农民家庭的代际关系不是松散了,反而出现了加强合作的趋势。新“三代家庭”可以看做是在“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下,父代和子代之间在增加家庭收入、减低家庭支出以及照顾子女层面上的合作形成的。
我们至少可以看到,在“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下,农民调整家庭组织形态进行家庭分工和合作,充分利用家庭劳动力实现家庭收入的最大化。家庭分工带来的家庭生活的非完整性使得农民家庭组织界限和家庭关系变得模糊,农民的生活实践已经超出了原有的理论描述。家庭分工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母子家庭的财产权和生活独立化。在某种意义上,它不再具备传统意义上“同居共财”三代家庭形态。但家本位的家庭伦理使得父代和子代财产独立化后继续维系由三代人构成的家庭整体,“续后”的家庭信仰使得他们仍然恪守责任伦理[24],母子家庭分家到某种程度后又不得不“合家”。家庭分工带来的家庭经济层面的独立和居住空间的隔离在一定程度上被家庭文化所弥合,将形式上已经独立的务农和务工结合起来,呈现出家庭组织形态和内在本质错位的“名实分离”特征。
从社会互构论的视角来看,家庭伦理为农民家庭经济行动提供合法性体系,农民家庭经济行为目标是实现家庭收入最大化。在宏观社会经济环境,农民家庭同时获得务工和务农收入才能获得较高的经济生活水平,缺少任何一项收入,农民家庭将陷入贫困中。在“三代家庭”文化结构中,农民根据家庭任务和家庭劳动力资源禀赋适时调整家庭分工,实现家庭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最优组合和家庭收入的最大化,形成了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中老年农民留村务农的“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反过来影响家庭关系、家庭组织形态以及家庭财产分配,型构出了新“三代家庭”。与传统“同财共居”相比,新“三代家庭”的文化内涵、家庭组织结构、家庭关系等发生了适应性变化,产生了一种新的家庭文化结构。农民家庭的适应性调整在参与社会结构再生产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文化结构的创生,在不同程度上发挥其文化功能,满足了农民家庭的发展需求,奠定了农民家庭经济行为的社会文化基础。
农民家庭文化在这种个人与社会的密切互构中适应社会经济变迁,满足农民家庭再生产需求,并探索农民家庭的发展空间。从社会互构过程来看,农民家庭经济行为以及社会文化结构不是简单的线性链条,不是必然的因果性结局,其间出现的各种互构状态是流变的,其互构结果也具有可变性和可修复性。从这个角度而言,“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不是简单的制度性规定,或者农民的被动性适应,而是农民家庭积极主动实践出来的、符合农民家庭需求和约束条件的家庭经济模式,并可能由于宏观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农民家庭结构变化而不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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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华安
D668
A
1008-4479(2016)01-0110-07
2015-06-18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研究”(编号:14JID030)。
王海娟(1987-),女,湖北黄石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社会学与中国土地制度。